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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保险经营基础
(一)保险的概念
从不同的角度,人们对保险的理解是不同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者说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精巧的稳定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保险作了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进行了说明。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保险的分类
1. 根据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的不同分类
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两类。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人。人身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生命和健康保障,帮助其应对意外和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保各种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的损失。狭义的财产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广义的财产保险除了上述保险,还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保障其经济利益。
2. 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分类
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的寿命、健康和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务保险是指以企业等经营单位的财产、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分类
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如我国首个强制保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 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类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政策保险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由政府或特别成立的机构举办的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等。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保险,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5. 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类
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由于再保险与原保险存在明显差别,本章将在第三节专门介绍。
需要进一步介绍的是,上述分类的概念可能存在交叉。例如,财产保险既可能包括在个人保险中,也可能包括在商务保险中;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可以将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包括在内;再保险既可以对人寿、健康保险分保,也可以对财产保险分保。
第一节 二、保险的功能
保险界对保险的功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普遍认为,保险主要有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
1. 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具体体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最能体现保险业特点和核心竞争力的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即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功能。
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标的则完全不同于财产保险。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很难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业务实践中,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和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这种给付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弥补经济损失,维持正常生活水平。
2. 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还具有融资功能,即向被保险人提供借款服务。这种借款服务通常以保单质押的方式进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满足临时资金需求。同时,保险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数量滞差,保险公司通常形成庞大的资金池,并将其投资于债券、股票、基础设施等领域,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资金融通功能不仅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投资收益,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3. 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是指保险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降低社会整体风险成本。例如,健康保险推动疾病预防管理,责任保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农业保险帮助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社会管理功能体现了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它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保险的三大功能相互支撑,既保障个体利益,又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我国保险业应坚守“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定位,满足人民群众丰富多样的风险转移和财富管理需求。
例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指出,未来五年,保险业养老金融发展取得明显成效,逐步建立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养老金融体系。形成较为规范成熟、稳健高效的养老金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有效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商业养老金融体系;基本建成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服务紧密衔接、相互支撑的融资和保险保障体系;形成适合我国国情,体现保险业养老金融发展特点,能够有效防控风险、维护老年消费者金融权益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节 三、保险的原则
保险的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的原则。这些原则既可能是法律规范,也可能是行业惯例。
(一)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于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做到最大诚信。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确立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防止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以下内容。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当依法对其投保的标的,按保险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也如实履行告知义务。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在承保时,将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骗也不得隐瞒,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逃避承担保险责任。③保证。保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或者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应做出的为或不为的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不存在的担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违反约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④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构成弃权的当事人,丧失解除权、抗辩权等。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即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目的是防止保险被滥用为赌博工具。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比较广泛,物权、债权都有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和估值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法》
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财产上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对财产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②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负有法律上的责任。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 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件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仅考虑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原则要求精确界定风险因果关系,防止因因果关系不明确而导致争议。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于近因的分析和判断,应注意以下内容。①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若这个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②如果同时发生的多个原因均属于近因,且均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如果同时发生的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未保风险,则需进一步分析。一般认为,保险人只承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未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③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都是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若前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未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④在一连串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保险标的损害,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责任;反之,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4.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含义体现在:一方面只有保险事故发生,且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仅以其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经济状态为限,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各国保险法都对保险金额超过财产
