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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 第1轮

一轮精读 · 经济基础 第34—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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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27页教材123道题分段完成,不要求一小时学完全部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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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教材4个 ★★★0个 ★★0个 ★61道章节题约 104 分钟教材印刷页 296-308
考点一 物权概述★★★
考点二 所有权★★★
考点三 用益物权★★★
考点四 担保物权★★★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物权概述

教材 P296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虽然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 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就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4.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5.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

教材 P297

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后买者已完成了物权的公示,而先买者未完成物权的公示,则后买者取得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民法典》第 405 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例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在行使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民法典》第 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例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则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②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③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④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⑤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权利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2.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共有,就是指数个人对一个物享有一个独立所有权,而不是每一个共有人各自都有一个独立的所有权。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

教材 P298

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或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物权等。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民法典》第 20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民法典》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其他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首次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

(3)转移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移转时所进行的登记。

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是有区别的。首先,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其次,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只是不动产登记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并未将权利转移给他人。最后,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税款;而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例如,地役权解除时进行的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在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6)预告登记。这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

教材 P299

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查封登记。这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它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人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构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构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三)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 自物权和他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于他物权,但存在区别。①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②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即归于消灭。③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④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若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3. 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4.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物权如何发生则可能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5.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二、所有权

教材 P300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②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③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④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⑤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也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 所有权的取得。这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三大类: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这一类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生产和孳息。生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民法典》第 321 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例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

教材 P301

财产归国家所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①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产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②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③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民法典》第 322 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312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以及拾得遗失物这两种方式也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物的所有权人,属于原始取得的范畴。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民法典》第 311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教材 P302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且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获得受让财产,并已经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谁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和互易等。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例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 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三)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而是只有一个所有权,但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据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该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 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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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见。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②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都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3.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②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权利。③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须获得占份额 2/3 以上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④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等),也可以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等);而在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⑤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因此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专有部分是通过一定方式对建筑物加以区分而分割出来的可以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则是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民法典》第 272 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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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共有权,二是共同管理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①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无须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与此同时,用益物权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使所有人不能随意行使自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体现这一限制功能。③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由于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④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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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在利用和开发土地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 347 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民法典》第 347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土地。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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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五个法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③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④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⑤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②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须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③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5. 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与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利用为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

2.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3.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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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5.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其并非着眼于取得或限制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押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例如,《民法典》第 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在实践中,法定抵押的情况较少,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民法典》第 400 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另外,《民法典》第 401 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标的,又称为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民法典》第 395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 399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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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 402 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有: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财产主要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两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由于质权以质物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具备这些特征。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根据《民法典》第 440 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约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第 456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根据留置权的特性,留置权仅在债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一定财产的情况下存在,亦即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若留置物与所担保债权的内容毫无关系,则不能产生留置权。所以,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因为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了债务人一定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对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另外,《民法典》第 449 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考点必背内容
物权概念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五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法定(法定主义)、客体一般为物、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 vs 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要公示;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不用公示
优先效力两方面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先;同一物上两个同类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405 条)
物权三原则口诀「法定、一物一权、公示」
物权法定五个法定化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保护方法(《民法典》116 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物一权两内容一个特定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相冲突的物权
物权公示两内容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 公示效力由法律规定。不动产靠登记,动产靠交付(《民法典》208 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七类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异议、预告、查封。口诀「首变转注更异预查」
转移 vs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换主人、要缴税;变更登记 = 主人不换只改名字/面积/用途、不缴税
自物权 / 他物权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分。自物权 = 所有权(全面支配);他物权 = 在别人的物上享有的限定物权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按设立目的分(他物权的再分类)。用益为了使用收益;担保为了担保债权(抵押、质押)。四点区别:目的、性质、标的物、标的价值形态变化的影响
主物权 / 从物权按有无从属性分。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法定物权 / 意定物权按是否基于当事人意思分。法定: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意定:质权、抵押权
有期限 / 无期限有期限: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所有权
所有权概念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四项权能「占使收处」;处分权是核心、是根本标志
所有权五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口诀「独全单存弹」
原始取得三类①物权首次产生:生产、孳息;②公法方式:国有化、没收;③法律直接规定: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三要件受让人善意 + 合理价格 + 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
继受取得三原因①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易;②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继承、遗赠;③其他合法原因
所有权消灭相对消灭 = 因主体原因(转让、抛弃、死亡),物还在只是换主人;绝对消灭 = 因客体原因(毁损、灭失),物没了
共有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共享
按份共有又叫分别共有,按各自份额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分或重大修缮须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共享一物所有权。三种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处分须全体同意
二者区别五方面成立原因、享有的权利、对共有物的管理、对第三人行使权利、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约定不明怎么办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专有权 + 共有权构成,客体 = 专有部分 + 共有部分
用益物权概念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
用益物权四特征独立性的他物权、限制物权、使用的目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四特征: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客体是国有土地、从国家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有排他性是独立物权
出让 vs 划拨出让 = 国家出让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使用权人交出让金(经营性用地要招标拍卖);划拨 = 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后交付或无偿交付,无期限限制,严格限制划拨
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生产、依承包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四特征:承包合同是主要依据、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客体是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型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并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五特征:用益物权(所有权仍归集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建房用地、必须经法定申请批准、受法律保护
地役权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役地 = 用别人地的地;供役地 = 提供给别人用的地。三特征:利用他人不动产、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合同(书面)设立
居住权八条遗嘱、遗赠或合同设立;无偿(另有约定除外);要登记;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期满或人死消灭;消灭要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概念为确保债务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担保物权五特征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口诀「价法从不代」
抵押权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定方式法定抵押权(法律直接规定,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意定抵押权(书面抵押合同)
可抵押七项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六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禁止的其他财产
需登记四项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项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把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三特征必须转移占有(特定财产还要登记);标的只能是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质权分类动产质权(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权利质权(以财产权利为标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留置权概念债权人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留置并折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留置权特征与范围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须约定;只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数字与公式清单

  • 《民法典》第 116 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
  • 《民法典》第 208 条: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物权公示)
  • 《民法典》第 405 条:买卖不破租赁(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 异议登记:申请人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预告登记:债权消灭或能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 不动产登记 7 种类型
  • 所有权 4 项权能,5 个法律特征
  • 遗失物:招领公告 1 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可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312 条)
  • 善意取得 3 要件(《民法典》311 条)
  • 按份共有处分或重大修缮:占份额 2/3 以上同意(《民法典》301 条);共同共有:全体同意
  •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区别 5 方面;共同共有 3 种形式
  • 用益物权 4 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 4 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特征;宅基地使用权 5 特征;地役权 3 特征;居住权 8 条
  • 《民法典》第 347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出让或划拨,严格限制划拨
  • 担保物权 5 特征;抵押权可抵押 7 项、不得抵押 6 项、需登记 4 项(《民法典》395、399、402 条)
  • 《民法典》第 397 条:房地一并抵押(法定抵押权);第 400 条:抵押合同书面;第 401 条:流押条款只能优先受偿
  • 质权 3 特征、2 种分类(《民法典》440 条可出质权利 7 项)
  • 《民法典》第 456 条:留置权优先于同一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一章讲「东西是谁的、谁能用、谁能拿来抵债」。物权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先讲它和债权有什么不一样、三条基本原则和分类;再按「自己的物(所有权)、用别人的物(用益物权)、拿别人的物做担保(担保物权)」三大块展开。四个考点全是三星,是法律部分最重的一章,每一条都可能出题。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物权概述★★★物权 = 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五特征(绝对、支配、法定、客体是物、追及优先);三原则(法定、一物一权、公示);不动产登记七类;五对分类(自物/他物、用益/担保、主/从、法定/意定、有期限/无期限)单选(概念、分类归属)、多选(特征、原则内容、登记类型)
考点二 所有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核心;五特征「独全单存弹」;原始取得(生产孳息、国有化没收、先占添附遗失物善意取得)vs 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善意取得三要件;相对消灭 vs 绝对消灭;按份共有(2/3 同意)vs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三种形式,五方面区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专有 + 共有单选、多选(善意取得要件、共有区别、取得方式归类高频)
考点三 用益物权★★★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四特征(独立、限制、为了用、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出让 vs 划拨)、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或集体)、宅基地使用权(集体,五特征)、地役权(合同设立,需役地/供役地)、居住权(八条)单选(各权利的主体客体)、多选(特征、居住权规则)
考点四 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来保债;五特征「价法从不代」;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可抵押七项、不得抵押六项、需登记四项);质权(转移占有,只能动产或权利);留置权(法定,只在保管、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中,优先于抵押质押)单选、多选(可抵押/不可抵押清单、质权与抵押权区别、留置权性质最高频)

