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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1 · 第3轮

三轮提取 · 经济基础 第31—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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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9页教材0个 ★★★2个 ★★1个 ★36道章节题约 72 分钟教材印刷页 282-290
考点一 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
考点二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
考点三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指标★★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和内容

教材 P282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

财务报表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但单纯靠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还不能直接或全面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不能说明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报表分析,简称财务分析,是通过收集、整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并结合其他有关的补充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并通过财务指标的高低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提供管理决策的依据。只有进行财务报表分析,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有关的数据进行比较才能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好财务报表分析工作,可以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揭示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方向和线索;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报酬和风险,检查企业预算完成情况,考核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为建立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提供帮助。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是由不同的使用者进行的,他们各自有不同的分析重点,也有共同的要求。

从企业总体来看,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企业权益的结构,评价企业归还债务的能力,估量企业对债务资金的利用程度。(2)评价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分析企业资产的分布情况和周转使用情况,估量企业对资产的利用效率。(3)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企业利润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不同年度盈利水平的变动情况,评价企业的发展能力,分析企业发展的方向和发展潜力。

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内容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可综合描述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以满足不同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基本需要。其中偿债能力是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稳健保证,而营运能力是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物质基础,盈利能力则是前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对前两者的提升起着推动作用。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

对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数据范围,采用不同的分析程序和方法。

财务报表分析的一般程序为:(1)明确分析的目的,制订分析工作计划。(2)收集有关的信息资料。(3)根据分析目的,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深入比较研究所收集的资料,计算有关财务指标。(4)作出分析结论,提交分析报告。

财务报表分析常用的方法包括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

(一)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指将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中两项彼此相关联的项目加以比较,通过计算关联项目的比率,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确定经济活动变动程度的一种分析方法。

教材 P283

在财务分析中,比率分析法应用比较广泛。这是因为,只采用绝对值对比不能深入揭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内在矛盾,而采用相对值对比则能做到这一点。例如,甲、乙两家企业,年营业利润都是 100 万元,甲企业的营业净收入为 1000 万元,乙企业的营业净收入为 5000 万元。如果从营业利润的绝对值来看,两个企业的经营成果相同,而实际上,甲企业的营业利润率为 10%,乙企业的营业利润率只有 2%。采用相对值对比分析,甲企业的经营成果明显优于乙企业,这个评价与利用绝对数评价相比更符合客观实际。

在比率分析中常用的财务比率有三种。

1. 相关比率。它是以同一时期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中某个项目和与其有关但又不同的项目加以比较所得的相关数值的比率,用于反映有关经济活动的相互关系。利用相关比率指标,可以考查有联系的相关业务安排是否合理,以保障生产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2. 结构比率。结构比率又称构成比率,它是会计报表中某项目的数值占各项目总和的比率,反映部分与总体的关系。这类比率揭示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通过不同时期结构比率的比较还可以揭示其变化趋势。利用结构比率指标,可以考查总体某个部分的形成和安排是否合理,以便采取措施修订不合理部分。存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全部资产的比率等都属于这类比率。

3. 效率比率。效率比率是用某项经济活动中所费与所得的比例,反映投入与产出的关系的比率。利用效率比率指标,可以进行得失比较,考查经营成果,评价经济效益。例如,将利润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净资产进行比较,可以计算出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指标,进而通过这些指标从不同角度观察比较企业的盈利能力的高低及其变化情况。

(二)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将某项财务指标与性质相同的指标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在财务报表分析中应用很广。在运用比较分析法时,由于比较对象、比较标准的不同,比较分析法的形式也不同。

1. 按照比较对象的不同主要有三种形式。

(1)绝对数比较分析。通过编制比较财务报表,将比较各期的报表项目的数额予以并列,直接观察每一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

(2)绝对数增减变动分析。在比较财务报表绝对数的基础上增加绝对数“增减金额”一栏,计算比较对象各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差额。

(3)百分比增减变动分析。在计算增减变动额的同时计算变动百分比,并列示于比较财务报表中,以消除项目绝对规模因素的影响,使报表使用者一目了然。

2. 按照比较标准的不同主要有三种形式。

(1)实际指标同计划指标比较。可以解释计划与实际之间的差异,了解该项指标的计划或定额的完成情况。

(2)本期指标与上期指标比较。可以确定前后不同时期有关指标的变动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改进情况。

(3)本企业指标同国内外先进企业指标比较。可以找出与先进企业之间的差距,推动本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应用比较分析法对同一性质指标进行数量比较时,要注意所用指标的可比性,必须在指标内容、期间、计算口径、计价基础等方面保持一致。常用的比较指标评价标准有四类:第一类

教材 P284

是反映各类企业不同时期都普遍适用的公认指标评价标准。例如,2:1 的流动比率和 1:1 的速动比率是典型的公认标准,利用这些标准能揭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一般状况。第二类是反映某行业水平的行业指标评价标准,通过与行业标准指标比较,有利于揭示本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存在的差距。第三类是反映本企业目标水平的目标指标评价标准,当企业的实际财务指标达不到目标标准时,应进一步分析原因,以便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第四类是反映本企业历史水平的历史指标评价标准,在财务分析中,可以运用历史标准,将期末与期初对比,本期与历史同期对比,以及本期与历史最好水平对比,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及存在的差距。

(三)趋势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利用会计报表提供的数据资料,将两期或多期连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进行定基对比和环比对比,得出它们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和幅度,以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趋势的一种分析方法。采用趋势分析法通常要编制比较会计报表,具体做法如下:

1. 编制绝对数趋势会计报表。编制绝对数趋势会计报表是指将一般会计报表的“金额”栏划分成若干期的金额,以便进行比较分析。

2. 编制相对数趋势会计报表。编制相对数趋势会计报表是指将会计报表上的某一关键项目的金额当作 100%,再计算出其他项目对关键项目的百分比,以显示各项目的相对地位,然后把连续若干期按相对数编制的会计报表合并为一张比较会计报表,以反映各项目在结构上的变化。

对不同时期的财务指标进行比较时,可以计算动态比率指标,由于选择的基期不同,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定基动态比率,以某一时期的数值为固定的基期数值而计算出来的动态比率,即:定基动态比率 = 分析期数额 ÷ 固定基期数额;另一种是环比动态比率,以每一分析期的前期数值为基期数值而计算出来的动态比率,即:环比动态比率 = 分析期数额 ÷ 前期数额。

三、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指标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指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下面从比率分析的角度,重点介绍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三个方面的基本指标。

(一)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能否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偿债能力的分析,可以考查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与风险,有助于对企业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企业偿债能力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短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反映企业偿付日常到期债务的实力;长期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长期负债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财务比率指标主要有:

1. 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可在短期内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偿还到期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以上述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资料为依据,该公司年初、年末流动比率计算如下:

年初流动比率 = 9502800 ÷ 5302800 = 1.792

教材 P285

年末流动比率 = 8368070 ÷ 1407180 = 5.947

流动比率是衡量短期债务清偿能力最常用的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风险的指标。流动比率越高,说明资产的流动性越大,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一般认为,流动比率越高,说明资产的流动性越大,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过高的流动比率,说明企业有较多的资金滞留在流动资产上未加以更好的运用,如出现存货超储积压、存在大量应收账款、拥有过分充裕的现金等,资金周转可能减慢,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有时,尽管企业现金流量出现红字,但是企业可能仍然拥有一个较高的流动比率。

2. 速动比率。速动比率又称酸性实验比率,是指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它反映企业短期内可变现资产偿还短期内到期债务的能力。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计算公式如下:

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是企业在短期内可变现的资产,等于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后的金额,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等。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中流动性最差的一种,其变现不仅要经过销货和收账两道手续,而且存货中还会发生一些损失。因此,在分析中将存货从流动资产中减去,可以更好地表示一个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根据表 30-2 所列甲公司年末资产负债表的资料,可计算该公司年初、年末速动比率。

年初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存货)÷ 流动负债 = (9502800 − 5160000)÷ 5302800 = 0.819

年末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存货)÷ 流动负债 = (8368070 − 6762400)÷ 1407180 = 1.141