实际价值的超额保险作了限制性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如果允许保险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利益,易诱发道德风险,导致不法之徒制造保险事故以谋取好处,这是对社会不利的。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1. 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危险单位。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将个体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分散到更广泛的群体中,从而实现风险的共担与化解。保险的核心在于“大数法则”,即通过统计大量同质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科学计算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提供经济补偿。
遵循风险大量原则的原因包括: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危险单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危险单位,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单位越多,保险费收入就越多,营业费用则相对较少。
遵循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人应积极组织拓展保险业务的队伍,在维持、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发展新客户,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领域,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2. 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从而使风险能从量的方面进行测定,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另一方面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有事先风险选择和事后风险选择。
(1)事先风险选择。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事先风险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例如,在人寿保险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从事危险职业、是否患有慢性疾病或不治之症,必要时应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等;在财产保险中应了解被保险人的资金来源、信誉程度、经营能力、安全管理状况和道德风险等因素。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例如,对投保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应了解和检查其结构、使用情况以及坐落地点等;对投保的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应了解其是否属于超龄服役的老车、老船、老飞机,以及它们的用途和运输区域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风险已超出可保风险的条件和范围的,保险人应拒绝承保。对于某些虽然明显存在不良危险但可以通过某种条件加以控制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也会与投保人协商或调整保险条件,如提高保险费率、提高免赔额或免赔率、附加特殊风险责任或赔偿限制性条款等方式,实行有条件的承保,而不是一概拒保。
(2)事后风险选择。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做出淘汰的选择。事后风险选择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二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予以解除合同;三是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
3. 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保险人对风险的分散一般采用核保时的风险分散和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两种手段。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对风险的控制方面,即保险人对将承保的风险责任加以适当控制。控制风险的目的是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性,防止因保险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保险人控制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控制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核保时对保险标的要合理划分危险单位,按照每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例如,对于市区密集地段的建筑群,应按风险相对独立的情况分成若干地段,并科学估测每一地段的最大可能损失,从而确定保险人对每一地段所能承保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人的承保限额时,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予承保。
2)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即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这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于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机动车辆每次事故规定免赔额,只有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才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实行比例承保。实行比例承保即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例如,在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通常按平均收获量的一定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如按正常年景平均收获量的 60% 承保,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责任。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承担。共同保险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某个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
第一节 四、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
(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保险人通过设计产品、收取保险费和投资运作实现盈利,其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保险人是保险市场的核心主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又分为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寿险公司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长期保障产品,如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险公司承保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短期业务,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二次分散,如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保险机构,如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行文方便,以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统称保险公司。
(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通过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实现风险管理和保险销售。
1.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产品。
2.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客户需求,从多家公司中筛选最优方案。
3. 公估机构
公估机构独立评估损失原因和金额,如车险中的查勘定损公司。
(三)保险消费者
保险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保险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是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其中,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健康或生命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一致;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不同主体。
3. 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拥有保单所有权的人。
4. 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前述四类主体,角色有时不是绝对的。可以均为一人,可以均为不同的对象,可以投保人为一人而其他三人均为一人,可以被保险人为一人而其他三人均为一人,可以受益人为一人而其他三人均为一人,可以投保人、保单所有人为一人而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的对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不必如此。
(四)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等)的作用是推动行业标准制定、自律维权、纠纷调解等。
(五)其他参与方
1. 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医疗体检机构、大数据风控公司等,支撑保险服务链。
2. 资本市场投资者
保险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第一节 五、保险公司监管评级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对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价,确定监管评级结果,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各项评级要素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评级要素的权重之和为 100%。其中,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权重不低于 15%,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 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 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可以设置差异化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 15%。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 1 至 5 和 S 级。其中,2 级细分为 A、B、C 三个档次,3 级和 4 级细分为 A、B 两个档次。评级结果 1 至 5 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 S 级,不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流程。
第二节 一、保险营销
第二节 保险业务流程
(一)保险营销的概念