易错坑

  1. 物权分类的归属题最容易混:所有权是主物权、无期限物权;抵押权既是从物权、意定物权,又是有期限物权;留置权是从物权、法定物权、有期限物权;地役权是从物权。看到「留置权」先想「法定」。
  2.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继承和遗赠才是继受取得。善意取得要三件事同时满足(善意 + 合理价 + 登记或交付),枪支、黄金、麻醉品不能善意取得。
  3. 转移登记换主人要缴税,变更登记不换主人不缴税。异议登记 15 日、预告登记 90 日、遗失物招领公告 1 年,三个数字别串。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和集体所有都可以。土地所有权本身永远不能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也不能。
  5. 质权和抵押权的核心区别是「转不转移占有」:质权必须转移占有,标的只能是动产或权利;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33 章讲法律总论和民事法律行为,本章开始进入具体民事权利,物权和债权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两种财产权。本章反复拿「物权 vs 债权」做对比,第 35 章合同法律制度讲的就是债权(合同之债),两章合起来看才完整;第 35 章的「合同的担保」还会再碰到抵押、质押、留置,本章的担保物权是它的基础。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物权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 权 概 述

(一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
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
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
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虽然物权与债权的联
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

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
称为“对世权”。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
“对人权”"。

  1. 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

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顷他人给予协助,更不
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而是请求债务人
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1.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 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存在,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就可
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1.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

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
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
有体物。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
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 ,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
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
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
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1.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思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
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
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 ,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297,

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 )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
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在“一物二卖”的
情况下,如果后买者已完成了物权的公示 ,而先买者未完成物权的公示,则后买者取得的所有
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
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物权优先
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民法典》第 405 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
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此为“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
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同一标的物
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抵
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在行使抵押权时 ,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
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 ,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
时都是平等的。

( 二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得形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

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民法典》第 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中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
类型的物权。例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则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
权。@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建设用地
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 ,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
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 ,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
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思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 ,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
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
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
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权
利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
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1.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不得有互不相容的

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中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根据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
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共有,就是指数个人对
一个物享有一个独立所有权,而不是每一个共有人各自都有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同一物上
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了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

' 298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或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物权等。

  1.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

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民法典》第 20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是《民
法典》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
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
方式。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中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为防止不同人对同
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
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 ,才能使其他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物权公示
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
果;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指
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 )首次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
记。

〈2 )变更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

(3 )转移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移转时所进行的登记。

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是有区别的。首先,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
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 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 如权利人姓
名、名称等 )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 如房地产名称 .用途 ,面积等 )发生了变化,但
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其次,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
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
转让行为,只是不动产登记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并未将
权利转移给他人。最后,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
所得税等税款; 而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 ,故不需缴纳税款。

(4 )注销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例如,地役权解除时进行的注
销登记。

(5 )更正登记和蜡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短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短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
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
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有异议登记失效
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
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6 ) 预告登记。这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
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
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
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299,

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
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查封登记。这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 ,它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人
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
机构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
机构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 三 )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 自物权和他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 意味着支配范
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
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
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1.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

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
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于他物权,但存在区别。中设立的目的
不同。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
实现。@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通常是
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
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 ,担保物权即归于消灭。@@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
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若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
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
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
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 ,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1. 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个权`采矿权`取水权
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由权从属于债权
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
权的意义在于: 主物权独立存在; 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

  1.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物权如何发生则可能与当事
人的意思有关。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
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
权 抵押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

  1.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有期限物

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
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300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二所 有 权

(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
际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 收益
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
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1.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四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
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 ,是最完整 .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
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
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 ,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
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
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多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
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
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
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
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基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
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也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子以
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 二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这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基
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
种。

(1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婚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三大类:

1 )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这一类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生产和人敬息。生产是指民
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敬息指由原物所产
生的收益。草息分为天然荀息和法定殉息。天然区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
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列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
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民法典》第 321 条规定:天然荀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擎
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 )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国家根据
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
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例如,国家根据法律 法规采取强制手段 ,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307,

财产归国家所有。

3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

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
以下构成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 ,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
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四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
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产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附
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
拆毁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
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民法典》第 322
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
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 ,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
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
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 312 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
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
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
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
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
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 .发现埋藏物
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
和隐藏物以及拾得遗失物这两种方式也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物的所有权人,属于原始取
得的范畴。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
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
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
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
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 ,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民法典》第 311 条规定: 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
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 ( 二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 302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
人是无权处分人,且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获得受让财产,并已经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
公示。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谁就成为其
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
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
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
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 中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 .赠与
和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
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
得遗赠的财产。久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例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
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1. 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 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

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和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
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
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
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三)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 ,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而是只有一个所有权,但
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分别对共有财产剖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
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当事人的
意思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 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有
部分的比例; 如果根据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 ,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
部分均等。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 ,而不是对共有物
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
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但该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
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
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
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
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 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3 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

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303,

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
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
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D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
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 .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见。只有在夫妻离婚,
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
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
加遗产分制前的共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和皆不
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1.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

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四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
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享有的权利
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 在共
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
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须获得占份额 3 以上
共有人的同意; 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中对第三
人行使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如份额
转让给第三人,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等 ),也可以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
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等 ) ; 而在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
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吕分割共有物
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人除因
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
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
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因此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
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专有部分是通过一定方式对建筑物加以区分而分割出来的可以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
屋。共有部分则是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共有部
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 .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
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
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专有部
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民法典》第 272 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

"30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 如楼
梯、消防设备 ,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 ) 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共
有权,二是共同管理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
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
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
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 .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
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
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三用益物权

(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
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取水权 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1.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四用

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
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
不可分性的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
权利,它的存在无须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物权人
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
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
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与此同时,用益物权
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使所有人不能随意行使自己对物的占有、
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体现这一限制功能。@@用益物权具有使用
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
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由于设置用益物权的目
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图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
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蔡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
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 .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
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
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305,

( 二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
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 在使用过程
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
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 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
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
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 ,政
府作为行政机构 ,在利用和开发土地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
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
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图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
独立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
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
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 347 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
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缴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
为《民法典》第 347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
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

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党权
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 滩涂 ,水面等
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
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
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在我国,既可以由
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
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
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圭
地。团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
先权 .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
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
保护自己的权利。

  1.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306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使用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五个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
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
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
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
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团宅基地
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
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
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四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
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
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
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须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国地役权是按照
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
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
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 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

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
人巡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
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担保 物 权

(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
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
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与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利用为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

  1.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

效力; 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
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1.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俩

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
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307,

4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
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
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1.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

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蔡
物。担保物因席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蔡物行使
担保物权。

( 二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 ,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
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
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其并非着眼于取得
或限制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押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
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
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
而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总
定抵押权。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例如,《民法虹》第 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在实践中,法定抵押的情
况较少,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民法典》第 400 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
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另外《民法典》第 401 条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
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标的,又称为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
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
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
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
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 抵
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民法典》第 395 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
设用地使用权;( 三 )海域使用权;( 四 )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 .船舶.航空器;( 六 ) 交通运输工具;(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
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 399 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
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公善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
产;(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

“308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 402 条的规定,
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有: @D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海域使
用权; 田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财产主要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搞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

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
利。在质权关系中 ,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
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两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
征: 中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
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作出的
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
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由于质权以质物
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
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质权具有
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
具备这些特征。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
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质权
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
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
标的。根据《民法典》第 440 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OO汇票,本票 支票; @债券 .存款
单; @)仓单 .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G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
其他财产权利。

  1.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 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蜀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
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午权的约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俩
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因此,留曾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民
法典》第 456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
先受偿。 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根据留置权的特性,留置权仅在债权人依照合同的
约定占有债务人一定财产的情况下存在,亦即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
系,若留壮物与所担保债权的内容毫无关系,则不能产生留置权。所以,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
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因为一定的债权债务
关系占有了债务人一定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对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
产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另外,《民法典》第 449 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不得留吐的动产,不得留置。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07-319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35-244页(书内第227-236页)。

