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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2. 公司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独立的法人,法律地位独立于股东、管理人员和职工;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的种类。根据组织结构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包含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此外,《公司法》第七章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并非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司类型,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的界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2004 年、2013 年和 2018 年四次修正以及 2005 年、2023 年两次修订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除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至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资”企业法,允许“三资”企业采用公司组织形式,但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与一般的公司有所差异。2019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该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5 年内可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这将逐渐统一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其经营范围、股权、资本、组织等事项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权益,而且事关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益,以及整体的市场良好秩序,故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包括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2023 年《公司法》修订,增加第二章专章规定“公司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登记
1. 设立登记的概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除需满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2.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 3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3. 公司登记事项。
(1)名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2)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4)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5)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自然也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的股东。
4. 公司备案事项。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下列事项:①章程;②经营期限;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⑥公司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我国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公司的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变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 歇业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
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为强化对企业信用的约束,维护交易安全,2014 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④行政处罚信息;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①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②行政处罚信息;③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①项至第⑥项规定的信
(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⑦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⑧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3.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 5 年最长期限系 2023 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规则,为衔接修订后法律的实施,《公司法》附则中规定: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4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布并实施。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股东缴付出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部分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情形,包括: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 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具体而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起人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⑤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⑥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⑦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⑨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⑩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⑪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⑫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⑬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需由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3. 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及缴纳股款的义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行的股份总数;②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③募集资金的用途;④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⑤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股书也应当载明上述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3)公司成立大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监事;④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⑤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⑥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成立大会对前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发起人及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
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补缴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的规定,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传统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外,《公司法》还单独就上市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了特别规定。
(一)股东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统一称为股东会。
1. 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③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⑥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⑧修改公司章程;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述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 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4. 公司决议瑕疵。
(1)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决议可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①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④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决议瑕疵的对外效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董事会
1. 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例外情形有: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4. 董事会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另一种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
1. 监事任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 监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监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023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③披露财务会计报告;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3. 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 特定行为规制。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3)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六)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规定;若第七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统称。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3.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4.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5.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五、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的各种权利。《公司法》第 4 条第 2 款总括性规定股东权利,即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出资义务等。《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成员的条件。通常,取得股权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前者如公司设立时或增发新股时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后者如通过股权转让、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取得股权。公司应当向认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确保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③出资证明书编号;④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③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3.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管理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等。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可以对公司侵犯其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的损失的权利。以下择要介绍股东的相关权利。
1. 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中对特定事项设置了专门的表决要求,以平衡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例如,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关重大,《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鉴于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其中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权股都改变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以下作简单介绍。
