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一览
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并于 2012 年进行修正。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③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4. 劳动合同的无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1.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存在过错。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包括:①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无过错的合同解除条件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按照第②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1)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经 2009 年和 2013 年两次修正。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主体,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体现在以立法方式明确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方式的权利;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 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 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 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 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这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 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 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 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 质量担保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 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
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7 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0. 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 7 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1. 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2. 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 信息说明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4.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四)消费争议解决
1.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消费索赔的规则。
(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
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8)虚假广告的情形。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侵害消费者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③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④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⑦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3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 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⑦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上述情形的,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 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 2017 年和 2025 年修订、2019 年修正。广
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属于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②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③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当事人主张经营者从事虚假宣传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害。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①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②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③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5.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 万元。
6. 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8. 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
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9.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执法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③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④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⑤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第④项、第⑤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须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从事混淆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 500 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针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7章 其他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 固定期限(约定了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没有确定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干完某项工作就到期);三种都要「协商一致」才能订 |
| 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三情形 | 口诀「10 年、10 加 10、2 次」:①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②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重签时,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退休不足 10 年;③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单位没有法定解除权,续订的。前提: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且没主动要求签固定期限 |
| 视为无固定期限 | 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签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黄 ★★ 重点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劳动合同法概念 | 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 年通过,2012 年修正 |
|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执行」 |
| 订立原则 |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口诀「合公平协诚」) |
| 必备条款 9 条 |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可约定的其他事项 |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这些不是必备条款) |
| 劳动合同无效三情形 | 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②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 劳动合同解除概念 | 合同期满之前,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
| 协商解除 |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的,要付经济补偿 |
| 劳动者有过错单位可解除 6 情形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或拒不改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
| 劳动者无过错单位解除 |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二选一)后可解除 |
| 经济性裁员门槛 | 裁减 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职工总数 10% 以上;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
| 单位不得解除 6 情形 | 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做离岗前体检或疑似职业病观察期;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其他。只挡「无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
| 劳动者预告解除 |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 |
| 劳动者即时解除 | 单位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 |
| 劳动合同终止概念 | 出现法定情形时合同效力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只有法定终止,不能约定终止 |
| 法定终止 6 情形 | 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单位被宣告破产;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其他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 国家为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通过,2009、2013 两次修正 |
| 消费者的定义 | 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
| 消保法适用范围 3 方面 |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应遵守本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 |
| 消费者 10 项权利 | 口诀「安知选公偿,结教尊信督」:安全保障、知悉真情(了解权)、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求偿、依法结社、求教获知(受教育权)、维护尊严、个人信息、监督批评 |
| 经营者 14 项义务 | 依法履行、接受监督、安全保障、召回、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标记、出具凭证单据、质量担保、三包、无理由退货、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不侵犯人身权、信息说明、个人信息保护 |
| 消费争议 5 途径 | 和解(与经营者协商)、调解(消协或其他调解组织)、投诉(行政部门)、仲裁(有仲裁协议)、诉讼(法院) |
| 索赔 8 原则 | 向销售者索赔;缺陷致损可选销售者或生产者;向服务者索赔;企业分立合并找承受权利义务的企业;用他人执照可找执照持有人;展销会租赁柜台结束后可找举办者出租者;网络平台给不出销售者真实信息可找平台;虚假广告可找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给不出经营者信息要赔 |
| 人身伤害民事赔偿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加误工收入;致残再加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致死再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 侵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 |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要精神损害赔偿 |
| 预收款 | 应按约定提供;没按约定的,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或退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 欺诈惩罚性赔偿 | 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 = 价款或费用的 3 倍,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明知缺陷致死或健康严重损害,可要所受损失 2 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
| 行政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 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付不起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绿 ★ 会考数字和分类
| 考点 | 必背内容 |
|---|---|
| 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 =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不正当竞争 9 种行为 | 口诀「混贿虚密奖,诋网卷大」: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内卷式竞争、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
| 执法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5 项调查措施 | 进场检查;询问;查询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财物;查银行账户。后两项要设区的市级以上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 |
| 法律责任三方面 | 民事(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赔)、行政(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刑事(构成犯罪追究) |
数字与公式清单
- 《劳动合同法》2007 年通过,2012 年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年通过,2009 年和 2013 年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通过,2017 年和 2025 年修订,2019 年修正
- 无固定期限合同三情形:连续工作满 10 年;满 10 年且距退休不足 10 年;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合同
- 用工满 1 年不签书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建立劳动关系后 1 个月内必须签书面合同
- 试用期上限:合同 3 个月到 1 年不超过 1 个月;1 年到 3 年不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 6 个月;不满 3 个月或任务期限合同不得约定;同一单位同一人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 80% 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 2 年,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多付 1 个月工资;经济性裁员:20 人以上或不足 20 人但占 10% 以上,提前 30 日说明;裁员后 6 个月内重新招人要优先招被裁的
- 不得解除: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
- 劳动者预告解除:提前 30 日书面;试用期提前 3 日
-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 7 日内;三包无约定 7 日内退货;退货款 7 日内返还;行政部门处理投诉 7 个工作日;耐用商品 6 个月内瑕疵由经营者举证
- 欺诈赔偿 3 倍,最低 500 元;明知缺陷致死或健康严重损害 2 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 行政罚款: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无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下
- 有奖销售最高奖不超过 5 万元;混淆和侵犯商业秘密损失难以确定时 500 万元以下赔偿;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按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赔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7章 其他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三部保护「弱的一方」的法律拼在一起:劳动合同法保护打工人(怎么签合同、怎么解除、怎么终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买东西的人(10 项权利、经营者 14 项义务、出了事找谁赔、赔多少),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老老实实做生意的人(9 种不正当手段不能用、谁来查、怎么罚)。本章是全书最后一章,考点全是「记分类、记数字」,没有计算。