一句话先懂

物权解决“谁能直接支配哪件物、能支配到什么程度”;所有权管自己的物,用益物权重在使用收益,担保物权重在债权受偿。

零基础解释

  1. 物权特征: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客体通常是物,并有追及和优先效力。
  2. 三项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并存相容的他物权);物权公示。
  3.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原则。合同是否有效与物权是否变动要分开判断。
  4. 所有权四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处分是核心权能。
  5. 共有: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不分份额。
  6.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7. 担保物权:抵押权通常不转移占有;质权通常以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等方式设立;留置权基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必背清单

  • 自物权是所有权;他物权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善意取得常见条件: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或不需登记的已交付。
  •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或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用途,原则上须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同共有原则上须全体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 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不具有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同一动产已设抵押权或质权后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易混点

  • 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通常只向特定义务人主张;物权可对抗不特定人。
  • 登记/交付影响物权变动,不当然决定合同效力。
  • 抵押不移交占有,质押通常移交占有。
  •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且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合同并登记。
  • 地役权有供役地和需役地:利用别人土地提高自己土地效益。

记忆口诀

  • 物权三原则:“法定、一个所有权、公示”。
  • 所有权四能:“占、用、收、处”。
  • 用益五权:“承建宅居地”(承包、建设用地、宅基地、居住、地役)。
  • 担保三件:“抵不交、质要交、留本来就占有”。

自测题

  1. 判断:同一套房屋上绝对不能同时存在所有权和抵押权。

答案:错。 一物一权禁止两个所有权并存,但相容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

  1. 单选: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 )。A交付 B登记 C通知 D公告即可

答案:B。 不动产原则上登记,动产原则上交付。

  1. 单选:债务人把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最可能设立( )。A抵押权 B质权 C地役权 D居住权