(1)类别股的种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①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③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②③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②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①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②类别股的表决权数;③类别股的转让限制;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⑤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3)优先股。2013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 2021 年修正,2023 年修订。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谓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差异化表决权股。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证监会 2025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 知情权。知情权也称为股东信息权、查询权等,是股东知悉公司财务、运营、管理等方面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4.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实现股东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分配。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股权转让权。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依法享有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股权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平衡股东处分股权财产权利和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关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6. 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特定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②公司转让主要财产;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还包括“公司合并、分立”。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或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而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 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此外,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还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7. 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
(1)股东直接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趋势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共同为公司及股东利益服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上的重要主体,须规定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董事、监事是经过股东会提名选举程序聘任,行使相应职权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统称为信义义务,通常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将此两项义务的主体拓展到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1. 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⑥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违反忠实义务的 3 种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一,自我交易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三,禁止竞业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涉及上述 3 类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从事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与公司竞业的行为,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何谓勤勉尽责,《公司法》强调了“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以及“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学理上还包括善意、具有管理者通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实践中,最低标准是合法,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定
1. 股份与股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
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面额股是记载票面金额的股票。票面金额也就是记载的每股金额,在票面股制度产生之初有助于保障股东按票面价取得股票,以实现同股同价。但实践中股票发行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并不完全按照票面价,因此,确定票面金额主要是为依据票面金额乘以发行股份数而确定公司所得的资本金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 发行新股和授权资本制引入。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①新股种类及数额;②新股发行价格;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⑤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除股东会可以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二)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 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3.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②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③⑤⑥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②④种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③⑤⑥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③⑤⑥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4. 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规制。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上述两种情形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等比例减资的原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法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为弥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普通减资程序中通知债权人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或者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上述第①②种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在此情形下,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处不作展开。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应当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①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所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3 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本章速记没有 ★★★ 考点,最高是两个 ★★(公司登记、公司设立),先把黄区背熟。
黄 ★★ 重点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设立登记的概念 | 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 |
| 登记审查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的 3 个工作日内;情形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再延 3 个工作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 |
| 不予登记 / 撤销登记 |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欺诈隐瞒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
| 公司登记事项(6 项) |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口诀「名住资范法股」 |
| 公司备案事项(7 项) | 章程、经营期限、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数额、董监高、登记联络员和外商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受益所有人信息、其他 |
| 营业执照 | 签发日期 = 公司成立日期;正本副本同等效力;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
| 五证 |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
| 变更登记时限 | 登记事项变更、备案事项变更、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变更、许可证被吊销/撤销/到期,都是 30 日内;须经批准的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办 |
| 歇业登记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困难可自主决定歇业;歇业前备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
| 注销登记 | 清算组成立 10 日内公告成员和负责人名单;清算结束 30 日内申请注销 |
| 企业信息的概念 | 市监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中形成的信息 + 政府部门履职中产生的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
| 公司应公示事项(4 项) | 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方式/日期、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信息;其他 |
| 市监部门公示(5 项) | 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其他;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 |
|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3 项) |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其他 |
| 企业年报 | 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报上一年度年报并公示;当年设立的自下一年起报 |
| 公司设立的概念 | 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 |
|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 1 个以上 50 个以下 |
|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2023 年修法新增,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
| 出资形式 |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能估价、能转让);不可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
| 董事会核查与催缴 | 董事会核查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的由公司发书面催缴书;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失权后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异议 30 日内起诉 |
| 禁止抽逃出资 | 股东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连带赔偿 |
| 加速到期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 |
| 设立中公司债务 | 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的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由设立时股东承受,2 人以上连带 |
|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或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募集) |
| 发起人 | 1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下限 | 不得少于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 |
| 公开募集 | 经国务院证监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证券公司承销,银行代收股款;缴足后验资 |
| 成立大会 | 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15 日前通知;持表决权过半数认股人出席;决议经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结束后 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
