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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证券泛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用于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狭义的证券一般指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
证券公司又称投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主要在资本市场从事与股票、债券等证券相关联的金融服务活动(如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及相关的金融创新和服务等活动),是为资金盈余者和赤字者双方或者投融资双方提供金融服务的直接融资类金融服务机构。
二、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从本质上来讲,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都是资金盈余者与资金赤字者之间的中介,都致力于解决经济活动中最终资金盈余者和资金赤字者的跨期资源配置矛盾。但是,作为直接金融机构代表的证券公司和作为间接金融机构代表的商业银行存在经营机制上的根本区别。
证券公司作为直接融资的中介,一般不作为资金转移的载体,仅充当中介人角色,帮助融资方寻找投资方或向投资方介绍适当的融资工具。证券公司在完成这种中介作用后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服务费。涉及融资双方的财产权利义务由融资方和投资方各自享有并承担。证券公司经营机制如图 5-1 所示。
(图 5-1 证券公司经营机制:融资者(资金赤字者)与证券公司(直接金融机构)之间、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资金盈余者)之间,股票或债券向右流,资金向左流,见教材扫描件)
商业银行作为间接融资中介,同时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双重身份。对于存款人来说,商业银行是资金需求者,存款人是资金供给者;对于借款人来说,商业银行是资金供给者,借款人是资金需求者。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并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分别与最终资金盈余者和资金赤字者之间形成债务关系。社会最终资金盈余者和资金赤字者之间通过两次金融合约完成资金融通过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如图 5-2 所示。
(图 5-2 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融资者(资金赤字者)与商业银行(间接金融机构)之间是贷款合约,商业银行与投资者(资金盈余者)之间是商业银行存款凭证,资金反向流动,见教材扫描件)
三、证券公司的功能
作为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类金融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有四个基本功能:资金供求媒介、构造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集中。
(一)资金供求媒介
证券公司通过以下四个中介作用发挥其资金供求媒介功能。
(1)期限中介。证券公司通过对各种不同期限的资金进行期限转换,实现了短期和长期资金之间的中介作用。期限转换使得资金运用灵活机动,化解了资金期限被锁定的风险。
(2)风险中介。证券公司不仅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资金融通渠道,而且通过多样化的组合投资为投资者降低了投资风险;同时,为融资者提供资金需求、融资成本等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证券承销等降低融资者的风险。
(3)信息中介。证券公司是各种金融信息交汇的场所,有能力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聘请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信息加工成本。
(4)流动性中介。证券公司为金融市场的交易者提供了流动性。当持有股票的客户需要现金时,充当做市商的证券公司可以购进客户持有的股票,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在保证金交易中,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二)构造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等构成,既是证券发行、流通、交易的市场,又是资金供求的中心。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市场,又称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没有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已发行有价证券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一般是有组织、有规则、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在发行市场中,证券公司以承销商身份,通过咨询、信息披露、定价和证券销售等参与构建证券发行市场。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先后历经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个阶段。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全面明确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法律地位。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标志着证券发行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证券公司扮演着证券经纪商、做市商和自营商三重角色。①证券公司以经纪商的身份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提高了交易效率,使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②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完成后,为了提高证券的流通性,常常以做市商的身份买卖证券,以维持证券上市流通后的价格稳定。③证券公司以自营商和做市商的身份活跃于交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从而起到活跃并稳定交易市场的作用。
(三)优化资源配置
证券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和整体效益。
(1)在一级市场中,证券公司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向投资者进行宣传介绍,同时设计证券发行方式与价格区间。证券发行以后,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形成投资者认可的市场价格。社会经济资源依照这种价格信号进行配置,促进效益高的部门获得更快的发展。
(2)证券公司的兼并收购业务促进社会资本优化配置。通过企业并购,低效率配置的存量资本调整到效率更高的优势企业,或者通过资产重组发挥更高效能。
(3)证券公司通过股票承销,推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进而强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四)促进产业集中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必然会导致产业的集中和垄断,而产业的集中和垄断又反过来促进生产社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在资本市场出现之前,产业集中是通过企业自身成长的内在动力以及企业之间的优胜劣汰来进行的。在资本市场出现之后,资本市场通过提供更为广泛、及时的信息,引导资金更多地流向效率较高的企业,有利于促进产业集中。
四、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一)内部控制管理原则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1)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2)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3)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4)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
(二)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2)证券公司应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
(3)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
(4)证券公司应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运作。
(5)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①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防线;②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③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6)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7)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
(8)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管理、研究咨询以及创新业务等制订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
为发行新证券提供建议、承销新证券以及为并购提供建议和融资,是证券公司的三项传统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开发新的金融证券和投资策略、发布研究报告、提供投资建议、自营交易和做市等,已成为证券公司业务的重要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一)业务简介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我国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证券经纪业务包括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开户流程如下:①投资者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③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账户等。
开户只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在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同时证券公司受理委托)之后,二者才建立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
(二)主要业务规则
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其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基本行为规范等。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登记编号等信息。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一)业务简介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①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③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④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基本形式。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
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立场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的原则;而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价值进行研究分析。②服务方式与内容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根据与客户的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工作建议;而证券研究报告一般针对不特定客户发布,关注证券定价而不关注买卖时机。③服务对象不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主要服务于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者。