一般认为速动比率应维持在 1:1 左右较为理想,它说明 1 元流动负债有 1 元的速动资产作为保证。如果速动比率大于 1,说明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偿还短期债务,但同时也说明企业拥有过多的不能获利的现款和应收账款;如果速动比率小于 1,企业将会依赖出售存货或举借新债来偿还到期债务,这就可能造成急需售出存货带来的削价损失或举借新债形成的利息支出。如同流动比率,各企业的速动比率应该根据行业特征和其他因素加以评价。在对速动比率进行分析时,要注重对应收账款变现能力的分析。

3. 现金比率。现金比率是指企业现金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的即刻变现能力。这里所说的现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这项比率可显示企业立即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比率 = 现金 ÷ 流动负债

根据表 30-1 和表 30-2 资料,假设甲公司年初无现金等价物,则该公司年初、年末现金比率计算如下:

年初现金比率 = 2812600 ÷ 5302800 = 0.53

年末现金比率 = 193670 ÷ 1407180 = 0.14

4.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也称负债比率或举债经营比率,是指负债总额对全部资产总额之比,用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这一比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 = 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 × 100%

根据表 30-2 资料,可计算甲公司年初、年末资产负债率如下:

年初资产负债率 = 6502800 ÷ 16802800 × 100% = 38.70%

教材 P286

年末资产负债率 = 2157180 ÷ 12532270 × 100% = 17.21%

由以上计算可知,甲公司资产负债率年末较年初低。企业的资金是由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构成的,一般来讲,企业的资产总额应大于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小于 100%。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低(50% 以下),说明企业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和负债经营能力。

在企业资产净利润率高于负债资本成本率的条件下,企业负债经营会因代价较小使所有者的收益增加。因此,所有者总希望利用负债经营得到财务杠杆利益,从而提高资产负债率。但债权人却希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一些,因为债权人的利益主要表现在权益的安全方面。如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于甚至大于 100%,说明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5. 产权比率。产权比率也称负债对所有者权益的比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这一比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如下:

产权比率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00%

产权比率用来表明由债权人提供的和由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来源的相对关系,反映企业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一般来说,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大于借入资本为好,这一指标越低,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该指标同时也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所有者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说是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根据表 30-2 资料,计算甲公司年初、年末产权比率如下:

年初产权比率 = 6502800 ÷ 10300000 × 100% = 63.13%

年末产权比率 = 2157180 ÷ 10375090 × 100% = 20.79%

计算结果表明,该公司产权比率年末较年初下降了 42.34 个百分点,说明债权人投入的资金受到所有者权益保障的程度提高了,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是有利的。

6. 已获利息倍数。已获利息倍数又称利息保障倍数,是指企业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反映企业用经营所得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用来衡量企业对债务偿付的保障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已获利息倍数 = 息税前利润 ÷ 利息费用 = (利润总额 + 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

公式中利息费用包括企业本期发生的全部利息,即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和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资本化利息,息税前利润是指企业支付利息和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可以用“利润总额 + 利息费用”来计算。

一般来说,已获利息倍数至少应等于 1。这项指标越大,说明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越强。就一个企业某一时期的已获利息倍数来说,应与本行业该项指标的平均水平比较,或与本企业历年该项指标的水平比较,以评价企业目前的指标水平。

根据表 30-4 资料,假定甲公司年度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全部为利息费用,则计算该公司当年已获利息倍数如下:

已获利息倍数 = (240000 + 15000)÷ 15000 = 17

(二)营运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是指通过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速度等有关指标所反映出来的企业资金利用的效率,它表明企业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运用资金的能力,是衡量企业整体经营能力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营运能力的高低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着重大影响,营运能力分析有助

教材 P287

于评价企业的营运风险和经营业绩。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速度越快,表明企业资金利用的效果越好、效率越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越强。营运能力分析主要运用以下财务比率指标进行分析。

1. 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的比率,有两种表示方法:

(1)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反映年度内应收账款平均变现的次数,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营业收入净额 ÷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营业收入净额 = 营业收入 − 销售退回、折让和折扣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期初应收账款 + 期末应收账款)÷ 2

(2)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反映年度内应收账款平均变现一次所需要的天数(应收账款账龄),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360 ÷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360 ÷ 营业收入净额

公式中的“360”为一年的法定天数,也可以用“365”作为一年的法定天数。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中不扣除坏账准备。

根据甲公司科目余额表(见表 30-1)、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和利润表(见表 30-4)中的数据,假定“应收账款”年初余额为 598200 元,上年末“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为 1800 元,可以计算该公司当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800000 ÷ [(598200 + 1800 + 995000 + 5000)÷ 2] = 1(次)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360 ÷ 1 = 360(天)

或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600000 + 1000000)÷ 2 × 360] ÷ 800000 = 360(天)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分析企业资产流动情况的一项指标。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多,周转天数少,表明应收账款周转快,企业信用销售严格;反之,表明应收账款周转慢,企业信用销售放宽。

2. 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反映存货周转速度的比率,有两种表示方法:

(1)存货周转次数,反映年度内存货平均周转的次数,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次数 = 营业成本 ÷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 = (期初存货 + 期末存货)÷ 2

(2)存货周转天数,反映年度内存货平均周转一次所需要的天数,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天数 = 360 ÷ 存货周转次数 = 平均存货 × 360 ÷ 营业成本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和利润表(见表 30-4)中的数据,可以计算该公司当年存货周转率如下:

存货周转次数 = 460000 ÷ [(5160000 + 6762400)÷ 2] = 0.07717(次)

存货周转天数 = 360 ÷ 0.07717 = 4665(天)

或 存货周转天数 = [(5160000 + 6762400)÷ 2 × 360] ÷ 460000 = 4665(天)

存货周转率是分析企业存货流动情况的一项指标。存货周转次数多、周转天数少,说明存货周转快,企业实现的利润会相应增加。否则,存货周转缓慢,往往会造成企业利润下降。

3. 流动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是营业收入净额与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的比率,反映企业流动资产的利用效率,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 = 营业收入净额 ÷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和利润表(见表 30-4)中的数据,可以计算该公司当年流动资产周转率如下:

教材 P288

流动资产周转率 = 800000 ÷ [(9502800 + 8368070)÷ 2] = 0.0895(次)

4. 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营业收入净额与全部资产的平均余额的比率,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 = 营业收入净额 ÷ 总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

总资产平均余额 = (期初总资产 + 期末总资产)÷ 2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和利润表(见表 30-4)中的数据,可以计算该公司当年总资产周转率,如下式:

总资产周转率 = 800000 ÷ [(16802800 + 12532270)÷ 2] = 0.0545(次)

(三)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盈利能力分析就是要分析企业当期或未来盈利能力的大小。盈利能力分析主要运用以下财务比率指标。

1.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是企业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率 =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 × 100%

营业收入中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和正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利润,如投资收益。营业利润率越大,说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越强,营业利润率增长越快,说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越强。

根据甲公司年度利润表(见表 30-4)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营业利润率如下:

营业利润率 = 246000 ÷ 800000 × 100% = 30.75%

2. 营业净利润率。营业净利润率是企业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净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净利润率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净额 × 100%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额

营业净利润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这项指标越高说明企业从营业收入中获取利润的能力越强。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主要有商品质量、成本、价格、销售数量、期间费用及税金等。

根据甲公司年度利润表(见表 30-4)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营业净利润率如下:

营业净利润率 = 160800 ÷ 800000 × 100% = 20.10%

3. 资本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是企业净利润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 = 净利润 ÷ 实收资本(或股本)× 100%

会计期间实收资本(或股本)有变动时,公式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应采用平均数。资本收益率越高,说明企业资本的盈利能力越强,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意味着股票升值。

影响这项指标的因素除了包括影响净利润的各项因素以外,还有一项重要因素,即企业负债经营的规模。在不明显增加财务风险的条件下,负债越多,资本收益率越高,负债经营规模的大小会直接影响这项指标的高低。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和利润表(见表 30-4)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资本收益率如下:

资本收益率 = 160800 ÷ 10000000 × 100% = 1.608%

4. 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也称所有者权益报酬率或净资产利润率,反映所有者对

教材 P289

企业投资部分的盈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 ÷ 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 100%