章末总览表
| 考点 | 星级 | 一句话要点 | 考法 |
|---|---|---|---|
| 考点一 劳动合同法概述 | ★★ | 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企业类单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执行」 | 单选(适用范围字眼) |
| 考点二 劳动合同的类型 | ★★★ |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三情形「10 年、10 加 10、2 次」;用工满 1 年不签书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 | 单选、多选(高频,年年考) |
| 考点三 劳动合同的订立 | ★★ | 五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必备条款 9 条;试用期等是约定事项;无效三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责排权、违反强制性规定) | 多选(必备条款和约定事项的区分) |
| 考点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 | ★★ | 协商解除;劳动者有错单位立刻解除(6 情形);无错要提前 30 日书面或多付 1 个月工资;裁员门槛 20 人或 10%;不得解除 6 情形;劳动者预告解除 30 日、试用期 3 日;被强迫劳动或强令冒险可立即走 | 单选、多选(数字和情形归类) |
| 考点五 劳动合同的终止 | ★★ | 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6 情形:期满、领养老金、死亡失踪、单位破产、单位吊照关闭撤销解散、其他 | 单选、多选 |
| 考点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 | 消费者 = 生活消费的自然人,农民买农资参照执行;10 项权利「安知选公偿,结教尊信督」;经营者 14 项义务;争议 5 途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索赔 8 原则 | 多选(权利、途径、索赔对象) |
| 考点七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 ★★ | 人身伤害赔三层;侵害人格尊严五连(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预收款退款加利息;欺诈退一赔三最低 500 元;行政罚款违法所得 1 到 10 倍或 50 万以下 | 单选(数字)、多选 |
| 考点八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 | 9 种行为「混贿虚密奖,诋网卷大」;执法机构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5 项调查措施;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 | 单选、多选(行为分类) |
易错坑
- 「连续工作满 10 年」是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是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两组数字别互换。
- 用工满 1 个月不签书面合同只是违法要付双倍工资,用工满 1 年不签才「视为无固定期限」。
- 不得解除的六情形只挡「无过错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有过错(比如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照样可以解除。
- 终止只能法定,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无效;解除是「到期前提前散」,终止是「法定情形出现自动散」。
- 欺诈是「增加赔偿」价款的 3 倍(退一赔三),最低 500 元;明知缺陷致死或健康严重损害才是「损失 2 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网络购物先找销售者,平台给不出销售者真实信息才找平台。
和前后章的关系
本章是法律部分(第 33 到 37 章)的收尾,前面第 34 章物权法、第 35 章合同法、第 36 章公司法讲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怎么做生意」,本章三部法讲的是「弱势一方要额外保护」: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都是市场秩序的补丁,可以和第 6 章「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里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用法律手段干预连起来记。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其他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一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
并于 2012 年进行修正。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 二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国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_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
有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 .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
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臻,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并
35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加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
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
业危害防护; 9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
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
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 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
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4 荔动合同的无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D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
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四 )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
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
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
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 )和劳动者存在过错。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包括: 四在
第三十蕊章“其他法律制度 357,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狂
表,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轩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
(2 ) 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须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国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
数 10%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中依照企业破
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加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
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减人员,在 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
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
劳动者无过错的合同解除条件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鲜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
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 5 年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按照第@)项规定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 ) 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置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中劳
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
“352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国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
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经 2009 年和 2013 年两次修
正。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 .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 .电子
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主体,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 .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消费者为
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图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
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 二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的总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体现在以立法方式明确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以
下几方面内容。
- 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
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四个方
面: 中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 .方式的
权利;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图消费
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 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证、价
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
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
7.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
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 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亭有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353,
9.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
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
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
监督批评的权利,这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消费考有权检举 ,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提出批评 ,建议。
( 三 )经营者的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 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恪守社会公德,
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得强制交易。
- 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
者的监督。
-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
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
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思宾馆、商场、
餐馆.银行,机场.车站 港口 .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 销
毁 ,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
-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
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
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 出具会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
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 质量担保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
已经知道其存在甫疫,且存在该瑕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 .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 `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
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6个月内发现玫症,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
关正疯的举证责任。
- 履行“三包”等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
“354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 .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
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 7 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进行退货 .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 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
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 ,期刊。其他根
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的商品价款。退回调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合理使用格式条款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
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
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
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信息说明义务。采用网络 .电视,电话 .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
提供证券保险 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
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 .民
事责任等信息。
-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的
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
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 .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
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汇
露`雪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四 ) 消费争议解决
-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
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
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
费者。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的
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消费索赔的规则。
(1)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355,
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 )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
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 )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