保险营销的最终目的是为保险公司组织和争取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只有大量地招揽业务,才能将风险在众多的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才能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保险市场上增强其竞争力。因此,保险营销是保险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工作,是保险公司所有活动的先导。
保险营销即保险市场营销,是指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交换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为实现保险公司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整体活动,包括保险市场需求的调查研究、保险市场细分、保险商品的开发设计、保险促销策略、保险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的计划与实施等。
(二)保险营销的特点
1. 保险营销的服务性
保险营销是一种服务活动,其营销的是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保险商品从外在形式来看只是一纸承诺,并且这种承诺的履行条件是约定的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对投保人而言,无法从保单中马上获得实质性的消费感受。因此,与其他岗位相比,保险营销服务质量的好坏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与长远发展。
2. 保险营销的专业性
保险学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医学、数学、社会学等学科。保险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要广泛接触社会各界人士,需要结合客户的家庭收支、预算情况、保障需求等方面来综合考虑,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配置建议。保险营销人员不仅要熟悉保险理论与业务知识,更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紧紧跟上现代保险经营和市场变化的新趋势。
3. 保险营销的竞争性
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多元主体并存的格局,各家保险公司在营销工作上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这种竞争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需要指出的是,价格竞争是各种市场竞争的重要表现,但保险营销竞争主要表现为非价格竞争。
4. 保险营销的数字化
保险营销的数字化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销售过程中,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高科技手段,达到精准服务客户、提升保险产品质量的目的。保险营销的数字化使保险
销售化被动为主动,能够主动分析开发客户群,为特定客户群制定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客户的体验感和信赖感。后续通过推送相关产品和服务,与客户持续接触,调整适合客户的产品类型。
保险营销的数字化在提高保险营销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型的数据安全风险。《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与处置,保障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安全稳健开展。银行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三)保险营销的基本要素
1. 保险营销的主体
保险营销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上的承保人,设有营销职能部门。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市场上的中介,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纽带。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
2. 保险营销的客体
保险营销的客体即保险商品,保险商品属于无形的服务商品。同一般商品一样,保险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具体表现为各个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险种。
3. 保险营销的对象
保险营销的对象即保险营销的指向者、实施营销的目标和对象,又称准投保人,包括各类自然人和法人。保险营销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准投保人的投保情况。保险需求是促成投保行为的内在动力。保险营销活动必须研究准投保人的保险需求状况,分析其行为特点,从而拟定正确的营销方案,掌握保险营销的主动权。
第二节 二、保险承保
保险公司选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程就是业务承保。承保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主要解决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两大问题。
(一)承保人的职能
承保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对风险作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等各种选择的人。承保的总目标是选择和保持能够使公司利润迅速增长的业务。围绕这一总目标,承保人的职能包括确定保险供给规模、确定保险价格、确定保单条件和承保分析等四项内容。
1. 确定保险供给规模
(1)影响保险供给规模的因素。由于受到逆向选择和承保能力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在现实中不可能接受所有申请者的投保申请。
1)逆向选择。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那些有很大可能遭受风险损失的人要比一般人更希望购买保险。例如,一个身体虚弱的人比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对死亡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这对投保人个体来说是有利的选择,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是不利的选择。这种情况称为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因此,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保险人必须特别谨慎地对被保险人做出选择。
2)承保能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指基于保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自身资本实力及风险资产配备管理的要求,在某个业务领域或某笔业务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金额。承保能力限制保险公司接受新业务的原因有两点。①保险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
人接受的保单越多,其负债就越多。同时,发售新保单还意味着保险人要支付新的费用,如保单制作费、代理人佣金、展业成本等。这在短期内必然减少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数量,从而间接制约保险承保能力。②如果保险公司承揽的业务太多,损失和费用又超过了净保险费,保险公司就必须动用以前的盈余甚至资本金来偿还债务。这两种情况无疑都将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在其业务容量允许的范围内保持业务增长,以维持经营的稳定。
(2)保险公司提高承保能力和扩大保险供给的方法。保险公司可通过三种方法来提高其承保能力和扩大保险供给。
1)合理配置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只有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市场、不同地区之间分散自己的业务,才可以减少集中发生在一个地区或一种保险标的上的损失,由此提高盈利率。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对任何一种保险业务设定限额的方式来分配承保能力。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除了财务资源,每一家保险公司还要依赖其他一些有效资源。例如,办公室和机器设备之类的有形资源,以及包括代理人、经纪人、精算师、承保人、投资分析师、风险管理人员、理赔员和律师等在内的人力资源。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不要承保自己不熟悉的业务。换句话说,公司在哪一个险种上最具比较优势,就应该优先发展和承保那一类业务。
3)运用再保险。再保险人收取原保险人一定比例的原始保险费,在原保险的标的发生保险损失后,依约分摊原保险人一定额度的损失。原保险人所能保留业务规模的大小通常受其承保能力限制。如果能够得到再保险的支持,原保险人就可以通过向再保险人转移部分保险费和潜在的风险损失来扩展新业务。
2. 确定保险价格
确定保险价格是指根据风险的不同性质和程度来收取保险费。确定保险价格包括两方面内容。
(1)对被保险人进行适当分类。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年龄、性别、职业、生活习惯等因素的不同,将被保险人归入不同的类别中。
(2)根据保险标的和风险单位确定适当的保险费率。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起保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大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风险单位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以每一辆车为一个风险单位。由于风险特征和风险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险费率也必须得到适时修正以反映这些变化。事实上,对一些罕见的风险和损失标的来说,其保险费率就是由承保人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确定的。
3. 确定保单条件
(1)标准保单。一般来说,大多数被保险人适合使用标准保单。国外的标准保单通常是由一个权威机构制定的,不同公司发售同一险种的保单没有太大的区别。
(2)非标准保单。各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使用非标准保单,即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保单。非标准保单总体上与标准保单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做了一些改变。有些类型的险种没有一种标准形式,因此不同的保险公司就必须制作自己的非标准保单。大多数情况下,确定保单条件是很简单的,即承保人只需向投保人提供一个他所需要的保单,并不修改附加条款;但在另一些情况下,承保人与投保人可能要就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免赔数额、除外责任和附加条款等进行进一步协商。协商的最后结果与标准保单相比可能有很大的
不同。
4. 承保分析
(1)对风险的定期回顾、检查和分析。承保人要定期检查风险因素、损失状况和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以便观察这些因素和条件是否发生了重大改变。由于承保决定涉及对潜在损失的评估,因此承保人必须对风险因素和其他条件进行定期回顾、检查和分析。
(2)对被保险人的重新归类。如果一个被保险人的风险因素增加了,那么承保人就要对该被保险人进行重新归类。假定一个被保险人将他的经常停车地点改在了一处生产有毒气体的实验室附近,那么承保人就可能需要提高其保险费率,或者不接受其续保,以反映风险因素增加这一客观事实。
(3)保险费率和损失率之间的取舍。承保分析对非寿险而言,实际上是在保险费率和损失率之间进行比较与取舍。一份选择标准很高的保单可能降低损失率(有利结果),但同时也可能减少保险费率(不利结果),而保险费本身又是获取投资收益和支付费用开支的基础;一份选择标准很低的保单将提高损失率,有时额外增加的保险费率也并不足以支付额外的损失和费用。因此,承保人需要在保险费率和损失率之间进行谨慎选择。
(二)承保过程
承保决定是在每一份保险申请、续订保单和附加条款的基础上做出的。承保过程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整理、风险识别和分析、承保抉择和实施等步骤。
1. 信息收集和整理
为了做出决策,承保人需要从各个方面收集多种信息,以便分析每个申请人所具有的潜在损失,从而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承保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他们通常能够提供一些申请表内不包括的信息。
(2)地区销售经理。许多保险公司都有地区销售经理,这些人一般长期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打交道,因此,他们经常能够提供一些与投保人有关的信息。
