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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1 · 第2轮

二轮巩固 · 经济基础 第35—37章

55 天冲刺计划
3章52页教材160道本章题分段完成,不要求一小时学完全部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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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14页教材2个 ★★★4个 ★★0个 ★62道章节题约 112 分钟教材印刷页 309-322
考点一 合同概述★★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考点五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考点六 违约责任★★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合同概述

教材 P309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3.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4.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对于合同,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①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的分类,这是指《民法典》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②从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种类。

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不仅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己方的权利正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又正是己方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义务,即按照约定使用借用物并按期归还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出借人则只享有请求借用人按期返还借用物的权利,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2.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民法典》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教材 P310

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3.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简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 9 至 27 章规定了 19 类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5. 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而在义务方面,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合同和法律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的约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构成合同的内容,这些内容受到法律的承认并赋予其效力,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

教材 P311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3.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愿表达于外部为他人所知晓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无效或得以变更、撤销。

4. 合同的形式合法。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三大类。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五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③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民法典》第 153 条)。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46 条)。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①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 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 171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

教材 P312

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 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①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 147 条)。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48 条)。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0 条)。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1 条)。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合同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消灭,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第 47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任何合同的成立都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合意的过程,一般是先有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由另一方加以附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1. 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作为订立合同必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提出的目的是想获得对方的承诺,以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相对人就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是代理人代为进行要约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权,未经授权而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要约意思表示的,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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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如果行为人作出的是不具有订约意图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与要约人发出要约都具有最终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它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包括四个方面: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②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这里要注意的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③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④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例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如果要约人发出提议的内容含混不清、不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相对人将无法作出是否接受该提议的判断,因此,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民法典》第 473 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 476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和权利。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实际上承诺人是由要约人选择的,承诺人的资格是要约人给予的,而这一资格或权利,按照要约人的本意并没有赋予第三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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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民法典》第 481 条第 2 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3.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就是关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概括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有四点具体要求:①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②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③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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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于适当。④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和履行所需的时间,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一般由法律规定或由合同约定,或者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凡是属于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次履行,凡是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不得一次性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正是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信原则。

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①通知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及时将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的情况相互告知,以利于对方切实履行合同。②协助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虽然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能顺利完成。根据诚信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接受履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③保密义务。合同的订立应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往往会了解到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财产状况等。对于当事人一方通过订立合同而掌握的对方的情况,应当负保密的义务。

(3)绿色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 525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民法典》第 527 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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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债务的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 52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永久存在。根据《民法典》第 557 条的规定,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以抵销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使合同终止,可以便利当事人双方,降低交易的成本。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①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3. 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由于债权人的其他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所设定的提存制度,将其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4. 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575 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可见,债务的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是全部免除,而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予以免除的情况,即因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5. 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①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②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民法典》第 576 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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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担保

1. 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只有通过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才能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担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担保的形式。虽然合同的担保可以由当事人自愿设立,但是合同担保的方式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前一章介绍的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其他非物权的担保形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7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该条款中所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定金罚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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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有相似之处,都可以使违约一方丧失一定的金钱利益,所以都具有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②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③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 588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用,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1.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行使: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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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改变。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对法律作任意解释。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 54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

2. 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效力与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处合同的变更是狭义的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③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发生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 协议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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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的行为发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由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

2.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根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约定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是在合同订立的同时作为合同的条款加以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订立一个合同加以约定。基于这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事由发生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是不同的。①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据事先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不是根据事先约定的解除权,而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订立的合同。③约定解除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在约定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所以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不同之处在于解除权的产生根据,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除的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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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 52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523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民法典》第 57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2. 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合同编》第 8 章专门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违约金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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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产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3.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 58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对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赔偿,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由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赔偿的数额基本上相当于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预知,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2. 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 592 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时,表明双方都有过错,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 59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里所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就属于受害人有过错,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3.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根据免责条款的约定,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考点必背内容
合同生效四要件主体合格(有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内容合法(不抵触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愿自由产生且与表达一致)、形式合法(法律规定必须用某种形式时,该形式就是形式要件)
无效合同五类口诀「无能力、违法、违俗、虚假、串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签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无效合同的效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溯及既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两种情形合同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瑕疵经权利人承认可以弥补
可撤销合同四类口诀「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一方欺诈;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致显失公平。一经撤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撤销权消灭时限一般: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重大误解:知道起 90 日;受胁迫:胁迫终止起 1 年;最长:行为发生起 5 年
要约概念也叫发盘,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约四条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希望缔约的相对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七种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口诀「公告、说明书、办法、广告、价目表都是邀请」
要约不得撤销两种情形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做了合理准备
要约与承诺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都看「到达」)
承诺三要件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 = 新要约)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三种情形:假借订约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履行三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四个「适当」)、诚信原则(通知、协助、保密三义务)、绿色原则(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没约定先后顺序,对方没给我也不给;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没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可拒绝
不安抗辩权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五种法律事实口诀「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履行是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抵销 = 同种类给付义务相互冲抵;提存 = 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免除 = 债权人主动免债;混同 =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属于事件)

黄 ★★ 重点

考点必背内容
合同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四特征口诀「平等、自愿、双方、民事」: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五对分类双务 / 单务(按权利义务分担方式,借用是单务);诺成 / 实践(按是否交付标的物,保管、借用是实践);有名 / 无名(按法律是否规定名称,有名 = 典型合同,19 类);要式 / 不要式(按是否需特定形式);主 / 从(借款是主,担保是从)
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无先诉抗辩权。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
定金三特点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其一
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合同保全两制度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撤销权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必须通过诉讼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成立四条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且危及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该权利非专属且可强制执行
撤销权两种情形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限:知道起 1 年,行为发生起 5 年
合同转让三种情形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转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转让(债务人转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一并打包转)
债权不得转让三情形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变更三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只变内容不变主体(换主体是转让);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合同解除两大类型协议解除(事后双方商量一致);基于解除权的解除,又分约定解除(事先约定解除事由)和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规定条件)
法定解除五种情形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概念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客观事实,分预期违约 = 履行期届满前毁约、实际违约 = 履行期届满后违约)+ 主观过错(推定,债权人不举证,债务人自证无过错才能免)
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金调整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损害赔偿范围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免责事由三种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事件);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造成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数字与公式清单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16 至 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为限制;不满 8 周岁为无
  • 《民法典·合同编》第 9 至 27 章规定 19 类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 撤销权:一般 1 年、重大误解 90 日、受胁迫自胁迫终止 1 年、最长 5 年
  • 无权代理: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 30 日内追认,未表示视为拒绝
  • 生效要件 4 个;无效合同 5 类;效力待定 2 种;可撤销 4 类
  • 要约 4 条件;要约邀请 7 种;不得撤销要约 2 种;承诺 3 要件;缔约过失 3 种情形
  • 履行原则 3 个;全面履行 4 个适当;诚信 3 义务;抗辩权 3 种;不安抗辩 4 情形
  • 合同终止 5 种法律事实;抵销 4 条件
  •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 代位权成立 4 条件;债权人撤销权 2 情形,时限 1 年 / 5 年
  • 转让 3 种;债权不得转让 3 情形;变更 3 要件;法定解除 5 情形
  •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2 个;承担方式 3 种;免责事由 3 种;无效免责条款 2 种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章讲一份合同的一辈子:什么是合同、怎么分类(概述),签了算不算数(效力),怎么从要约到承诺签成、签完怎么履行、怎么了结(订立履行终止),怎么给债主上保险(担保保全),中途换人、改条款、提前散伙(转让变更解除),最后不守约要付什么代价(违约责任)。六个考点按合同的时间线一路走下来,考的全是概念辨析和分类记忆,没有计算。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合同概述★★合同 = 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四特征「平等、自愿、双方、民事」;五对分类各记一个例子(借用 = 单务 + 实践,借款主担保从)单选(某合同属于哪一类)、多选(特征、分类)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生效四要件「主体、内容、意思、形式」;无效五类(无能力、违法、违俗、虚假、串通)自始无效;效力待定两种(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追认;可撤销四类(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后追溯到成立时单选、多选(高频,给情形判合同效力类型)
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要约四条件、要约邀请七种、到达生效、两种不可撤销;承诺三要件、到达生效;缔约过失三情形在成立前;履行三原则(全面四适当、诚信三义务、绿色);三大抗辩权按履行顺序分;终止五种事实「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单选、多选(高频,要约与要约邀请辨析、抗辩权归属、终止方式辨析)
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担保两形式:保证(一般 = 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连带 = 无先诉抗辩权,没约定按一般)和定金(实践合同、不超 20%、与违约金二选一);保全两制度:代位权(他不要账我替他要,须诉讼,四条件)和撤销权(他乱送乱卖我去撤,两情形)单选、多选(定金 20% 和二选一、代位权成立条件、撤销权情形)
考点五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转让三种:转权利通知即可、转义务须债权人同意、概括转让打包;变更只改内容不换人三要件;解除两类:协议解除(事后商量)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约定解除事先约、法定解除法律定)单选、多选(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条件对比、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辨析)
考点六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 违约行为(预期 / 实际)+ 主观过错(推定,债务人自证);承担三方式「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免责三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免责条款」单选、多选(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免责事由、违约金调整)

易错坑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是「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是「效力待定」,欺诈胁迫签的是「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是「无效」。题目最爱把这四个来回换。
  2.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商店标价商品和悬赏广告是要约。
  3.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一方」用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的一方」用的,权利名字和使用人正好反着。
  4. 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不表态视为不同意)。保证方式没约定按「一般保证」,不是连带。
  5.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不是整个定金合同无效);定金与违约金只能二选一。

和前后章的关系

本章在法律部分,紧接第 34 章物权法律制度:那章讲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就是本章「合同担保」里提到的物权担保形式,本章补上非物权的保证和定金。后面第 36 章公司法律制度讲的是市场主体,公司作为法人正是本章合同当事人里的「法人」。三章合起来就是「谁能签合同(公司法)、拿什么担保(物权法)、合同本身怎么运转(本章)」。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合同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 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他们之间是
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
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
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
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

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4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
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 `收
养 .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对于合同,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四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的分类,这是指
《民法典》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 @从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
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种类。

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
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
双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不仅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己方的权利正是他方的义务 ,而他方的权利又正是已方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
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
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义务,即按照约定使用借
用物并按期归还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 而出借人则只享有请求借用人按
期返还借用物的权利 ,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2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
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
同。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民法
典》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 371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
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等都属
于实践合同。

  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

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 ,简言之,是指在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第 9-27 章规定了 19 类
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
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
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
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1. 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

同。主合同是指不以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
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借
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
的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具
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 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
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而
在义务方面,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合
同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强
制力作为保障的。合同和法律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 的约
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构成合同的内容, 这些内容受到法律的承
认并赋耶其效力,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事人达成合意 ,意味着合同成立; 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
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 限制行
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
能实施合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从事
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711,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 ,其行为能力须与
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1. 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必须道

守国家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
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愿表达于外部为他人所知晓的行

为。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
意思表示有也症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则可能无效或得以变更 .撤销。

4 .合同的形式合法。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
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不采用这种形式,则
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例如,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

可

( 二 )效力存在瑕疫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存在正疲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
销的合同三大类。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五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从
的合同(《民法典》第 153 条 )。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民法典》
第 146条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 ,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
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54条 )。恶意趾
通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
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
所产生的效力是淹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
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
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

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
身有正放的合同,而这种瑕疲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
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
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 中合
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 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四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 171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
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

312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
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
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 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

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同(《民法典》第 147 条 )。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规格 ,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四-一
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坎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子以撤销(《民法典》第 148 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0 条 )。甸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1 条 )。享有撤销权的一
方合同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
的法律限制。《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 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三 )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
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
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消灭,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
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
合同才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
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
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的过程中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第 471 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任何合同的成立都表明当事
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合意的过程,一般是先有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由另一
方加以附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
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作为订立
合同必有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提出的目的是想获得对方的承诺,以使合同成
立。所以,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相对人就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
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是代理人代为进行要约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权,未经授权而擅自以他
人和名义进行要约意思表示的,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3