答案:B。 动产质权通常以交付占有设立。

  1. 判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完全没有份额。

答案:错。 按份共有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才通常不分份额。

  1. 多选: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居住权 D抵押权

答案:ABC。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1. 简答:抵押权与质权最直观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 抵押通常不转移标的物占有,质押通常要求将动产或相应权利凭证等移交债权人控制;二者都以债权受偿为目的。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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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项选择题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利 益,指的是()特征。
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属于支配权C.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D.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答案 B 物权属于支配权,指的是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 实现自己利益。
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B. 物权的权利人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行使其权利C. 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D.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答案 B 物权属于支配权,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标的物,通常无需他人给付配合。A体现绝对权,C体现物权法定,D体现依法追及,故错误项为B。
3.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物权法律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物权是一种相对权B. 物权属于支配权C.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D.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答案 A 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主体;债权一般为相对权。物权属于支配权,其种类和内容法定,客体一般为物,法律规定权利可作为客体的从其规定。
4. 单项选择题
下列事物中,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是()。
A. 自然状态下未被特定支配的阳光B. 自然状态下未被特定支配的空气C. 人身D. 房屋
答案 D 房屋可成为物权客体;自然状态下无法特定支配的阳光、空气以及人身本身不是本题所指的物。物权客体一般为物,但法律允许某些财产权利作为权利质权客体。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 单项选择题
下列事物中,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是()。
A. 太阳B. 月球C. 台风D. 火箭
答案 D 火箭属于可特定化、可依法支配的有体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太阳、月球整体及台风不能作为本题中普通民事主体的物权客体。
6. 单项选择题
同一不动产上先后登记设立两个抵押权,抵押权人未放弃或变更顺位,二者受偿顺序是()。
A. 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B. 成立在后的优先受偿C. 二者按照比例受偿D. 当事人协商确定
答案 A 已登记抵押权原则上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先登记成立的优先受偿。依法协议变更顺位的,适用变更后的顺位。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7.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B. 物权的权利人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行使其权利C. 物权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D.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特定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客体的除外E. 物权人可以依法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 ADE A为绝对权,D为物权客体的一般规则及法定例外,E为依法追及。B混淆请求权与支配权,C违反物权法定;善意取得等法律规则会限制原权利人的追及。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8.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B.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C. 物权种类及基本内容法定,债权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D. 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E.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答案 ABC A、B分别比较权利实现方式和义务主体。C体现物权法定与依法意思自治。债权原则上无物权追及效力;行为不是物权客体。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9. 单项选择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
A.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用益物权B.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担保物权C.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D.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物权
答案 C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的“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 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10. 单项选择题
未经()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A. 变更登记B. 转移登记C. 注销登记D. 预告登记
答案 D 本题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 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1. 单项选择题
某套商品房登记在自然人张某名下。张某后因故改随母姓更名为李某, 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该项登记属于()。
A. 更正登记B. 异议登记C. 变更登记D. 转移登记
答案 C 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前后的 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 (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
12. 单项选择题
本章列示的物权法特有原则中,不包括()。
A. 物权法定原则B. 物权公示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一物一权原则
答案 C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为本章列示的物权特有原则。诚实信用仍是适用于物权活动的一般民法原则,但不在该三项特有原则中。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3. 多项选择题
本章列示的物权法特有原则包括()。
A. 物权法定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平等自愿原则D. 一物一权原则E. 物权公示原则
答案 ADE 本章列示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物权公示,选ADE。平等、自愿和诚信作为一般民法原则仍适用,不因本题未选而被排除。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4. 多项选择题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A. 物权种类法定化B. 物权客体使用方法法定化C. 物权效力法定化D. 物权内容法定化E. 物权变更规则法定化
答案 ACDE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种类、基本内容、效力及变动规则依法确定,选ACDE。具体使用方法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B不是本章列示的法定原则内容,不能据此理解为使用方法不受法律约束。
15.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预告登记的表述,正确的有()。
A. 预告登记可以防止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二卖”B. 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C.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D.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 告登记失效E.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物权效力待定
答案 ABC 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中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 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选项D错误。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选项E错误。
16. 单项选择题
根据设立目的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
A. 主物权和从物权B. 自物权和他物权C.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答案 C 他物权按设立目的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侧重使用收益,后者侧重担保债权实现。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7. 单项选择题
下列物权中,属于无期限物权的是()。
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留置权D.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 A 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18. 多项选择题
下列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有()。
A. 抵押权B. 留置权C. 地役权D. 质权E. 所有权
答案 ABCD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从属于被担保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相关不动产权利,不得单独转让或单独抵押。所有权为主物权,故选ABCD。
19. 单项选择题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 占有权B. 使用权C. 处分权D. 收益权
答案 C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概念。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 标志。
20. 单项选择题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 的权利,指的是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A. 独占性B. 全面性C. 单一性D. 弹力性
答案 C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其中,单 一性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21.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列示的所有权法律特征,下列选项属于其中内容的有()。
A. 所有权的存续性B. 所有权的单一性C. 所有权的片面性D. 所有权的独占性E. 所有权的稳定性
答案 ABD 本章列示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故选ABD。C与全面性相反;E不是该列示中的术语。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22.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物品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是()。
A. 人身B. 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C. 依法可交易的房屋D. 非法持有的毒品
答案 C 善意取得以可依法交易的财产及受让善意、合理价格、依法登记或交付等条件为基础。人身不是物权客体,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和毒品不属于可依法流通的普通财产;房屋可以依法适用善意取得。不得把黄金笼统列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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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定孳息的表述,错误的是()。
A. 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B. 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C. 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有权人取得D. 存款取得的利息是法定孳息
答案 C 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4. 单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 果树自然结出的果实(天然孳息)B. 买卖C. 赠与D. 继承
答案 A 原始取得不以原所有人既存权利移转为基础,教材将孳息列入其中。买卖、赠与、继承为继受取得。拾得遗失物不当然使拾得人取得所有权;法定招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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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单项选择题
甲盖房时误将乙的铝合金门框安装在自家房屋中,门框与房屋已不能分离,或者强行分离将严重损害房屋效用。无其他约定,依法确定该门框归甲所有,其取得方式是()。
A. 先占B. 加工C. 附合D. 混合
答案 C 动产结合于不动产形成不能分离或分离将显著损害效用的整体,属于附合。归属先依约定、再依法律,没有规定时依法兼顾效用和无过错人保护;给乙造成损害应依法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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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单项选择题
甲的大米与乙的大米混在了一起,在民法上构成()。
A. 混合B. 附合C. 加工D. 孳息
答案 A 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或识别成本过高,属于混合。甲乙大米混在一起即本题所述情形;混合后的归属、赔偿或补偿依民法典第322条处理。
27. 单项选择题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B.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C.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受让人D. 必须经过公告
答案 D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8. 单项选择题
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绝对 消灭的是( )。
A. 标的物彻底灭失B. 权利人转让物权C. 权利人将动产赠与并交付给他人D. 权利人死亡
答案 A 物权客体彻底灭失导致该物上的所有权绝对消灭,选A。转让、赠与并交付以及依法继承仅改变权利主体;可修复的一般毁损不当然消灭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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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单项选择题
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绝对 消灭的是()。
A. 甲的汽车在其死后被其子继承B. 乙的珍珠项链遗失C. 丙将其房屋变卖D. 丁的一幅古代字画被焚毁
答案 D D中原字画因焚毁而彻底灭失,原客体上的所有权绝对消灭。继承、变卖只改变权利主体;遗失不当然丧失所有权。一般可修复毁损不等同彻底灭失。
30. 多项选择题
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后私下以市场价格直接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在知道丙为受让人后立即依法主张权利。关于该手机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丙已获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B. 甲依然对此手机享有所有权C. 乙卖出该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D. 甲有权向乙要求损害赔偿E. 乙因为先占取得了手机所有权,有权出售给丙
答案 BCD 乙拾得手机不取得所有权,出卖属于无权处分;丙不能仅凭善意和合理价格对抗甲对遗失物的法定返还请求,选BCD。民法典第312条允许甲依法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请求返还,救济不得重复受偿。若经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返还还涉及支付受让费用的规则,本题为乙私下直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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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A. 继承房产B. 依法实施国有化取得财产C. 依法没收非法所得D. 果树结的果实E. 接受赠与
答案 BCD 依法国有化、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因公法方式原始取得;果树果实因物首次产生而原始取得。继承和接受赠与为继受取得,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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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有()。
A. 继承房产B. 互易C. 没收非法所得D. 拾得遗失物E. 接受遗赠
答案 ABE 继承、互易和接受遗赠均以原权利人的既存所有权为基础,属于继受取得,选ABE。没收非法所得属于依法公法取得。拾得遗失物不当然取得所有权;法定招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才归国家所有。
33.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用该 船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项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 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B. 无须经乙、丙、丁同意C. 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 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案 B 民法典第301条要求处分共有物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甲持有70%,超过三分之二,题设又无另约,故无需另经乙丙丁同意,选B。
34. 单项选择题
下列对于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共有人必须是有共同关系的人B. 在未分割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不按确定份额享有所有权C. 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依法确定各共有人应分得的财产或份额D. 无另行约定时,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只须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无须全体同意
答案 D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处分共有物一般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依法请求分割,不能一概要求基础关系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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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多项选择题
在我国,共同共有的方式主要包括()。
A. 夫妻共同财产B. 家庭共有财产C. 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共有遗产D. 公司共有财产E. 国家公有财产
答案 ABC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 有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 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6. 多项选择题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成立的原因不同B. 共有人应尽的义务不同C.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D. 能否向第三人单独转让自己确定的共有份额不同E.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答案 ABCDE 成立原因、共有物管理、能否单独转让确定份额、分割限制均有差别。第302条还规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份共有人按份额负担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故ABCDE。注意第307条对外债权债务一般同为连带,不能笼统宣称一切对外权利规则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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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区划内的()属于业主共有。
A. 小区公用水塔B. 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小区道路C. 物业服务用房D. 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且未明示属于个人的小区绿地E. 依法属于专有部分并随房屋一同合法出售的地下车位
答案 ABCD 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排除法定例外的小区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归属依法由当事人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共有,不能以出售行为改变该性质。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38.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同意。
A.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B. 物业管理公司C. 业主委员会D. 小区全体业主
答案 A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39. 单项选择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的范畴。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答案 A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 所有权的范畴。
40. 多项选择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中,正确 的有()。
A. 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B.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C.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随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而一并转让D. 业主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也可不履行其共有义务E.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答案 ACE AC和修订后的E完整体现区分所有权。住改商须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且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免除义务。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1. 单项选择题
一般用益物权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作为他物权而存在,不以担保其他债权为存在前提。这体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A.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B.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C.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D.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答案 A 此处独立性是相对于担保物权通常从属于债权而言,不表示无需法定设立条件;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相应不动产权利,是需要注意的例外。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2. 多项选择题
下列物权类型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 地役权B.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 土地承包经营权D. 质权E.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 ACE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 权、地役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选项B错误。质权属于担保物权,选项D错误。
43. 多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 宅基地使用权B. 质权C. 留置权D. 海域使用权E.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
答案 ADE 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依法取得的国家或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属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用于担保债权,故选ADE。
44. 单项选择题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通常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划拨在存续期间方面的主要区别是()。
A. 使用主体不同B. 土地用途不同C. 是否有期限限制D. 购买价格大小
答案 C 出让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基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法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限制。选C。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5. 单项选择题
就土地所有权归属而言,下列土地中,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范围的是()。
A. 城市的土地B. 农村宅基地C. 国有的草原D. 国有的山岭
答案 B 民法典第344条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针对国家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故选B。其他国有土地能否用于建设还须符合用途管制、规划及审批要求,并非国有即可建设。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工业、商业、旅 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不能采取() 的方式出让。
A. 招标B. 拍卖C. 公开竞价D. 私下协商
答案 D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 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7. 单项选择题
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特征中,以下()的说法错误。
A. 承包经营合同是主要确认依据B. 客体可以是依法可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C. 客体可以是国家所有且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D. 主体只能是集体组织
答案 D 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等制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依法采用其他承包方式。客体包括集体所有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D把主体限定集体组织,错误。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8.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B. 宅基地使用权人办理合法手续并占有、使用宅基地后,可取得该宅基地所有权C. 国家和集体在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和程序时,可以依法征收或收回相关宅基地使用权D.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答案 B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不能因占有使用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征收、收回须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和程序,故错误项为B。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9. 单项选择题
关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法律权利B. 地役权的设立,须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C.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 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D.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
答案 D 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 当事人约定。
50. 多项选择题
以下属于地役权的法律特征的有( )。
A. 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B. 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C. 是按照合同设立的D. 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E.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的主要依据
答案 ABC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②地役权 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③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选项D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之一,选项E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之一。
51.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B.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C.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D. 居住权可以转让E. 居住权不得继承
答案 ABCE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可以通过遗嘱(包括以遗赠方式为受益人设立)安排新设居住权,按民法典第371条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这不同于继承原居住权人的既有居住权。选ABCE。
52.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居住权是一种担保物权B.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D.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E. 居住权自双方签署合同时起设立
答案 BCD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选项A错误。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E错误。
53. 单项选择题
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 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指的是担保物权的()。
A. 价值性B. 从属性C. 不可分割性D. 物上代位性
答案 D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 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 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替代物行使担保物权。
54. 单项选择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后该车因火灾毁损,保 险公司赔偿了甲10万元汽车款,则该笔赔偿款自动成为甲对乙的担保款,这反映了担保物权 的()特征。
A. 从属性B. 物上代位性C. 法定性D. 价值权性
答案 B 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而转化为保险金等替代价值时,担保物权人可依法就替代价值优先受偿,这是物上代位性。题中10万元保险金成为原汽车的替代价值,选B。
55. 多项选择题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 物上代位性B. 从属性C. 全面性D. 不可分性E. 价值权性
答案 ABDE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5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是 ()。
A. 土地所有权B.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学校的教育设施C. 依法被扣押的财产D.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 D 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学校教育设施以及依法被扣押财产不得抵押。学校性质和依法限制状态不可省略,故选D。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7. 单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中,禁止抵押的是()。
A.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法定公益设施B.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C. 交通运输工具D. 生产设备
答案 A 民法典第399条禁止抵押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第395条允许依法处分的在建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生产设备抵押,选A。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8. 单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典,下列财产权利中,不可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是()。
A. 建设用地使用权B. 可以转让的股权C.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D.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答案 A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可以依法抵押,不能作为此处权利质押标的。可以转让的股权、相应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应收账款依法可以出质,选A。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9. 单项选择题
甲向乙借8万元,同时以自己所有的一个清代青花瓷花瓶交给乙作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还钱,乙多次交涉无果后将该青花瓷花瓶进行拍卖,获得12万元,乙留下 8万元,剩余4万元返还给甲。乙行使的是()。
A. 抵押权B. 动产质权C. 留置权D. 权利质权
答案 B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的应用。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 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转移的动产是质押 财产。
60.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留置财产一般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B.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C. 留置权需要双方当事人提前约定D. 留置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 C 留置权在法定条件满足时发生,无需双方提前约定。其适用不限于旧法列举的特定合同;留置财产一般须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例外。原A应修正后,本题唯一错误项为C。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61.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或权利中,能够进行抵押的有()。
A. 建设用地使用权B. 生产设备C. 土地所有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E. 海域使用权
答案 ABDE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 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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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览