(3)消费者调查报告。一些独立的消费者服务机构可以调查并提供有关未来或潜在被保险人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4)体检报告。体检报告主要用于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体检报告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身高、体重、腰围、血型、心脏和神经系统状况等。一般来说,投保数额越大,体检的项目就越细。
有时保险公司可以从被保险人所保存的一些单据中获得某些信息,如珠宝鉴定书的复印件、购买货物的账单等。
2. 风险识别和分析
(1)识别和分析投保人的风险因素。对承保人来说,一旦得到了所需的信息,就必须识别和分析投保人所具有的或呈现的风险因素。换句话说,承保人必须确定那些会增加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严重性的事件与条件。例如,一家投保工厂缺少完备的消防设施,这一事件很显然会增加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严重性。生产者如果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一些危险的化学物质,可能引起工伤或中毒事故赔款。承保人一旦确定了这些风险因素,就必须分析可以采用什么方法来避免它,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防止它产生过度危害。
(2)风险因素综合评估和比较。承保人必须对投保人的所有情况进行总体评估,评估这些风险因素综合在一起是否加大了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严重性,从而做出承保抉择。承保
人必须进行多方面的比较。例如,将某种风险因素和其他风险因素进行比较,将生产某种产品的生产者与另外的生产者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可以判断有关的风险程度是高于还是低于平均水平,平均水平即承保人可以接受风险的基准。
(3)审查投保人的风险控制措施。除风险因素本身外,承保人还应当审查投保人所采取的有效风险控制措施。例如,如果一个投保人的经济实力很强,声誉不错,还采取了损失防范措施,就说明他的投保条件优于承保人要求的标准水平,这个投保人就是可以接受的;相反,如果一个投保人没有采取任何损失防范措施,过去五年的经济情况也不好,那么这个投保人的投保条件劣于标准水平,承保人就必须认真做出选择。
3. 承保抉择和实施
(1)承保的抉择。对承保人来说,经常面临以下三种抉择:接受投保;拒绝投保;接受投保,但要做出一些调整。第三种情况对承保人的考验最大。当要做出抉择时,承保人必须同时考虑危险单位、风险因素、保单期限和保险费等各种条件。通常来说,承保人不应孤立地考虑某一个条件,除非在一些极端的场合,这个条件非常糟糕,以至于不论投保人其他条件多么好,承保人也不愿接受。但不能由此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即不论投保人其他条件多么差,只要有一个条件非常好,承保人就可以接受。
通常来说,一个投保人在最初申请保险的时候,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遭到拒绝。但如果承保人做一些变通的话,就可能接受其为投保人。最常见的情况是,投保人同意采取并实施一些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承保人抉择可以产生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减少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二是通过对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类型业务的选择,扩大业务量,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这种风险选择的方式有助于保险人避免特大灾难,并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
(2)承保的实施。一般来说,每个承保人都有自己的业务范围和授权范围。在此范围内,承保人可以拒绝或接受投保,如果承保人接受,则再将投保单转至下一个部门。但如果投保单超出了承保人的业务范围或授权范围,承保人就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经理提出建议,没有批准权。通常来说,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经理可以对承保人的建议做出三种决断:批准、拒绝、将投保单转交更专业的承保人或高级承保人处理。
(三)承保管理
保险公司的承保管理有四项主要任务:①设立经营目标,以补充或支持公司的总目标;②告诉承保人怎样完成这些特定的目标;③定期检查承保人的工作,以便判断他们是否按照公司制定的“承保指南”要求去做,是否满足了承保的目标要求;④制定并适时修改“承保指南”,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
在一家保险公司中,高层管理小组通常包括负责承保、市场销售、理赔、财务、精算和其他职能的人员。在这个层次上做出的决策需要决定以下内容:开发什么新险种,哪些险种应当优先发展,使用什么样的市场销售体系等。承保管理者的主要责任就是将公司的总目标变成承保的具体目标和经营实践。
(四)续保
续保是在一份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款可能做出某些修改后继续对投保人承保的行为。
续保以特定的合同和特定的投保人为对象,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投保人来说,续保都有
一定的优越性。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续保不仅可以稳定公司的业务量,而且利用与老客户建立起来的关系,可以减少许多展业工作量和费用。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及时续保,不仅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连续不断的、可靠的保险保障与服务,而且作为公司的老客户,也可以在体检、服务项目及保险费率等方面得到保险公司的通融和优惠。通常来说,续保的手续和程序比初次承保都要简便。
在展业中与已订约的投保人保持经常性联系,稳定公司与投保人的关系,是增强投保人对公司的信心、提高续保率并保持公司业务量稳定增长的关键。对保险人来说,在续保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及时做好对保险标的的再审核工作,以避免保期中断;②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减少时,应对保险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③应根据上一年经营和赔付情况,对承保条件与保险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④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投保金额能够随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做出调整。
第二节 三、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在确认的条件下予以赔偿的行为。
保险理赔的程序通常包括确定理赔责任、确定损失原因、查勘损失事实、赔偿给付、损余处理和代位求偿等。
(一)确定理赔责任
1. 财产保险
对财产保险而言,当保险人收到出险通知后,为了确定理赔责任,应当首先研究以下八个问题:①保单是否仍有效力;②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和真实;③损失是否由承保风险引起;④已遭损毁的财产是否为承保的财产;⑤保险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以内;⑥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构成要求赔偿的要件;⑦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请求;⑧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2. 人身保险
对人身保险而言,为了确定是否给付保险金,保险人除需要考虑以上问题外,还需调查清楚以下八个问题:①索赔有无欺诈或误告;②死亡原因是什么,是正常死亡还是自杀,或是意外事故;③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是否有误;④如果被保险人失踪,能否确定失踪地点;⑤领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否为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⑥被保险人的伤残是否真正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⑦医生是否提供了超出医疗费用的账单;⑧伤残开始的确切日期。
(二)确定损失原因
在保险事故中,造成损失的原因有时是多方面的。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货物腐烂现象,由此造成损失,就要具体分析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什么:是由恶劣气候导致,还是在装船前由货物本身的温度过高所引起的。如果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勘损失事实
在保险理赔责任被确定后,如果确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需要再做深入调查,以便估计损失金额。这一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损失状况
在人身保险方面,主要是确定人的死亡、疾病、伤残等情况;在财产保险方面,主要是确定损失的种类、损失发生时间以及损失程度,并应查明保险标的的使用情况、保险事故的发生经
过及原因、有无投保其他险种等。
2. 认定求偿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的若干事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些事项,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换句话说,被保险人将被认定丧失求偿的权利。例如,在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或其本身的危险性质有所改变,因而增加了承保风险发生可能性的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获得保险人的同意,可能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求偿的权利。
3. 估计损失金额
几乎所有的财产保险合同都事先约定:当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采取什么方法进行赔偿。在业务实践中,人们主要使用重置价值法和比例赔偿法计算应赔数额。
(四)赔偿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属实并估算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立即给付赔偿金。如果保险合同有约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期限,保险人也应尽快做出给付决定。赔偿给付形式通常为货币。但如果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保险人于必要时也可以选择货币以外的形式。例如,火灾保险的恢复原状、汽车保险的修复、玻璃保险的重置、意外伤害与疾病保险的负责医疗等。
(五)损余处理和代位求偿
在财产保险中,受灾的财物有时还具有一定的残余价值,保险人在完成全部赔付后,有权处理受损物资,也可将损余物资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部分赔偿金。如果损失原因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即可行使代位权向第三者求偿。
第三节 一、再保险的概念
第三节 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业中重要的一类业务分支。再保险业以其地域分散的内在特征,助力全球市场进行风险交换和对冲,在全球稳定发展中贡献着重要力量。
(一)再保险的含义
再保险又称保险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投保的一种保险。从保险经营的角度看,保险人为了分散自己承保的风险和责任,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分公司或再保险公司。
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入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称为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人,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一个保险人既可以是分保分出人,又可以是分保接受人。
(二)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二是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
再保险与原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 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为保险人,一方是原保险人,另一方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无关。
2. 合同的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再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即保险合同责任。