(2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如果行为人
作出的是不具有订约意图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与要约人发出要约都
具有最终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它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
的主要区别包括四个方面: 四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
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
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这里要
注意的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
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
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
束力的; 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得到受要约
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
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例如,
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
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要约的
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如果要约人发出提议的内容含混不清、不包
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相对人将无法作出是否接受该提议的判断,因此,内容不具体确定
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民法典》第 473 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
目表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
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
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
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 476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
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1.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

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生效
后,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和权利。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
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实际上承诺人是由要约人选择的,承诺人的资格是要约人给予的,而
这一资格或权利 ,按照要约人的本意并没有赋予第三人。

(2 )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

31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
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民法典》第 481 条第 2 款规定“要约没有确
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
诺并二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承诺意味着要约人
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
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
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
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
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
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
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
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
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

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
立,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
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
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
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这就是关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
为。

  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
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从这些规定中
可以概括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 .适当地履
行。其有四点具体要求: D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
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合同的债务
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
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
不适当。图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同的当
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懂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
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第三十于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5,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于适当。色履行地点和
方式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双方履行
的费用负担和履行所需的时间,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
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
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懂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一般由法律规
定或由合同约定,或者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凡是属于一次性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不得分次履
行,凡是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不得一次性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
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 )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事
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正是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
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信原
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
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信原则。

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四通知义务。当事人在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及时将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的情况相互告知,以利于对方切实履行合
同。@协助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虽然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只
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能顺利完成。根据诚信
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及时接受履
行; 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 ,应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国保密义务。合同的订立应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
基础之上的。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往往会了解到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财产状
况等。对于当事人一方通过订立合同而掌握的对方的情况,应当负保密的义务。

(3 )绿色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时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树立可

  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

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
525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
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2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
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
行.《民法典》第 527 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甫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由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

“3716 ' 经济基础知误(中级)

止债务的履行。

(3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 ,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
行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 52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俩
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
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
方的请求权延期 ,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 ,则先履行抗

( 三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永久存在。根据《民法典》第
557 条的规定,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

务 ,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
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1.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

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以抵销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使合同终止,可以便利当事人双方,
降低交易的成本。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 ,债权; @合同当
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
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产
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都是不能抵销的。

  1. 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

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
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由于债权人的其他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
以通过法律所设定的提存制度,将其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
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1. 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民

法典》第 575 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可见,债务的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是全部免除,
而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予以免除的情况,即因债权人免除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1. 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

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 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四概括承
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
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 ,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
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民法典》第 576 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的,债权债务终止 ,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7,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 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只有通过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才能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
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担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1. 合同担保的形式。虽然合同的担保可以由当事人自愿设立,但是合同担保的方式是由

法律加以规定的。前一章介绍的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
担保还有其他非物权的担保形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 )
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
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
关和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7 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
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多二 )人民法院已
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 四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条款中所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
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页
任是较重的。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
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
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定金罚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爹。由于定金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
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 ,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

3718,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与违约爹有相似之处,都可以使违约一方丧失一定的金钱利益,所以都具有督促
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四交付时间的不
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效力不同。定金具有
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
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 588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
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
不能并用,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
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
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
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1.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仍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
对性原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包括: 四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须
债务人僵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而未获清偿; 四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的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
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
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1.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
典》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行使: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俩
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
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访
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
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9,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
改变。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

三人的行为。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的情形: 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
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
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 546 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俩
权人和第三人之间 ,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俩
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
必要的损失。

  1. 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

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
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
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
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不同意。

  1.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

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 ,效力与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

(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
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D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
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 ,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处合同的变更是狭义的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
上。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合同的变更
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

[。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发生法律

( 三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提前
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
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 协议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

' 320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
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的行为发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
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由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
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

  1.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
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
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根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

《1 )约定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是在
合同订立的同时作为合同的条款加以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订立一个合同加以
约定。基于这种约定 ,当事人在解除事由发生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是不同的。吕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
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
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据事
先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
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
合,当事人不是根据事先约定的解除权 ,而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订立的合同。@@约
定解除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而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在约定
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
议解除合同,所以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不能单方解除
合同。

《2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
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
解除合同 ,不同之处在于解除权的产生根据,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
除的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
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
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六.违约 责 任

(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27,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以不履行或者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 ,就不构成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 ,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
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
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 52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第 523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南 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
遇二克中二 任的首要条件。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
约和实际违约。

(1 )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民法典》
第 57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
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
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 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 )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上述的不履行或不
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
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
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1. 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

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
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
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 三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 合同编》第 8 章专门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
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

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
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民法典》第 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

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
式。违约金昌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

“322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
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产生支付违
约金的问题。

  1.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

任-《民法典》第 58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对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赔偿,这一特点使其区
别于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
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由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
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赔偿的数额基本上相当于在合
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
行合同义务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是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仅指
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
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
和经验无法预知,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
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
分免除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 592 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时 ,表明双方都有过错,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当事人一
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
第 59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里所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就属于受害人有过错,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1.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

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根据免
责条款的约定,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 ,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
约责任-《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20-333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45-256页(书内第237-248页)。

一句话先懂

合同题按时间线做:先看主体和意思是否有效,再看要约承诺是否成立,接着看怎么履行、担保和保全,最后看转让、解除与违约责任。

零基础解释

  1. 合同成立与生效:成立解决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生效还要看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成立不必然立即生效。
  2. 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通常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通常为无行为能力人。
  3. 要约承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承诺即受约束;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在期限内作出并与要约内容一致。要约邀请只是请别人向自己报价。
  4. 合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等待有权人追认;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
  5. 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目的都是在对方未履行或可能不履行时依法暂缓自己的给付。
  6. 保全:代位权处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权利;撤销权处理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7. 违约责任:我国合同违约责任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常见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必背清单

  • 合同订立通常经过要约和承诺。
  • 无效常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可撤销常见: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合同终止常见:履行完毕、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及依法解除等。
  •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 债权转让原则上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对方同意。
  • 不可抗力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易混点

  • 要约邀请不产生对方一承诺合同即成立的效果,如一般商业广告、价目表、招标公告。
  • 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生效前,撤销发生在生效后。
  • 无效与可撤销: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在撤销前仍有效。
  • 代位权保“该收不收”,撤销权保“不该减却减”。
  • 定金与违约金通常择一适用;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付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

记忆口诀

  • 合同主线:“主体-合意-效力-履行-担保保全-转让解除-违约”。
  • 三抗辩:“同时对同时,先履行对先方,不安怕后方”。
  • 终止五字:“履抵提免混”。

自测题

  1. 判断:合同成立就一定已经生效。

答案:错。 附条件、附期限、需批准或存在效力瑕疵时,成立与生效时间可能不同。

  1. 单选:商店橱窗中标价明确、表明按标价出售的商品陈列,通常更接近( )。A要约 B承诺 C撤销权 D保证

答案:A。 内容具体且表明接受即受约束时可构成要约;具体题目仍看表示内容。

  1. 单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通常属于( )。A当然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存在

答案:C。 撤销前合同仍有效。

  1. 判断:债务人转移合同债务,只需通知债权人。

答案:错。 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

  1. 单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考虑( )。A代位权 B留置权 C居住权 D先占