| 不得抽回股本的例外 | 未按期募足、发起人未按期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 |
绿 ★ 会考数字和分类的点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公司概念与三特征 | 依法定条件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特征:法人人格、营利法人、股东有限责任 |
| 公司分类 | 按组织结构:无限、两合、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两合;按能否自由转让:公开/封闭;按资本来源:国有/私有/外资/混合;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东会职权(9 项) | 选换董监定报酬;批董事会报告;批监事会报告;批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形式;修改章程;其他。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债 |
| 有限公司股东会召集 |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1/10 表决权股东、1/3 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临时会议;15 日前通知 |
|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会(6 情形,2 个月内开) |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人数 2/3;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 1/3;10% 以上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 |
| 股份公司股东会通知 | 年会 20 日前,临时会 15 日前;不得对通知未列明事项作决议 |
| 特别决议 2/3 | 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有限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
| 决议三种瑕疵 | 无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撤销(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章程、内容违章程,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一年内不行使消灭);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够、同意人数或表决权不够) |
| 董事会 | 3 人以上;董事任期不超过 3 年;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由章程定,股份公司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职工 300 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 |
| 董事会会议 | 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股份公司每年至少 2 次,10 日前通知;1/10 表决权股东、1/3 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临时会,董事长 10 日内召集 |
| 审计委员会 | 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股份公司 3 名以上,过半数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
| 监事会 | 3 人以上;职工代表不低于 1/3;监事任期 3 年;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有限公司每年至少 1 次会议,股份公司每 6 个月至少 1 次 |
| 监事会职权(7 项) | 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管并建议解任;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职时召集主持;提提案;起诉董事高管;其他 |
| 经理 | 有限公司可设、股份公司设;董事会聘任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股份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 |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 不低于董事会成员 1/3,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
|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 | 成员为不任高管的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独董任召集人;聘解会计师事务所、聘解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报告须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
| 上市公司特定行为 | 一年内买卖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资产总额 30% 须股东会 2/3 通过;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提交股东会;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
| 国家出资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章程由该机构制定;董事会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该机构从董事中指定 |
| 表决权 | 一股一票或按出资比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须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方回避,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类别股(4 种) | 优先或劣后分配;表决权多于或少于普通股;转让受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后两种(②③) |
| 类别股分类表决 | 影响类别股权利的特别决议,除出席股东 2/3 以上外,还须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表决权 2/3 以上 |
| 优先股分类表决事项(5 项) | 修改章程涉优先股内容;一次或累计减资超 10%;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发行优先股;章程其他。普通股(含恢复者)2/3 + 优先股(不含恢复者)2/3 |
| 表决权恢复 | 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付优先股股息 |
| 差异化表决权股 | 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特别表决权股每股表决权多于普通股,其他权利相同 |
| 有限公司知情权 | 可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会计账簿凭证须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15 日内书面答复;「不正当目的」含 3 年内曾通报信息损害公司 |
| 股份公司查账簿门槛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3% 以上 |
| 财务报告置备 | 股份公司年会 20 日前置备;公开发行的公告 |
| 法定公积金 | 提取税后利润 10%;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可不再提;转增注册资本后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25%;弥补亏损先用任意和法定公积金,再用资本公积金 |
| 利润分配 | 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批准;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分配;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 |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对外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优先购买;30 日不答复视为放弃;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
| 回购请求权(3 情形) | 连续 5 年不分红且 5 年盈利符合分配条件;转让主要财产;到期或解散事由出现后改章程存续。有限公司多一个「合并、分立」。60 日内谈不拢,90 日内起诉;回购股权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
| 代位诉讼 |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持股 1% 以上股东;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告董事高管)或董事会(告监事);被拒或 30 日内不起诉或情况紧急可自己以自己名义起诉;全资子公司同样适用 |
| 任职资格(5 条) |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刑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缓刑考验期满未逾 2 年;破产责任清算完结未逾 3 年;吊销执照法定代表人未逾 3 年;失信被执行人 |
| 忠实义务 6 不得 | 侵占挪用;个人名义开户存公司资金;受贿或非法收入;拿交易佣金;泄密;其他 |
| 三种利益冲突行为 | 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都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交股东会;所得收入归公司 |
| 勤勉义务 | 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股份发行原则 | 同股同权;同次同类别同条件同价格;成立后才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交付 |
| 无面额股 | 发行所得股款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面额股发行价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 发行新股股东会决议(5 项) | 种类数额;发行价格;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的种类数额;无面额股计入注册资本金额 |
| 授权资本制 | 章程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非货币出资须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
| 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 25%,上市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限制期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行使质权 |
| 股东名册冻结 | 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内、分红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 |
| 回购本公司股份(6 情形) | 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异议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要求收购;转换可转债;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①②须股东会决议;③⑤⑥可董事会(2/3 以上董事出席)决议 |
| 回购后处理 | 减资的 10 日内注销;合并和异议股东的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⑤⑥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10%,3 年内转让或注销 |
| 财务资助 | 原则禁止,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经股东会或授权董事会决议可提供,累计不超过已发行股本 10%,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通过 |
| 股份继承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转让受限的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合并 | 吸收合并(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各方解散);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与持股 90% 以上子公司合并或价款不超净资产 10% 可不经股东会(经董事会) |
| 分立 | 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原公司解散);财产相应分割;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连带 |
| 债权人保护程序 | 合并、分立、减资:决议后 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 45 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 |
| 增资优先权 | 有限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全体约定除外);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章程或决议另定除外) |
| 减资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比例减资;弥补亏损减资不分配、不免除出资,30 日内公告即可;减资后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解散(5 情形) | 章程期限届满或章程事由;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吊销关闭撤销;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10 日内公示解散事由;①②情形未分配财产可改章程或决议存续(2/3) |
| 清算 | 除合并分立外都要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15 日内组清算组;逾期不清算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
| 清算组职权(7 项) | 清理财产编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
| 清算程序数字 | 成立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60 日内公告;申报债权 30 日/45 日;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税款、公司债务,剩余按出资或持股比例分 |
| 简易注销 / 强制注销 | 简易:无债务或已清偿、全体股东承诺,公告不少于 20 日,届满 20 日内申请;承诺不实连带。强制:吊销、关闭、撤销满3年未申请注销后依法公告;公司法最低60日,现行实施办法90日,完成异议处理等法定程序后注销 |