3. 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有人身保险的给付性和财产保险的补偿性之分,而再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合同,均适用损害补偿原则。
4. 费用支付方式不同
原保险中,投保人向保险人单方支付保险费;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保险费,而再保险人要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节 二、自留额和分保额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的自行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分入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一)自留额与分保额的计算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比表示。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线,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
自留额与分保额既可以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也可以以赔款为计算基础。计算基础不同,再保险的种类也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作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作非比例再保险。
(二)危险单位的划分
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种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划分危险单位的关键是要与每次保险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划分危险单位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非保险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第三节 三、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都表示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要按这一比例分割保险金额、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
1.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在成数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不论原保险人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有多大,只要该保险金额在合同约定的限额之内,都要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来分割保险金额,每一危险单位按比例
再保险,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保险金额的分割、保险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同一比例来进行的。因此,成数再保险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
2.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保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由于在溢额再保险合同项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保险费的分配、赔款的分摊都是按实际形成的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进行的,因此,溢额再保险也属于比例再保险。
3.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比较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最大区别是: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未超过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则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数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保方式。当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的责任负责。与比例再保险不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有关权益与保险金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因此称其为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有两个限额:一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财力确定的自负责任额,即非比例再保险的起赔点,也称免赔额;二是分入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额。以上两个限额需要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依照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如果损失额在自负责任额以内,赔款由分出公司负责;损失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分入公司负责其超过部分,但不超过约定的最高责任额。有时损失额可能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额之和,在这种情况下,超过部分由分出公司自行承担,或依据分出公司与其他分入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处理。
非比例再保险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1. 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保险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负责任额,自负责任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再保险人负责。超额赔款再保险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这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超过自负责任额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
(2)事故超赔再保险。这是以一次巨灾保险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累积责任为基础计算赔款,是险位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其目的是要确保分出公司在一次巨灾保险事故中的财务稳定性。
无论是险位超赔再保险还是事故超赔再保险,分入公司可接受分出公司的全部分出责任,也可只接受部分分出责任。超过分入公司接受部分的保险责任,仍由分出公司自行负责。
2.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的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例时,
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与超额赔款再保险不同,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项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的责任划分并不以单个危险单位的赔款或一次巨灾保险事故的总赔款的绝对量为基础,而是以一年中赔款的相对量即赔款与保险费的比例为基础。其实质是对分出公司提供的财务损失的保障,以防止年度内某类业务的赔付率发生较大的波动而影响分出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两个限制性的比例:一个是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比例,另一个是分入公司的最高责任比例。当实际赔付率尚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自负责任比例时,全部赔款由分出公司负责;反之,当实际赔付率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自负责任比例时,分出公司负责合同约定的自负责任比例以内的赔款,超过自负责任比例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直至其最高责任比例。当实际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例与分入公司最高责任比例之和,超过部分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行负责。
第三节 四、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是产生时间最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分出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安排,一般由分出公司或分保经纪人向其选定的分入公司提出再保险建议,开出临时再保险要保书,分入公司接到要保书后,对分保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比较灵活,但由于业务要逐笔安排,因此手续烦琐,增加了营业费用开支。临时再保险一般适用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二)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约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均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再保险条件和账务处理等事项,凡经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分入公司办理分保,分入公司必须接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而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业务必须接受且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是在临时再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其对分出公司而言,具有临时再保险性质;对分入公司而言,具有合同再保险性质。
第四节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概念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环节之一,直接影响其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用于投资的保险资金,应当是可用资金。保险资金主要来源包括:①资本金,保险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用于支持公司运营和承担风险;②保险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产品
获得的资金,是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③投资收益,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运作获得的收益,如股票、债券、基金等的分红和利息。
保险资金运用又称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自有资本金和保险准备金通过法律允许的各种渠道进行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的经营活动。在此,保险公司是保险投资的主体,保险资金则构成了保险投资活动中的客体,保险公司投资的目标则是通过保险资金的有偿营运,创造最大的投资价值。
在现代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业务(直接保险业务),另一类是投资业务。作为保险经营业务两大支柱之一的保险投资,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保险投资不仅弥补了直接保险业务收益的减少甚至亏损,增加了保险基金的积累,而且使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率成为可能,有利于减轻客户的负担,并为寿险公司开发诸如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等业务创造了条件,从而直接推动了保险业务的发展。投资业务的开展也使得保险人成为各国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向国民经济的其他行业渗透,既使保险公司分享了其他行业的利润,也提升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第四节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