(二)主要业务规则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应当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①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②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③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④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⑤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⑥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载明以下要素:①“证券研究报告”字样;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③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④证券分析师姓名及其登记编码;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⑥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⑦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一)业务简介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包括:①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③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④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⑤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⑥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等等。
企业并购通常被称为兼并与收购。在狭义上,企业兼并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业将企业产权有偿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同时取消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经济行为。企业收购是指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只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两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实际业务中,兼并与收购统称为“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从广义看,并购实际上是通过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一切有关资本经营和资产重组的代称,主要有扩张、售出、公司控制、所有权结构变更等。
企业并购涉及并购价格的确定、并购方案的设计、条件谈判、协议执行以及配套的融资安排、重组规划等问题,须依靠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专家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前期调查、项目评估、方案设计、条件谈判、重组规划等工作。证券公司参与这项工作需要有良好的业务能力,一般包括:①良好的产业分析能力;②强大的金融产品配销能力;③敏锐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动向研判能力;④丰富的金融知识和应变能力;⑤设计及执行投资计划能力;⑥专业的会计、税务与法律方面的知识等。
(二)主要业务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满足净资本等规定,且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 5 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参加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并满足最近 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等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定 2 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 1 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一)业务简介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包销或者代销方式。①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②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二)主要业务规则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等情况,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二家。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十五人,其中最近三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十人,保荐代表人不少于四人。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证券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得直接定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在四亿股(份)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十家;公开发行证券数量超过四亿股(份)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二十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战略配售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五、融资融券业务
(一)业务简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被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二)主要业务规则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入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③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④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⑤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⑥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⑦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⑧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⑨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等等。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有关事项。
六、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证券做市交易业务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业务。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不断向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在所报价位上接受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在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不需要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作为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证券的流动性,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和平衡。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探索和运用始于债券市场,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逐渐应用到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领域。2022 年 7 月,做市商制度被引入科创板,由符合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为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报价,提升了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
七、证券自营业务
(一)业务简介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证券,以获取投资收益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在自营活动中,证券公司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二)主要业务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如下:①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②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③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④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 80% 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②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 100% 比例扣减净资本。③证券公司应当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交易规模的 5% 计算风险资本准备(5% 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证券公司应当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交易规模的 20% 计算风险资本准备。④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 15% 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 5% 计算。
八、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业务简介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表外业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表现形式为其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二)主要业务规则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主要适用《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主要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规章文件。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证券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②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③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④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⑤为本人或他人违规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提供便利;⑥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⑦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⑧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⑨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⑩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⑪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业务形式上,证券公司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