数字与公式清单
- 登记:当场登记不了 3 个工作日,复杂再延 3 个工作日;变更登记 30 日;歇业最长 3 年;清算组成立 10 日内公告名单、清算结束 30 日内注销;市监信息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年报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五证合一」2016 年 10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辞任 30 日内确定新的
- 有限公司:股东 1 到 50 人;5 年缴足;催缴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失权股权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失权异议 30 日内起诉
- 股份公司:发起人 1 到 200 人,半数以上境内住所;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认 35%;成立大会:股款缴足 30 日内召开、15 日前通知、过半数表决权出席、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成立大会结束 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 股东会:有限公司 15 日前通知,1/10 表决权股东或 1/3 董事或监事会提议临时会;股份公司年会 20 日前、临时会 15 日前,2 个月内开临时会,10% 股东请求董事会监事会 10 日内答复,1% 股东会前 10 日提临时提案、董事会 2 日内通知;90 日以上持股 10% 股东可自行召集;特别决议 2/3
- 决议可撤销 60 日,撤销权 1 年消灭
- 董事会:3 人以上,任期不超 3 年,职工 300 人以上有限公司须有职工董事;股份公司每年至少 2 次会,10 日前通知,董事长接提议 10 日内召集;过半数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
- 监事会:3 人以上,职工代表不低于 1/3,任期 3 年;有限公司每年至少 1 次,股份公司每 6 个月至少 1 次;审计委员会 3 名以上
- 上市公司:独董不低于 1/3 含 1 名会计专业人士;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资产总额 30% 须股东会 2/3;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交股东会
- 股东权利:查账簿公司 15 日内答复;股份公司查账簿门槛 180 日 + 3%;代位诉讼门槛 180 日 + 1%,监事会/董事会 30 日内不起诉可自诉;财务报告年会 20 日前置备;法定公积金 10%、累计 50% 可不提、转增留 25%;分红决议 6 个月内分配;优先购买权 30 日不答复视为放弃;回购 60 日谈不拢、90 日内起诉,回购股权 6 个月内处理;优先股减资超 10% 分类表决;表决权恢复累计 3 个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付股息
- 任职资格:5 年、2 年、3 年、3 年
- 股份:无面额股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授权董事会 3 年内发不超过已发行 50%,董事会 2/3 通过;上市前老股锁 1 年;董监高每年不超 25%、上市 1 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东名册会前 20 日、分红基准日前 5 日冻结;回购:减资 10 日内注销、合并/异议 6 个月、其他 3 年且不超 10%;财务资助不超已发行股本 10%,董事会 2/3
- 合并分立减资: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债权人 30 日/45 日;与持股 90% 以上公司合并或价款不超净资产 10% 可不经股东会;弥补亏损减资 30 日内公告,减资后公积金达注册资本 50% 前不分红
- 解散清算:10% 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解散事由 10 日内公示;15 日内组清算组;清算组 10 日内通知、60 日内公告;申报债权 30 日/45 日;简易注销公告不少于 20 日、届满 20 日内申请;强制注销:满3年未申请后依法公告,公司法最低60日、适用2025年实施办法为90日(并须完成异议处理等程序)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章讲一家公司从生到死的全部规矩:公司是什么、怎么登记设立、里面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怎么分工开会、股东有哪些权利、董监高不能干什么、股份怎么发怎么卖、最后公司怎么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以及怎么解散清算。全书最长的一章,考点几乎全是「谁、多少天、多少比例」,靠对照表背数字就能拿分。
章末总览表
| 考点 | 星级 | 一句话要点 | 考法 |
|---|---|---|---|
| 考点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 ★ | 依法设立、营利、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三特征「法人、营利、有限」;分类三把尺子,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单选(概念辨析)、多选(分类) |
| 考点二 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 设立登记当场或 3 + 3 个工作日;登记事项 6 项、备案事项 7 项;执照签发日 = 成立日,「五证合一」2016 年 10 月 1 日;变更一律 30 日;歇业最长 3 年;清算组 10 日公告名单、30 日申请注销;市监信息 20 个工作日公示;年报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单选(时限数字)、多选(登记事项 vs 备案事项、公示事项) |
|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 | ★★ | 有限公司 1 到 50 人、5 年缴足、出资形式正负清单、董事会催缴 60 日宽限、失权 6 个月、抽逃出资连带、加速到期;股份公司发起或募集设立、发起人 1 到 200 人半数境内、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 35%、股款缴足 30 日内开成立大会、三种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 单选、多选(出资形式、发起人条件),是本章最容易出题的地方 |
| 考点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 | ★ | 股东会定大事(9 项职权)、董事会拿方案管经营(10 项)、监事会查账盯人(7 项);通知期限 15/20/10 日;特别决议 2/3;决议无效、可撤销(60 日)、不成立;董事会监事会都是 3 人以上任期 3 年,职工监事不低于 1/3;上市公司独董不低于 1/3、重大资产 30% 要股东会 2/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 单选(人数、期限、比例)、多选(职权归属) |
| 考点五 股东权利 | ★ | 表决权一股一票或按出资比例,本公司持股无表决权,为股东担保要回避;类别股 4 种、分类表决双 2/3;优先股 5 项分类表决、减资超 10%;知情权查账簿书面请求 15 日答复、股份公司 180 日 + 3%;分红案被告是公司;有限公司对外转股优先购买权 30 日;回购请求权 3 + 1 情形、60 日/90 日;代位诉讼 180 日 + 1%、30 日 | 单选(门槛数字)、多选(类别股种类、回购情形) |
| 考点六 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 ★ | 任职资格 5 条「5、2、3、3、失信」;忠实义务 6 不得 + 三种利益冲突行为(自我交易、抢商业机会、竞业)要报告并经决议、所得归公司;勤勉义务 = 为公司最大利益 +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单选、多选(不得担任的情形、忠实义务行为) |
| 考点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 | 同股同权、成立后才发股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择一,无面额股 1/2 进注册资本;发新股股东会决 5 项,授权董事会 3 年内不超 50%、董事会 2/3;转让锁定:老股上市 1 年,董监高每年 25%、上市 1 年、离职半年;回购 6 情形与处理时限;财务资助上限 10% | 单选(比例、期限)、多选(回购情形) |
| 考点八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吸收合并 vs 新设合并,派生分立 vs 新设分立;债权债务承继 vs 连带;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认缴权、股份公司无优先认购权;等比例减资;解散 5 情形、10% 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董事是清算义务人 15 日内组清算组;清算组 7 项职权;通知公告 10/30(合并分立减资)与 10/60(清算) | 单选(概念对比)、多选(解散情形、清算组职权) |
易错坑
- 「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分开记: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是登记;章程、经营期限、董监高、认缴数额是备案。
- 三个门槛数字别串:股份公司查会计账簿是「连续 180 日 + 3%」,代位诉讼是「连续 180 日 + 1%」,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10% 以上表决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是「10% 以上股份」,临时提案是「1% 以上股份」。
- 特别决议一律 2/3,但主语不同:有限公司是「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看全体),股份公司是「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看出席)。董事会决议则是「全体董事过半数」,授权发新股和财务资助要「全体董事 2/3 以上」。
- 债权人保护公告天数:合并、分立、减资是「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清算组是「10 日内通知、60 日内公告」;债权人主张权利统一是「接到通知 30 日、未接到自公告 45 日」。
-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批准」;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是「董事」不是股东;有限公司增资股东「有」优先认缴权,股份公司发新股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两者正好相反。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35 章物权和合同讲的是民事主体之间「东西归谁、怎么交易」,本章把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单独拎出来讲它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登记。后面第 37 章其他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讲的是公司和员工、和消费者、和同行打交道的规则,三章合起来就是「主体、财产交易、外部关系」的法律链条。前面第 36 章里的股东会、董事会开会表决规则,在第 37 章不再出现,本章记完就闭环。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公司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 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 公司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
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
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为独立的法人,法律地
位独立于股东 \管理人员和职工; 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公司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3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了公司
法人人格和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股东不能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的种类。根据组织结构不同 ,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
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 ) ; 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
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
公司的一种,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中,分别包含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统称为只
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此外,《公司法》第七章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 ,并非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
司类型 ,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的界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 ,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 1993 年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2004 年.2013 年和 2018 年四
次修正以及2005 年.2023 年两次修订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除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
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324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例》( 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至五 )》[ 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 一至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等“三资" 企业法,允许“三资" 企业采用公司组织形式,但在具体法律规定方
面与一般的公司有所差异。2019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
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的规定。同时,该法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5 年内可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这将逐渐统一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其经营范围,股权 `资本 组织等事项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