净资产收益率越高,说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盈利能力越强。影响该指标的因素,除了企业的盈利水平以外,还有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大小。对所有者来说,该比率越大,投资者投入资本的盈利能力越强。在我国,该指标既是上市公司对外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也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配股进行再融资的重要依据。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和利润表(见表 30-4)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 = 160800 ÷ [(10300000 + 10375090)÷ 2] × 100% = 1.555%

5. 资产净利润率。资产净利润率也称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润率是企业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于衡量运用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净利润率 = 净利润 ÷ 平均资产总额 × 100%

平均资产总额 = (期初资产总额 + 期末资产总额)÷ 2

资产净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盈利能力越强,说明企业很好地运用了企业资产来创造利润。该指标与净利润成正比,与资产平均总额成反比。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和利润表(见表 30-4)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资产净利润率如下:

资产净利润率 = 160800 ÷ [(16802800 + 12532270)÷ 2] × 100% = 1.096%

6. 普通股每股收益。普通股每股收益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减去优先股股利后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普通股每股收益 = (净利润 − 优先股股利)÷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该指标能反映普通股每股的盈利能力,便于对每股价值的计算,因此被广泛使用。每股收益越多,说明每股的盈利能力越强。影响该指标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获利水平,二是企业的股利发放政策。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和利润表(见表 30-4)数据,假设该公司没有优先股份,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 10000000 股,则计算该公司当年普通股每股收益如下:

普通股每股收益 = 160800 ÷ 10000000 = 0.016(元)

7. 市盈率。市盈率是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普通股每股收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市盈率 = 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 ÷ 普通股每股收益

市盈率高,表明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愿意为每 1 元盈余多付货币购买。通常认为,市盈率在 5 到 20 之间是正常的。当股市受到不正常因素干扰时,某些股票的市价被哄抬到不应有的高度,市盈率会过高。超过 20 的市盈率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很可能是股价下跌的前兆,风险很大。股票的市盈率比较低,表明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缺乏信心,不愿为每 1 元盈余多付货币。一般认为,市盈率在 5 以下的股票,其前景暗淡,持有这种股票的风险比较大。不同行业股票市盈率的正常值是不相同的,而且会经常发生变化。当人们预期将发生通货膨胀或提高利率时,股票的市盈率会普遍下降;当人们预期公司利润将增长时,市盈率通常会上升。此外,债务比重大的公司,股票市盈率通常较低。

例如,假设 2025 年 3 月 12 日某企业股票收盘价为 12 元,该企业年报披露的每股收益为 0.48 元,则该企业 2025 年 3 月 12 日收盘时的市盈率为 25。

8. 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本年末所有者权益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

教材 P290

率,是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辅助指标,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 = 期末所有者权益 ÷ 期初所有者权益 × 100%

这一指标是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设计的,反映企业资本的保全和增值情况,它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现象。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资本保全状况越好,所有者权益增长越快,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障,企业发展后劲越强。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该公司当年资本保值增值率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 = 10375090 ÷ 10300000 × 100% = 100.73%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1章 财务报表分析 必背

红 ★★★ 必考

本章速记没有 ★★★ 考点,主力是下面两组黄色 ★★,其中「基本指标」的公式基本每年都考,按红色对待。

黄 ★★ 重点

考点必背内容
三种分析方法比率分析法(两项相关联的项目相除,应用比较广泛);比较分析法(跟标准比,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趋势分析法(多期连着比,定基对比 + 环比对比)
三种常用财务比率相关比率 = 两个不同项目相除看关系;结构比率 = 部分占总体(又称构成比率,如存货占流动资产);效率比率 = 所费与所得(投入产出,如各种利润率)
比较分析法按对象分绝对数比较分析、绝对数增减变动分析、百分比增减变动分析(一步比一步细)
比较分析法按标准分跟计划比、跟上期比、跟国内外先进企业比
趋势分析法做法编制绝对数趋势会计报表(金额栏分成若干期);编制相对数趋势会计报表(某关键项目当 100%,其他项目算百分比)
定基与环比定基动态比率 = 分析期数额 ÷ 固定基期数额;环比动态比率 = 分析期数额 ÷ 前期数额
偿债能力分类短期偿债能力 = 用流动资产还流动负债;长期偿债能力 = 还长期负债的本金和利息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公认标准 2:1;越高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过高说明资金滞留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 − 存货;又称酸性实验比率;理想 1:1
现金比率现金 ÷ 流动负债;反映即刻变现能力;现金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 × 100%;又称负债比率、举债经营比率;长期偿债指标;应小于 100%,50% 以下算好;等于或大于 100% 是资不抵债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00%;又称负债对所有者权益的比率;长期偿债指标;越低长期偿债能力越强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 ÷ 利息费用 = (利润总额 + 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又称利息保障倍数;至少应等于 1
营运能力含义通过资金周转速度等指标反映的资金利用效率,表明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运用资金的能力
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次数 = 营业收入净额 ÷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周转天数 = 360 ÷ 周转次数 =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360 ÷ 营业收入净额;360 也可用 365;平均余额不扣坏账准备
存货周转率周转次数 = 营业成本 ÷ 平均存货;周转天数 = 360 ÷ 周转次数 = 平均存货 × 360 ÷ 营业成本;分子是成本不是收入
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 ÷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 ÷ 总资产平均余额
盈利能力含义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分析当期或未来盈利能力的大小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 × 100%(速记写业务收入,同一个东西);营业收入不含投资收益等非经营利润
营业净利润率净利润 ÷ 营业收入净额 × 100%;净利润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额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 ÷ 实收资本(或股本)× 100%;负债越多资本收益率越高(财务杠杆)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 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 100%;又称所有者权益报酬率、净资产利润率;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也是能否配股再融资的依据
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 ÷ 平均资产总额 × 100%;又称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成正比,与资产平均总额成反比
普通股每股收益(净利润 − 优先股股利)÷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影响因素两个:获利水平、股利发放政策
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 ÷ 普通股每股收益;正常 5 到 20,超过 20 不正常,5 以下前景暗淡;预期通胀或加息则普遍下降,预期利润增长则上升,债务比重大的公司市盈率通常较低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 ÷ 期初所有者权益 × 100%;辅助指标;按资本保全原则设计

绿 ★ 会考的点

考点必背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三大内容偿债能力(稳健保证)、营运能力(物质基础)、盈利能力(前两者的结果);口诀「偿营盈」
分析一般程序四步明确目的定计划、收集资料、运用方法算指标、作结论交报告
比较指标评价标准四类公认标准(2:1 流动比率、1:1 速动比率)、行业标准、目标标准、历史标准

数字与公式清单

  • 流动比率公认标准 2:1;速动比率理想 1:1;资产负债率应小于 100%,50% 以下较好;已获利息倍数至少等于 1;市盈率正常 5 到 20
  • 一年法定天数按 360 天,也可以用 365 天
  • 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 − 存货
  • 息税前利润 = 利润总额 + 利息费用
  •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额
  • 营业收入净额 = 营业收入 − 销售退回、折让和折扣
  • 平均余额 = (期初 + 期末)÷ 2(应收账款、存货、总资产、所有者权益都这样算)
  • 周转天数 = 360 ÷ 周转次数
  • 市盈率例题:股价 12 元 ÷ 每股收益 0.48 元 = 25
  • 分母口诀:三个短期偿债比率分母都是流动负债;四个周转率分母都是平均余额;资本收益率分母是实收资本,净资产收益率分母是权益平均余额,资产净利润率分母是资产平均总额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1章 财务报表分析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上一章把三张报表编出来了,这一章教你怎么「读」它:先说读报表要看三样东西(能不能还债、资金转得快不快、赚不赚钱),再说三种读法(算比率、跟标准比、看多期趋势),最后把三样东西各配一组比率公式。全章的分量就在最后那 18 个基本指标及其公式上,考题几乎都是给数字让你套公式,或者问某个比率「又叫什么」「分子分母是谁」。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三大内容「偿营盈」:偿债能力(权益结构、还债能力)、营运能力(资产分布和周转)、盈利能力(利润完成情况和发展能力)单选、多选(问「基本内容包括」)
考点二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比率分析法(相关、结构、效率三种比率,应用比较广泛);比较分析法(最基本,按对象分绝对数、增减额、增减百分比,按标准分跟计划、跟上期、跟先进企业);趋势分析法(定基和环比,编绝对数和相对数趋势报表)单选(辨认哪种方法、哪种比率)、多选(形式分类)
考点三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指标★★偿债 6 个:流动、速动、现金、资产负债率、产权、已获利息倍数;营运 4 个:应收账款、存货、流动资产、总资产周转率;盈利 8 个:营业利润率、营业净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润率、每股收益、市盈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给数据套公式)、单选(别名、分子分母、判断标准)