(三)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资产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2)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4)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5)第(1)至(3)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
(6)第(4)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其中第(1)至(4)项为标准化资产,第(5)、(6)项为非标准化资产。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业务;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九、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介绍经纪商制度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对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资
格条件、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日前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②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③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④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 5 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 2 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业务人员;⑤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⑥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中间介绍业务的范围;②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③中间介绍业务对接规则;④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⑤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⑥违约责任;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对二级管理子公司的持股或出资比例应当不少于 35%,且拥有不得低于合作方的管理控制权。
私募基金子公司、二级管理子公司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不得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二)另类投资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应当由证券公司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另类子公司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等融资或者担保,不得为关联方违规融资或担保提供便利,以及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①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或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管理;②开展财务顾问业务;③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④下设任何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⑤投资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⑥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⑦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⑧为他人从事场外配资活动或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⑨从事或参与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委贷业务、股票质押业务、固定收益类信托夹层投资等通道类业务;⑩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由选定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并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股票、债券等分散化组合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投资者所购买的基金份额进行分配。
与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为投资对象;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进行证
券投资。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属于集合理财业务。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使中小投资者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2.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为降低投资风险,基金往往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运作。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数量众多的金融资产分散投资风险,而基金通常会购买一系列股票、债券等资产,从而起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
3.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其他盈余归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基金合同及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管理费,一般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4. 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基金监管机构一般对基金业实行严格监管,强制基金进行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净值、投资方向、费率水平等。
5. 独立托管,相互制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能够为投资者利益提供重要保障。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根据组织形式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1. 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成立的基金。契约型基金并不需要设立公司组织。这种基金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开立独立的账户,并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处分及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2.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本身为一家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资金,将所筹集资金用于分散性的证券投资,并向投资者定期派发股票和红利。这种公司通常被称为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类似之处,主要的不同是投资公司的业务往往集中于证券投资领域。公司型基金包括以下四个主要当事人:①投资者;②投资公司;③基金管理人;④基金托管人。其中,投资者因购买基金份额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运作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财产。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与公司型基金相类似的合伙型基金,即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
3. 两者区别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主体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尽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表达意见,但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会相比,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投资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3)基金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二)根据运作方式分类
根据运作方式,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1.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期内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也可以相应地追加卖出或者发行份额,基金份额与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存续期限也不固定的一种基金类型。开放式基金追加发行基金份额,以及投资者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不以面值计价,而以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2. 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基金发行前就已经确定基金资本总额、发行数量和存续期限,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本总额以及发行数量都保持固定不变的基金类型。封闭式基金份额不能被追加认购或者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收益以股利、利息和可实现的资本利得等形式支付给投资者。
3. 两者区别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而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无期限的。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应在 5 年以上。
(2)份额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3)交易场所不同。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在完成募集后,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份额,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成。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需求旺盛时,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超过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溢价交易现象;反之,会出现折价交易现象。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5)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业绩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业绩不尽如人意,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通常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好,通常会吸引新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业绩差,开放式基金则会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根据投资对象分类