权益,而且事关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益,以及整体的市场良好秩序,故须由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主管包括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2023 年《公司法》修订,增加第二
章专章规定“公司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
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一 )公司的设立登记
- 设立登记的概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
行为。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设立证券公司,除需满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
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
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在办理
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
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情形复杂
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 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十交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5,
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坎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 公司登记事项。
(1)和名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
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明确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
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2 )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
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
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 )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4)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
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市场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
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 ,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外商
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 .边
境旅游业务 ,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
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5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自然也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 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
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326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的股东。
- 公司备案事项。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下列事项: 中章程; @)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市
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
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法
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
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
相关链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
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
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
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公司赁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我国自 2016
年10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
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 二 )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
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
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变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
当自作出变更决议 ,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
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
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
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 鞭业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
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欧业。法律 .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砍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
第三十肖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7 .
主体应当在殉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积业期限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区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市场主体
在欧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欢业期间 ,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三 )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
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
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
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四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为强化对企业信用的约束,维护交易安全, 2014 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和暂行条
例》?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
的信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G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C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
更 注销等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
时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四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全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
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实现企
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 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
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中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开业 歇业 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 ,购买股权信息; 全企业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
的名称 网址等信息;CD企业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
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D项至第@项规定的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 2024年 3 月 10 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28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CO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
行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 .向
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都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中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
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O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办法;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 )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 年内
缴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
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 5 年最长期限系 2023 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规
则 ,为衔接修订后法律的实施,《公司法》附则中规定:本法自 2024年7月 1 日起施行。本法
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对于出资期限 .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
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年7月 1 日,《国务院关
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布并实施。
〈《2 )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资方
式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 `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合社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3 )股东缴付出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或者实际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贡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9,
(4 )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
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
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
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
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部分丧失的股权应当
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
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蜡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
制,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
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的,
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
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情形,包括:
中将出资款项转和人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
出资抽回的行为。
《6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 设立时的股东为
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
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
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
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具体而言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 发起人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
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