易错坑

  1. 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减存货,不是减应收账款;存货是流动资产里流动性最差的,所以才被减掉。
  2. 存货周转次数分子用营业成本,其他三个周转率分子都用营业收入净额,这是营运能力里唯一的例外。
  3. 已获利息倍数分子是息税前利润 = 利润总额 + 利息费用,别拿净利润去除;利息费用包括资本化利息。
  4. 三个「收益率」分母各不同:资本收益率除以实收资本(股本),净资产收益率除以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资产净利润率除以平均资产总额。题目问「反映所有者对企业投资部分的盈利能力」答净资产收益率。
  5. 「最基本的分析方法」是比较分析法,「应用比较广泛」的是比率分析法;结构比率又叫构成比率,资产负债率又叫负债比率或举债经营比率,速动比率又叫酸性实验比率,已获利息倍数又叫利息保障倍数,别名是单选题最爱挖的坑。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30 章会计报表讲的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怎么编,本章所有例题的数字(甲公司表 30-1、30-2、30-4)都来自第 30 章,两章一起看,公式里每个分子分母就能在表上找到位置。第 28、29 章会计基础和会计核算是编表的前提。第 32 章政府会计换了主体,跟本章公式无关,只剩一个 ★ 考点,本章学完经济基础的会计部分就收尾了。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财务报表分析(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分析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和内容

( 一 )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

财务报表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但单纯靠财务报表
上的数据还不能直接或全面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 ,特别是不能说明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报表分析 ,简称财务分析 ,是通过收集 ,整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并结合其他
有关的补充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并通过财务指
标的高低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 ,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
利益关系人提供管理决策的依据。只有进行财务报表分析,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有关的数据
进行比较才能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好财务报表分析工作,可以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揭示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方向
和线索; 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报酬和风险,检查企业预算完成情况,考核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提供帮助。

( 二 )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是由不同的使用者进行的,他们各自有不同的分析重点,也有共同的要求。

从企业总体来看,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分析企业的偿
债能力,分析企业权益的结构,评价企业归还债务的能力,估量企业对债务资金的利用程度。
@O评价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分析企业资产的分布情况和周转使用情况,估量企业对资产的利
用效率。名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企业利润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不同年度蛋利水平的变动
情况,评价企业的发展能力,分析企业发展的方向和发展潜力。

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内容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可综合描述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以满足不同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基本需要。其中偿债能力是企业
财务目标实现的稳健保证,而营运能力是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物质基础,盈利能力则是前两者
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对前两者的提升起着推动作用。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

对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数据范围,采用不同的分析程序和

财务报表分析的一般程序为: 四明确分析的目的,制订分析工作计划。加收集有关的信
上资料。@根据分析目的,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深入比较研究所收集的资料,计算有关财务
指标。@志作出分析结论 ,提交分析报告。

财务报表分析常用的方法包括比率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

( 一 )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指将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中两项彼此相关联的项目加以比较,通过计算关

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分析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和内容

( 一 )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

财务报表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但单纯靠财务报表
上的数据还不能直接或全面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 ,特别是不能说明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报表分析 ,简称财务分析 ,是通过收集 ,整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并结合其他
有关的补充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并通过财务指
标的高低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 ,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
利益关系人提供管理决策的依据。只有进行财务报表分析,将企业的财务指标与有关的数据
进行比较才能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好财务报表分析工作,可以正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揭示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方向
和线索; 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报酬和风险,检查企业预算完成情况,考核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提供帮助。

( 二 )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是由不同的使用者进行的,他们各自有不同的分析重点,也有共同的要求。

从企业总体来看,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分析企业的偿
债能力,分析企业权益的结构,评价企业归还债务的能力,估量企业对债务资金的利用程度。
@O评价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分析企业资产的分布情况和周转使用情况,估量企业对资产的利
用效率。名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企业利润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不同年度蛋利水平的变动
情况,评价企业的发展能力,分析企业发展的方向和发展潜力。

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内容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可综合描述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以满足不同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基本需要。其中偿债能力是企业
财务目标实现的稳健保证,而营运能力是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物质基础,盈利能力则是前两者
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对前两者的提升起着推动作用。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

对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数据范围,采用不同的分析程序和

财务报表分析的一般程序为: 四明确分析的目的,制订分析工作计划。加收集有关的信
上资料。@根据分析目的,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深入比较研究所收集的资料,计算有关财务
指标。@志作出分析结论 ,提交分析报告。

财务报表分析常用的方法包括比率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等。

( 一 )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指将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中两项彼此相关联的项目加以比较,通过计算关

第三十二章“财务报表分析 “'283,

联项目的比率,揭示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确定经济活动变动程度的一种
分析方法。在财务分析中, 比率分析法应用比较广泛。这是因为,只采用绝对值对比不能深
入揭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内在矛盾,而采用相对值对比则能做到这一点。例如,甲`乙两家
企业,年营业利润都是 100 万元,甲企业的营业净收入为 1000 万元,乙企业的营业净收入为
5000 万元。如果从营业利润的绝对值来看,两个企业的经营成果相同 ,而实际上,甲企业的营
业利润率为 10%,乙企业的营业利润率只有 2%。采用相对值对比分析,甲企业的经营成果明
显优于乙企业,这个评价与利用绝对数评价相比更符合客观实际。

在比率分析中常用的财务比率有三种。

  1. 相关比率。它是以同一时期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中某个项目和与其有关但又不同的项

目加以比较所得的相关数值的比率,用于反映有关经济活动的相互关系。利用相关比率指标,
可以考查有联系的相关业务安排是否合理,以保障生产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1. 结构比率。结构比率又称构成比率,它是会计报表中某项目的数值占各项目总和的比

率,反映部分与总体的关系。这类比率揭示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通过不同时期结构比率的比
较还可以揭示其变化趋势。利用结构比率指标,可以考查总体某个部分的形成和安排是否合
理,以便采取措施修订不合理部分。存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全部资产的比率等都
属于这类比率。

3.效率比率。效率比率是用某项经济活动中所费与所得的比例,反映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的比率。利用效率比率指标,可以进行得失比较,考查经营成果 ,评价经济效益。例如,将利润
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净资产进行比较,可以计算出主营业务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 \净资产利
润率等指标,进而通过这些指标从不同角度观察比较企业的盈利能力的高低及其变化情况。

( 二 )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将某项财务指标与性质相同的指标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揭示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在财务报表分析中应用很
广。在运用比较分析法时,由于比较对象 .比较标准的不同 ,比较分析法的形式也不同。

  1. 按照比较对象的不同主要有三种形式。

(1 )绝对数比较分析。通过编制比较财务报表,将比较各期的报表项目的数额子以并列,
直接观察每一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

(2 )绝对数增减变动分析。在比较财务报表绝对数的基础上增加绝对数“增减金额”一
栏,计算比较对象各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差额。

(3 ) 百分比增减变动分析。在计算增减变动额的同时计算变动百分比,并列示于比较财
务报表中,以消除项目绝对规模因素的影响 ,使报表使用者一目了然。

  1. 按照比较标准的不同主要有三种形式。

(1)实际指标同计划指标比较。可以解释计划与实际之间的差异,了解该项指标的计划
或定额的完成情况。

(2 )本期指标与上期指标比较。可以确定前后不同时期有关指标的变动情况, 了解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改进情况。

(3)本企业指标同国内外先进企业指标比较。可以找出与先进企业之间的差距,推动本
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应用比较分析法对同一性质指标进行数量比较时 ,要注意所用指标的可比性,必须在指标
内容 期间、计算口径.计价基础等方面保持一致。常用的比较指标评价标准有四类: 第一类