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14页教材2个 ★★★4个 ★★0个 ★62道章节题约 112 分钟教材印刷页 309-322
考点一 合同概述★★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考点五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考点六 违约责任★★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合同概述

教材 P309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3.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4.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对于合同,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①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的分类,这是指《民法典》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②从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种类。

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不仅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己方的权利正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又正是己方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义务,即按照约定使用借用物并按期归还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出借人则只享有请求借用人按期返还借用物的权利,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2.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民法典》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教材 P310

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3.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简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 9 至 27 章规定了 19 类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5. 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而在义务方面,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合同和法律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的约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构成合同的内容,这些内容受到法律的承认并赋予其效力,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

教材 P311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3.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愿表达于外部为他人所知晓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无效或得以变更、撤销。

4. 合同的形式合法。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三大类。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五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③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民法典》第 153 条)。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46 条)。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①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 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 171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

教材 P312

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 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①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 147 条)。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48 条)。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0 条)。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1 条)。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合同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消灭,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第 47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任何合同的成立都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合意的过程,一般是先有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由另一方加以附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1. 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作为订立合同必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提出的目的是想获得对方的承诺,以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相对人就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是代理人代为进行要约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权,未经授权而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要约意思表示的,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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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如果行为人作出的是不具有订约意图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与要约人发出要约都具有最终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它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包括四个方面: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②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这里要注意的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③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④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例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如果要约人发出提议的内容含混不清、不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相对人将无法作出是否接受该提议的判断,因此,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民法典》第 473 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 476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和权利。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实际上承诺人是由要约人选择的,承诺人的资格是要约人给予的,而这一资格或权利,按照要约人的本意并没有赋予第三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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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民法典》第 481 条第 2 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3.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就是关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概括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有四点具体要求:①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②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③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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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于适当。④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和履行所需的时间,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一般由法律规定或由合同约定,或者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凡是属于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次履行,凡是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不得一次性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正是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信原则。

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①通知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及时将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的情况相互告知,以利于对方切实履行合同。②协助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虽然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能顺利完成。根据诚信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接受履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③保密义务。合同的订立应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往往会了解到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财产状况等。对于当事人一方通过订立合同而掌握的对方的情况,应当负保密的义务。

(3)绿色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 525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民法典》第 527 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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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债务的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 52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永久存在。根据《民法典》第 557 条的规定,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以抵销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使合同终止,可以便利当事人双方,降低交易的成本。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①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3. 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由于债权人的其他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所设定的提存制度,将其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4. 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575 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可见,债务的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是全部免除,而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予以免除的情况,即因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5. 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①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②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民法典》第 576 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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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担保

1. 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只有通过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才能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担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担保的形式。虽然合同的担保可以由当事人自愿设立,但是合同担保的方式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前一章介绍的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其他非物权的担保形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7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该条款中所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定金罚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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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有相似之处,都可以使违约一方丧失一定的金钱利益,所以都具有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②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③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 588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用,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1.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行使: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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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改变。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对法律作任意解释。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 54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

2. 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效力与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处合同的变更是狭义的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③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发生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 协议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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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的行为发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由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

2.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根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约定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是在合同订立的同时作为合同的条款加以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订立一个合同加以约定。基于这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事由发生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是不同的。①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据事先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不是根据事先约定的解除权,而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订立的合同。③约定解除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在约定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所以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不同之处在于解除权的产生根据,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除的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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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 52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523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民法典》第 57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2. 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合同编》第 8 章专门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违约金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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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产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3.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 58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对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赔偿,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由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赔偿的数额基本上相当于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预知,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2. 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 592 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时,表明双方都有过错,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 59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里所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就属于受害人有过错,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3.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根据免责条款的约定,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考点必背内容
合同生效四要件主体合格(有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内容合法(不抵触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愿自由产生且与表达一致)、形式合法(法律规定必须用某种形式时,该形式就是形式要件)
无效合同五类口诀「无能力、违法、违俗、虚假、串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签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无效合同的效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溯及既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两种情形合同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瑕疵经权利人承认可以弥补
可撤销合同四类口诀「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一方欺诈;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致显失公平。一经撤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撤销权消灭时限一般: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重大误解:知道起 90 日;受胁迫:胁迫终止起 1 年;最长:行为发生起 5 年
要约概念也叫发盘,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约四条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希望缔约的相对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七种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口诀「公告、说明书、办法、广告、价目表都是邀请」
要约不得撤销两种情形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做了合理准备
要约与承诺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都看「到达」)
承诺三要件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 = 新要约)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三种情形:假借订约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履行三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四个「适当」)、诚信原则(通知、协助、保密三义务)、绿色原则(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没约定先后顺序,对方没给我也不给;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没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可拒绝
不安抗辩权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五种法律事实口诀「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履行是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抵销 = 同种类给付义务相互冲抵;提存 = 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免除 = 债权人主动免债;混同 =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属于事件)

黄 ★★ 重点

考点必背内容
合同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四特征口诀「平等、自愿、双方、民事」: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五对分类双务 / 单务(按权利义务分担方式,借用是单务);诺成 / 实践(按是否交付标的物,保管、借用是实践);有名 / 无名(按法律是否规定名称,有名 = 典型合同,19 类);要式 / 不要式(按是否需特定形式);主 / 从(借款是主,担保是从)
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无先诉抗辩权。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
定金三特点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其一
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合同保全两制度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撤销权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必须通过诉讼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成立四条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且危及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该权利非专属且可强制执行
撤销权两种情形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限:知道起 1 年,行为发生起 5 年
合同转让三种情形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转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转让(债务人转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一并打包转)
债权不得转让三情形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变更三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只变内容不变主体(换主体是转让);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合同解除两大类型协议解除(事后双方商量一致);基于解除权的解除,又分约定解除(事先约定解除事由)和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规定条件)
法定解除五种情形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概念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客观事实,分预期违约 = 履行期届满前毁约、实际违约 = 履行期届满后违约)+ 主观过错(推定,债权人不举证,债务人自证无过错才能免)
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金调整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损害赔偿范围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免责事由三种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事件);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造成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数字与公式清单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16 至 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为限制;不满 8 周岁为无
  • 《民法典·合同编》第 9 至 27 章规定 19 类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 撤销权:一般 1 年、重大误解 90 日、受胁迫自胁迫终止 1 年、最长 5 年
  • 无权代理: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 30 日内追认,未表示视为拒绝
  • 生效要件 4 个;无效合同 5 类;效力待定 2 种;可撤销 4 类
  • 要约 4 条件;要约邀请 7 种;不得撤销要约 2 种;承诺 3 要件;缔约过失 3 种情形
  • 履行原则 3 个;全面履行 4 个适当;诚信 3 义务;抗辩权 3 种;不安抗辩 4 情形
  • 合同终止 5 种法律事实;抵销 4 条件
  •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 代位权成立 4 条件;债权人撤销权 2 情形,时限 1 年 / 5 年
  • 转让 3 种;债权不得转让 3 情形;变更 3 要件;法定解除 5 情形
  •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2 个;承担方式 3 种;免责事由 3 种;无效免责条款 2 种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章讲一份合同的一辈子:什么是合同、怎么分类(概述),签了算不算数(效力),怎么从要约到承诺签成、签完怎么履行、怎么了结(订立履行终止),怎么给债主上保险(担保保全),中途换人、改条款、提前散伙(转让变更解除),最后不守约要付什么代价(违约责任)。六个考点按合同的时间线一路走下来,考的全是概念辨析和分类记忆,没有计算。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合同概述★★合同 = 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四特征「平等、自愿、双方、民事」;五对分类各记一个例子(借用 = 单务 + 实践,借款主担保从)单选(某合同属于哪一类)、多选(特征、分类)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生效四要件「主体、内容、意思、形式」;无效五类(无能力、违法、违俗、虚假、串通)自始无效;效力待定两种(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追认;可撤销四类(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后追溯到成立时单选、多选(高频,给情形判合同效力类型)
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要约四条件、要约邀请七种、到达生效、两种不可撤销;承诺三要件、到达生效;缔约过失三情形在成立前;履行三原则(全面四适当、诚信三义务、绿色);三大抗辩权按履行顺序分;终止五种事实「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单选、多选(高频,要约与要约邀请辨析、抗辩权归属、终止方式辨析)
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担保两形式:保证(一般 = 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连带 = 无先诉抗辩权,没约定按一般)和定金(实践合同、不超 20%、与违约金二选一);保全两制度:代位权(他不要账我替他要,须诉讼,四条件)和撤销权(他乱送乱卖我去撤,两情形)单选、多选(定金 20% 和二选一、代位权成立条件、撤销权情形)
考点五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转让三种:转权利通知即可、转义务须债权人同意、概括转让打包;变更只改内容不换人三要件;解除两类:协议解除(事后商量)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约定解除事先约、法定解除法律定)单选、多选(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条件对比、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辨析)
考点六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 违约行为(预期 / 实际)+ 主观过错(推定,债务人自证);承担三方式「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免责三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免责条款」单选、多选(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免责事由、违约金调整)