-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四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注册
330 , ”经济基础知误《中级)
资本 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
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9董事会
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变更办法;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
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
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需由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 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
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 )发起人认购股份及缴纳股款的义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
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
(2 )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四发行的股份总数;
@)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认股人的
权利和义务; @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O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
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股书也应当载明上述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 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
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应当同银行
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
具收蒜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
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 ,应予公告。
(3 )公司成立大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
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
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
议规定。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图选举董事 ,监事;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
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
决议。成立大会对前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 )发起人及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1,
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补缴
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的规定,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规
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传统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执
行和监督机构;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人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
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外,《公司法》还单独就上市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了特
别规定。
( 一)股东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统一
- 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中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国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
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中至GO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
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人至@项所
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
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
开。代表 U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中董事人数不足4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332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13 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监事
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
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述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 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代理人应
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公司决议甫症。
(1 )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2 )决议可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3,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疯,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3 )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四未召开股东
会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轩同意决议
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 )决议瑕狂的对外效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
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
( 二)董事会
- 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例外情形有: 规模较小或者股
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C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和制定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
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
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
存在前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4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334,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2 )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过
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上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 董事会会议。
(1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
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 )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
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三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另一种是规模较
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4《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
- 监事任期。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三十闪章“公司法律制度 :335,
- 监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具体比例由公
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中检查公司财务;
加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名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4《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
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
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四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五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沙
“336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023 年,国务院办公打发布4《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少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记载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
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中聘用 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 ,薪酬与考核 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特定行为规制。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3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禁
止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 六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规定; 若第七章没
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部门的统称。国
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
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
分立 .解散 .申请破产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突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7
-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
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 ,
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
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
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4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
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
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
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五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权利是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的各种权利。《公司法》第 4条第 2 款总括
性规定股东权利,即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同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出资义务等。《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成员的条件。通常 ,取得股权
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前者如公司设立时或增发新股时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后
者如通过股权转让、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取得股权。公司应当向认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确保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
项: 四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
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
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编号; 由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
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38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 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