一般企业的经营,其特点是企业支付成本和费用在前,获得销售收入在后,且成本和费用的支出是可预测和可控制的。保险资金运用有以下自身特点。
(1)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资本金,大部分是保险费收入,而保险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和到期给付的预收资金,具有负债性质。
(2)保险资金流动方向是收入在先,支出在后,基本不需要垫付资金来保证成本和费用的支出。
(3)保险资金运用不存在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状况。以财产保险为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赔款完毕,保险责任就终止了。即便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保单到期,保险责任同样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再次投保,必须重新缴纳保险费。某些具有返还性质的人身保险略有不同,但是保单到期,保险费返还,保险责任也就终止了;再次投保,依然必须再缴纳保险费。
(4)保险资金具有流入的确定性和流出的不确定性的特点。保险公司是先获得保险费收入,后发生成本和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保险费收取后即可基本确定资金流入量,但是未来资金的流出则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未来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事故发生的时间、损失的金额都不能预先知道,也不能事先控制,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经验数据,通过精算方式预先提取一部分准备金,以备支付的需要。
(5)保险费率有一定的预测性。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费率主要是依据以前年度的平均保险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的统计数据以及利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来制定的。由于以前年度的平均保险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与现在所承保的特定业务的保险事故发生率、费用率不可能完全一致,利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也会受到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而波动,所以保险费率的制定具有一定的预测性。
第四节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形式
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
要求。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①银行存款;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③投资不动产;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的具体分类
前述保险资金的运用,也即所投资的资产,按照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状况,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2)固定收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3)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4)不动产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是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5)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是指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状况等与上述各资产类别存在明显差异,且没有归入上述几大类的其他可投资资产。
第四节 四、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切实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一)在股权投资方面
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专业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开展间接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进行评估。
(二)在不动产投资方面
保险公司的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影响交易安全和保险资金投资安全的要素,如:①拟投资的不动产项目的产权状况、区位状况、管理权状况以及土地使用年限等;②以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重点关注拟投资标的权证状况、权证限制状况等;③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重点关注项目公司产权归属、资产抵押状况、负债状况、经营范围、不动产用途、法律诉讼状况等;④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重点关注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产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以及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等。
(三)在金融产品投资方面
保险公司要关注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事项,如:金融产品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完善;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承诺将业绩报酬(如有)计入管理费,不同产品之间不相互串用;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对勤勉尽职等监管要求进行承诺等。
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局势和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加,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增加了保险资金运用,特别是投资海外市场的风险。同时,低利率环境压缩了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收益空
间,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合规性要求不断提高。
面对挑战,实现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用,保险资金运用要做到:①积极应对低利率趋势,持续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能力,多方面拓展投资渠道;②创新投资方式,积极探索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绿色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的新型投资工具;③加强投资研究团队建设,提升市场分析和投资决策能力;④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多元化投资、风险限额管理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等等。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金融 第4章 保险公司 必背
红 ★★★ 必考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三个) | 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口诀「量、选、散」 |
| 风险大量原则的三个原因 | ①承保危险单位多,才能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②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损失概率,经营稳定;③危险单位越多,保费收入越多,营业费用相对较少。口诀「基金厚、大数准、费用省」 |
| 风险选择的两个方面 | ①尽量选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实现风险平均分散;②淘汰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标的 |
| 事先风险选择 | 承保前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包括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 |
| 事后风险选择三种方式 | ①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②按合同约定事项解除合同;③发现明显误告或欺诈,终止承保、解除合同 |
| 风险分散的两种手段 | 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
| 核保时控制风险三种方法 | 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实行比例承保(农作物按正常年景平均收获量的 60% 承保) |
|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 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 |
| 自留额 |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确定的自行承担的责任限额,又叫自负责任额 |
| 分保额 | 经过分保由分入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又叫分保责任额、接受额 |
| 自留额与分保额的计算基础 | 可用百分比表示;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 = 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计算基础 = 非比例再保险 |
| 危险单位的划分 | 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按危险单位确定;划分关键是与每次保险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不一定等于保单份数;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
| 比例再保险 |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原保险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分保责任;按同一比例分割保险金额、分配保费、分摊赔款;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
| 成数再保险 | 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比例在分出、分入公司间分割;自留额是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变动;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 |
| 溢额再保险 | 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保额,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按实际形成的比例分保费和赔款;自留额是确定数额,不随保险金额变动;也属于比例再保险 |
| 非比例再保险 | 以赔款为基础确定双方责任,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负责;分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 超额赔款再保险 | 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损失或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负责任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再保险人负责;分险位超赔(按每一危险单位)和事故超赔(按一次巨灾累积责任,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 |
|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按年度赔款与保险费的比例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 |