1. 股票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 80% 以上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1)股票基金与股票的差异。股票基金以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为目标,比较适合长期投资。股票基金与股票的差异如下。①股票价格在每一交易日内始终处于变动之中;股票基金每天计算一次净值,因此每一交易日股票基金只有一个价格。②股票价格会受到投资者买卖股票数量多少的影响,而股票基金份额的净值主要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格表现,一般不会直接受到投资者申购、赎回数量的影响。③单一股票的投资风险较为集中,投资风险较大;股票基金由于分散投资,投资风险低于单一股票的投资风险。
(2)股票基金的投资风险。股票基金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以及管理运作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称不可分散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加以分散,因此又称可分散风险。管理运作风险是指基于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行为而导致的风险,如基金经理不适当地对某一行业或个股的集中投资给基金带来的风险。股票基金通过分散投资可以大大降低个股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回避系统性风险,而管理运作风险则因基金而异。
2. 债券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 80% 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1)债券基金与债券的差异。债券基金对追求稳定收入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属于收益、风险适中的投资工具。债券基金与债券的区别如下。①债券基金的收益不如债券的利息固定。投资者购买固定利率性质的债券,在购买后会定期得到固定的利息收入,并可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金。债券基金作为不同债券的组合,尽管也会定期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但债券基金分配的收益有升有降,不如债券的利息固定。②债券基金没有确定的到期日。与一般债券会有一个确定的到期日不同,债券基金一般没有确定的到期日。③债券基金的收益率比买入并持有到期的单个债券的收益率更难以预测。债券的收益率可以根据购买价格、现金流以及到期收回的本金等因素计算。但债券基金由一组不同的债券组成,收益率较难计算和预测。④投资风险不同。单一债券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所承担的利率风险会下降。债券基金没有固定到期日,所承担的利率风险将取决于所持有的债券的平均剩余期限。单一债券的信用风险比较集中,而债券基金通过分散投资可以有效降低投资单一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2)债券基金的投资风险。债券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以及管理运作风险。①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且呈反方向变动。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大部分债券的价格会下降;当市场利率降低时,债券的价格通常会上升。通常,债券的剩余期限越长,债券价格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就越大。与此类似,债券基金的净值会受到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债券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越长,其利率风险越高。②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没有能力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风险。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该债券就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如果某债券的信用等级下降,将会导致该债券的价格下跌,持有这种债券的基金资产净值也会随之下降。③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会吞噬固定收益所形成的购买力,因此债券基金的投资者不能忽视这种风险。④管理运作风险。与股票基金一样,债券基金的收益表现也受到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投资管理能力的影响。
3. 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重要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特点,但长期收益率较低,并不适合长期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会面临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运作风险等。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①现金;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③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①股票;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③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④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 混合基金
混合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散投资的工具。
混合基金尽管会同时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但常常会依据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而进行股票与债券的不同配比。通常可以依据资产配置的不同将混合基金分为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股债平衡型基金、灵活配置型基金等。
混合基金的投资风险主要取决于股票与债券配置的比例。一般而言,偏股型基金、灵活配置型基金的风险相对较高,偏债型基金的风险相对较低,股债平衡型基金的风险较为适中。
(四)根据投资目标分类
根据投资目标,基金可分为增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1. 增长型基金
增长型基金是指以追求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较少考虑当期收入的基金,主要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股票为投资对象。增长型基金是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它追求的是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 收入型基金
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的基金,主要以大盘蓝筹股、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为投资对象。收入型基金资产成长的潜力较小,但损失本金的风险也相对较低。
3. 平衡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是指把资金分散投资于两种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优先股和以取得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平衡。平衡型基金的特点是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成长潜力相对较小。
(五)根据募集方式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1. 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又称非公开募集基金,是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发售和宣传推广,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较广、风险较高,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会加以限制。
(六)特殊类型基金
除上述分类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基金,它们在金融市场体系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冲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中的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等。
1. 交易所交易基金
交易所交易基金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开放式基金。该类型基金结合了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一方面该基金可以像开放式基金一样申购、赎回,另一方面基金份额还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买卖。
ETF 具有三大特点。①ETF 是被动操作的指数基金。不同于其他主动管理型基金,ETF 一般以某一选定的指数(如沪深 300 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证券(如股票、债券)或商品为投资对象,依据构成指数的证券或商品的种类和比例,采取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进行被动投资。②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 ETF,需要用这只 ETF 指定的一篮子证券或商品来换取;赎回时得到的不是现金,而是相应的一篮子证券或商品。这种独特的机制安排,使 ETF 省却了用现金购买证券或商品以及为应对赎回卖出证券或商品的环节。③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在一级市场上,只有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才可以随时在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交易;在二级市场上,ETF 与普通股票一样可以在
ETF 联接基金是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某一 ETF(目标 ETF),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可以在场外申购、赎回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得低于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基金。REITs 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
REITs 的特点在于:①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②收益的大部分用于发放分红;③长期回报率较高(不同时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并不相同)。从我国来看,REITs 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同时,REITs 作为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高、收益稳定、安全性强等特点,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20 年 4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 年 1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2025 年 12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在主管部门的推动下,我国的 REITs 产品日益丰富。
3. 对冲基金
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经常做空可能会下跌的证券,即从交易商那里借入证券并在市场上出售,并计划在价格下跌后赎回。早期对冲基金的典型策略是将证券的空头头寸与多头头寸(如购买该证券的期货合约)配对,以使该基金可以从证券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中受益。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对冲基金通常从事投机而不再是对冲的投资,因此它的名称不再是对其策略的准确描述。