记载下列事项: @O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四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发行
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
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 .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管理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
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权 .提案权 质询权 表决权、累积投票权 ,股东会召
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知情权等。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
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股权转让
权等。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可以对公司侵犯其利益
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
或者仿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
公司的损失的权利。以下择要介绍股东的相关权利。
- 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
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中对特定事项设置了专门的表决要求,以平衡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
益。例如,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关重大,《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
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
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鉴于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其中优先股和差异
化表决权股都改变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以下作简单介绍。
(1)类别股的种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
股: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i
股的股份; 图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
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项规定的类别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项规
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
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四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
的顺序; @四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加股东会
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 )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第三十闪章“公司法律制度 339 ,
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
项作出规定。
(3 )优先股。2013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同年,证监
_ 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 2021 年修正,2023 年修订。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甚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 ,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
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四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次
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中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 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谓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
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差异化表决权股。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证监会 2025 年修订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特别表决
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
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
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
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规定了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知情权。知情权也称为股东信息权 查询权等,是股东知悉公司财务 .运营 .管理等方面
党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
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短、会计和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矢会计赁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
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四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
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短,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
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每,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股东及其委
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34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德、
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赁证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
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 .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
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
事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此,实现股东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4
累计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4
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
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分配。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
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
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
润。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驱回其诉讼
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权转让权。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依法享
有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股权的权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平衡股东处
分股权财产权利和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关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
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
价格 .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第三十交章“公司法律制度 341,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判断“同等条件”" 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 支付方式及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
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耶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
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
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
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
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 股权( 股份 )回购请求权。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特定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
司回购股权或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
该五年连续列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四公司章
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还包括“公司
合并分立”。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或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
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而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 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此外,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还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
(1 ) 股东直接诉讼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公司法》规定,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9 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 342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9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趋势下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 ,监事
履行监督职责,共同为公司及股东利益服务。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上的重要主
体,须规定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董事 监事是经过股东会提名选举程序聘任,行使相应职
权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音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统称为信义义务 ,通常分为忠实义务和勤揭
义务-《公司法》将此两项义务的主体拓展到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
- 忠实义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件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中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轩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神突而违反忠实义务的 3 种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343 ,
第一,自我交易行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三,禁止竞业行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董事会对涉及上述 3 类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人表决
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从事自我交易 .谋取公司商业机
会或与公司竞业的行为,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勤勉义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何谓勤勉尽责,《公司法》强调了“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 以及“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学理上还包括善意.具有管理者通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
实践中,最低标准是合法,即规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三 )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
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一 )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定