“28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是反映各类企业不同时期都普遍适用的公认指标评价标准。例如, 2 : 1 的流动比率和1: 1的
速动比率是典型的公认标准,利用这些标准能揭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一般状况。
第二类是反映某行业水平的行业指标评价标准,通过与行业标准指标比较,有利于揭示本企业
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存在的差距。第三类是反映本企业目标水平的目标指标评价标准,
当企业的实际财务指标达不到目标标准时,应进一步分析原因,以便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第四
类是反映本企业历史水平的历史指标评价标准,在财务分析中,可以运用历史标准,将期末与
期初对比,本期与历史同期对比,以及本期与历史最好水平对比,揭示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及存在的差距。

( 三 )趋势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利用会计报表提供的数据资料,将两期或多期连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进行
定基对比和环比对比,得出它们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和幅度,以揭示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变化趋势的一种分析方法。采用趋势分析法通常要编制比较会计报表,具体做法

  1. 编制绝对数趋势会计报表。编制绝对数趋势会计报表是指将一般会计报表的“金额”

栏划分成若干期的金额,以便进行比较分析。

  1. 编制相对数趋势会计报表。编制相对数趋势会计报表是指将会计报表上的某一关键项目

的金额当作 100% ,再计算出其他项目对关键项目的百分比,以显示各项目的相对地位,然后把连
续着干期按相对数编制的会计报表合并为一张比较会计报表,以反映各项目在结构上的变化。

对不同时期的财务指标进行比较时,可以计算动态比率指标,由于选择的基期不同 ,可以
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定基动态比率,以某一时期的数值为固定的基期数值而计算出来的动态比
率,即:定基动态比率 = 分析期数额 * 固定基期数额; 另一种是环比动态比率,以每一分析期的
前期数值为基期数值而计算出来的动态比率,即: 环比动态比率 = 分析期数额 : 前期数额。

三\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指标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指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下面从比率分析的角度,重
点介绍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三个方面的基本指标。

( 一 )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能和否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好坏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偿债能力的分析 ,可以考查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与风险,有助于对企
业的未来收益进行了预测。企业偿债能力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个方面。短期偿
债能力是指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反映企业偿付日常到期债务的实力;长期偿
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长期负债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财务比率指标主要
有:

  1. 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可在短期内转变

为现金的流动资产偿还到期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以上述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 资料为依据,该公司年初,年末流动比率计算如

下:

年初流动比率 =9502800 : 5302800=1.792

第三十沁章“财务报表分析 285,

年未流动比率 =8368070 : 1407180=5.947

流动比率是衡量短期债务清偿能力最常用的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风险的指标。流动比
率越高,说明资产的流动性越大,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一般认为,流动比率越高,说明资产的流动性越大,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过高的流动比
率,说明企业有较多的资金洁留在流动资产上未加以更好的运用,如出现存货超储积压\存在
大量应收账款 .拥有过分充裕的现金等,资金周转可能减慢,从而影响其到利能力。有时 ,尽管
企业现金流量出现红字,但是企业可能仍然拥有一个较高的流动比率。

  1. 速动比率。速动比率又称酸性实验比率,是指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它反映企业

短期内可变现资产偿还短期内到期债务的能力。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计算公式如
下:

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是企业在短期内可变现的资产,等于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后的金额,包括货币资
人金 .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等。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中流动性最差的一种,其变现不仅要经过销
货和收账两道手续,而且存货中还会发生一些损失。因此,在分析中将存货从流动资产中减
去,可以更好地表示一个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根据表 30-2 所列甲公司年末资产负债表
的资料,可计算该公司年初 年末速动比率。

年初速动比率 = ( 流动资产 - 存货 ) * 流动负债
=( 9502800-5160000 ) :* 5302800=0.819
年末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存货 ) + 流动负债
=( 8368070-6762400 ) * 1407180=1.141

一般认为速动比率应维持在 1: 1 左右较为理想,它说明 1 元流动负债有 1 元的速动资产
作为保证。如果速动比率大于1,说明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偿还短期债务,但同时也说明企业拥
有过多的不能获利的现款和应收账款; 如果速动比率小于 1 ,企业将会依赖出售存货或举借新
债来偿还到期债务 ,这就可能造成急需售出存货带来的削价损失或举借新债形成的利息支出。
如同流动比率,各企业的速动比率应该根据行业特征和其他因素加以评价。在对速动比率进
行分析时,要注重对应收账款变现能力的分析。

  1. 现金比率。现金比率是指企业现金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的即刻变现能力。这

里所说的现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这项比率可显示企业立即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其
计算公式为:

现金比率 = 现金 : 流动负债

根据表 30-1 和表 30-2 资料,假设甲公司年初无现金等价物,则该公司年初、年末现金比

率计算如下 :
年初现金比率 =2812600 : 5302800=0.53
年末现金比率 =193670 : 1407180=0.14

4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也称负债比率或举债经营比率,是指负债总额对全部资产总
额之比,用来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
程度。这一比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 = 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 x 100%
根据表 30-2 资料,可计算甲公司年初 年末资产负债率如下 :
年初资产负债率 =6502800 : 16802800 x 10095=38.709%6

286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年末资产负债率 =2157180 : 12532270 x 100%5=17.21%

由以上计算可知,甲公司资产负债率年末较年初低。企业的资金是由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构成的,一般来讲,企业的资产总额应大于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小于 100%。如果企业的资
产负债率较低( 50% 以下 ),说明企业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和负债经营能

在企业资产净利润率高于负债资本成本率的条件下 ,企业负债经营会因代价较小使所有
者的收益增加。因此,所有者总希望利用负债经营得到财务杠杆利益,从而提高资产负债率。
但债权人和希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一些,因为债权人的利益主要表现在权益的安全方面。如
果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于甚至大于 100% ,说明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5.产权比率。产权比率也称负债对所有者权益的比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

这一比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如下:

产权比率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100%

产权比率用来表明由债权人提供的和由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来源的相对关系,反映企业基
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一般来说,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大于借入资本为好,这一指标越低,表明
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越高,承担的风险越小。该指标同时也表明
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所有者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说是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根据表 30-2 资料,计算甲公司年初 ,年末产权比率如下:

年初产权比率 =6502800 ÷ 10300000 × 100%=63.13%
年末产权比率 =2157180 ÷ 10375090 × 100%=20.79%

计算结果表明,该公司产权比率年末较年初下降了 42.34 个百分点,说明债权人投入的资
金受到所有者权益保障的程度提高了,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是有利的。

6.已获利息倍数。已获利息倍数又称利息保障倍数,是指企业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
比率,反映企业用经营所得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用来衡量企业对债务偿付的保障程度,其计
算公式如下:

已获利息倍数 = 息税前利润 * 利息费用
=( 利润总额 + 利息费用 ) * 利息费用
公式中利息费用包括企业本期发生的全部利息,即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和计和人轩定资产成
本的资本化利息,息税前利润是指企业支付利息和缴纳所得税之前的利润,可以用“利润总额 +
利息费用”来计算。
一般来说,已获利息倍数至少应等于 1。这项指标越大,说明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越强。
就一个企业某一时期的已获利息倍数来说,应与本行业该项指标的平均水平比较,或与本
企业历年该项指标的水平比较,以评价企业目前的指标水平。
根据表 30-4资料 ,假定甲公司年度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全部为利息费用,则计算该公司
当年已获利息倍数如下:
已获利息倍数 = ( 240000+15000 ) = 15000=17
( 二)营运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是指通过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速度等有关指标所反映出来的企业资金利用的
效率,它表明企业管理人员经营管理 .运用资金的能力,是衡量企业整体经营能力高低的一个
重要方面,营运能力的高低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着重大影响,营运能力分析有助

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分析 “287,

于评价企业的营运风险和经营业绩。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速度越快,表明企业资金利用
的效果越好效率越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越强。营运能力分析主要运用以下财务比率
指标进行分析。

  1. 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的比率,有两种表示方法:

(1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反映年度内应收账款平均变现的次数,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营业收入净额 : 应收账款平均余领
营业收入净额 = 营业收入 - 销售退回 .折让和折扣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期初应收账款 + 期末应收账款 ) =2
(2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反映年度内应收账款平均变现一次所需要的天数( 应收账款账
龄 ),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360 *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x360: 营业收入净额
公式中的“360” 为一年的法定天数,也可以用“365”作为一年的法定天数。应收账款平
均余额中不扣除坏账准备。
根据甲公司科目余额表( 见表 30-1 )\资产负债表(见表 30-2 ) 和利润表( 见表 30-4 )
中的数据,假定“应收账款” 年初余额为 5998200 元,上年末 “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为
1800 元,可以计算该公司当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 :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800000: [( 598200+1800+995000+5000) *2]=1(次)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360= 1=360(天 )
或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600000+1000000 ) :2 x 360 ] :> 800000=360(天 )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分析企业资产流动情况的一项指标。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多,周转天数
少,表明应收账款周转快,企业信用销售严格; 反之,表明应收账款周转慢,企业信用销售放宽。

  1. 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反映存货周转速度的比率,有两种表示方法:

(1 )存货周转次数,反映年度内存货平均周转的次数,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次数 = 营业成本 =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 =( 期初存货 + 期末存货 ) = 2
(2 )存货周转天数,反映年度内存货平均周转一次所需要的天数,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天数 =360 : 存货周转次数
=平均存货 x360:* 营业成本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 和利润表( 见表 30-4 ) 中的数据,可以计算该公司
存货周转次数 =460000: [( 5160000+6762400 ) :> 2 ] =0.07717(次 )
存货周转天数 =360 : 0.07717=4665(天 )
或 存货周转天数 =[( 5160000+6762400 ) = 2x 360 ] = 460000=4665(天 )
存货周转率是分析企业存货流动情况的一项指标。存货周转次数多周转天数少,说明存
货周转快,企业实现的利润会相应增加。否则 ,存货周转缓慢,往往会造成企业利润下降。

  1. 流动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是营业收入净额与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的比

率,反映企业流动资产的利用效率,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 = 营业收入净额 *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 和利润表( 见表 30-4 ) 中的数据,可以计算该公司

' 288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流动资产周转率 =800000: [( 9502800+8368070 ) : 2 ] =0.0895(次)

  1. 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营业收入净额与全部资产的平均余额的比率,反

映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 = 营业收入净额 * 总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
总资产平均余额 =( 期初总资产 + 期末总资产 ) > 2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 和利润表( 见表 30-4 ) 中的数据,可以计算该公司
当年总资产周转率,如下式:
总资产周转率 =800000 > [(16802800+12532270 ) :2 ]=0.0545( 次)
( 三 )盈利能力分析
盘利能力是指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到利能力分析就是要分析企业当期或未来盈利能
的大小。盘利能力分析主要运用以下财务比率指标。

  1.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是企业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 ) 的比率,计算公式

营业利润率 = 营业利润 * 营业收入 x 100%
营业收入中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和正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利润,如投资收益。营业
利润率越大,说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盘利能力越强,营业利润率增长越快,说明企业经营活动的
盘利能力越强。
根据甲公司年度利润表( 见表 30-4 )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营业利润率如下 :
营业利润率 =246000 * 800000 x 100%6=30.759%65

  1. 营业净利润率。营业净利润率是企业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净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净利润率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净额 x 100%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额
营业净利润率是反映企业盘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这项指标越高说明企业从营业收入
中获取利润的能力越强。影响该指标的因素较多, 主要有商品质量 成本、价格 .销售数量 .期
间费用及税金等。
根据甲公司年度利润表( 见表 30-4 )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营业净利润率如下:
营业净利润率 =160800 : 800000 x 100%=20.10%

  1. 资本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是企业净利润与实收资本 ( 或股本 ) 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 = 净利润 = 实收资本 ( 或股本 ) x 100%
会计期间实收资本(或股本 )有变动时,公式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 应采用平均数。资
本收益率越高,说明企业资本的盘利能力越强,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意味着股票升值。
影响这项指标的因素除了包括影响净利润的各项因素以外,还有一项重要因素,即企业负
债经营的规模。在不明显增加财务风险的条件下 ,负债越多 ,资本收益率越高,负债经营规模
的大小会直接影响这项指标的高低。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 和利润表( 见表 30-4 ) 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资本
收益率如下 :
资本收益率 =160800 : 10000000 x 100%=1.608%
4.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也称所有者权益报酬率或净资产利润率,反映所有者对

第三十过章 “财务报表分析 “289

企业投资部分的到利能力 ,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 * 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x 100%
净资产收益率越高,说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盘利能力越强。影响该指标的因素,除了企业
的盈利水平以外,还有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大小。对所有者来说,该比率越大,投资者投入资本
的盈利能力越强。在我国,该指标既是上市公司对外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也是决定上市公司
能否配股进行再融资的重要依据。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 和利润表( 见表 30-4 )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净资
产收益率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 =160800: [( 10300000+10375090 ) = 2 ] x 1009%6=1.555%

  1. 资产净利润率。资产净利润率也称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润率是企业净利润与平均资

产总额的比率,用于衡量运用资产创造利润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净利润率 = 净利润 * 平均资产总额 x 100%
平均资产总额 =( 期初资产总额 + 期末资产总额 ) = 2
资产净利润率越高 ,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便利能力越强,说明企业很好地运用了企业资产
来创造利润。该指标与净利润成正比,与资产平均总额成反比。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 和利润表( 见表 30-4 ) 数据,计算该公司当年资产
净利润率如下 :
资产净利润率 =160800 : [( 16802800+12532270 ) : 2 ] x 100%=1.096%6

  1. 普通股每股收益。善通股每股收益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总额减去优先股股

利后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普通股每股收益 = ( 净利润 - 优先股股利 ) :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该指标能反映普通股每股的盈利能力 ,便于对每股价值的计算 ,因此被广泛使用。每股收
益越多,说明每股和盈利能力越强。影响该指标的因素有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的获利水平,二是
企业的股利发放政策。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 和利润表( 见表 30-4 ) 数据,假设该公司没有优先
股份,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 10000000 股,则计算该公司当年普通股每股收益如下 :
普通股每股收益 =160800 > 10000000=0.016 (元 )

  1. 市盈率。市盘率是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普通股每股收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市盈率 = 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 * 普通股每股收益
市盈率高,表明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愿意为每 1 元熏余多付货币购买。通常
认为,市到率在 5 到 20 之间是正常的。当股市受到不正常因素干扰时,某些股票的市价被哄
抬到不应有的高度 ,市盈率会过高。超过 20 的市盈率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很可能是股价下跌
的前兆,风险很大。股票的市盈率比较低,表明投资者对公司的前景缺乏信心,不愿为每 1 元
盈余多付货币。一般认为,市盈率在 5 以下的股票,其前景暗淡,持有这种股票的风险比较大。
不同行业股票市盘率的正常值是不相同的,而且会经常发生变化。当人们预期将发生通货膨
胀或提高利率时,股票的市盈率会普遍下降; 当人们预期公司利润将增长时 ,市盈率通常会上
升。此外,债务比重大的公司 ,股票市盈率通常较低。
例如,假设2025年 3月 12 日某企业股票收盘价为 12 元,该企业年报披露的每股收益为
0.48 元,则该企业 2025年3月 12 日收盘时的市盈率为 25。

  1. 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本年末所有者权益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

. 29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率,是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辅助指标,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 = 期末所有者权益 * 期初所有者权益 x 100%
这一指标是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设计的,反映企业资本的保全和增值情况 ,它充分体现了对
所有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现象。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资
本保全状况越好,所有者权益增长越快,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障,企业发展后劲越强。
根据甲公司资产负债表( 见表 30-2 ),该公司当年资本保值增值率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 =10375090 : 10300000 x 1009%p=100.73%%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293-301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22-228页(书内第214-220页)。公式以主教材相应指标定义为准。

一句话先懂

报表分析不是只看“赚了多少”,而是从偿债、营运、盈利三个角度,把规模不同、时期不同的企业变成可比较的比率。

零基础解释

  1. 三种方法:比率分析把有关项目相除;比较分析与历史、计划、同行比较;趋势分析看多期方向和速度。
  2. 偿债能力:短期看流动、速动、现金比率;长期看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
  3. 营运能力:周转率越高通常表示资产使用越快;周转天数越短通常越好,但过高也可能意味着库存或信用政策过紧。
  4. 盈利能力:利润与收入、资本或资产相比,才知道“赚得多是否因为投入也很大”。

必背公式

  •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教材常按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掌握。
  • 现金比率=`现金/流动负债`。
  •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
  •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营业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净额×100%`。
  •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 普通股每股收益=`(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价/每股收益`。
  •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易混点

  • 流动比率含存货,速动比率剔除变现较慢的存货。
  • 资产负债率分母是资产,产权比率分母是所有者权益。
  • 存货周转率分子通常用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子用营业收入净额。
  • 时点项目求周转率常用平均余额:`(期初+期末)/2`。
  • 比率“越高越好”不是普遍规律:负债率过高风险大,流动比率过高也可能说明资金闲置。

记忆口诀

  • 偿债:“流速现看短期,负资产、债权益、息覆盖看长期”。
  • 周转:“应收配收入,存货配成本,时点取平均”。

自测题

  1. 计算:流动资产300万元、存货80万元、流动负债100万元,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是多少?