对冲基金的主要运作特点是高杠杆操作,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专门从事各种买空、卖空交易,操作手法多样,更多地呈现全球化特征。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对冲基金能够动员大量资金并在购买证券时杠杆化使用这些资金,所以能够迅速地迫使价格发生变化,纠正市场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一)基金当事人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简称基金当事人。
1. 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人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3. 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财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财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外,基金市场还有许多面向基金提供各类服务的其他机构,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
1.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目前可申请从事基金销售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2.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3.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法律和审计等服务。
4. 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基金评级机构
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是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咨询建议的中介机构。基金评级机构则是向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基金评级业务、基金资料与数据服务的机构。
(三)基金监管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和自律组织
1. 基金监管机构
基金监管机构通过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依法办理基金备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 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基金行业自律管理机构之一。封闭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同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为还承担着重要的一线监控和服务职能。
3.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组织成立的同业协会。成立于 2012 年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需要对基金进行估值,并对管理和投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收益等进行会计核算。本部分仅介绍费用问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涉及的费用可以分为两类:①基金销售费用,即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投资者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申)购费、赎回费等,这类费用不参与基金的会计核算;②基金管理费用,即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交易费、基金运作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直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各类费用及其计提标准需在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
(二)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1. 基金销售费用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可以收取认(申)购费;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对于主动权益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 0.8%;对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 0.5%;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认(申)购费应当不高于认(申)购金额的 0.3%;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
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 0.4%/年;对于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 0.2%/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应当不高于基金财产的 0.15%/年;对于其他基金,可以参照上述费率水平约定收取标准。
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外,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2.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为管理基金财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均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基金规模越大,风险程度越低,基金管理费率越低。我国管理的股票基金一般按照年管理费率 1.5% 的比例计提管理费,指数基金和债券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一般为 0.3%~1.0%,货币市场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一般为 0.15%~0.33%。股票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一般为 0.25%,指数基金和债券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一般为 0.1%~0.25%,货币市场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一般为 0.05%~0.1%。
基金每日管理(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R ÷ 当年实际天数 (5-1)
其中,H 表示基金每日管理(托管)费;E 表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 表示年管理(托管)费率。
3. 基金交易费
基金交易费是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我国基金交易费主要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经手费等。佣金由证券公司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基金收取,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等则由登记公司或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收取。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还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支付银行间账户服务费,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支付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证券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委托货币经纪公司为基金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4. 基金运作费
基金运作费是指为保证基金正常运作而发生的可以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用、开户费和银行汇划手续费等。
(三)不列入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五、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认购。不同类型的基金有不同的认购方式、流程。以常见的开放式基金为例,其认购流程主要分为认购、确认两个环节。
对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份额认购上存在两种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购费用的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费用,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才支付认购费用的收费模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统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用及认(申)购份额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统一按净认购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率) (5-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5-3)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5-4)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开放式基金在认购结束后,一般设置相应的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基金的申购。申购与认购的不同之处在于:①认购费一般低于申购费,基金认购期内往往有一定的费率优惠;②认购一般是按 1 元/份进行认购,而申购常采用未知价确认;③认购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确认,有封闭期,而申购一般是在 T+2 日内确认。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统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用及认(申)购份额计算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5-5)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5-6)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7)
(三)开放式基金的赎回
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所持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赎回。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与基金的申购类似,投资者在赎回基金时也基于未知价交易原则,即投资者在发起赎回交易时,并不能立即知道赎回的交易价格,只能用交易时间结束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一般而言,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基金的赎回费率会按持有时间长短进行分级设置,持有时间越长,赎回费率一般越低。投资者在发起赎回交易时,基金赎回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总额 = 赎回数量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5-8)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5-9)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5-10)