黄 ★★ 重点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口诀「诚、益、近、补」 |
| 最大诚信原则四项内容 | 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③保证;④弃权和禁止反言。口诀「告、说、保、弃」 |
| 保险利益三个条件 | 合法的、确定的、经济上的利益 |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 |
| 近因原则 | 只考虑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支配作用的原因(不是时间上最近) |
| 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确保合同公平 |
| 保险人(四类) | 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核心主体: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保险中介机构(三类) | 保险代理人(代表公司卖)、保险经纪人(替客户挑)、公估机构(独立定损) |
| 保险消费者 | 购买、使用保险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是保险市场需求方;投保人是当事人,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是关系人 |
|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作用:推动行业标准制定、自律维权、纠纷调解 |
| 其他参与方 | 第三方服务机构、资本市场投资者 |
| 监管评级含义 | 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对保险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全面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
| 监管评级要素 | 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
| 监管评级结果 | 1 至 5 级和 S 级;2 级分 A、B、C 三档,3 级和 4 级分 A、B 两档;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越强;重组、被接管、退出市场的直接列 S 级,不参加当年评级 |
| 保险营销的目的 | 为保险公司组织和争取保险业务 |
| 保险营销概念 | 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交换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
| 保险营销四特点 | 服务性、专业性、竞争性、数字化;竞争主要是非价格竞争 |
| 保险营销三要素 | 主体 = 保险公司 + 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作关系);客体 = 保险商品(无形的服务商品);对象 = 准投保人(自然人和法人),营销成败最终取决于准投保人的投保情况 |
| 承保人四项职能 | 确定保险供给规模、确定保险价格、确定保单条件、承保分析 |
| 影响保险供给规模的因素 | 逆向选择、承保能力 |
| 提高承保能力三方法 | 合理配置业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运用再保险 |
| 确定保险价格两方面 | 对被保险人适当分类;根据保险标的和风险单位确定费率 |
| 确定保单条件 | 标准保单、非标准保单 |
| 承保分析三项 | 对风险定期回顾检查分析;对被保险人重新归类;保险费率和损失率之间的取舍 |
| 承保过程三步 | 信息收集和整理、风险识别和分析、承保抉择和实施 |
| 承保管理四任务 | 设立经营目标;告诉承保人怎样完成目标;定期检查承保人工作;制定并适时修改「承保指南」 |
| 续保 | 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申请延长,保险人可修改条款后继续承保;以特定合同和特定投保人为对象;对双方都有优越性 |
| 保险理赔概念 |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索赔后,保险人按合同调查原因和损失,确认后予以赔偿 |
| 理赔五步程序 | 确定理赔责任(财产险、人身险)、确定损失原因、查勘损失事实(确定损失状况、认定求偿、估计损失金额)、赔偿给付(通常为货币)、损余处理和代位求偿 |
| 再保险含义 | 又称保险分保、保险的保险;保险人把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 |
| 分出与分入 | 分出公司 = 分保分出人 = 原保险人;分入公司 = 分保接受人 = 再保险人;再往外分叫转分保 |
| 再保险两特征 | 保险人之间的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 |
| 再保险与原保险四区别 | 当事人不同(再保险双方都是保险人);标的不同(再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责任);性质不同(再保险全是补偿性合同);费用支付方式不同(原保险单方付费,再保险双向:分保保费和分保手续费) |
| 临时再保险 | 分出、分入双方均无义务约束;产生最早;灵活但逐笔安排手续烦琐费用高;适用于新开办或不稳定业务 |
| 合同再保险 | 又称固定再保险;双方对约定范围内业务有义务约束,均无权选择 |
| 预约再保险 | 分出公司自由、分入公司必须接受;对分出公司是临时性质,对分入公司是合同性质 |
| 保险资金 | 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资本金、保费收入(主要来源)、投资收益 |
| 保险资金运用 | 又称保险投资;将自有资本金和保险准备金通过法律允许的渠道投资获取收益 |
| 保险资金运用五特点 | ①大部分是保费收入,具有负债性质;②收入在先、支出在后,基本不需垫付资金;③不存在循环往复、周而复始;④流入确定、流出不确定;⑤保险费率有预测性(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 |
| 《保险法》规定的资金运用形式 | ①银行存款;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③投资不动产;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没有发放贷款) |
| 保险资金投资资产五类 | 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上市 + 未上市)、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 |
绿 ★ 会考的点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保险五种分类 | 按标的:人身、财产;按被保险人:个人、商务;按实施形式:自愿、强制(法定,首个是交强险);按是否营利:商业、政策、社会;按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 |
| 保险三大功能 | 保障(最基本,财产险补偿、人身险给付)、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
| 保险资金运用四策略 | 应对低利率拓渠道;创新投资工具(REITs、绿色金融、养老金融);加强投研团队;加强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资、风险限额) |
数字与公式清单
- 保险分类 5 种,功能 3 个,基本原则 4 个,特殊原则 3 个
- 最大诚信原则 4 项内容;保险利益 3 个条件;财产保险利益 3 种(现有、期待、责任)
- 保险法: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达成协议后 10 日内赔付;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 比例承保例子:农作物按正常年景平均收获量的 60% 承保
- 监管评级:1 至 5 级加 S 级;2 级分 A、B、C,3 级和 4 级分 A、B;权重:公司治理、偿付能力不低于 15%,负债质量、资产质量、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不低于 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低于 5%,差异化要素不高于 15%,合计 100%
- 理赔确定责任:财产险 8 个问题,人身险另加 8 个问题
- 承保人职能 4 项,提高承保能力 3 法,承保过程 3 步,承保管理 4 任务,续保注意 4 点
- 再保险与原保险区别 4 个;安排方式 3 种;业务种类:比例 2 种(成数、溢额),非比例 2 种(超额赔款、赔付率超赔),超额赔款又分 2 种(险位、事故)
- 保险资金来源 3 个,运用特点 5 个,《保险法》资金运用形式 4 种,投资资产 5 类,运用策略 4 条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金融 第4章 保险公司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保险公司是「收很多人的小钱,赔少数人的大钱」的生意。这章按一家保险公司的干活顺序讲:先讲什么是保险、靠什么原则做(第一节),再讲怎么卖、怎么挑客户、怎么赔(第二节),扛不住的风险怎么再转给别的保险公司(第三节),最后讲收来的保费怎么拿去投资(第四节)。
章末总览表
| 考点 | 星级 | 一句话要点 | 考法 |
|---|---|---|---|
| 考点一 保险的概念、分类和功能 | ★ | 五种分法「人财、个商、愿强、商政社、原再」;三大功能「保障、融通、社管」 | 单选(按什么分成什么) |
| 考点二 保险的基本原则 | ★★ | 四大原则「诚、益、近、补」;最大诚信四内容「告、说、保、弃」;保险利益三条件「合法、确定、经济」;近因是最直接最有效起支配作用 | 单选、多选(原则名和内容对应) |
| 考点三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 ★★★ | 风险大量(三原因)、风险选择(事先选人物 / 事后三种淘汰)、风险分散(核保时三法 / 承保后再保险和共保) | 单选、多选(高频,尤其分散手段归类) |
| 考点四 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 | ★★ | 保险人四类、中介三类、消费者(投保人当事人,其余关系人)、自律组织、其他参与方 | 单选、多选 |
| 考点五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 | ★★ | 1 至 5 级加 S 级;2 级 ABC,3、4 级 AB;数值越大风险越大 | 单选(评级档次、S 级适用情形) |
| 考点六 保险营销概述 | ★★ | 目的是组织和争取业务;四特点「服务、专业、竞争、数字化」,竞争主要是非价格竞争 | 单选、多选 |
| 考点七 保险营销的基本要素 | ★★ | 主体(公司 + 中介)、客体(保险商品)、对象(准投保人) | 单选 |
| 考点八 保险承保 | ★★ | 承保人四职能、影响供给两因素、扩大供给三法、承保过程三步、承保管理四任务、续保 | 多选(数清楚几项) |
| 考点九 保险理赔 | ★★ | 五步:定责、找原因、查事实(定状况、认求偿、估金额)、给付(通常货币)、损余处理和代位求偿 | 单选、多选 |
| 考点十 再保险的概念 | ★★ | 分出 = 原保险人,分入 = 再保险人,转分保;两特征;与原保险四区别 | 单选、多选 |
| 考点十一 再保险的自留额与分保额 | ★★★ |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自己扛的,分保额是分入公司接的;按保险金额 = 比例,按赔款 = 非比例;按危险单位确定 | 单选(概念对应) |
| 考点十二 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 ★★★ | 比例(成数:固定百分比 / 溢额:固定数额);非比例(超额赔款:险位、事故 / 赔付率超赔 = 损失中止) | 单选、多选(年年考,可能给数字算分出金额) |
| 考点十三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 ★★ | 临时(双方自由,最早)、合同(固定,双方绑定)、预约(分出自由,分入绑定) | 单选 |
| 考点十四 保险资金运用的概念及特点 | ★★ | 资金三来源;五特点「负债性、先收后支、不循环、进定出不定、费率预测」 | 多选 |
| 考点十五 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 ★★ | 《保险法》四种形式(无贷款);资产五类 | 多选 |
| 考点十六 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 | ★ | 应对低利率、创新工具、强团队、控风险 | 多选(了解) |
易错坑
- 「核保时的风险分散」三种方法是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实行比例承保;再保险和共同保险是「承保后」的手段,别把再保险塞进核保时。
- 溢额再保险也是比例再保险(按实际形成的保险金额比例分),不要因为有「额」字就归到非比例;非比例只有超额赔款和赔付率超赔两种。
- 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是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变;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固定数额,不随保险金额变。题目给「保险金额 300 万,自留额 100 万」这种就是溢额,分出 200 万。
- 保险消费者里只有投保人是「当事人」,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都是「关系人」;受益人不需要有保险利益。
- 监管评级 1 级最好、5 级最差;S 级是重组、被接管、退出市场的公司直接列,不参加当年评级。预约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是临时性质、对分入公司是合同性质,方向别反。