答案:A。 代位权针对“该行使而怠于行使”。

  1. 判断: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均免责”有效。

答案:错。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B.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C. 合同只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D.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答案 C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 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协议中,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财产合同规则,而非优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法律规定的是()。
A. 买卖合同B. 收养协议C. 监护协议D. 夫妻财产协议
答案 A 买卖合同直接适用合同编;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不能理解为绝对排除。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3. 单项选择题
下列协议中,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财产合同规则,而非优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法律规定的是()。
A. 房屋买卖协议B. 收养子女协议C. 婚前财产协议D. 监护协议
答案 A 房屋买卖为财产合同,选A。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优先适用身份关系法律,无规定时可以依性质参照合同编。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 单项选择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常直接调整下列哪类关系()。
A. 婚姻B. 收养C. 监护D. 债权债务
答案 D 本章合同规则通常直接调整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选D。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优先适用身份关系规定,无规定时可依法参照合同编。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特殊条件下是不平等的B. 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C.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D.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答案 A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 多项选择题
关于本章讨论的民事财产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B. 在合同关系中可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C. 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D. 合同法上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E. 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 AB 财产合同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故AB错误。C所称横加干涉指非法或不当干涉,不排除依法监管;D、E在本题财产合同范围内成立。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7. 单项选择题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合同中依法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是()。
A. 买卖合同B. 委托合同C. 技术合同D. 保管合同
答案 D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设无另约,故为实践合同,选D;买卖、委托、技术合同通常为诺成合同。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8. 单项选择题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A. 合同当事人各方承担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B. 合同成立是否要求交付标的物C.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名称D. 合同的成立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
答案 C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9.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 主合同和从合同
答案 C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0. 单项选择题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通常情形下,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B. 抵押合同C. 保管合同D. 委托合同
答案 C 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除外,故本题选C。不要混淆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从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B. 借款合同C. 租赁合同D. 担保合同
答案 D 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 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 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12.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列示的常用合同分类,且保管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有()。
A. 买卖合同B. 借用合同C. 委托合同D. 租赁合同E. 保管合同
答案 ACD 买卖、委托和租赁一般不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选ACD。借用通常为实践合同;保管依民法典第890条原则自交付成立,但可另行约定。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3. 多项选择题
从合同法理分类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属于()。
A. 单务合同B. 要式合同C. 从合同D. 实践合同E. 有名合同
答案 BE 全日制劳动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法律对其名称和内容有专门规定,为有名合同。其为双务、诺成、主合同,选BE。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口头协议,不在本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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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单项选择题
根据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经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独立订立任何合同B. 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C. 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D. 合同应符合其适用的法定形式要求
答案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不能独立订立任何合同,故修订后的A错误。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5. 单项选择题
下列精神健康状况良好的自然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 14 岁的中学生B. 20岁的大学生C. 5岁的幼童D. 22 岁的听障人士
答案 A 能辨认行为的14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判断正常的20岁、22岁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听障不当然影响行为能力。
1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B.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C.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答案 A A依民法典第154条无效。重大误解及符合第151条的显失公平可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不能把D一概视为待定。
17. 单项选择题
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他人财产,仅有无处分权情形不当然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真正的()事后同意该转让,可以消除无处分权造成的履行障碍。
A. 权利人B. 法定代理人C. 法院D. 仲裁机构
答案 A 真正权利人可事后同意处分,故A。民法典597条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19条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不能仅因订约时无处分权认定合同无效,因未获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且未取得处分权导致不能履行时,买受人可解除并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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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 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10岁小明与商店签订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范围的1万元计算机购买合同B. 老张离职后未经授权冒用甲公司名义订货,且相对人不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合理信赖基础C. 7岁小兵将名牌手表赠送给同学D. 老王擅自将邻居委托保管的跑步机转交他人保管E. 已具备依法销售该玉米种子的法定条件的小李,向农民小王出售该种子
答案 AB A属于须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超能力行为,B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C无效;D可能违反原保管义务,但不因此使另订保管合同效力待定;E不因超经营范围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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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B.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该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C.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E.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答案 ABD A、D依法无效;B须适用民法典第153条并排除不导致无效的强制规定,修订后选ABD。重大误解可撤销,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待被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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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C.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E. 仅存在出卖人无处分权情形的买卖合同
答案 CD C、D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A、B无效。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当然使买卖合同待定,所有权不能转移时可依597条解除并请求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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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要约邀请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B. 要约邀请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C. 要约邀请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D. 要约邀请须是向特定的主体发出的
答案 A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选A。它不当然使相对人通过承诺成立合同;对象不必是不特定人,内容也可能包含部分主要条款,但未满足要约的全部构成条件。
22.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发出以八折价格出售一批产品的要约。乙公司回函明确表示:仅接受按七折价格购买,不接受八折价格。该回函构成()。
A. 承诺B. 拒绝C. 要约邀请D. 新的要约
答案 D 价款由八折改七折属于实质性变更,且乙明确以降价为接受条件,因此是新要约而非承诺,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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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的是()。
A. 拍卖公告B. 招标公告C. 招股说明书D. 悬赏广告
答案 D 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 出建议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要约需满足以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 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 思表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形式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 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选项A、B、C均属于要约 邀请。
24. 单项选择题
除数据电文另有有效约定等特别情形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何时生效()。
A. 受要约人同意后生效B. 发出时即生效C.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D.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生效
答案 C 非对话意思表示原则上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选C。对话方式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数据电文依民法典第137条及有效约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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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单项选择题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最实质性的要件是( )。
A.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B.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C. 承诺必须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D.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答案 C 接受要约实质性内容是承诺的核心。实质变更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在要约人未及时反对且要约未禁止任何变更时仍可构成有效承诺,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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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
A.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B.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作合理准备的要约D. 不属于依法不可撤销情形,且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的非对话要约
答案 D 要约可撤销但有476条不可撤销例外;非对话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撤回则须在原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不能混用。修订后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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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单项选择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A. 合同订立前B. 合同订立过程中C. 合同履行过程中D. 合同履行结束
答案 B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不以最终合同一定未成立为必要前提,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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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多项选择题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阶段。
A. 协商B. 要约C. 承诺D. 成交E. 要约邀请
答案 BC 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两个阶段:①要约,也叫发盘; ②承诺。
29.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 拍卖公告B. 招标公告C. 悬赏广告D. 招股说明书E. 债券募集办法
答案 AB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等。
30.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B. 要约和要约邀请均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C. 要约一般向特定相对人发出,要约邀请主要向不特定主体发出D. 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要约邀请无此要求E. 要约具有经有效承诺即受约束的效力,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这种订约拘束力
答案 ACDE ACDE在修订范围内正确。要约邀请不赋相对人直接承诺缔约资格,但不等于完全不受法律约束;虚假陈述或恶意磋商仍可能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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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多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构成要约的有()。
A. 超市内明码标价的商品B. 招标公告C. 寄送的价目表D. 招股说明书E. 拍卖时举牌竞拍
答案 AE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选项B、C、D属于要约邀请。
32. 单项选择题
甲乙约定甲先交货,3天后乙付款。交货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事实上已无力付款。根据民法典,甲可行使()。
A. 先履行抗辩权B. 同时履行抗辩权C. 先诉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
答案 D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属不安抗辩权。中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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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单项选择题
下列案例中,王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A. 王某的普通手机被李某不慎损坏,王某要求李某以其智能手机抵偿B. 王某欠张某1000元钱,期限届满后,王某以张某之前欠自己1000元钱为由拒绝还款C. 王某在赵某处购买价值5000元的毒品未付款,赵某要求其付款时,王某以贩毒违法为 由拒绝D. 王某购买许某散养的土鸡,约定先付款后供货,但在未付款前当地发生鸡瘟,许某将无 法如约供货
答案 D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 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 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4.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对民法典第509条所概括的合同履行原则,下列属于其中的有()。
A. 合理性原则B. 全面履行原则C. 合法性原则D. 公平原则E. 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BE 第509条对应全面履行、诚信及绿色原则,本题选项中为BE。其他一般民法原则并不因未列入本章此处概括而被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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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多项选择题
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 具体要求包括()。
A. 履行主体适当B. 通知义务C. 履行期限适当D. 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E. 协助履行义务
答案 ACD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原则中的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 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36. 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无法直接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是()。
A. 合同履行B. 提存C. 免除债务D. 政策变动
答案 D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 不复存在。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和 混同。
37. 单项选择题
甲欠乙到期借款30元,乙欠甲到期修理费30元,均为可抵销金钱债务。甲通知乙以双方债务相互冲抵,二者债务因()而消灭。
A. 提存B. 混同C. 抵销D. 免除
答案 C 双方互负种类品质相同、可抵销的债务,甲以自己的债务抵销乙对其所负到期债务,通知到达生效。30−30=0,双方等额债务消灭,选C。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38. 单项选择题
甲贷款购房后无力继续偿还,银行依法实现房屋抵押权,拍卖所得已足额清偿甲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该贷款债权债务因何种原因终止()。
A. 抵销B. 合同履行C. 混同D. 提存
答案 B 拍卖抵押房所得足额清偿贷款,是以清偿方式履行债务,债权债务终止,选B。提存是符合法定不能向债权人给付情形后向提存部门交付,不包括银行拍卖抵押房收回贷款;若价款不足,剩余债务仍须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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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个企业之间互负债权债务,还未清偿时甲、乙两个企业合并,此 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因()而消灭。
A. 提存B. 免除C. 混同D. 抵销
答案 C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 定承受,概括承受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40.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 企业法人B.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学校C.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社会团体D.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答案 A 企业法人可以依法履行相应决策等程序提供保证,选A。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公司人力资源部不是独立保证主体。不能脱离现行法律适用条件泛称所有机关或所有公司分支机构均绝对禁止担保。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1.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
A. 20%B. 10%C. 50%D. 30%
答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 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2. 多项选择题
下列属于合同担保的非物权担保形式的有()。
A. 保证B. 抵押C. 留置D. 定金E. 违约金
答案 AD 合同担保的非物权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和定金。
43. 多项选择题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等法定例外外,下列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
A. 国家机关B.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学校C.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医院D. 上市公司E. 合伙企业
答案 ABC 机关法人原则不得为保证人,题干已排除国务院批准转贷例外;公益目的非营利的公立学校、医院也不得担保。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可以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提供保证,选ABC。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4. 多项选择题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法可以除外的情形有 ()。
A.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C.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D.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E. 债务人住所变更
答案 ABCD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 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 诉抗辩权。
45.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B. 定金与违约金无本质不同C. 定金数额由法律直接规定D.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可以并用E.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的
答案 AE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为实践合同;担保通过法定定金罚则体现,选AE。给付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返还,收受方此种违约应双倍返还。数额由当事人约定,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部分无定金效力。同一违约的违约金和定金罚则择一适用,不是任何轻微违约都适用罚则。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6. 多项选择题
关于通常担保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担保定金通常预先交付,违约金针对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支付B.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违约金则没有C. 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 金条款E. 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有双倍返还罚则,违约金无此罚则
答案 ABCE 通常担保定金预先交付,具有担保、证约及可抵作价款等作用;违约金为违约责任形式。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适用双倍返还,违约金没有该罚则。就同一违约两种罚则择一,选ABCE;不是任何轻微违约均适用定金罚则。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7. 单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合同保全制度内容的是()。
A. 不动产抵押权B. 留置权C. 债权人的代位权D.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 C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 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 制度。
48. 单项选择题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 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 权人的这种权利称为( )。
A. 债权人的代位权B. 债权人的撤销权C. 先履行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
答案 A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 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9. 单项选择题
关于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债权人针对到期债权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D.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答案 B 第535条代位权以债权人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无需债务人同意,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B。第536条另规定债权到期前的保存行为,包括代位申报破产债权等,不宜将其一概限制为诉讼。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0. 单项选择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承担。
A. 债权人B. 债务人C. 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D. 全体债权人
答案 B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1. 多项选择题
债务人下列行为已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涉及有偿交易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有()。
A. 放弃债权B. 无偿转让财产C. 以低于市场价2%的交易价转让财产D.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E.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答案 ABDE 无偿处分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适用538条;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等适用539条并要求相对人知或应知。单纯低于市场价2%不能据此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故选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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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B.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C.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 具有人身性质的专属性债权不得转让
答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 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53.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B. 债权转让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对债务人发生效力C. 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答案 B 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故B错误。合同约定禁转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禁转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不能把约定禁转理解为对任何受让人均无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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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C. 未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D.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答案 C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5.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B.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C. 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D. 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 A 依法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按通知或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行使,无需对方同意,故A错误。单方通知并不使本无解除权的人当然获得解除效果。
56. 单项选择题
合同解除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 表述,错误的是()。
A.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B. 协议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C. 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D.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答案 B 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中的协议解除。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 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57. 单项选择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但遇到新冠肺炎疫情,无法继续 履行。甲企业和乙企业协商一致后,解除了这份合同,此种解除属于()。
A. 协议解除B. 约定解除C. 法定解除D. 单方解除
答案 A 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与 约定解除的区别是: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 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 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58.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约定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协议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B.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C. 在约定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D. 协议解除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
答案 A 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选项A符合题意。
59. 单项选择题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为()。
A. 实际违约B. 预期违约C. 不可抗力D. 解除合同
答案 B 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包括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和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请求违约责任,故B;默示情形也应发生在届满前。
60. 单项选择题
下列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常列示的财产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A. 继续履行B. 支付违约金C. 赔礼道歉D. 违约损害赔偿
答案 C 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及依法约定的违约金等。赔礼道歉并非本章所列通常财产合同违约责任方式,选C;不应据此否定其他性质争议中依法适用道歉的可能。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61.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B. 不可抗力属于事件的范畴C. 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D. 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E. 不可抗力包括客观情况和主观情况
答案 BCD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本章事件分类选BCD。主观困难不属于不可抗力;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其违约责任。是否存在社会行为因素不能代替对三项法定条件及履行影响的具体判断。
62. 多项选择题
下列因素中,符合相应法定条件时,可作为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依据的有()。
A. 不可抗力B. 事前告知C. 受害人过错D. 继续履行E. 免责条款
答案 ACE 不可抗力按其履行影响确定部分或全部免责;受损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可减少相应赔偿;合法有效的免责条款可适用。人身损害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选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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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览

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26页教材0个 ★★★2个 ★★6个 ★77道章节题约 208 分钟教材印刷页 323-348
考点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考点二 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
考点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
考点五 股东权利★
考点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考点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考点八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教材 P323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2. 公司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独立的法人,法律地位独立于股东、管理人员和职工;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的种类。根据组织结构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包含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此外,《公司法》第七章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并非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司类型,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的界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2004 年、2013 年和 2018 年四次修正以及 2005 年、2023 年两次修订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除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教材 P324

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至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资”企业法,允许“三资”企业采用公司组织形式,但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与一般的公司有所差异。2019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该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5 年内可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这将逐渐统一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其经营范围、股权、资本、组织等事项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权益,而且事关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益,以及整体的市场良好秩序,故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包括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2023 年《公司法》修订,增加第二章专章规定“公司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登记

1. 设立登记的概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除需满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2.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 3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教材 P325

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3. 公司登记事项。

(1)名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2)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4)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5)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自然也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教材 P326

的股东。

4. 公司备案事项。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下列事项:①章程;②经营期限;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⑥公司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我国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公司的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变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 歇业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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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为强化对企业信用的约束,维护交易安全,2014 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④行政处罚信息;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①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②行政处罚信息;③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①项至第⑥项规定的信

(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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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⑦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⑧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3.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 5 年最长期限系 2023 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规则,为衔接修订后法律的实施,《公司法》附则中规定: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4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布并实施。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股东缴付出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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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部分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情形,包括: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 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具体而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起人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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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⑤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⑥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⑦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⑨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⑩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⑪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⑫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⑬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需由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3. 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及缴纳股款的义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行的股份总数;②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③募集资金的用途;④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⑤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股书也应当载明上述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3)公司成立大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监事;④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⑤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⑥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成立大会对前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发起人及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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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补缴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的规定,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传统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外,《公司法》还单独就上市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了特别规定。

(一)股东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统一称为股东会。

1. 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③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⑥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⑧修改公司章程;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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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述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 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4. 公司决议瑕疵。

(1)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决议可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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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①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④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决议瑕疵的对外效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董事会

1. 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例外情形有: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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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4. 董事会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另一种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

1. 监事任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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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监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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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023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③披露财务会计报告;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3. 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 特定行为规制。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3)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六)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规定;若第七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统称。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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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3.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4.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5.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五、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的各种权利。《公司法》第 4 条第 2 款总括性规定股东权利,即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出资义务等。《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成员的条件。通常,取得股权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前者如公司设立时或增发新股时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后者如通过股权转让、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取得股权。公司应当向认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确保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③出资证明书编号;④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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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③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3.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管理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等。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可以对公司侵犯其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的损失的权利。以下择要介绍股东的相关权利。

1. 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中对特定事项设置了专门的表决要求,以平衡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例如,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关重大,《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鉴于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其中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权股都改变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以下作简单介绍。

(1)类别股的种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①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③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②③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②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①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②类别股的表决权数;③类别股的转让限制;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⑤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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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3)优先股。2013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 2021 年修正,2023 年修订。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谓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差异化表决权股。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证监会 2025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 知情权。知情权也称为股东信息权、查询权等,是股东知悉公司财务、运营、管理等方面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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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4.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实现股东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分配。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股权转让权。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依法享有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股权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平衡股东处分股权财产权利和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关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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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6. 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特定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②公司转让主要财产;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还包括“公司合并、分立”。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或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而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 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此外,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还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7. 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