答案:3和2.2。 `300/100=3`;`(300-80)/100=2.2`。

  1. 单选:资产负债率的分母是( )。A负债总额 B所有者权益 C资产总额 D营业收入

答案:C。 它衡量资产中由债权人资金支持的比例。

  1. 判断:存货周转率通常用营业收入除以平均存货。

答案:错。 教材公式通常以营业成本为分子。

  1. 计算:息税前利润120万元,利息费用20万元,已获利息倍数是多少?

答案:6倍。 `120/20=6`。

  1. 单选:普通股每股市价24元,每股收益2元,市盈率为( )。A12 B22 C26 D48

答案:A。 `24/2=12`。

  1. 判断:只要总资产周转率提高,就能断定企业整体经营状况改善。

答案:错。 还需结合盈利、偿债、行业和资产结构分析,单一指标不能下结论。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是用来分析企业资产的分布情况和周转使用情况,估量企业对资 产的利用效率。
A. 支付能力B. 偿债能力C. 营运能力D. 盈利能力
答案 C 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包括:①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企业权益的结构,评价企 业归还债务的能力,估量企业对债务资金的利用程度;②评价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分析企业 资产的分布情况和周转使用情况,估量企业对资产的利用效率;③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 企业利润目标的完成情况和不同年度盈利水平的变动情况,评价企业的发展能力,分析企业发 展的方向和发展潜力。
2. 单项选择题
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稳健保证是()。
A. 支付能力B. 偿债能力C. 营运能力D. 盈利能力
答案 B 偿债能力是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稳健保证,营运能力是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物质基 础。盈利能力则是前两者共同作用结果,同时也对前两者的增强起着推动作用。
3. 多项选择题
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A. 企业的偿债能力B. 企业技术水平C. 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D. 企业的盈利能力E. 企业会计人员工作能力
答案 ACD 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偿债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分析,故选 A、C、D;技术水平和会计人员工作能力不属于这三项基本内容。
4. 单项选择题
相关比率是某个项目和与其有关但又不同的项目加以比较所得的相关 数值的比率。以下属于相关比率指标的是()。
A. 营业利润率B. 资产负债率C. 净资产利润率D. 成本利润率
答案 B 相关比率是指某个项目和与其有关但又不同的项目加以比较所得的相关数值的比 率,用于反映有关经济活动的相互关系。利用相关比率指标,可以考查有联系的相关业务安排 是否合理,以保障生产经营能够顺利进行。例如,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选项A、C、D属于 效率比率。
5. 单项选择题
流动资产与全部资产的比率属于()。
A. 相关比率B. 效率比率C. 结构比率D. 产权比率
答案 C 本题考查比率分析法。结构比率是某项目数值占各项目总和的比率,反映部分与总 体的关系。例如,存货与流动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全部资产的比率。
6.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财务报表比率分析法常用财务比率类别的是()。
A. 结构比率B. 绝对数增减额C. 定基动态比率D. 计划执行率
答案 A 在比率分析中常用的财务比率有三种:相关比率、结构比率、效率比率。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7. 单项选择题
财务报表分析采用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是()。
A. 比例分析法B. 比值分析法C. 比率分析法D. 比较分析法
答案 D 比较分析法是财务报表分析采用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
8. 单项选择题
()是将两期或多期连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进行定基对比和环比对 比,得出相关变化趋势的一种分析方法。
A. 比率分析法B. 比较分析法C. 趋势分析法D. 结构分析法
答案 C 趋势分析法是将两期或多期连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进行定基对比和环比对比,得出 相关变化趋势的一种分析方法。
9. 多项选择题
本章财务报表分析明确列举的三种常用基本方法包括()。
A. 比率分析法B. 比较分析法C. 趋势分析法D. 交互分析法E. 定性分析法
答案 ABC 本章列举的三种常用方法为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故选 A、B、C。此分类不否认实际分析可以结合定性判断等辅助方法。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10. 单项选择题
在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指标中,流动比率反映的是( )。
A. 企业可在短期内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偿还到期流动负债的能力B. 企业用经营所得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C. 企业立即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D. 企业利用债权人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
答案 A 流动比率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可在短期内转变为现金 的流动资产偿还到期流动债务的能力。
11. 单项选择题
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称()。
A. 流动比率B. 速动比率C. 产权比率D. 现金比率
答案 A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衡量短期债务清偿能力,故选 A。
12. 单项选择题
按教材所述的一般经验参考标准,速动比率维持在( )左右较为理想。
A. 1:1B. 1:2C. 2:1D. 4:1
答案 A 一般经验参考值为 1∶1,故选 A。实际评价须结合行业特征、资产质量及应收账款变现能力,不能将该值视为所有企业的统一最优值。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13. 单项选择题
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所有者权益保障程度,或者说是企业清算时 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的指标是()。
A. 流动比率B. 现金比率C. 资产负债率D. 产权比率
答案 D 产权比率用来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所有者权益保障程度,或者说是企业清 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14. 单项选择题
财务报表分析指标中,流动比率主要反映企业的()能力。
A. 长期偿债B. 盈利C. 短期偿债D. 即刻变现
答案 C 流动比率是指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是衡量短期债务清偿能力最常用的 比率,反映企业可在短期内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15. 单项选择题
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称为()。
A. 速动比率B. 现金比率C. 流动比率D. 资产负债率
答案 A 速动比率是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它反映企业短期内可变现资产偿还短 期内到期债务的能力。
16. 单项选择题
反映企业即刻变现能力的财务指标是()。
A. 现金比率B. 资产负债率C. 产权比率D. 速动比率
答案 A 现金比率是指企业现金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的即刻变现能力。
17. 单项选择题
企业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称 ( )。
A. 已获利息倍数B. 净资产收益率C. 营业利润率D. 市盈率
答案 A 已获利息倍数又称利息保障倍数,是指企业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反映企 业用经营所得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用来衡量企业对债务偿付的保障程度。
18.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为500万元,所得税费用为1000万元,无资本化利息,则该企业的已获利息倍数是()。
A. 3B. 4C. 7D. 10
答案 C 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3000+500=3500(万元);已获利息倍数=3500÷500=7。利润总额本已是所得税前利润,不再加回所得税,故选 C。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19. 多项选择题
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包括()。
A. 流动比率B. 资产负债率C. 产权比率D. 现金比率E. 速动比率
答案 ADE 选项B、C属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20.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本年度扣除销售退回及折让前的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销售退回300万元,销售折让200万元,期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一年按360天计算,该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 )天。
A. 70B. 72C. 75D. 77
答案 B 营业收入净额=3000-300-200=2500(万元);平均应收账款=(400+600)÷2=500(万元);周转次数=2500÷500=5(次);周转天数=360÷5=72(天),故选 B。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21. 单项选择题
下列指标中,反映企业全部流动资产整体利用效率的是()。
A. 存货周转率B. 应收账款周转率C. 总资产周转率D. 流动资产周转率
答案 D 流动资产周转率以营业收入净额与全部流动资产平均余额相比,衡量整体利用效率,选D。存货和应收账款周转率只反映相应组成部分;总资产周转率反映全部资产。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22. 单项选择题
存货周转率是反映企业()的指标。
A. 偿债能力B. 发展能力C. 营运能力D. 盈利能力
答案 C 财务报表中,进行营运能力分析的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 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23. 单项选择题
下列财务比率指标中,能够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是()。
A. 资产负债率B. 存货周转率C. 营业利润率D. 流动比率
答案 B 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 产周转率。
24. 单项选择题
资本收益率是反映企业()的指标。
A. 偿债能力B. 盈利能力C. 资产变现能力D. 营运能力
答案 B 资本收益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
25.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指标中,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是()。
A. 存货周转天数B.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C. 已获利息倍数D. 市盈率E. 现金比率
答案 AB 选项C、E属于偿债能力分析指标,选项D属于盈利能力分析指标。
26.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本年度平均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销售收入净额为700万元,净利润为112万元;平均负债总额占平均资产总额的60%。该企业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A. 5.6%B. 9.3%C. 14%D. 16%
答案 C 平均所有者权益=2000×(1-60%)=8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12÷800×100%=14%,故选 C。销售收入与此项计算无关。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27. 单项选择题
某公司当期净利润全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年报披露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48元,当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2000万股,市盈率为25,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 )万元。
A. 960B. 80C. 50000D. 52.08
答案 A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本题净利润全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因此净利润=0.48×2000=960(万元),选A。市盈率不参与计算。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28. 单项选择题
某公司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市价为3元,每股收益0.2 元,每股股利为0.15元,该公司无优先股,则该公司市盈率为()。
A. 15%B. 20%C. 15D. 20
答案 C 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股收益=3÷0.2=15(倍),故选 C。每股面值、每股股利不参与计算,市盈率不写百分号。
29. 单项选择题
某公司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市价为12元,每股收益为0.6 元,每股股利为 0.3元,该公司无优先股,则该公司的市盈率为()。
A. 10B. 15C. 20D. 40
答案 C 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股收益=12÷0.6=20(倍),故选 C。
30. 单项选择题
市盈率是反映企业()的指标。
A. 盈利能力B. 偿债能力C. 发展能力D. 营运能力
答案 A 市盈率是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普通股每股收益的比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
31.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当年不存在需要剔除的客观增减因素,且年初所有者权益大于零。在此条件下,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
A. 年末所有者权益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B. 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C. 企业净利润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比率D. 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普通股每股收益的比率
答案 A 在题设无客观增减因素的条件下,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选A。实际考核应依适用规则剔除客观因素;不能把增资等客观变化直接当作经营增值。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2.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当年不存在需要剔除的客观增减因素,且期初所有者权益大于零。在此条件下,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公式是()。
A.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B.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C.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D.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100%
答案 A 无须调整客观因素时,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选A。B为权益增长率;C将增减方向颠倒,D把分母改为期末数。实际考核须依适用规则调整客观因素。