第四节 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与管理|一、基金管理公司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经营与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依法取得报酬的同时,必须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等义务,对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业务
除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业务外,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运营服务。
(1)基金募集与销售。能否将基金成功推向市场并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成功进行基金的募集与销售,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基金产品的开发,设计出满足不同投资者需要的基金产品。
(2)基金的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投资管理能力的强弱。因此,努力为投资者提供与市
场上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是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的首要任务。
(3)基金运营服务。基金运营服务是基金投资管理与市场营销工作的后台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业务。基金运营服务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者服务的质量。
(二)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业务,即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对相关业务做了规范。
(1)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②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③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机构。④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⑤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3)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
(4)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5)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6)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
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7)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35%。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9)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久期管理,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1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1)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3∶1,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1,期货和衍生品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1。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基金托管业务或者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如下。
(1)财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财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财产的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资产核算,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这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费与托管规模呈正相关关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托管人也通过提供绩效评估、核算等增值性服务来扩大收入来源。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3)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8 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7)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8)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红 ★★★ 必考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证券公司的功能 | 四功能:资金供求媒介、构造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资金媒介靠期限、风险、信息、流动性四种中介作用。 |
|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 承销分包销和代销;全额包销是先全买,余额包销是剩余全买,代销未售证券退还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询价或直接定价,两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可直接定价。 |
|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 | 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的 80% 标准;货币市场基金可投 1 年内存款等、397 天内债券等;混合基金风险主要看股债配置比例。 |
| 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 基金当事人: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市场服务机构:销售、注册登记、律师和会计师、投资咨询和评级;另有监管机构、自律管理机构和自律组织。 |
黄 ★★ 重点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证券公司的概念 | 证券公司是在资本市场为资金盈余者和赤字者或投融资双方提供金融服务的直接融资类金融服务机构。 |
| 证券经纪业务 | 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券商与投资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包括开户和委托,内部控制重点防范挪用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及结算风险。 |
|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 两种形式: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者面向特定普通客户、关注买卖建议,后者面向不特定专业投资者、关注定价;顾问和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 |
| 融资融券业务 |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保证金和交易所得均为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不足要补差额。 |
| 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 以做市商为中介;我国从债券市场起步,2022 年 7 月引入科创板。 |
| 证券自营业务 | 以自有或合法筹集资金、自己名义和账户买卖证券;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净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低风险证券等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净资本 80% 可免自营资格。 |
|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 募集方式分公募、私募;投资性质分固收、权益、商品及衍生品、混合,前三类均以 80% 为界;集合计划投资者 2 至 200 人。 |
|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 契约型无法人资格、依据基金合同、三方当事人;公司型有法人资格、依据公司章程、四方当事人。 |
|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 封闭式期限和份额固定、场内按市价交易;开放式期限和规模不固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赎并按净值计价。 |
| 特殊类型基金 | ETF:被动指数、实物申赎、一级二级市场并存;ETF 联接基金投目标 ETF 不低于净值 90%;REITs 收益来自租金和升值;对冲基金高杠杆、投衍生品、买空卖空。 |
|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 销售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运作费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托管)费 H=E×R÷当年实际天数。 |
|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 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中居中心,管理费是主要收入;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与销售、投资管理、运营服务和专户业务。 |
绿 ★ 中的数字、公式与分类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 | 四原则:健全、合理、制衡、独立;三道防线: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部门岗位相互制衡,独立监督检查部门全面监控。 |
| 财务顾问业务 |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 5 人;最近 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每个项目指定 2 名主办人,可配 1 名协办人。 |
|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等业务 | 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均由券商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原则上各不超过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持有二级管理子公司不少于 35%。 |
| 增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 增长型追求资本增值,收入型追求稳定经常性收入,平衡型在收入型证券与资本增值型证券之间平衡。 |
|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 公募面向不特定公众、可公开宣传;私募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不得公开发售和宣传。 |
|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面值;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净值;赎回金额=赎回数量×赎回日净值×(1-赎回费率)。 |
| 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 托管业务四项:财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投资运作监督;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相关执业人员不少于 8 人。 |
数字与公式清单
-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比例均为 80% 以上。
- 货币市场基金可投期限 1 年以内的银行存款等、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的债券等。
- ETF 联接基金投资目标 ETF 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为 2 至 200 人。
- H = E × R ÷ 当年实际天数。
- 净认购(申购)金额 = 认购(申购)金额 ÷(1 + 费率)。