(1)股东直接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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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趋势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共同为公司及股东利益服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上的重要主体,须规定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董事、监事是经过股东会提名选举程序聘任,行使相应职权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统称为信义义务,通常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将此两项义务的主体拓展到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1. 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⑥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违反忠实义务的 3 种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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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自我交易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三,禁止竞业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涉及上述 3 类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从事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与公司竞业的行为,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何谓勤勉尽责,《公司法》强调了“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以及“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学理上还包括善意、具有管理者通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实践中,最低标准是合法,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定

1. 股份与股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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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面额股是记载票面金额的股票。票面金额也就是记载的每股金额,在票面股制度产生之初有助于保障股东按票面价取得股票,以实现同股同价。但实践中股票发行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并不完全按照票面价,因此,确定票面金额主要是为依据票面金额乘以发行股份数而确定公司所得的资本金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 发行新股和授权资本制引入。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①新股种类及数额;②新股发行价格;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⑤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除股东会可以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二)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 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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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3.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②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③⑤⑥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②④种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③⑤⑥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③⑤⑥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4. 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规制。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上述两种情形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教材 P346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等比例减资的原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法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为弥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普通减资程序中通知债权人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或者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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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上述第①②种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在此情形下,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处不作展开。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应当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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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①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所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3 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本章速记没有 ★★★ 考点,最高是两个 ★★(公司登记、公司设立),先把黄区背熟。

黄 ★★ 重点

考点必背内容
设立登记的概念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
登记审查时限材料齐全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的 3 个工作日内;情形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再延 3 个工作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予登记 / 撤销登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欺诈隐瞒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公司登记事项(6 项)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口诀「名住资范法股」
公司备案事项(7 项)章程、经营期限、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数额、董监高、登记联络员和外商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受益所有人信息、其他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 公司成立日期;正本副本同等效力;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变更登记时限登记事项变更、备案事项变更、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变更、许可证被吊销/撤销/到期,都是 30 日内;须经批准的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办
歇业登记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困难可自主决定歇业;歇业前备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注销登记清算组成立 10 日内公告成员和负责人名单;清算结束 30 日内申请注销
企业信息的概念市监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中形成的信息 + 政府部门履职中产生的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公司应公示事项(4 项)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方式/日期、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信息;其他
市监部门公示(5 项)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其他;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3 项)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其他
企业年报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报上一年度年报并公示;当年设立的自下一年起报
公司设立的概念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 个以上 50 个以下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2023 年修法新增,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出资形式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能估价、能转让);不可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董事会核查与催缴董事会核查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的由公司发书面催缴书;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失权后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异议 30 日内起诉
禁止抽逃出资股东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连带赔偿
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
设立中公司债务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的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由设立时股东承受,2 人以上连带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或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募集)
发起人1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下限不得少于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
公开募集经国务院证监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证券公司承销,银行代收股款;缴足后验资
成立大会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15 日前通知;持表决权过半数认股人出席;决议经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结束后 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不得抽回股本的例外未按期募足、发起人未按期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

绿 ★ 会考数字和分类的点

考点必背内容
公司概念与三特征依法定条件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特征:法人人格、营利法人、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分类按组织结构:无限、两合、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两合;按能否自由转让:公开/封闭;按资本来源:国有/私有/外资/混合;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职权(9 项)选换董监定报酬;批董事会报告;批监事会报告;批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形式;修改章程;其他。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债
有限公司股东会召集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1/10 表决权股东、1/3 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临时会议;15 日前通知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会(6 情形,2 个月内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人数 2/3;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 1/3;10% 以上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股东会通知年会 20 日前,临时会 15 日前;不得对通知未列明事项作决议
特别决议 2/3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有限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决议三种瑕疵无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撤销(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章程、内容违章程,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一年内不行使消灭);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够、同意人数或表决权不够)
董事会3 人以上;董事任期不超过 3 年;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由章程定,股份公司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职工 300 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股份公司每年至少 2 次,10 日前通知;1/10 表决权股东、1/3 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临时会,董事长 10 日内召集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股份公司 3 名以上,过半数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监事会3 人以上;职工代表不低于 1/3;监事任期 3 年;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有限公司每年至少 1 次会议,股份公司每 6 个月至少 1 次
监事会职权(7 项)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管并建议解任;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职时召集主持;提提案;起诉董事高管;其他
经理有限公司可设、股份公司设;董事会聘任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股份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 1/3,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任高管的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独董任召集人;聘解会计师事务所、聘解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报告须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特定行为一年内买卖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资产总额 30% 须股东会 2/3 通过;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提交股东会;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国家出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章程由该机构制定;董事会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该机构从董事中指定
表决权一股一票或按出资比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须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方回避,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类别股(4 种)优先或劣后分配;表决权多于或少于普通股;转让受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后两种(②③)
类别股分类表决影响类别股权利的特别决议,除出席股东 2/3 以上外,还须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表决权 2/3 以上
优先股分类表决事项(5 项)修改章程涉优先股内容;一次或累计减资超 10%;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发行优先股;章程其他。普通股(含恢复者)2/3 + 优先股(不含恢复者)2/3
表决权恢复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付优先股股息
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特别表决权股每股表决权多于普通股,其他权利相同
有限公司知情权可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会计账簿凭证须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15 日内书面答复;「不正当目的」含 3 年内曾通报信息损害公司
股份公司查账簿门槛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3% 以上
财务报告置备股份公司年会 20 日前置备;公开发行的公告
法定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 10%;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可不再提;转增注册资本后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25%;弥补亏损先用任意和法定公积金,再用资本公积金
利润分配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批准;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分配;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对外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优先购买;30 日不答复视为放弃;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回购请求权(3 情形)连续 5 年不分红且 5 年盈利符合分配条件;转让主要财产;到期或解散事由出现后改章程存续。有限公司多一个「合并、分立」。60 日内谈不拢,90 日内起诉;回购股权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代位诉讼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持股 1% 以上股东;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告董事高管)或董事会(告监事);被拒或 30 日内不起诉或情况紧急可自己以自己名义起诉;全资子公司同样适用
任职资格(5 条)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刑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缓刑考验期满未逾 2 年;破产责任清算完结未逾 3 年;吊销执照法定代表人未逾 3 年;失信被执行人
忠实义务 6 不得侵占挪用;个人名义开户存公司资金;受贿或非法收入;拿交易佣金;泄密;其他
三种利益冲突行为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都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交股东会;所得收入归公司
勤勉义务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股份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次同类别同条件同价格;成立后才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交付
无面额股发行所得股款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面额股发行价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发行新股股东会决议(5 项)种类数额;发行价格;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的种类数额;无面额股计入注册资本金额
授权资本制章程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非货币出资须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股份转让限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 25%,上市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限制期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行使质权
股东名册冻结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内、分红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
回购本公司股份(6 情形)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异议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要求收购;转换可转债;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①②须股东会决议;③⑤⑥可董事会(2/3 以上董事出席)决议
回购后处理减资的 10 日内注销;合并和异议股东的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⑤⑥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10%,3 年内转让或注销
财务资助原则禁止,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经股东会或授权董事会决议可提供,累计不超过已发行股本 10%,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通过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转让受限的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合并吸收合并(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各方解散);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与持股 90% 以上子公司合并或价款不超净资产 10% 可不经股东会(经董事会)
分立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原公司解散);财产相应分割;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连带
债权人保护程序合并、分立、减资:决议后 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 45 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
增资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全体约定除外);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章程或决议另定除外)
减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比例减资;弥补亏损减资不分配、不免除出资,30 日内公告即可;减资后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解散(5 情形)章程期限届满或章程事由;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吊销关闭撤销;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10 日内公示解散事由;①②情形未分配财产可改章程或决议存续(2/3)
清算除合并分立外都要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15 日内组清算组;逾期不清算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清算组职权(7 项)清理财产编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清算程序数字成立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60 日内公告;申报债权 30 日/45 日;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税款、公司债务,剩余按出资或持股比例分
简易注销 / 强制注销简易:无债务或已清偿、全体股东承诺,公告不少于 20 日,届满 20 日内申请;承诺不实连带。强制:吊销、关闭、撤销满3年未申请注销后依法公告;公司法最低60日,现行实施办法90日,完成异议处理等法定程序后注销

数字与公式清单

  • 登记:当场登记不了 3 个工作日,复杂再延 3 个工作日;变更登记 30 日;歇业最长 3 年;清算组成立 10 日内公告名单、清算结束 30 日内注销;市监信息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年报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五证合一」2016 年 10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辞任 30 日内确定新的
  • 有限公司:股东 1 到 50 人;5 年缴足;催缴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失权股权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失权异议 30 日内起诉
  • 股份公司:发起人 1 到 200 人,半数以上境内住所;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认 35%;成立大会:股款缴足 30 日内召开、15 日前通知、过半数表决权出席、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成立大会结束 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 股东会:有限公司 15 日前通知,1/10 表决权股东或 1/3 董事或监事会提议临时会;股份公司年会 20 日前、临时会 15 日前,2 个月内开临时会,10% 股东请求董事会监事会 10 日内答复,1% 股东会前 10 日提临时提案、董事会 2 日内通知;90 日以上持股 10% 股东可自行召集;特别决议 2/3
  • 决议可撤销 60 日,撤销权 1 年消灭
  • 董事会:3 人以上,任期不超 3 年,职工 300 人以上有限公司须有职工董事;股份公司每年至少 2 次会,10 日前通知,董事长接提议 10 日内召集;过半数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
  • 监事会:3 人以上,职工代表不低于 1/3,任期 3 年;有限公司每年至少 1 次,股份公司每 6 个月至少 1 次;审计委员会 3 名以上
  • 上市公司:独董不低于 1/3 含 1 名会计专业人士;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资产总额 30% 须股东会 2/3;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交股东会
  • 股东权利:查账簿公司 15 日内答复;股份公司查账簿门槛 180 日 + 3%;代位诉讼门槛 180 日 + 1%,监事会/董事会 30 日内不起诉可自诉;财务报告年会 20 日前置备;法定公积金 10%、累计 50% 可不提、转增留 25%;分红决议 6 个月内分配;优先购买权 30 日不答复视为放弃;回购 60 日谈不拢、90 日内起诉,回购股权 6 个月内处理;优先股减资超 10% 分类表决;表决权恢复累计 3 个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付股息
  • 任职资格:5 年、2 年、3 年、3 年
  • 股份:无面额股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授权董事会 3 年内发不超过已发行 50%,董事会 2/3 通过;上市前老股锁 1 年;董监高每年不超 25%、上市 1 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东名册会前 20 日、分红基准日前 5 日冻结;回购:减资 10 日内注销、合并/异议 6 个月、其他 3 年且不超 10%;财务资助不超已发行股本 10%,董事会 2/3
  • 合并分立减资: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债权人 30 日/45 日;与持股 90% 以上公司合并或价款不超净资产 10% 可不经股东会;弥补亏损减资 30 日内公告,减资后公积金达注册资本 50% 前不分红
  • 解散清算:10% 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解散事由 10 日内公示;15 日内组清算组;清算组 10 日内通知、60 日内公告;申报债权 30 日/45 日;简易注销公告不少于 20 日、届满 20 日内申请;强制注销:满3年未申请后依法公告,公司法最低60日、适用2025年实施办法为90日(并须完成异议处理等程序)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章讲一家公司从生到死的全部规矩:公司是什么、怎么登记设立、里面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怎么分工开会、股东有哪些权利、董监高不能干什么、股份怎么发怎么卖、最后公司怎么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以及怎么解散清算。全书最长的一章,考点几乎全是「谁、多少天、多少比例」,靠对照表背数字就能拿分。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依法设立、营利、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三特征「法人、营利、有限」;分类三把尺子,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单选(概念辨析)、多选(分类)
考点二 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设立登记当场或 3 + 3 个工作日;登记事项 6 项、备案事项 7 项;执照签发日 = 成立日,「五证合一」2016 年 10 月 1 日;变更一律 30 日;歇业最长 3 年;清算组 10 日公告名单、30 日申请注销;市监信息 20 个工作日公示;年报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单选(时限数字)、多选(登记事项 vs 备案事项、公示事项)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有限公司 1 到 50 人、5 年缴足、出资形式正负清单、董事会催缴 60 日宽限、失权 6 个月、抽逃出资连带、加速到期;股份公司发起或募集设立、发起人 1 到 200 人半数境内、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 35%、股款缴足 30 日内开成立大会、三种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单选、多选(出资形式、发起人条件),是本章最容易出题的地方
考点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定大事(9 项职权)、董事会拿方案管经营(10 项)、监事会查账盯人(7 项);通知期限 15/20/10 日;特别决议 2/3;决议无效、可撤销(60 日)、不成立;董事会监事会都是 3 人以上任期 3 年,职工监事不低于 1/3;上市公司独董不低于 1/3、重大资产 30% 要股东会 2/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单选(人数、期限、比例)、多选(职权归属)
考点五 股东权利★表决权一股一票或按出资比例,本公司持股无表决权,为股东担保要回避;类别股 4 种、分类表决双 2/3;优先股 5 项分类表决、减资超 10%;知情权查账簿书面请求 15 日答复、股份公司 180 日 + 3%;分红案被告是公司;有限公司对外转股优先购买权 30 日;回购请求权 3 + 1 情形、60 日/90 日;代位诉讼 180 日 + 1%、30 日单选(门槛数字)、多选(类别股种类、回购情形)
考点六 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任职资格 5 条「5、2、3、3、失信」;忠实义务 6 不得 + 三种利益冲突行为(自我交易、抢商业机会、竞业)要报告并经决议、所得归公司;勤勉义务 = 为公司最大利益 +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单选、多选(不得担任的情形、忠实义务行为)
考点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同股同权、成立后才发股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择一,无面额股 1/2 进注册资本;发新股股东会决 5 项,授权董事会 3 年内不超 50%、董事会 2/3;转让锁定:老股上市 1 年,董监高每年 25%、上市 1 年、离职半年;回购 6 情形与处理时限;财务资助上限 10%单选(比例、期限)、多选(回购情形)
考点八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吸收合并 vs 新设合并,派生分立 vs 新设分立;债权债务承继 vs 连带;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认缴权、股份公司无优先认购权;等比例减资;解散 5 情形、10% 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董事是清算义务人 15 日内组清算组;清算组 7 项职权;通知公告 10/30(合并分立减资)与 10/60(清算)单选(概念对比)、多选(解散情形、清算组职权)