和前后章的关系
前面第 2 章讲金融体系、第 3 章讲商业银行,本章换成保险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是「收钱、管风险、投资」三件事,只是保险收的是保费、管的是赔付风险。第一节讲的「大数法则」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在经济基础第 6 章信息不对称里出现过。本章第四节保险资金投资的资产分类(固收、权益、不动产)直接接第 5 章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两章连着看。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第04章 保险公司
学习定位:保险不是“有损失就赔”,而是把符合条件的风险汇集起来,按合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补偿或给付。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金融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PDF 第82-101页;《金融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218》考点速记 PDF 第55-66页。
一、保险经营基础
1. 保险的基本分类
- 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 按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 按是否营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 按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要注意主体和合同关系。
2. 保险的功能
- 保障功能:财产保险主要表现为经济补偿,人身保险主要表现为保险金给付。
- 资金融通功能:将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投向债券、股票等资产。
- 社会管理功能:辅助社会风险治理、稳定预期。
3. 四项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说明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
-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 近因: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 损失补偿:财产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利。
口诀:诚、利、近、补。 人身保险多为定额给付,不机械套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4. 保险经营特殊原则
- 风险大量:承保足够多的同质风险,使大数法则发挥作用。
- 风险选择:对风险进行识别、分类和定价,防逆向选择。
- 风险分散:通过业务组合和再保险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口诀:大量可测,选择定价,分散不集中。
二、保险市场参与者
- 供给方: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集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中介方: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办理业务;保险经纪人通常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服务;保险公估机构独立评估损失。
- 需求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
易混:投保人负责订立合同并交保费;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合同保障;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三、保险业务流程
1. 营销
识别客户需求、设计和传递产品价值。保险营销具有服务性、专业性、竞争性和数字化特征,必须做好适当性和消费者保护。
2. 承保
基本链条:信息收集→风险识别与衡量→选择与分类→确定保费和条件→作出承保决定。
- 承保信息来源包括投保单、体检或查勘、历史记录、征信及第三方资料等。
- 核保不是只决定“保或不保”,还可决定加费、限额、除外责任等条件。
3. 理赔
基本链条:报案受理→查勘定损→审核责任→计算赔款→赔付结案→追偿或残值处理。
理赔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等要求。
四、再保险
1. 先懂关系
原保险人把承担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相互独立;投保人通常不能直接向再保险人请求赔偿。
- 自留额:原保险人自己承担的责任。
- 分保额:转移给再保险人的责任。
- 一般关系:`保险金额=自留额+分保额`。
2. 比例再保险
- 成数再保险:按固定比例分出每笔业务,保费和赔款也按同一比例分摊。
- 溢额再保险:以自留额为基础,只分出超过自留额的部分;不同保单分出比例可能不同。
3. 非比例再保险
- 超额赔款再保险:按一次事故或每一风险的损失金额超过约定自负额的部分赔付。
-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当一定期间赔付率超过约定标准时承担超出部分。
口诀:成数固定比例,溢额逐单变化;超赔看损失额,率超赔看赔付率。
4. 安排方式
- 临时再保险:逐笔协商,自主性强、成本高。
- 合同再保险:符合合同范围的业务自动分入分出,稳定高效。
- 预约再保险:介于两者之间,分出方可选择,再保险人对约定业务通常须接受。
五、保险资金运用
1. 资金特点
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和保费收入,负债期限较长但需满足赔付。运用必须兼顾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资产负债匹配和分散性。
2. 常见形式
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及依法允许的其他资产。具体比例限制以现行监管规则为准,考试材料中的当年数字优先。
3. 策略
- 资产负债匹配:期限、现金流、币种和收益特征与保险负债相匹配。
- 组合投资:分散行业、区域、资产类别和交易对手风险。
- 强化流动性:准备足够可变现资产应对赔付。
六、必背清单
- 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项功能。
- “诚利近补”四项原则及适用边界。
-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机构的立场差异。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 承保和理赔流程。
- 成数、溢额、超额赔款、赔付率超赔的判断关键词。
- 临时、合同、预约再保险的差异。
- 保险资金运用的五项要求。
七、易混易错
- 近因不是时间上最后发生的原因,而是对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效原因。
- 损失补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通常按约定金额给付。
- 经纪人通常维护投保人利益,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险人办理业务。
- 再保险分散的是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不改变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
- 成数与溢额都是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是非比例再保险。
八、自测题
1. 单选
认定保险事故责任时,寻找对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最有效原因,体现:
A. 最大诚信 B. 保险利益 C. 近因 D. 风险大量
答案:C。解析: 近因强调效果上的决定性,不等于时间上最近。
2. 多选
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
A. 保障 B. 资金融通 C. 社会管理 D. 消灭全部风险
答案:ABC。解析: 保险转移、分散和补偿风险,不能消灭风险。
3. 单选
每一笔业务都按约定的固定比例分出,属于:
A. 成数再保险 B. 溢额再保险 C. 超额赔款再保险 D.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答案:A。解析: 成数的核心是“固定比例”。
4. 单选
通常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投保方案和询价服务的是:
A. 保险代理人 B. 保险经纪人 C. 再保险人 D. 受益人
答案:B。解析: 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险人,经纪人通常服务投保人。
5. 多选
保险资金运用应兼顾:
A. 安全性 B. 收益性 C. 流动性 D. 资产负债匹配
答案:ABCD。解析: 保险资金既要增值,也要按时满足赔付。
6. 单选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的关系是:
A. 完全相同 B. 后者取代前者 C. 相互独立但风险相关 D. 投保人可当然直接向再保险人索赔
答案:C。解析: 再保险不解除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
九、三轮复习抓手
- 第一轮:用生活案例区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三类中介。
- 第二轮:背“诚利近补”和四类再保险关键词。
- 第三轮:专做情境题,先找合同关系,再判断原则或再保险类型。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明确保险利益的法定主体及时间点,消除合同存续期间的歧义。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补充大数法则和规模经营的适用条件,修正不必要的绝对化措辞。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取消共同保险必为承保后措施的不准确时间限定。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明确教材理论角色口径,不将角色与自然人主体作排他混同。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保留保险人的法律概念,明确各主体职能并纠正将保险业机构一概当作保险人的原答案。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明确适用2025评级规则,将最低规定值与逻辑上较弱的下限陈述区分。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明确教材概念口径并修正标点。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限定本章列举分类,不把未列举的泛化描述直接判为事实错误。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区分非标准内容与监管程序,修正初审统一先备案后使用的时序限制。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收束至本章四项清单,不否认承保能力评估的实际作用。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限定本章列举方法,不把其他潜在筹资或扩展方式判为不可能。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区分信息渠道与可靠决策依据,避免把网络渠道整体排除。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按教材四项主任务分类,避免阶段性目标与经营目标上下位重叠。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补足足额保险和权利取得条件,区分协商处理与无权单方处分。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纠正错字并限定营利选项,避免把间接经营效果与风险分散动机混淆。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补充最高责任限额,并以固定比例明确两类再保险区别。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明确临分选择权发生在逐笔达成协议前,不否认已成立合同的约束力。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修正错字并明确自由选择仅针对是否分出业务。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区分资金来源经济性质、现金资产与会计收入确认。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限定保费与赔款顺序,不概括公司所有收入和成本现金流。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替换原材料不严谨的资金不循环命题,改为单份合同责任终止与整体资金运作的区别。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限定历史统计与预测输入范围,并据教材原页补足OCR缺失段落的证据。
7本章打卡
做完一项勾一项,当天页会自动更新整体进度。
学完这章就是往前走了一步。记不住的,明天再来看必背,不用今天全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