-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赎回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专户合格自然人:2 年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 300 万元、金融资产 500 万元或近 3 年年均收入 40 万元满足其一。
-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元;相关执业人员不少于 8 人;核心岗位人员有 2 年以上托管经验。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金融 第5章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章先讲证券公司靠哪些业务连接融资者与投资者,再讲基金怎样分类、怎样收费,以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做什么。
章末总览表
| 考点 | 星级 | 一句话要点 | 考法 |
|---|---|---|---|
| 证券公司的概念 | ★★ | 资本市场中的直接融资类金融服务机构 | 单选 |
| 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 ★ | 券商是直接融资中介,银行是间接融资中介 | 单选、多选 |
| 证券公司的功能 | ★★★ | 四功能与四种中介作用 | 多选 |
| 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 | ★ | 健全、合理、制衡、独立,外加三道防线 | 多选 |
| 证券经纪业务 | ★★ | 委托代理,开户后具体委托才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委托关系 | 单选、多选 |
|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 ★★ | 投资顾问与研究报告的立场、内容和对象不同 | 单选、多选 |
| 财务顾问业务 | ★ | 并购服务范围、能力要求和主办人数字 | 多选 |
|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 ★★★ | 包销、代销、保荐和发行定价规则 | 单选、多选 |
| 融资融券业务 | ★★ | 融资借钱买,融券借券卖,担保物逐日盯市 | 单选、多选 |
| 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 ★★ | 做市商持续报价并充当交易对手 | 单选 |
| 证券自营业务 | ★★ | 自有或合法筹资、自己名义和账户投资 | 单选、多选 |
|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 ★★ | 募集、投资性质、计划形式和可投资资产 | 多选 |
|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 ★ | 中间介绍不下单不担保,子公司均自有资金全资设立 | 多选 |
|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 ★ | 间接投资,集合、组合、共享、监管、托管 | 单选、多选 |
|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 ★★ | 法人资格、投资者地位、营运依据不同 | 单选、多选 |
|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 ★★ | 期限、份额、场所、价格和激励约束不同 | 单选、多选 |
|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 | ★★★ | 80% 分类线、风险差异和货币工具期限 | 单选、多选 |
| 增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 ★ | 资本增值、稳定收入、两者平衡 | 单选 |
|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 ★ | 公开不特定与非公开合格投资者 | 单选 |
| 特殊类型基金 | ★★ | ETF、REITs、对冲基金的定义和特点 | 单选、多选 |
| 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 ★★★ | 当事人、服务机构、监管与自律三大类 | 多选 |
|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 ★★ | 谁承担、如何计提、哪些不得列支 | 单选、多选、计算 |
|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 ★ | 三组公式与认购申购区别 | 单选、计算 |
|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 ★★ | 管理人职责、公募业务与专户业务 | 单选、多选 |
| 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 ★ | 托管四业务、法定职责和准入条件 | 单选、多选 |
易错坑
- 券商在直接融资中通常只做中介;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借款人分别形成债务关系。
- 股票基金只能分散非系统性风险,不能消除系统性风险。
- 封闭式基金按二级市场供求形成交易价格;开放式基金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 基金销售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且不参加基金会计核算;基金管理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并直接列支。
- 认购按基金份额面值计算,申购和赎回按相应日期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4 章讲商业银行,本章转向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基金机构;第 6 章继续展开它们开展业务所依托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第05章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
学习定位:本章主体多、业务多。最有效的方法是按“客户交易、企业融资、自有资金投资、受托理财”四条线分类。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金融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PDF 第102-127页;《金融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218》考点速记 PDF 第67-90页。
一、证券公司做什么
1. 业务地图
| 业务 | 核心动作 | 主要收入或风险 |
|---|---|---|
| 证券经纪 | 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佣金;适当性与操作风险 |
| 投资咨询 | 向客户提供分析和建议 | 咨询费;信息误导风险 |
| 财务顾问 | 并购重组等交易顾问 | 顾问费;利益冲突 |
| 承销与保荐 | 帮助发行证券并核查推荐 | 承销保荐费;核查责任 |
| 融资融券 | 向客户融出资金或证券 | 利息;信用和市场风险 |
| 做市交易 | 持续提供买卖双向报价 | 买卖价差;存货风险 |
| 证券自营 | 用自有资金买卖证券 | 投资收益;市场风险 |
| 资产管理 | 接受客户委托管理资产 | 管理费、业绩报酬;受托责任 |
| 中间介绍 | 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等 | 服务费;不得越权代理期货交易 |
还有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等业务,必须隔离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
2. 经纪与自营最易混
- 经纪:用客户的钱,按客户指令交易,证券公司收佣金。
- 自营:用证券公司自己的钱,自主交易,盈亏归公司。
3. 承销方式
- 包销:证券公司买下未售出部分,承担销售风险。
- 代销:尽力销售,未售出部分退还发行人,销售风险主要由发行人承担。
口诀:包销包剩余,代销不兜底。
4. 风险隔离
客户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分离,经纪、自营、投行、研究、资管之间建立信息隔离墙,防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当使用客户资产。
二、证券投资基金
1. 五个基本特征
集合投资、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托管相互制衡。
口诀:集合专业组合,共担独立托管。
2. 契约型与公司型
- 契约型:以基金合同为基础,投资者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
- 公司型:以公司章程为基础,投资者是公司股东,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3. 开放式与封闭式
| 项目 | 开放式 | 封闭式 |
|---|---|---|
| 份额 | 可申购赎回,通常变化 | 存续期内通常固定 |
| 交易 | 向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赎 | 多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
| 价格 | 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 受市场供求影响,可能折溢价 |
| 流动性压力 | 需应对赎回 | 一般无日常赎回压力 |
4. 按投资对象分类
- 股票基金:主要投向股票,风险收益通常较高。
- 债券基金:主要投向债券,利率和信用风险重要。
- 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较高但不是保本产品。
- 混合基金:同时配置股票、债券等。
- 还包括指数基金、ETF、LOF、REITs、QDII等特色基金。
5. 按投资目标分类
- 增长型:追求资本增值。
- 收入型:追求稳定经常收入。
- 平衡型:兼顾增值与收入。
三、基金参与者
- 基金投资人:提供资金、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
-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和基金运作,收取管理费。
-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财产、监督管理人行为、办理清算核算,收取托管费。
- 销售、登记、会计师、律师、评级和监管自律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易混:管理人“决定怎么投”,托管人“保管并监督”,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四、基金费用与份额计算
1. 费用归属
- 销售费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
- 运作费用: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审计和信息披露等费用。
2. 外扣法申购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五、基金管理公司
核心职责是依法募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和持有人服务。经营必须坚持持有人利益优先,建立投资、交易、风控、合规、监察和信息技术体系。
主要业务包括公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依法许可的其他业务。
六、必背清单
- 经纪、自营、承销保荐、融资融券、资管的业务本质。
- 包销与代销谁承担未售出风险。
- 证券公司隔离墙和客户资产独立要求。
- 基金五项特征。
- 契约型/公司型、开放式/封闭式的核心差异。
- 股票、债券、货币、混合基金的主要风险。
- 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
- 基金净值和外扣法申购公式。
七、易混易错
- 证券经纪业务中,投资决策和市场风险原则上由客户承担。
-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
- 货币市场基金低风险、流动性较强,但不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
- 开放式基金申赎价格以净值为基础;封闭式基金交易价格受供求影响。
- 托管人不替代管理人作投资决策,管理人也不得自行保管基金财产。
八、自测题
1. 单选
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买卖证券的业务是:
A. 经纪 B. 自营 C. 承销 D. 托管
答案:B。解析: 自营业务的资金和盈亏均归证券公司。
2. 单选
承销中由证券公司承担未售出证券风险的是:
A. 代销 B. 包销 C. 经纪 D. 做市
答案:B。解析: “包销包剩余”。
3. 多选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包括:
A. 集合投资 B. 专业管理 C. 组合投资 D. 风险由管理人全部承担
答案:ABC。解析: 基金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人不兜底。
4. 单选
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是:
A. 基金投资人 B. 基金托管人 C. 基金销售机构 D. 证券交易所
答案:B。解析: 托管人的核心是保管、清算、监督。
5. 计算题
投资者申购10 000元,申购费率1%,当日份额净值1.20元,可取得多少份?