易错坑

  1. 「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分开记: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是登记;章程、经营期限、董监高、认缴数额是备案。
  2. 三个门槛数字别串:股份公司查会计账簿是「连续 180 日 + 3%」,代位诉讼是「连续 180 日 + 1%」,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10% 以上表决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是「10% 以上股份」,临时提案是「1% 以上股份」。
  3. 特别决议一律 2/3,但主语不同:有限公司是「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看全体),股份公司是「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看出席)。董事会决议则是「全体董事过半数」,授权发新股和财务资助要「全体董事 2/3 以上」。
  4. 债权人保护公告天数:合并、分立、减资是「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清算组是「10 日内通知、60 日内公告」;债权人主张权利统一是「接到通知 30 日、未接到自公告 45 日」。
  5.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批准」;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是「董事」不是股东;有限公司增资股东「有」优先认缴权,股份公司发新股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两者正好相反。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35 章物权和合同讲的是民事主体之间「东西归谁、怎么交易」,本章把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单独拎出来讲它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登记。后面第 37 章其他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讲的是公司和员工、和消费者、和同行打交道的规则,三章合起来就是「主体、财产交易、外部关系」的法律链条。前面第 36 章里的股东会、董事会开会表决规则,在第 37 章不再出现,本章记完就闭环。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公司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 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1. 公司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

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
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为独立的法人,法律地
位独立于股东 \管理人员和职工; 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公司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3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了公司
法人人格和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股东不能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的种类。根据组织结构不同 ,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
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 ) ; 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
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
公司的一种,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中,分别包含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统称为只
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此外,《公司法》第七章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 ,并非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
司类型 ,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的界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 ,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 1993 年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2004 年.2013 年和 2018 年四
次修正以及2005 年.2023 年两次修订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除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
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324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例》( 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至五 )》[ 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 一至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等“三资" 企业法,允许“三资" 企业采用公司组织形式,但在具体法律规定方
面与一般的公司有所差异。2019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
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的规定。同时,该法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5 年内可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这将逐渐统一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其经营范围,股权 `资本 组织等事项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
权益,而且事关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益,以及整体的市场良好秩序,故须由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主管包括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2023 年《公司法》修订,增加第二
章专章规定“公司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
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一 )公司的设立登记

  1. 设立登记的概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

行为。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设立证券公司,除需满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1.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

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
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在办理
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
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情形复杂
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 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十交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5,

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坎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1. 公司登记事项。

(1)和名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
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明确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
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2 )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
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
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 )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4)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
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市场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
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 ,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外商
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 .边
境旅游业务 ,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
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5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自然也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 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
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326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的股东。

  1. 公司备案事项。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下列事项: 中章程; @)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市
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
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法
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
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
相关链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
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
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
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公司赁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我国自 2016
年10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
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 二 )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
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
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变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
当自作出变更决议 ,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
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
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
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1. 鞭业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

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欧业。法律 .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砍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

第三十肖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7 .

主体应当在殉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积业期限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区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市场主体
在欧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欢业期间 ,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三 )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
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
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
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四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为强化对企业信用的约束,维护交易安全, 2014 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和暂行条
例》?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
的信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G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C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
更 注销等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
时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四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全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
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实现企
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 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
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中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开业 歇业 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 ,购买股权信息; 全企业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
的名称 网址等信息;CD企业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
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D项至第@项规定的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 2024年 3 月 10 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28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CO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
行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 .向
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都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中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
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O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办法;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1.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 )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 年内
缴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
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 5 年最长期限系 2023 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规
则 ,为衔接修订后法律的实施,《公司法》附则中规定:本法自 2024年7月 1 日起施行。本法
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对于出资期限 .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
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年7月 1 日,《国务院关
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布并实施。

〈《2 )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资方
式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 `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合社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3 )股东缴付出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或者实际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贡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9,

(4 )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
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
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
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
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部分丧失的股权应当
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
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蜡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
制,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
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的,
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
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情形,包括:
中将出资款项转和人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
出资抽回的行为。

《6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 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 设立时的股东为
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
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
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
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具体而言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起人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

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

  1.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四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注册

330 , ”经济基础知误《中级)

资本 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
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9董事会
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变更办法;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
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
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需由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1. 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

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 )发起人认购股份及缴纳股款的义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
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

(2 )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四发行的股份总数;
@)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认股人的
权利和义务; @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O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
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股书也应当载明上述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 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
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应当同银行
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
具收蒜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
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 ,应予公告。

(3 )公司成立大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
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
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
议规定。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图选举董事 ,监事;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
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
决议。成立大会对前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 )发起人及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1,

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1.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补缴

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的规定,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规
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传统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执
行和监督机构;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人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
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外,《公司法》还单独就上市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了特
别规定。

( 一)股东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统一

  1. 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中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国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
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中至GO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
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人至@项所
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
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
开。代表 U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中董事人数不足4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332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13 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监事
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
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述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 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代理人应
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1. 公司决议甫症。

(1 )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2 )决议可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3,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疯,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3 )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四未召开股东
会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轩同意决议
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 )决议瑕狂的对外效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
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

( 二)董事会

  1. 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例外情形有: 规模较小或者股

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C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和制定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 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

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
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
存在前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4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334,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2 )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过
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上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1. 董事会会议。

(1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
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 )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
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三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另一种是规模较
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4《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

  1. 监事任期。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三十闪章“公司法律制度 :335,

  1. 监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具体比例由公
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中检查公司财务;
加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名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4《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
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 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
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四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五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沙

“336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023 年,国务院办公打发布4《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少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记载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
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中聘用 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 ,薪酬与考核 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 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1. 特定行为规制。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3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禁
止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 六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规定; 若第七章没
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部门的统称。国

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
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
分立 .解散 .申请破产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突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7

  1.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

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1.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1.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 ,

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

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
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4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1.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
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
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
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五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权利是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的各种权利。《公司法》第 4条第 2 款总括
性规定股东权利,即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同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出资义务等。《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成员的条件。通常 ,取得股权
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前者如公司设立时或增发新股时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后
者如通过股权转让、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取得股权。公司应当向认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确保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

项: 四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
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
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编号; 由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
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38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

记载下列事项: @O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四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发行
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1.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

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 .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管理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
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权 .提案权 质询权 表决权、累积投票权 ,股东会召
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知情权等。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
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股权转让
权等。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可以对公司侵犯其利益
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
或者仿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
公司的损失的权利。以下择要介绍股东的相关权利。

  1. 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

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中对特定事项设置了专门的表决要求,以平衡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
益。例如,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关重大,《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
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
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鉴于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其中优先股和差异
化表决权股都改变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以下作简单介绍。

(1)类别股的种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
股: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i
股的股份; 图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
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项规定的类别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项规
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
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四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
的顺序; @四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加股东会
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 )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第三十闪章“公司法律制度 339 ,

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
项作出规定。
(3 )优先股。2013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同年,证监
_ 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 2021 年修正,2023 年修订。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甚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 ,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
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四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次
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中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 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谓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
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差异化表决权股。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证监会 2025 年修订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特别表决
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
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
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

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规定了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 知情权。知情权也称为股东信息权 查询权等,是股东知悉公司财务 .运营 .管理等方面

党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
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短、会计和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矢会计赁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
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四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
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短,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
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每,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股东及其委
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34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德、
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赁证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
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 .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
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
事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1.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此,实现股东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4
累计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4
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
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分配。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
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
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
润。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驱回其诉讼
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股权转让权。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依法享

有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股权的权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平衡股东处
分股权财产权利和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关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
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
价格 .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第三十交章“公司法律制度 341,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判断“同等条件”" 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 支付方式及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
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耶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
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

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
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
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 股权( 股份 )回购请求权。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特定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

司回购股权或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
该五年连续列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四公司章
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还包括“公司
合并分立”。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或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
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而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 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此外,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还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

(1 ) 股东直接诉讼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公司法》规定,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9 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 342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9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趋势下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 ,监事
履行监督职责,共同为公司及股东利益服务。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上的重要主
体,须规定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董事 监事是经过股东会提名选举程序聘任,行使相应职
权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音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统称为信义义务 ,通常分为忠实义务和勤揭
义务-《公司法》将此两项义务的主体拓展到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

  1. 忠实义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件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中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轩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神突而违反忠实义务的 3 种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343 ,

第一,自我交易行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三,禁止竞业行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董事会对涉及上述 3 类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人表决
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从事自我交易 .谋取公司商业机
会或与公司竞业的行为,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 勤勉义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何谓勤勉尽责,《公司法》强调了“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 以及“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学理上还包括善意.具有管理者通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
实践中,最低标准是合法,即规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三 )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
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一 )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定

  1. 股份与股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同股同权” 的基本原则: 股

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赁证。公司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OD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
行的时间; 加股票种类 ,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

34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
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1.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面额股是记载票面金额的股票。票面金额也就是记载的每股金

额,在票面股制度产生之初有助于保障股东按票面价取得股票 ,以实现同股同价。但实践中股
票发行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并不完全按照票面价,因此,确定票面金额主要是为依据票面金
额乘以发行股份数而确定公司所得的资本金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
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
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和人注册资本。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
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
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人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

  1. 发行新股和授权资本制引入。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D新

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
额; @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人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确定其作价方案。

除股东会可以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
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依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以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 二 )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 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
交易。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后由公司
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

第三十灾章“公司法律制度 345,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国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加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O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DO@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G@种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人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忆细
种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GB)B@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
第@G@@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 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规制。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并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股份转让受限

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一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
上述两种情形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届