易错坑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是「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是「效力待定」,欺诈胁迫签的是「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是「无效」。题目最爱把这四个来回换。
  2.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商店标价商品和悬赏广告是要约。
  3.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一方」用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的一方」用的,权利名字和使用人正好反着。
  4. 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不表态视为不同意)。保证方式没约定按「一般保证」,不是连带。
  5.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不是整个定金合同无效);定金与违约金只能二选一。

和前后章的关系

本章在法律部分,紧接第 34 章物权法律制度:那章讲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就是本章「合同担保」里提到的物权担保形式,本章补上非物权的保证和定金。后面第 36 章公司法律制度讲的是市场主体,公司作为法人正是本章合同当事人里的「法人」。三章合起来就是「谁能签合同(公司法)、拿什么担保(物权法)、合同本身怎么运转(本章)」。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合同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 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他们之间是
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
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
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
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

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4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
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 `收
养 .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对于合同,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四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的分类,这是指
《民法典》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 @从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
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种类。

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
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
双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不仅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己方的权利正是他方的义务 ,而他方的权利又正是已方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
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
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义务,即按照约定使用借
用物并按期归还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 而出借人则只享有请求借用人按
期返还借用物的权利 ,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2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
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
同。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民法
典》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 371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
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等都属
于实践合同。

  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

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 ,简言之,是指在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第 9-27 章规定了 19 类
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
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
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
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1. 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

同。主合同是指不以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
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借
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
的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具
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 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
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而
在义务方面,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合
同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强
制力作为保障的。合同和法律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 的约
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构成合同的内容, 这些内容受到法律的承
认并赋耶其效力,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事人达成合意 ,意味着合同成立; 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
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 限制行
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
能实施合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从事
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711,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 ,其行为能力须与
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1. 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必须道

守国家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
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愿表达于外部为他人所知晓的行

为。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
意思表示有也症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则可能无效或得以变更 .撤销。

4 .合同的形式合法。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
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不采用这种形式,则
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例如,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

可

( 二 )效力存在瑕疫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存在正疲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
销的合同三大类。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五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从
的合同(《民法典》第 153 条 )。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民法典》
第 146条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 ,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
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54条 )。恶意趾
通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
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
所产生的效力是淹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
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
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

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
身有正放的合同,而这种瑕疲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
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
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 中合
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 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四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 171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
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

312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
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
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 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

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同(《民法典》第 147 条 )。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规格 ,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四-一
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坎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子以撤销(《民法典》第 148 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0 条 )。甸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1 条 )。享有撤销权的一
方合同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
的法律限制。《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 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三 )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
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
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消灭,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
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
合同才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
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
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的过程中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第 471 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任何合同的成立都表明当事
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合意的过程,一般是先有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由另一
方加以附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
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作为订立
合同必有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提出的目的是想获得对方的承诺,以使合同成
立。所以,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相对人就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
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是代理人代为进行要约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权,未经授权而擅自以他
人和名义进行要约意思表示的,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3

(2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如果行为人
作出的是不具有订约意图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与要约人发出要约都
具有最终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它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
的主要区别包括四个方面: 四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
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
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这里要
注意的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
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
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
束力的; 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得到受要约
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
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例如,
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
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要约的
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如果要约人发出提议的内容含混不清、不包
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相对人将无法作出是否接受该提议的判断,因此,内容不具体确定
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民法典》第 473 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
目表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
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
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
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 476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
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1.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

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生效
后,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和权利。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
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实际上承诺人是由要约人选择的,承诺人的资格是要约人给予的,而
这一资格或权利 ,按照要约人的本意并没有赋予第三人。

(2 )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

31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
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民法典》第 481 条第 2 款规定“要约没有确
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
诺并二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承诺意味着要约人
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
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
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
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
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
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
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
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
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

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
立,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
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
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
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这就是关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
为。

  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
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从这些规定中
可以概括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 .适当地履
行。其有四点具体要求: D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
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合同的债务
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
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
不适当。图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同的当
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懂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
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第三十于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5,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于适当。色履行地点和
方式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双方履行
的费用负担和履行所需的时间,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
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
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懂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一般由法律规
定或由合同约定,或者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凡是属于一次性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不得分次履
行,凡是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不得一次性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
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 )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事
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正是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
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信原
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
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信原则。

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四通知义务。当事人在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及时将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的情况相互告知,以利于对方切实履行合
同。@协助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虽然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只
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能顺利完成。根据诚信
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及时接受履
行; 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 ,应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国保密义务。合同的订立应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
基础之上的。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往往会了解到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财产状
况等。对于当事人一方通过订立合同而掌握的对方的情况,应当负保密的义务。

(3 )绿色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时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树立可

  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

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
525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
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2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
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
行.《民法典》第 527 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甫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由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

“3716 ' 经济基础知误(中级)

止债务的履行。

(3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 ,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
行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 52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俩
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
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
方的请求权延期 ,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 ,则先履行抗

( 三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永久存在。根据《民法典》第
557 条的规定,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

务 ,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
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1.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

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以抵销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使合同终止,可以便利当事人双方,
降低交易的成本。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 ,债权; @合同当
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
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产
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都是不能抵销的。

  1. 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

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
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由于债权人的其他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
以通过法律所设定的提存制度,将其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
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1. 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民

法典》第 575 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可见,债务的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是全部免除,
而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予以免除的情况,即因债权人免除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1. 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

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 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四概括承
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
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 ,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
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民法典》第 576 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的,债权债务终止 ,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7,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 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只有通过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才能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
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担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1. 合同担保的形式。虽然合同的担保可以由当事人自愿设立,但是合同担保的方式是由

法律加以规定的。前一章介绍的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
担保还有其他非物权的担保形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 )
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
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
关和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7 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
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多二 )人民法院已
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 四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条款中所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
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页
任是较重的。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
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
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定金罚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爹。由于定金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
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 ,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

3718,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与违约爹有相似之处,都可以使违约一方丧失一定的金钱利益,所以都具有督促
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四交付时间的不
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效力不同。定金具有
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
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 588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
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
不能并用,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
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
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
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1.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仍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
对性原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包括: 四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须
债务人僵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而未获清偿; 四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的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
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
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1.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
典》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行使: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俩
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
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访
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
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9,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
改变。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

三人的行为。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的情形: 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
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
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 546 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俩
权人和第三人之间 ,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俩
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
必要的损失。

  1. 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

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
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
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
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不同意。

  1.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

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 ,效力与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

(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
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D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
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 ,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处合同的变更是狭义的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
上。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合同的变更
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

[。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发生法律

( 三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提前
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
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 协议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

' 320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
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的行为发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
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由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
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

  1.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
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
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根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

《1 )约定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是在
合同订立的同时作为合同的条款加以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订立一个合同加以
约定。基于这种约定 ,当事人在解除事由发生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是不同的。吕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
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
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据事
先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
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
合,当事人不是根据事先约定的解除权 ,而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订立的合同。@@约
定解除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而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在约定
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
议解除合同,所以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不能单方解除
合同。

《2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
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
解除合同 ,不同之处在于解除权的产生根据,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
除的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
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
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六.违约 责 任

(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27,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以不履行或者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 ,就不构成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 ,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
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
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 52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第 523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南 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
遇二克中二 任的首要条件。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
约和实际违约。

(1 )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民法典》
第 57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
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
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 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 )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上述的不履行或不
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
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
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1. 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

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
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
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 三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 合同编》第 8 章专门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
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

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
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民法典》第 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

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
式。违约金昌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

“322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
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产生支付违
约金的问题。