答案:约8 250.83份。解析: 净申购金额=`10000/1.01≈9900.99`;份额=`9900.99/1.20≈8250.83`。
6. 单选
封闭式基金交易价格最直接受什么影响?
A. 只受基金净值影响 B. 市场供求 C. 管理费率 D. 申购费率
答案:B。解析: 封闭式基金在市场转让,价格可能相对净值折价或溢价。
九、三轮复习抓手
- 第一轮:给每项证券业务标“客户钱/公司钱/发行人融资/受托管理”。
- 第二轮:默写基金分类二维表和三方职责。
- 第三轮:集中练开放封闭辨析、包销代销、基金份额计算。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为明确识别条件调整表述,非原题逐字转录。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限定教材功能分类并订正解析文字,不把功能描述解释为每次交易的结果保证。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限定教材明确列举范围,避免把未列举误作现实业务不需要。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限定典型业务比较,修正对研究报告内容的绝对化表述。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案例:三小题统一补清代销责任边界及买入交易的自营条件;不将原题信息不足误作已具备做市事实。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案例:三小题统一补清代销责任边界及买入交易的自营条件;不将原题信息不足误作已具备做市事实。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案例:三小题统一补清代销责任边界及买入交易的自营条件;不将原题信息不足误作已具备做市事实。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明确报价义务的范围并修复文字错误。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区分规则发布与实际业务启动时间。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明确所考历史法规版本及一般制度范围。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补充交易所及未了结融资合约对应证券等适用条件,并统一关联三题背景。非对真实纠纷事实的独立核实。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补充交易所及未了结融资合约对应证券等适用条件,并统一关联三题背景。非对真实纠纷事实的独立核实。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补充交易所及未了结融资合约对应证券等适用条件,并统一关联三题背景。非对真实纠纷事实的独立核实。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补充单项业务及须许可条件,避免过宽绝对化表述。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明确2020年清单版本,替换有歧义的A项。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历史法规教学改编,明确2013年版本、基准比例和不用于推断现行规则的边界。
校勘说明:教学校订:补充扣除基金承担费用后的收益分享口径,非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限定教材的标准分类名称而非否定其他可能特征。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纠错,修正公司型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混淆的选项。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明确普通非上市基金及申赎价格范围,排除上市产品例外。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修订,恢复教材中的一般限定并提示固定期限产品例外。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补充其他因素不变的比较条件。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纠错,区分回购与债券、期限与剩余期限。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明确分类维度,避免不同维度互斥的错误推论。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明确功能的可能性及封闭运作与上市交易的关系,保留风险识别考点。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明确基金类型及风险种类,改正价格和收益的过强断言。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以合格投资者制度替换无条件风险高低断言。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把典型可选策略与定义性必要特征分开,并修复A项在新题干下的歧义。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改编,改数学正反比为教材的一般比较关系。
校勘说明:根据官方2024年基金行业年报作教学改编,原书历史区间题改为2023年特定费率改革题。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纠错,改问前端购买费用类型并替换D项,删除错误会计核算断言。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修订,两道关联题统一补充含费总额、外扣法及最后舍入条件;费率为2021年题设值,不代表现行费率。
校勘说明:根据原题作教学纠错,与关联题统一含费总额、外扣法、最终舍入口径,并修订错误金额选项。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设:明确考查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业务中的法定职责。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设:明确监管版本,并将C表述为一般法定最低持有期限以消除必要条件歧义。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设:明确S为主动权益类股票基金,调整其管理费率和净资产数值,删除无关工作日信息;本组四题统一使用2024年背景。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设:明确S为主动权益类股票基金,调整其管理费率和净资产数值,删除无关工作日信息;本组四题统一使用2024年背景。管理费计提描述限于本题给定方式,不概括所有浮动费率产品。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设:明确S为主动权益类股票基金,调整其管理费率和净资产数值,删除无关工作日信息;本组四题统一使用2024年背景。明确本小题所问为法定最低期限。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设:明确S为主动权益类股票基金,调整其管理费率和净资产数值,删除无关工作日信息;本组四题统一使用2024年背景。明确法定最高限额、一般监管要求及私募计划适用范围。
校勘说明:校订后教学题设:明确所据监管版本及法定最低金额,排除仅比较必要条件造成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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