- 股份与股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同股同权” 的基本原则: 股
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赁证。公司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OD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
行的时间; 加股票种类 ,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
34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
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面额股是记载票面金额的股票。票面金额也就是记载的每股金
额,在票面股制度产生之初有助于保障股东按票面价取得股票 ,以实现同股同价。但实践中股
票发行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并不完全按照票面价,因此,确定票面金额主要是为依据票面金
额乘以发行股份数而确定公司所得的资本金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
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
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和人注册资本。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
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
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人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
- 发行新股和授权资本制引入。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D新
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
额; @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人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确定其作价方案。
除股东会可以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
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依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以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 二 )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 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
交易。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后由公司
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
第三十灾章“公司法律制度 345,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国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加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O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DO@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G@种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人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忆细
种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GB)B@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
第@G@@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规制。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并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股份转让受限
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一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
上述两种情形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届
“346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二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
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 ,原公司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 )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
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公司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等比例减资的原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
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法弥补亏损后,仍有气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为驳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普通减资程序中通知债权人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
分配利润。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或者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清
算程序的过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亦章“公司法律制度 “347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轩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上述第D@种情形,上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在此情形下 ,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六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 ,收回债权、
清偿债务 .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则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处不作展开。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应当进行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
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加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 .债务;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爹,缴纳所从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仍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348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
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
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
限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所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3 年未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 ,原公司股东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34-359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57-282页(书内第249-274页)。本章按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教材口径整理。
一句话先懂
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原则上只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考试重点是设立出资、三会治理、股东权利和公司退出。
零基础解释
- 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财产,股东与公司财产分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能发生法人人格否认并承担连带责任。
- 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重“出资额和股权”,股份有限公司重“股份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通常1-50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1-200人。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应按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到期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组织机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和执行,监事会监督;符合条件可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股东会表决:普通事项原则上过半数;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 股东权利:表决、选举、知情、利润分配、股权或股份转让、特定情形回购请求、直接和代表诉讼等。
- 退出过程:合并分立要保护债权人;减资遵守通知公告和清偿担保程序;解散后依法清算,清算结束申请注销。
必背清单
-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1人以上200人以下,设立时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董事会成员3人以上;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任。
- 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通常可撤销;根本没有开会、表决或未达法定人数票数等可能不成立。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易混点
- 公司债务不等于股东个人债务,但出资瑕疵、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会突破责任边界。
- 有限股东人数上限50,股份发起人上限200。
- 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看全体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特别决议看出席会议表决权。
-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不直接替代董事会日常经营管理。
- 审计委员会替代的是监事会/监事的监督职能,不是股东会。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记忆口诀
- 机构:“股东会定大事,董事会办经营,监事会做监督”。
- 人数:“有限五十,发起二百;董事监事三人起”。
- 特别决议:“章资合分解变,三分之二才算”。
自测题
- 单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通常为( )。A20 B50 C100 D200
答案:B。 有限责任公司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判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到章程缴资期限的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提前出资。
答案:错。 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
- 单选: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原则上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过半数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全体
答案:B。 属于法定特别决议事项。
- 判断:董事可以同时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答案: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单选: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通常为( )。A有效 B无效 C仅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B。 内容违法属于决议无效。
- 判断:公司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后,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答案:对。 这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的治理选择之一。
- 简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特别决议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关键差异?
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按代表全体表决权的股东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计算。普通事项过半,特别事项三分之二以上。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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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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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完这章就是往前走了一步。记不住的,明天再来看必背,不用今天全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