  1.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

任-《民法典》第 58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对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赔偿,这一特点使其区
别于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
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由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
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赔偿的数额基本上相当于在合
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
行合同义务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是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仅指
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
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
和经验无法预知,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
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
分免除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 592 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时 ,表明双方都有过错,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当事人一
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
第 59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里所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就属于受害人有过错,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1.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

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根据免
责条款的约定,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 ,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
约责任-《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20-333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45-256页(书内第237-248页)。

一句话先懂

合同题按时间线做:先看主体和意思是否有效,再看要约承诺是否成立,接着看怎么履行、担保和保全,最后看转让、解除与违约责任。

零基础解释

  1. 合同成立与生效:成立解决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生效还要看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成立不必然立即生效。
  2. 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通常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通常为无行为能力人。
  3. 要约承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承诺即受约束;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在期限内作出并与要约内容一致。要约邀请只是请别人向自己报价。
  4. 合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等待有权人追认;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
  5. 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目的都是在对方未履行或可能不履行时依法暂缓自己的给付。
  6. 保全:代位权处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权利;撤销权处理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7. 违约责任:我国合同违约责任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常见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必背清单

  • 合同订立通常经过要约和承诺。
  • 无效常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可撤销常见: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合同终止常见:履行完毕、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及依法解除等。
  •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 债权转让原则上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对方同意。
  • 不可抗力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易混点

  • 要约邀请不产生对方一承诺合同即成立的效果,如一般商业广告、价目表、招标公告。
  • 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生效前,撤销发生在生效后。
  • 无效与可撤销: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在撤销前仍有效。
  • 代位权保“该收不收”,撤销权保“不该减却减”。
  • 定金与违约金通常择一适用;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付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

记忆口诀

  • 合同主线:“主体-合意-效力-履行-担保保全-转让解除-违约”。
  • 三抗辩:“同时对同时,先履行对先方,不安怕后方”。
  • 终止五字:“履抵提免混”。

自测题

  1. 判断:合同成立就一定已经生效。

答案:错。 附条件、附期限、需批准或存在效力瑕疵时,成立与生效时间可能不同。

  1. 单选:商店橱窗中标价明确、表明按标价出售的商品陈列,通常更接近( )。A要约 B承诺 C撤销权 D保证

答案:A。 内容具体且表明接受即受约束时可构成要约;具体题目仍看表示内容。

  1. 单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通常属于( )。A当然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存在

答案:C。 撤销前合同仍有效。

  1. 判断:债务人转移合同债务,只需通知债权人。

答案:错。 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

  1. 单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考虑( )。A代位权 B留置权 C居住权 D先占