“346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二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
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 ,原公司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 )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
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公司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等比例减资的原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
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法弥补亏损后,仍有气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为驳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普通减资程序中通知债权人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
分配利润。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或者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清
算程序的过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亦章“公司法律制度 “347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轩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上述第D@种情形,上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在此情形下 ,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六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 ,收回债权、
清偿债务 .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则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处不作展开。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应当进行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
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加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 .债务;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爹,缴纳所从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仍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348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
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
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
限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所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3 年未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 ,原公司股东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34-359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57-282页(书内第249-274页)。本章按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教材口径整理。

一句话先懂

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原则上只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考试重点是设立出资、三会治理、股东权利和公司退出。

零基础解释

  1. 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财产,股东与公司财产分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能发生法人人格否认并承担连带责任。
  2. 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重“出资额和股权”,股份有限公司重“股份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通常1-50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1-200人。
  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应按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到期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 组织机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和执行,监事会监督;符合条件可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5. 股东会表决:普通事项原则上过半数;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6. 股东权利:表决、选举、知情、利润分配、股权或股份转让、特定情形回购请求、直接和代表诉讼等。
  7. 退出过程:合并分立要保护债权人;减资遵守通知公告和清偿担保程序;解散后依法清算,清算结束申请注销。

必背清单

  •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1人以上200人以下,设立时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董事会成员3人以上;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任。
  • 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通常可撤销;根本没有开会、表决或未达法定人数票数等可能不成立。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易混点

  • 公司债务不等于股东个人债务,但出资瑕疵、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会突破责任边界。
  • 有限股东人数上限50,股份发起人上限200。
  • 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看全体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特别决议看出席会议表决权。
  •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不直接替代董事会日常经营管理。
  • 审计委员会替代的是监事会/监事的监督职能,不是股东会。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记忆口诀

  • 机构:“股东会定大事,董事会办经营,监事会做监督”。
  • 人数:“有限五十,发起二百;董事监事三人起”。
  • 特别决议:“章资合分解变,三分之二才算”。

自测题

  1. 单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通常为( )。A20 B50 C100 D200

答案:B。 有限责任公司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 判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到章程缴资期限的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提前出资。

答案:错。 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

  1. 单选: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原则上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过半数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全体

答案:B。 属于法定特别决议事项。

  1. 判断:董事可以同时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答案: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 单选: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通常为( )。A有效 B无效 C仅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B。 内容违法属于决议无效。

  1. 判断:公司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后,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答案:对。 这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的治理选择之一。

  1. 简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特别决议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关键差异?

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按代表全体表决权的股东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计算。普通事项过半,特别事项三分之二以上。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的()。
A. 单位B. 非法人组织C. 法人组织D. 其他组织
答案 C 本题考查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公司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B. 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C. 公司股东承担全部责任D. 公司具有法人人格
答案 C 公司为营利法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C错误;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滥用人格等情形可承担连带责任。
3. 单项选择题
在我国,关于公司法律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有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有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人格B. 公司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C. 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D. 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 A 本题考查公司的特征。公司具有法人人格,选项A符合题意。
4.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列示的比较公司法组织类型,下列属于其列举的公司种类的有()。
A. 无限公司B. 两合公司C. 有限责任公司D. 股份有限公司E. 有限两合公司
答案 ABCD 教材比较法分类列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选ABCD。我国公司法本身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将比较法类型视为国内现行设立类型。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 多项选择题
依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168条,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
A. 国有合资公司B. 国有独资公司C.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D. 国有参股公司E. 全民所有制企业
答案 BC 国家出资公司,并非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司类型,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界定 的。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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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单项选择题
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称为()。
A. 设立登记B. 变更登记C. 注销登记D. 歇业登记
答案 A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
7. 单项选择题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市场主体实行()。
A. 非实名登记B. 实名登记C. 部分实名登记D. 实名认证
答案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
8.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公司登记事项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B.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依法可省略部分要素的除外C.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D.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仅包括一般经营项目
答案 D 一般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均属经营范围,D错误。名称通常为四要素,符合规定时可不含行政区划或行业经营特点;不得据一般结构否定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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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B.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继续保留营业执照
答案 D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 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营业执照作废。
10.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是( )。
A. 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之日B. 全体股东缴足注册资本之日C. 首次股东会会议召开之日D.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答案 D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1. 单项选择题
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 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时间是()。
A. 2016年10月1日B. 2023年10月1日C. 2014年10月1日D. 2020年10月1日
答案 A 我国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 务。
12. 单项选择题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 项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A. 15B. 30C. 45D. 60
答案 B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 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3. 单项选择题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 270天B. 1年C. 2年D. 3年
答案 D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14.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注销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B.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可向登记机关直接申请注销登记C.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清算组成 员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D.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时,同步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答案 A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选项B错 误。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选项C错误。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 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选项D错误。
15. 单项选择题
企业应当于()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B.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C.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D.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答案 B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6.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营业执照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B.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 营业执照的正本效力高于副本D.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E. 单位或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答案 ABDE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未成立时,两个以上设立股东不承担设立活动产生的连带债务B. 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抽逃出资C. 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D. 公司未成立时,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债务无需任何人承担
答案 C 有限责任公司为1至50名股东,选C。公司未成立,设立活动后果由设立股东承担,两个以上享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及以自己名义行为另依44条区分。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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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单项选择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必须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设立B. 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C. 股东出资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D. 公司未成立时,设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时股东依法承担
答案 A 有限责任公司由1至50名股东设立,A错误。共同制定章程、依法出资及设立未成功的责任承担均有公司法规定。不能仅凭发起人与股东的用词区别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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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B.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C. 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答案 C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0. 单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A. 2人以上50人以下B. 3人以上13人以下C. 1人以上50人以下D. 5人以上19人以下
答案 C 本题考查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立。
21. 单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逾期未出资,经依法催缴且不短于60日的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其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缴出资部分股权的时间是()。
A.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B. 催缴宽限期届满之日C. 公司发出失权通知之日D. 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到达该股东之日
答案 C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失去未缴出资部分股权;不同于股东对失权提诉的收到通知起30日期限。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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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范围是 ()人。
A. 3~13B. 5~19C. 1~50D. 1~200
答案 D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 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3.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采取的出资形式是()。
A. 集体土地所有权B. 劳务C. 管理能力D. 知识产权
答案 D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
24. 单项选择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A. 25%B. 35%C. 50%D. 51%
答案 B 公司法第97条规定一般不少于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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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有()。
A. 知识产权B. 股权C. 债权D. 货币E. 劳务
答案 ABCD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 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6. 多项选择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发起人出资的规定,正确的有()。
A. 必须由50人以下股东设立B. 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应认足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并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所认股款C.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仅由公司自主决定,无需符合法律规定D. 发起人半数以上必须为中国国籍E.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补缴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答案 BE 股份公司发起人为1至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应依法发行筹办。发起人依97、98条认购并足额缴款,107条准用49条第三款补缴赔偿,选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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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时,不必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A. 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C. 修改公司章程D. 变更公司形式
答案 A 一般董事选举属股东会权限,法律不要求三分之二特别多数;BCD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营计划属于董事会职权,不应用作股东会普通决议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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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多项选择题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议事规则,下列决议事项中,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 变更公司形式B. 解聘公司高级经理人员C.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D. 修改公司章程E.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答案 ACD 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 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决议。
29. 多项选择题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章程未设更高表决要求时,以下依法应提交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中,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有()。
A.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B.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C. 变更公司形式D. 公司转让、受让资产E.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答案 ABC 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及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须股份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ABC。上市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另有135条特别规则,不在本题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母为全体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219条允许部分简易合并免经股东会,本题仅比较依法须提交股东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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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公司决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B. 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决议仍可撤销C. 未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决议作出满一年仍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D. 不属于依法可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的情形,却未召开会议即作出决议的,决议不成立E.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决议不成立
答案 ACDE 一般程序瑕疵撤销期限为决议日起60日;未通知股东为知悉起60日且最长决议日起一年。轻微无实质影响瑕疵例外不撤销。D须排除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等合法免开会情形,修订后选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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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 为()。
A. 1人以上B. 2人以上C. 3人以上D. 5人以上
答案 C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
3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 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C.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通过任命产生D.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答案 A A正确。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情形一般可以有。B把附条件要求写成全部股份公司的要求,错误。职工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C错误;董事会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D错误。
33. 单项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次会议。
A. 1B. 2C. 3D. 5
答案 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34. 单项选择题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B.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C.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D. 公司不能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答案 D D错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依章程设置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其成员。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5. 多项选择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 依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B.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以上C.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D. 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应当一人一票E.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 ABDE A、B、D、E正确。依章程设置并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或监事;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三人,一人一票,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担任其成员,C错误。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6. 单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关于已设立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B. 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C. 监事会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D.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答案 C 监事会至少三人,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故C错误。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7.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监事会成员可以少于3人B. 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C. 按照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D.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答案 C C正确。已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小型公司设一名监事不等于一人监事会。职工300人以上且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监事会职工代表例外时,股份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他情形一般可以有;B笼统要求所有股份公司均有,错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D错误。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8. 多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组成。
A. 股东代表B. 董事C. 经理D. 公司职工代表E. 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 AD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39.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中,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上市公司D. 国有独资公司
答案 C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40. 单项选择题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以下()事项决议前,不需经上市公司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A.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B. 解聘财务负责人C.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D. 聘用经理
答案 D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③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特定行为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B.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报告董事 会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C.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5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D.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主动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答案 A A符合《公司法》第135条的一年内金额门槛。关联董事不得就关联事项表决或代理表决;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交股东会审议,B、C错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被动持有的不得行使表决权且应及时处分,D允许主动收购,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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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单项选择题
国有独资公司不需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是()。
A. 公司的合并B. 增加注册资本C. 公司章程的修订D. 聘用经理
答案 D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 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43. 单项选择题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产生。
A.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B. 工会推荐C.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D. 董事会指定
答案 C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故选C。
44.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错误的 是()。
A.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B.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C.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D.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答案 C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选项C符合题意。
45. 单项选择题
以下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内容的是( )。
A.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 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C.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D. 股东股份取得的方式
答案 D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 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③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 日期。
46. 单项选择题
依《公司法》第144条,在符合发行主体限制的前提下,以下哪项不属于依法可发行的类别股()。
A.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B. 未经法律授权的地方行政机关自行创设的其他类别股C.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D.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答案 B 第144条允许差异表决权股、优先或劣后分配股、转让受限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地方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创设新类别;公开发行公司的发行还受该条第二款限制,故B不属于法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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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单项选择题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 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称为()。
A. 取消表决权B. 表决权恢复C. 表决权D. 优先股表决权
答案 B 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 息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 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8. 单项选择题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A. 15%B. 20%C. 25%D. 30%
答案 C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选C。
49. 单项选择题
在已设监事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1%B. 2%C. 3%D. 5%
答案 A 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违法损害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设最低持股比例;股份公司股东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违法损害公司时,应请求董事会起诉;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的公司依法适用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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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单项选择题
公司依《公司法》第89条或第161条规定收购股东股权或股份后,应当在()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
答案 B 第89条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股东回购和第161条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收购后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不能推广到所有回购:第162条减资回购原则上十日注销,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回购另有三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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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多项选择题
按照本章对股东权利内容的三个一级类别划分,股东权利可分为()。
A. 管理权B. 资产收益权C. 经营权D. 诉讼权E. 被选举权
答案 ABD 按本章一级分类,股东权利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故选A、B、D。选举及被选举等具体权能不与这三个一级类别并列;不能据本题否认股东依法享有具体管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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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多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股东资产收益权范畴的有()。具体享有范围依法律、章程及合法决议确定。
A. 表决权B.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C. 知情权D. 新股优先认购权E.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答案 BDE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依法享有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属于资产收益权,选B、D、E。表决权和知情权属于管理权。普通股东不当然享有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股份公司股东原则上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会另有合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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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多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包括( )。
A.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B.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C. 公司合并、分立D.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先与公司就收购价格进行商议E.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 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答案 ABCE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相应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在以下情形可请求公司合理价回购: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因此A、B、C、E正确。D不是产生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体情形。
54.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复制公司股东名册B.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C.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的,股东可以起诉D.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E.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
答案 ABC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等符合规定的材料,选项D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 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选项E错误。
55. 多项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A.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B.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C.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厂长或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五年内一律不得任职D.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E.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答案 ABDE A、B、D、E符合第178条。特定犯罪的任职限制有执行期满五年或缓刑考验期满二年的期限,并非曾受刑罚即终身禁止。对破产负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任职,C写五年错误。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56. 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下列人员中,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有()。
A. 未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职工B. 董事C. 高级管理人员D. 监事E. 仅出资、未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普通股东
答案 BCD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故B、C、D正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不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这些义务;E明确为仅出资的普通股东,不属该例外。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57. 多项选择题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违反忠实 义务的()进行了特别规定。
A. 自我交易行为B.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C. 个人征信D. 禁止竞业行为E. 表决权
答案 ABD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违反忠实义务的 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包括自我交易行为、窃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和禁止竞业行为。
58. 多项选择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A. 无民事行为能力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D. 曾受治安拘留处罚E. 因《公司法》第178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特定犯罪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答案 ABCE A、B为欠缺相应行为能力;C为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E为法定特定犯罪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两年,均不得任职。曾受治安拘留不属于该条列举的当然任职禁止情形,D不选。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59.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说法,正确的 有()。
A. 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B. 董事从事自我交易行为时,须向董事会报告但无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C. 董事会对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D. 董事会对涉及禁止竞业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的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E.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答案 ACDE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选项A正确。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选项B错误。董事会对涉及自我交易行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禁止竞业行为的事项 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人表决权总数,选项C、D正确。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从事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与公司竞业的 行为,其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选项E正确。
60. 单项选择题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同一类别股份的发行,遵循()的基本原则。
A. 同股不同权B. 类别股C. 优先权与普通权对等D. 同股同权
答案 D 同类别每一股份应有同等权利,即本题的同股同权。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不能把这一原则理解为所有类别股份的权利必须完全一致。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61. 单项选择题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A. 1/4B. 1/3C. 1/2D. 2/3
答案 C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62. 单项选择题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权 ()决定发行新股。
A. 董事会B. 经理会C. 监事会D. 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 A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
63. 单项选择题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 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
A. 30%B. 50%C. 60%D. 10%
答案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 的股份。
64. 单项选择题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不得转让。
A. 3个月内B. 半年内C. 1年内D. 2年内
答案 C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65. 单项选择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A. 10%B. 20%C. 25%D. 1/3
答案 C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6. 单项选择题
为公司利益,经《公司法》第163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其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A. 5%B. 10%C. 20%D. 25%
答案 B 第163条原则上禁止公司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为公司利益并履行该条第二款决议程序的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还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67. 多项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决定发行新股时,下列属于《公司法》第151条明确列示、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有()。
A. 新股种类及数额B. 新股发行价格C.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D.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E. 新股的发行范围
答案 ABCD 第151条列示新股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的新股种类和数额;发行无面额股的,还包括发行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A、B、C、D属于列示事项,E不是该条独立列示项目。依第152、153条授权董事会发行的,另适用授权规则。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68.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C.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D.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E.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答案 ACDE 第162条允许六类股份收购: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异议股东因公司合并、分立请求收购;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故A、C、D、E正确。第五项并不以发行人为上市公司为必要条件。
69.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的情形有()。
A. 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B.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C. 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D.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E.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答案 BCDE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以及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回购,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三年内转让或注销,故B、C、D、E正确。可转债用途并不限于上市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取得的股份原则上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不适用本题10%条款。
70. 单项选择题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属于()。
A. 吸收合并B. 新设合并C. 新设分立D. 派生分立
答案 A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71. 单项选择题
公司与其持股()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
A. 51%B. 75%C. 80%D. 90%
答案 D 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72. 单项选择题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此 种情形称 ()。
A. 派生分立B. 新设分立C. 新设合并D. 吸收合并
答案 B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 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 原公司解散。
73. 单项选择题
在不存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约定的特别安排时,关于公司增资的一般规则,正确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B.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C.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可不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D.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可不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 B 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同等条件下原则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全体股东可另作约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原则无优先认购权,但章程或股东会可允许,故本题通常情形选B。两种公司新增认缴和认购仍应依设立时缴纳出资、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C、D错误。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74.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义务人是()。
A. 董事B. 破产管理人C. 全体股东D. 清算组
答案 A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75. 多项选择题
公司出现一定情形时可以解散,这些情形包括()。
A.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 股东会决议解散C.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D. 因公司分立需要解散E.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 ABCD 公司解散的情形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76. 多项选择题
公司解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有()。
A.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B. 依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C. 清缴所欠税款D. 代表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新经营业务E. 清理债权、债务
答案 ABCE 清算组依法清理财产、编制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算有关未了业务及剩余财产,并代表公司诉讼。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新经营活动。通知及公告分别按法定程序履行,不是任意二选一,故A、B、C、E正确。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77. 多项选择题
根据2026年适用的《公司法》及《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对符合办法适用条件、依法完成公告及异议处理等程序的公司,关于强制注销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以强制注销B. 公司被责令关闭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以强制注销C. 强制注销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D. 按现行实施办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期限为20日E. 公司强制注销后,原股东的责任不受影响
答案 ABCE 《公司法》第241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注销,公告的法律最低门槛为不少于60日。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进一步明确公告期限为90日,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依办法办理决定等程序。因此2026年执行该办法应适用90日,不能仅以60日概括,更不是20日。强制注销不影响原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A、B、C、E正确。注销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该办法,满三年不等于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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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览