(4)企业分立、合并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因原企业分立 .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形。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 ) 展销会.租赁柜台的情形。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
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情形。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
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 ,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8 )虚假广告的情形。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
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巴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
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设计制作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
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
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
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五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侵害消费者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
全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9)不
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不符合商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
质量状况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和销售的商品数量不
足的;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
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 356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
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
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亲,并赔偿损失。
经营考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
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
理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3 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法律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
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
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
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要求的;
@在商品中挫杂、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国家
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国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三址,自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
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
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补足商品数
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侵害消费者人格
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四法律 .法规规
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上述情形的,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党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 2017 年和 2025 年修订.2019 年修正。广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357,
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觉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包括商标法 .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领域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生产 ,经营或者提供服务 (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
则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
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入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
等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 .新媒体账号名称 \应用程序
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
称`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 )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
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属于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
涌行为。
-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
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
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
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 ,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
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
虚假交易 .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
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
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由其他足以引人
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 发生误解的事
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当事人主张经营
者从事虚假宣传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358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
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
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
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以盗窃 ,贿赂 .欺诈 ,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 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第GD项
至第细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
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
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定: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
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
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有证据表
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上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CD有
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有其他证据表
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四所设奖的种类 .兑奖条
件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
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
让内定人员中奖等坎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 万元。
- 诉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息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 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
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未
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DB)误
导 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 .撮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
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
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
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
则 ,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 ,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8.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
:
总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359,
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 .技术、交易渠道、
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 方式,条件和违约
责任等交易条件 ,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 .工程.服务等账款。
(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执法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中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
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
的协议 ,账短.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轩查封 .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关的财物; @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
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并经批准。采取第@@项.第@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四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须承担民事 .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
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
法确定数额的 工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从事混活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 500 万元
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针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60-371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83-292页(书内第275-284页)。反不正当竞争部分按教材所载2025年修订口径整理。
一句话先懂
本章三条线:劳动合同保护劳动关系,消费者权益法纠正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力量不对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零基础解释
- 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不以合同签字日代替用工日。
- 书面合同:已用工未同时签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满1年仍未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试用期: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 解除:劳动者一般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过错解除通常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法定即时解除和禁止解除情形要单独判断。
- 消费者权利:安全、知情、选择、公平交易、求偿、结社、获知、尊严、个人信息、监督批评。
- 无理由退货: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原则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退,但定作、鲜活易腐、已下载或拆封数字商品、报刊等除外。
- 不正当竞争:重点识别行为方式,不只看经营者怎样命名。教材列举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网络不正当竞争、平台“内卷式”竞争、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等。
必背清单
- 应订无固定期限的典型情形:连续工作满10年;特定改制情形下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符合法定续订条件;用工满1年未签书面合同视为订立。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竞业限制对象限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期限不得超过2年。
- 经济性裁员门槛: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须履行提前说明、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
- 消费争议五途径: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后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经营者违法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易混点
- 无固定期限不是“永远不能解除”,法定解除、终止条件出现仍可结束。
- 劳动关系从用工日起建立,即使合同提前签订也一样。
-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只约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 七日无理由退货与质量不合格退换不同:前者可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商品例外;后者是质量责任。
- 商业秘密须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前者误导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商品;后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记忆口诀
- 试用期:“三月起步一,满一不到三用二,三年以上最多六”。
- 消费十权:“安知选平求,结教尊信监”。
- 争议五路:“协、调、投、仲、诉”。
- 不正当竞争:“混贿虚密奖,诋网平台强企”。
自测题
- 判断:劳动关系一律自书面劳动合同签字之日起建立。
答案:错。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单选:2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B。 1年以上不满3年的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 判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的“铁饭碗”。
答案:错。 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符合法定条件仍可解除或终止。
- 多选:通常不适用网络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的有( )。A消费者定作商品 B鲜活易腐商品 C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 D交付的报纸期刊 E普通未拆封日用品
答案:ABCD。 普通未拆封日用品原则上适用无理由退货,仍需结合商品性质。
- 单选:经营者捏造竞争对手产品存在严重质量事故并传播,属于( )。A混淆 B商业贿赂 C诋毁商誉 D正当比较
答案:C。 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
- 判断:商业秘密只要具有商业价值即可,不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答案:错。 还须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 简答:消费者发生争议的五种法定解决途径是什么?
答案: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7本章打卡
做完一项勾一项,当天页会自动更新整体进度。
学完这章就是往前走了一步。记不住的,明天再来看必背,不用今天全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