答案:A。 代位权针对“该行使而怠于行使”。

  1. 判断: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均免责”有效。

答案:错。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B.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C. 合同只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D.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答案 C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 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协议中,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财产合同规则,而非优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法律规定的是()。
A. 买卖合同B. 收养协议C. 监护协议D. 夫妻财产协议
答案 A 买卖合同直接适用合同编;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不能理解为绝对排除。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3. 单项选择题
下列协议中,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财产合同规则,而非优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法律规定的是()。
A. 房屋买卖协议B. 收养子女协议C. 婚前财产协议D. 监护协议
答案 A 房屋买卖为财产合同,选A。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优先适用身份关系法律,无规定时可以依性质参照合同编。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 单项选择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常直接调整下列哪类关系()。
A. 婚姻B. 收养C. 监护D. 债权债务
答案 D 本章合同规则通常直接调整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选D。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优先适用身份关系规定,无规定时可依法参照合同编。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特殊条件下是不平等的B. 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C.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D.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答案 A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 多项选择题
关于本章讨论的民事财产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B. 在合同关系中可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C. 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D. 合同法上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E. 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 AB 财产合同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故AB错误。C所称横加干涉指非法或不当干涉,不排除依法监管;D、E在本题财产合同范围内成立。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7. 单项选择题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合同中依法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是()。
A. 买卖合同B. 委托合同C. 技术合同D. 保管合同
答案 D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设无另约,故为实践合同,选D;买卖、委托、技术合同通常为诺成合同。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8. 单项选择题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A. 合同当事人各方承担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B. 合同成立是否要求交付标的物C.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名称D. 合同的成立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
答案 C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9.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 主合同和从合同
答案 C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0. 单项选择题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通常情形下,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B. 抵押合同C. 保管合同D. 委托合同
答案 C 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除外,故本题选C。不要混淆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从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B. 借款合同C. 租赁合同D. 担保合同
答案 D 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 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 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12.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列示的常用合同分类,且保管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有()。
A. 买卖合同B. 借用合同C. 委托合同D. 租赁合同E. 保管合同
答案 ACD 买卖、委托和租赁一般不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选ACD。借用通常为实践合同;保管依民法典第890条原则自交付成立,但可另行约定。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3. 多项选择题
从合同法理分类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属于()。
A. 单务合同B. 要式合同C. 从合同D. 实践合同E. 有名合同
答案 BE 全日制劳动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法律对其名称和内容有专门规定,为有名合同。其为双务、诺成、主合同,选BE。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口头协议,不在本题范围。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4. 单项选择题
根据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经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独立订立任何合同B. 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C. 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D. 合同应符合其适用的法定形式要求
答案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不能独立订立任何合同,故修订后的A错误。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5. 单项选择题
下列精神健康状况良好的自然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 14 岁的中学生B. 20岁的大学生C. 5岁的幼童D. 22 岁的听障人士
答案 A 能辨认行为的14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判断正常的20岁、22岁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听障不当然影响行为能力。
1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B.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C.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答案 A A依民法典第154条无效。重大误解及符合第151条的显失公平可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不能把D一概视为待定。
17. 单项选择题
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他人财产,仅有无处分权情形不当然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真正的()事后同意该转让,可以消除无处分权造成的履行障碍。
A. 权利人B. 法定代理人C. 法院D. 仲裁机构
答案 A 真正权利人可事后同意处分,故A。民法典597条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19条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不能仅因订约时无处分权认定合同无效,因未获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且未取得处分权导致不能履行时,买受人可解除并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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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 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10岁小明与商店签订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范围的1万元计算机购买合同B. 老张离职后未经授权冒用甲公司名义订货,且相对人不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合理信赖基础C. 7岁小兵将名牌手表赠送给同学D. 老王擅自将邻居委托保管的跑步机转交他人保管E. 已具备依法销售该玉米种子的法定条件的小李,向农民小王出售该种子
答案 AB A属于须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超能力行为,B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C无效;D可能违反原保管义务,但不因此使另订保管合同效力待定;E不因超经营范围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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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B.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该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C.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E.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答案 ABD A、D依法无效;B须适用民法典第153条并排除不导致无效的强制规定,修订后选ABD。重大误解可撤销,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待被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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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C.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E. 仅存在出卖人无处分权情形的买卖合同
答案 CD C、D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A、B无效。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当然使买卖合同待定,所有权不能转移时可依597条解除并请求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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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要约邀请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B. 要约邀请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C. 要约邀请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D. 要约邀请须是向特定的主体发出的
答案 A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选A。它不当然使相对人通过承诺成立合同;对象不必是不特定人,内容也可能包含部分主要条款,但未满足要约的全部构成条件。
22.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发出以八折价格出售一批产品的要约。乙公司回函明确表示:仅接受按七折价格购买,不接受八折价格。该回函构成()。
A. 承诺B. 拒绝C. 要约邀请D. 新的要约
答案 D 价款由八折改七折属于实质性变更,且乙明确以降价为接受条件,因此是新要约而非承诺,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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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的是()。
A. 拍卖公告B. 招标公告C. 招股说明书D. 悬赏广告
答案 D 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 出建议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要约需满足以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 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 思表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形式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 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选项A、B、C均属于要约 邀请。
24. 单项选择题
除数据电文另有有效约定等特别情形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何时生效()。
A. 受要约人同意后生效B. 发出时即生效C.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D.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生效
答案 C 非对话意思表示原则上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选C。对话方式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数据电文依民法典第137条及有效约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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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单项选择题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最实质性的要件是( )。
A.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B.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C. 承诺必须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D.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答案 C 接受要约实质性内容是承诺的核心。实质变更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在要约人未及时反对且要约未禁止任何变更时仍可构成有效承诺,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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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
A.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B.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作合理准备的要约D. 不属于依法不可撤销情形,且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的非对话要约
答案 D 要约可撤销但有476条不可撤销例外;非对话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撤回则须在原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不能混用。修订后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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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单项选择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A. 合同订立前B. 合同订立过程中C. 合同履行过程中D. 合同履行结束
答案 B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不以最终合同一定未成立为必要前提,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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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多项选择题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阶段。
A. 协商B. 要约C. 承诺D. 成交E. 要约邀请
答案 BC 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两个阶段:①要约,也叫发盘; ②承诺。
29.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 拍卖公告B. 招标公告C. 悬赏广告D. 招股说明书E. 债券募集办法
答案 AB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等。
30.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B. 要约和要约邀请均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C. 要约一般向特定相对人发出,要约邀请主要向不特定主体发出D. 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要约邀请无此要求E. 要约具有经有效承诺即受约束的效力,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这种订约拘束力
答案 ACDE ACDE在修订范围内正确。要约邀请不赋相对人直接承诺缔约资格,但不等于完全不受法律约束;虚假陈述或恶意磋商仍可能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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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多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构成要约的有()。
A. 超市内明码标价的商品B. 招标公告C. 寄送的价目表D. 招股说明书E. 拍卖时举牌竞拍
答案 AE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选项B、C、D属于要约邀请。
32. 单项选择题
甲乙约定甲先交货,3天后乙付款。交货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事实上已无力付款。根据民法典,甲可行使()。
A. 先履行抗辩权B. 同时履行抗辩权C. 先诉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
答案 D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属不安抗辩权。中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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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单项选择题
下列案例中,王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A. 王某的普通手机被李某不慎损坏,王某要求李某以其智能手机抵偿B. 王某欠张某1000元钱,期限届满后,王某以张某之前欠自己1000元钱为由拒绝还款C. 王某在赵某处购买价值5000元的毒品未付款,赵某要求其付款时,王某以贩毒违法为 由拒绝D. 王某购买许某散养的土鸡,约定先付款后供货,但在未付款前当地发生鸡瘟,许某将无 法如约供货
答案 D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 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 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4.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对民法典第509条所概括的合同履行原则,下列属于其中的有()。
A. 合理性原则B. 全面履行原则C. 合法性原则D. 公平原则E. 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BE 第509条对应全面履行、诚信及绿色原则,本题选项中为BE。其他一般民法原则并不因未列入本章此处概括而被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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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多项选择题
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 具体要求包括()。
A. 履行主体适当B. 通知义务C. 履行期限适当D. 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E. 协助履行义务
答案 ACD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原则中的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 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36. 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无法直接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是()。
A. 合同履行B. 提存C. 免除债务D. 政策变动
答案 D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 不复存在。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和 混同。
37. 单项选择题
甲欠乙到期借款30元,乙欠甲到期修理费30元,均为可抵销金钱债务。甲通知乙以双方债务相互冲抵,二者债务因()而消灭。
A. 提存B. 混同C. 抵销D. 免除
答案 C 双方互负种类品质相同、可抵销的债务,甲以自己的债务抵销乙对其所负到期债务,通知到达生效。30−30=0,双方等额债务消灭,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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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单项选择题
甲贷款购房后无力继续偿还,银行依法实现房屋抵押权,拍卖所得已足额清偿甲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该贷款债权债务因何种原因终止()。
A. 抵销B. 合同履行C. 混同D. 提存
答案 B 拍卖抵押房所得足额清偿贷款,是以清偿方式履行债务,债权债务终止,选B。提存是符合法定不能向债权人给付情形后向提存部门交付,不包括银行拍卖抵押房收回贷款;若价款不足,剩余债务仍须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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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个企业之间互负债权债务,还未清偿时甲、乙两个企业合并,此 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因()而消灭。
A. 提存B. 免除C. 混同D. 抵销
答案 C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 定承受,概括承受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40.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 企业法人B.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学校C.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社会团体D.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答案 A 企业法人可以依法履行相应决策等程序提供保证,选A。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公司人力资源部不是独立保证主体。不能脱离现行法律适用条件泛称所有机关或所有公司分支机构均绝对禁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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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
A. 20%B. 10%C. 50%D. 30%
答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 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2. 多项选择题
下列属于合同担保的非物权担保形式的有()。
A. 保证B. 抵押C. 留置D. 定金E. 违约金
答案 AD 合同担保的非物权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和定金。
43. 多项选择题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等法定例外外,下列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
A. 国家机关B.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学校C.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医院D. 上市公司E. 合伙企业
答案 ABC 机关法人原则不得为保证人,题干已排除国务院批准转贷例外;公益目的非营利的公立学校、医院也不得担保。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可以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提供保证,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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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多项选择题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法可以除外的情形有 ()。
A.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C.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D.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E. 债务人住所变更
答案 ABCD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 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 诉抗辩权。
45.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B. 定金与违约金无本质不同C. 定金数额由法律直接规定D.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可以并用E.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的
答案 AE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为实践合同;担保通过法定定金罚则体现,选AE。给付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返还,收受方此种违约应双倍返还。数额由当事人约定,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部分无定金效力。同一违约的违约金和定金罚则择一适用,不是任何轻微违约都适用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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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多项选择题
关于通常担保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担保定金通常预先交付,违约金针对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支付B.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违约金则没有C. 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 金条款E. 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有双倍返还罚则,违约金无此罚则
答案 ABCE 通常担保定金预先交付,具有担保、证约及可抵作价款等作用;违约金为违约责任形式。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适用双倍返还,违约金没有该罚则。就同一违约两种罚则择一,选ABCE;不是任何轻微违约均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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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单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合同保全制度内容的是()。
A. 不动产抵押权B. 留置权C. 债权人的代位权D.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 C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 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 制度。
48. 单项选择题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 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 权人的这种权利称为( )。
A. 债权人的代位权B. 债权人的撤销权C. 先履行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
答案 A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 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9. 单项选择题
关于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债权人针对到期债权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D.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答案 B 第535条代位权以债权人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无需债务人同意,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B。第536条另规定债权到期前的保存行为,包括代位申报破产债权等,不宜将其一概限制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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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单项选择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承担。
A. 债权人B. 债务人C. 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D. 全体债权人
答案 B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1. 多项选择题
债务人下列行为已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涉及有偿交易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有()。
A. 放弃债权B. 无偿转让财产C. 以低于市场价2%的交易价转让财产D.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E.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答案 ABDE 无偿处分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适用538条;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等适用539条并要求相对人知或应知。单纯低于市场价2%不能据此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故选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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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B.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C.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 具有人身性质的专属性债权不得转让
答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 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53.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B. 债权转让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对债务人发生效力C. 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答案 B 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故B错误。合同约定禁转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禁转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不能把约定禁转理解为对任何受让人均无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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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C. 未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D.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答案 C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5.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B.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C. 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D. 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 A 依法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按通知或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行使,无需对方同意,故A错误。单方通知并不使本无解除权的人当然获得解除效果。
56. 单项选择题
合同解除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 表述,错误的是()。
A.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B. 协议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C. 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D.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答案 B 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中的协议解除。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 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57. 单项选择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但遇到新冠肺炎疫情,无法继续 履行。甲企业和乙企业协商一致后,解除了这份合同,此种解除属于()。
A. 协议解除B. 约定解除C. 法定解除D. 单方解除
答案 A 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与 约定解除的区别是: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 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 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58.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约定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协议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B.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C. 在约定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D. 协议解除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
答案 A 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选项A符合题意。
59. 单项选择题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为()。
A. 实际违约B. 预期违约C. 不可抗力D. 解除合同
答案 B 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包括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和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请求违约责任,故B;默示情形也应发生在届满前。
60. 单项选择题
下列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常列示的财产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A. 继续履行B. 支付违约金C. 赔礼道歉D. 违约损害赔偿
答案 C 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及依法约定的违约金等。赔礼道歉并非本章所列通常财产合同违约责任方式,选C;不应据此否定其他性质争议中依法适用道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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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B. 不可抗力属于事件的范畴C. 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D. 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E. 不可抗力包括客观情况和主观情况
答案 BCD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本章事件分类选BCD。主观困难不属于不可抗力;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其违约责任。是否存在社会行为因素不能代替对三项法定条件及履行影响的具体判断。
62. 多项选择题
下列因素中,符合相应法定条件时,可作为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依据的有()。
A. 不可抗力B. 事前告知C. 受害人过错D. 继续履行E. 免责条款
答案 ACE 不可抗力按其履行影响确定部分或全部免责;受损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可减少相应赔偿;合法有效的免责条款可适用。人身损害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选ACE。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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