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12页教材1个 ★★★6个 ★★1个 ★21道章节题约 88 分钟教材印刷页 349-360
考点一 劳动合同法概述★★
考点二 劳动合同的类型★★★
考点三 劳动合同的订立★★
考点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
考点五 劳动合同的终止★★
考点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考点七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考点八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教材 P349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并于 2012 年进行修正。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③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教材 P350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4. 劳动合同的无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1.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存在过错。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包括:①在

教材 P351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无过错的合同解除条件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按照第②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1)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

教材 P352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经 2009 年和 2013 年两次修正。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主体,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体现在以立法方式明确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方式的权利;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 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 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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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 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这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 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 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 质量担保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 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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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7 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0. 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 7 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1. 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2. 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 信息说明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4.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四)消费争议解决

1.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消费索赔的规则。

(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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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8)虚假广告的情形。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侵害消费者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③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④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⑦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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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3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 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⑦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上述情形的,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 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 2017 年和 2025 年修订、2019 年修正。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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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属于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②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③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当事人主张经营者从事虚假宣传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害。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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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①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②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③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5.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 万元。

6. 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8. 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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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9.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执法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③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④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⑤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第④项、第⑤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须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从事混淆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 500 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针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7章 其他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考点必背内容
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固定期限(约定了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没有确定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干完某项工作就到期);三种都要「协商一致」才能订
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三情形口诀「10 年、10 加 10、2 次」:①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②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重签时,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退休不足 10 年;③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单位没有法定解除权,续订的。前提: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且没主动要求签固定期限
视为无固定期限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签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黄 ★★ 重点

考点必背内容
劳动合同法概念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 年通过,2012 年修正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执行」
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口诀「合公平协诚」)
必备条款 9 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约定的其他事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这些不是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无效三情形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②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概念合同期满之前,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的,要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过错单位可解除 6 情形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或拒不改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无过错单位解除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二选一)后可解除
经济性裁员门槛裁减 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职工总数 10% 以上;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单位不得解除 6 情形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做离岗前体检或疑似职业病观察期;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其他。只挡「无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预告解除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
劳动者即时解除单位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
劳动合同终止概念出现法定情形时合同效力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只有法定终止,不能约定终止
法定终止 6 情形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单位被宣告破产;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其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国家为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通过,2009、2013 两次修正
消费者的定义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保法适用范围 3 方面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应遵守本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
消费者 10 项权利口诀「安知选公偿,结教尊信督」:安全保障、知悉真情(了解权)、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求偿、依法结社、求教获知(受教育权)、维护尊严、个人信息、监督批评
经营者 14 项义务依法履行、接受监督、安全保障、召回、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标记、出具凭证单据、质量担保、三包、无理由退货、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不侵犯人身权、信息说明、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争议 5 途径和解(与经营者协商)、调解(消协或其他调解组织)、投诉(行政部门)、仲裁(有仲裁协议)、诉讼(法院)
索赔 8 原则向销售者索赔;缺陷致损可选销售者或生产者;向服务者索赔;企业分立合并找承受权利义务的企业;用他人执照可找执照持有人;展销会租赁柜台结束后可找举办者出租者;网络平台给不出销售者真实信息可找平台;虚假广告可找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给不出经营者信息要赔
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加误工收入;致残再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致死再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要精神损害赔偿
预收款应按约定提供;没按约定的,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或退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欺诈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 = 价款或费用的 3 倍,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明知缺陷致死或健康严重损害,可要所受损失 2 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付不起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绿 ★ 会考数字和分类

考点必背内容
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 =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 9 种行为口诀「混贿虚密奖,诋网卷大」: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内卷式竞争、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项调查措施进场检查;询问;查询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财物;查银行账户。后两项要设区的市级以上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
法律责任三方面民事(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赔)、行政(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刑事(构成犯罪追究)

数字与公式清单

  • 《劳动合同法》2007 年通过,2012 年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通过,2009 年和 2013 年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通过,2017 年和 2025 年修订,2019 年修正
  • 无固定期限合同三情形:连续工作满 10 年;满 10 年且距退休不足 10 年;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合同
  • 用工满 1 年不签书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建立劳动关系后 1 个月内必须签书面合同
  • 试用期上限:合同 3 个月到 1 年不超过 1 个月;1 年到 3 年不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不满 3 个月或任务期限合同不得约定;同一单位同一人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 80% 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 2 年,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多付 1 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 10% 以上,提前 30 日说明;裁员后 6 个月内重新招人要优先招被裁的
  • 不得解除: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
  • 劳动者预告解除:提前 30 日书面;试用期提前 3 日
  •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 7 日内;三包无约定 7 日内退货;退货款 7 日内返还;行政部门处理投诉 7 个工作日;耐用商品 6 个月内瑕疵由经营者举证
  • 欺诈赔偿 3 倍,最低 500 元;明知缺陷致死或健康严重损害 2 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 行政罚款: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无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下
  • 有奖销售最高奖不超过 5 万元;混淆和侵犯商业秘密损失难以确定时 500 万元以下赔偿;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按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赔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7章 其他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三部保护「弱的一方」的法律拼在一起:劳动合同法保护打工人(怎么签合同、怎么解除、怎么终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买东西的人(10 项权利、经营者 14 项义务、出了事找谁赔、赔多少),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老老实实做生意的人(9 种不正当手段不能用、谁来查、怎么罚)。本章是全书最后一章,考点全是「记分类、记数字」,没有计算。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劳动合同法概述★★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企业类单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执行」单选(适用范围字眼)
考点二 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三情形「10 年、10 加 10、2 次」;用工满 1 年不签书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单选、多选(高频,年年考)
考点三 劳动合同的订立★★五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必备条款 9 条;试用期等是约定事项;无效三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责排权、违反强制性规定)多选(必备条款和约定事项的区分)
考点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解除;劳动者有错单位立刻解除(6 情形);无错要提前 30 日书面或多付 1 个月工资;裁员门槛 20 人或 10%;不得解除 6 情形;劳动者预告解除 30 日、试用期 3 日;被强迫劳动或强令冒险可立即走单选、多选(数字和情形归类)
考点五 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6 情形:期满、领养老金、死亡失踪、单位破产、单位吊照关闭撤销解散、其他单选、多选
考点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 = 生活消费的自然人,农民买农资参照执行;10 项权利「安知选公偿,结教尊信督」;经营者 14 项义务;争议 5 途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索赔 8 原则多选(权利、途径、索赔对象)
考点七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人身伤害赔三层;侵害人格尊严五连(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预收款退款加利息;欺诈退一赔三最低 500 元;行政罚款违法所得 1 到 10 倍或 50 万以下单选(数字)、多选
考点八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9 种行为「混贿虚密奖,诋网卷大」;执法机构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 项调查措施;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单选、多选(行为分类)

易错坑

  1. 「连续工作满 10 年」是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是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两组数字别互换。
  2. 用工满 1 个月不签书面合同只是违法要付双倍工资,用工满 1 年不签才「视为无固定期限」。
  3. 不得解除的六情形只挡「无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有过错(比如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照样可以解除。
  4. 终止只能法定,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无效;解除是「到期前提前散」,终止是「法定情形出现自动散」。
  5. 欺诈是「增加赔偿」价款的 3 倍(退一赔三),最低 500 元;明知缺陷致死或健康严重损害才是「损失 2 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网络购物先找销售者,平台给不出销售者真实信息才找平台。

和前后章的关系

本章是法律部分(第 33 到 37 章)的收尾,前面第 34 章物权法、第 35 章合同法、第 36 章公司法讲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怎么做生意」,本章三部法讲的是「弱势一方要额外保护」: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都是市场秩序的补丁,可以和第 6 章「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里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用法律手段干预连起来记。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其他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一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
并于 2012 年进行修正。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 二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国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_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
有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
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臻,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并

35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加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
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
业危害防护; 9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
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
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 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
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4 荔动合同的无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D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
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四 )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

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
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 )和劳动者存在过错。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包括: 四在

第三十蕊章“其他法律制度 357,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狂
表,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轩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

(2 ) 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须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国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
数 10%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中依照企业破
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加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
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 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
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
劳动者无过错的合同解除条件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鲜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
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 5 年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按照第@)项规定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 )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置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中劳
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

“352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国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
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经 2009 年和 2013 年两次修
正。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 .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 .电子
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主体,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 .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消费者为
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图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
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 二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体现在以立法方式明确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以
下几方面内容。

  1. 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

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1.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四个方

面: 中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 .方式的
权利;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图消费
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1. 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证、价

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 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

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 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1. 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亭有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353,

9.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
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
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 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

监督批评的权利,这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消费考有权检举 ,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提出批评 ,建议。

( 三 )经营者的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恪守社会公德,
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得强制交易。

  1. 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

者的监督。

  1.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

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
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思宾馆、商场、
餐馆.银行,机场.车站 港口 .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 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 销
毁 ,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

  1.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

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1.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

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 出具会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

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1. 质量担保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
已经知道其存在甫疫,且存在该瑕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 .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 `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
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6个月内发现玫症,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
关正疯的举证责任。

  1. 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

“354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 .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
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 7 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进行退货 .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 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 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

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 ,期刊。其他根
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的商品价款。退回调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 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
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
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 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

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 信息说明义务。采用网络 .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

提供证券保险 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
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 .民
事责任等信息。

  1.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的

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
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 .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
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汇
露`雪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四 ) 消费争议解决

  1.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
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
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
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的
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消费索赔的规则。

(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355,

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 )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
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 )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

(4)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因原企业分立 .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 ) 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
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
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8 )虚假广告的情形。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
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巴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
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设计制作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
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
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五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侵害消费者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

全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9)不
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不符合商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
质量状况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和销售的商品数量不
足的;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
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 356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
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
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亲,并赔偿损失。

经营考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
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
理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3 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法律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
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 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

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
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要求的;
@在商品中挫杂、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国家
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国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三址,自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
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
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补足商品数
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侵害消费者人格
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四法律 .法规规
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上述情形的,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 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党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 2017 年和 2025 年修订.2019 年修正。广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357,

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觉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商标法 .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领域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生产 ,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
则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

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入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
等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新媒体账号名称 \应用程序
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
称`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 )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属于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
涌行为。

  1.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

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
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
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1.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 ,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

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
虚假交易 .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
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
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由其他足以引人
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 发生误解的事
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当事人主张经营
者从事虚假宣传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

  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358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
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
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
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以盗窃 ,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 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第GD项
至第细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
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
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
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有证据表
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上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CD有
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有其他证据表
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1.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四所设奖的种类 .兑奖条

件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
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
让内定人员中奖等坎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 万元。

  1. 诉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息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1.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 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
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未
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DB)误
导 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 .撮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
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
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
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
则 ,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 ,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8.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

:
总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359,

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1.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 .技术、交易渠道、

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 方式,条件和违约
责任等交易条件 ,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 .工程.服务等账款。

(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执法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中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
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
的协议 ,账短.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轩查封 .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关的财物; @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
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并经批准。采取第@@项.第@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四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须承担民事 .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
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
法确定数额的 工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从事混活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 500 万元
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针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60-371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83-292页(书内第275-284页)。反不正当竞争部分按教材所载2025年修订口径整理。

一句话先懂

本章三条线:劳动合同保护劳动关系,消费者权益法纠正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力量不对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零基础解释

  1. 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不以合同签字日代替用工日。
  2. 书面合同:已用工未同时签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满1年仍未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试用期: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4. 解除:劳动者一般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过错解除通常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法定即时解除和禁止解除情形要单独判断。
  5. 消费者权利:安全、知情、选择、公平交易、求偿、结社、获知、尊严、个人信息、监督批评。
  6. 无理由退货: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原则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退,但定作、鲜活易腐、已下载或拆封数字商品、报刊等除外。
  7. 不正当竞争:重点识别行为方式,不只看经营者怎样命名。教材列举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内卷式”竞争、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等。

必背清单

  • 应订无固定期限的典型情形:连续工作满10年;特定改制情形下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符合法定续订条件;用工满1年未签书面合同视为订立。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竞业限制对象限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期限不得超过2年。
  • 经济性裁员门槛: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须履行提前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
  • 消费争议五途径: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后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经营者违法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易混点

  • 无固定期限不是“永远不能解除”,法定解除、终止条件出现仍可结束。
  • 劳动关系从用工日起建立,即使合同提前签订也一样。
  •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只约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 七日无理由退货与质量不合格退换不同:前者可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商品例外;后者是质量责任。
  • 商业秘密须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前者误导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商品;后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记忆口诀

  • 试用期:“三月起步一,满一不到三用二,三年以上最多六”。
  • 消费十权:“安知选平求,结教尊信监”。
  • 争议五路:“协、调、投、仲、诉”。
  • 不正当竞争:“混贿虚密奖,诋网平台强企”。

自测题

  1. 判断:劳动关系一律自书面劳动合同签字之日起建立。

答案:错。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 单选:2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B。 1年以上不满3年的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1. 判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的“铁饭碗”。

答案:错。 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符合法定条件仍可解除或终止。

  1. 多选:通常不适用网络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的有( )。A消费者定作商品 B鲜活易腐商品 C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 D交付的报纸期刊 E普通未拆封日用品

答案:ABCD。 普通未拆封日用品原则上适用无理由退货,仍需结合商品性质。

  1. 单选:经营者捏造竞争对手产品存在严重质量事故并传播,属于( )。A混淆 B商业贿赂 C诋毁商誉 D正当比较

答案:C。 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1. 判断:商业秘密只要具有商业价值即可,不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答案:错。 还须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1. 简答:消费者发生争议的五种法定解决途径是什么?

答案: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且未提出固定期限合同要求时,下列哪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B.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C.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15年的D.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0年的
答案 C 应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包括:连续工作满10年;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时,连续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无第39条及第40条第一、二项情形而续订。均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续订且未要求固定期限为前提。C写5年和不足15年,不符合该条件。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2. 多项选择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有()。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B.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高级管理人员的C.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D.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E.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3年考核成绩优秀的
答案 ACD A连续满10年、C初次实行或国企改制且满足10年工龄及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D连续两次固定期限且符合无固定期限续订条件,均成立。高管职位和考核优秀本身不是法定转换条件,B、E不选。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8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且未提出固定期限要求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C.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第39条及第40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或同意续订且未要求固定期限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D. 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签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E.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 BCD B、C为第14条附完整条件的强制订立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固定期限的,可以按其意愿订立,D正确。8年工龄本身不产生10年规则的强制效果;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是独立类型,不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A、E错误。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4. 单项选择题
劳动合同包括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下列劳动合同事项中,属于选择 性条款的是()。
A. 劳动报酬B. 试用期条款C. 劳动合同期限D. 工作时间
答案 B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条款。选项A、C、D 都属于必要条款。
5.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A. 1年B. 6个月C. 2个月D. 1个月
答案 B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6. 单项选择题
正式员工采取预告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用人单位。
A. 3B. 10C. 30D. 60
答案 C 本题考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多项选择题
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列示的劳动合同订立原则的有()。
A. 合法原则B. 公平原则C. 平等自愿原则D. 诚信原则E. 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 ABCD 第3条明确列示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本题A、B、C、D在该列示范围,E未在该条单独列示;不选E不表示劳动合同可以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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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列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 款的有()。
A.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B. 劳动报酬C. 试用期D. 社会保险E. 劳动合同期限
答案 ABDE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 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 多项选择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仅依据下列所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C. 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D.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答案 ABD A试用不符录用条件、B刑事责任、D因劳动者欺诈胁迫等导致无效,均属于第39条过错性解除。C工伤丧失劳动能力、E工龄及退休保护本身不是解除理由,第42条禁止依第40、41条解除;但并不排除双方合法协商解除或另有第39条事由时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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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单项选择题
按照本章关于个人生活消费主体的通常定义,消费者是指()。
A.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B. 从事消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C. 为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经营者D. 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答案 D 本章通常定义指为个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D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以生活消费为适用基础,第62条另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适用;本题不是对所有特殊适用情形的穷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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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说 法,错误的是( )。
A.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B. 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绝对的知情权C. 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D.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答案 B 本题考查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B.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C.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D.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试用的权利
答案 D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①自主 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方式的权利;③自 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消费者在自主选 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13.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说 法,错误的是()。
A. 经营者对一切商品都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义务B.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C. 经营者承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D. 经营者依法承担“三包”义务
答案 A A错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原则适用收货起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依商品性质并经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且退货商品须完好。真实信息、人格保护和依法承担退换修义务均为经营者义务。
14.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 绝的情况下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属于经营者的()的义务。
A.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B. 消费者安全保障C. 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D. 消费者信息保护
答案 D 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相关规 定,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其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 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15. 单项选择题
消费者李某从甲商场购买乙厂生产的电饭煲,在正常使用时因电饭煲存在产品缺陷发生爆炸,造成李某及家人烫伤。关于李某主张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只能向乙厂要求赔偿B. 李某只能向甲商场要求赔偿C. 李某可以向甲商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厂要求赔偿D. 李某只能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决定索赔事项
答案 C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均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故C正确;销售者与生产者赔偿后按责任归属相互追偿。消费者协会不享有排他的索赔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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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单项选择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 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责任。
A. 连带B. 补充C. 替代D. 按份
答案 A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17. 多项选择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
A.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B.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C.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D. 向税务机关举报E.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ABCE 消费者如果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 部门投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单项选择题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下列不属于商业贿赂或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是()。
A. 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合法折扣,双方均如实入账B. 为谋取交易机会,账外向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采购的中间人秘密输送财物C. 为谋取竞争优势,账外向交易相对方采购工作人员秘密支付回扣D.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采购的单位,秘密收受供应商为谋取交易机会而支付的回扣
答案 A 明示合法折扣、双方如实入账不属于本题商业贿赂,A正确。B、C、D明确收受人为相对方工作人员或受托经办单位/个人,并有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目的,属于第8条禁止行为。不能仅以账外记账形式代替全部实体构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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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单项选择题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
A. 商业混淆行为B. 虚假宣传行为C. 商业贿赂行为D. 诋毁商誉行为
答案 B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 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 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 单项选择题
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是()。
A. 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B. 采用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C. 所设奖的兑奖条件不明确,影响兑奖D.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为10000元
答案 D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 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②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 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③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 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④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21.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有()。
A. 甲企业通过正常价格竞争争取客户,以低于市场平均价但不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B. 乙厂擅自在饮料包装上使用与有一定影响的‘雪碧’名称近似的‘雷碧’,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特定联系C. 小李跳槽时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授权将甲公司依法构成商业秘密的产品配方提供给新公司使用D. 丁商场按事先明确公布的规则真实开展抽奖销售,不存在内定中奖等欺诈,最高奖为价值1000元的购物券E. 戊企业明示向合法中间人支付每台空调4%的佣金,支付方和接受方均如实入账
答案 BC B具备有一定影响标识和足以使消费者误认的混淆条件;C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故选B、C。A不低于成本的正常价格竞争不因低于市场平均价而违法;2025年新增平台低价条款另要求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按其定价规则低于成本销售并扰乱秩序。D规则明确且无欺诈,最高奖1000元不超过5万元;E合法中介服务采用明示佣金且双方如实入账,不属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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