校勘说明:为明确计算口径或分析范围补充条件,属于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3. 单项选择题
下列财务指标中,反映投资者投入资本盈利能力的是()。
A. 营业利润率B. 净资产收益率C. 资产周转率D. 主营业务净利润率
答案 B 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所有者对企业投资部分的盈利能力,也叫所有者权益报酬率或 净资产利润率。
34. 多项选择题
计算已获利息倍数时,使用到的指标有()。
A. 息税后利润B. 管理费用C. 利息费用D. 负债总额E. 息税前利润
答案 CE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35.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财务分析指标中,用来分析企业盈利能力的有()。
A. 营业利润率B. 资本保值增值率C.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D. 流动比率E. 市盈率
答案 ABE 盈利能力分析主要运用以下财务比率指标:营业利润率、营业净利润率、资本收 益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润率、普通股每股收益、市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
36.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财务指标中,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有()。
A. 现金比率B. 资本收益率C. 应收账款周转率D. 资产负债率E. 普通股每股收益
答案 BE 资本收益率和普通股每股收益属于盈利能力分析指标,故选 B、E。现金比率和资产负债率属于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属于营运能力分析指标。

7本章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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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完这章就是往前走了一步。记不住的,明天再来看必背,不用今天全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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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览

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3页教材0个 ★★★0个 ★★1个 ★17道章节题约 24 分钟教材印刷页 291-293
考点 政府会计要素★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政府会计的概念

教材 P291

简单来说,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同,政府会计的内涵也有一定差别。

政府会计主体是各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进一步说,政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各政府会计主体财政资金的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反映和监督,以确认、计量、记录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情况,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源管理的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专门会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有关的信息,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实行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作出决策以及评价会计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反映会计主体对受托资源的管理责任,提供有助于预测持续经营所需资源、持续经营所产生资源以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信息。

二、政府会计要素

(一)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1.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2.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3.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二)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收入和费用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1.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

教材 P292

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2.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3.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时,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时,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

4.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被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收入的增加将导致净资产增加,进而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并且最终导致政府会计主体经济利益的增加或服务潜力增强。

5.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流出金额能被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费用的增加将导致净资产减少,进而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或两者兼而有之),并且最终导致政府会计主体经济利益的减少或服务潜力减弱。

三、政府会计报告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政府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

(一)政府决算报告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政府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政府财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

教材 P293

等信息的文件。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1.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2.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2章 政府会计 必背

红 ★★★ 必考

本章速记没有 ★★★ 考点。

黄 ★★ 重点

本章速记没有 ★★ 考点。全章只有一个 ★ 考点「政府会计要素」,但它是定义题和分类题的常客,下面按考法拆开背。

绿 ★ 会考的点

考点必背内容
政府会计概念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
政府会计主体各级政府 + 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两套会计两种基础预算会计:管预算执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管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现金流量,权责发生制
预算会计 3 要素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三者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预算收入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实际收到时确认,按实际收到金额计量
预算支出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实际支付时确认,按实际支付金额计量
预算结余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余额 + 历年滚存余额;= 结余资金 + 结转资金(结转 = 没花完、下年按原用途接着用)
财务会计 5 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列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列收入费用表)
流动资产1 年内(含 1 年)耗用或可变现: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以外: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
流动负债1 年内(含 1 年)偿还: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
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外: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
净资产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增加 = 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
收入 / 费用收入 = 报告期内导致净资产增加的、含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费用 = 导致净资产减少的流出;确认三条件:很可能流入(出)、导致资产负债变动、金额可靠计量
政府决算报告综合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包括决算报表 + 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政府财务报告两类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部门编,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编
部门财务报告构成财务报表 + 财务分析;财务报表 = 会计报表 + 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 4 张: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变动表
报告使用者差别决算报告使用者有「社会公众」;财务报告使用者有「债权人」;两边都有人大及常委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

数字与公式清单

  • 政府会计 = 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 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
  • 要素 3 + 5 = 8: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
  • 流动与非流动的分界:1 年(含 1 年)
  • 本年预算结余 = 预算收入 − 预算支出;政府预算会计中的预算结余还包括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 预算结余 = 结余资金 + 结转资金
  • 净资产 = 资产 − 负债
  • 政府会计报告 2 种:政府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又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 会计报表至少 4 张: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变动表
  • 口诀「预算看现金,财务看权责;决算配预算,财务配财务」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2章 政府会计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前面几章讲的是企业怎么记账,这一章把主角换成政府和事业单位:政府记账用两套本子,一套预算会计只看现金进出(收付实现制),一套财务会计看家底和成本(权责发生制);两套本子各有自己的要素(3 个和 5 个),最后各出一份报告(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全章只有一个 ★ 考点,考的是定义和分类,不算数。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 政府会计要素★政府会计的概念和主体;预算会计 3 要素(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按实际收付确认);财务会计 5 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资产负债各按 1 年分流动和非流动);报告 2 种(决算报告反映预算执行结果,财务报告分综合和部门两类)单选(定义辨认、谁编报告、哪种会计基础)、多选(要素包括哪些、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包括哪些、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哪些)

易错坑

  1.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选项常把两者对调。
  2. 预算收入按实际收到、预算支出按实际支付确认,都是现金口径,不是「依法应收应付」。
  3.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两块,结转资金是没花完、下年按原用途继续用的钱,别把它当成不算结余。
  4.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问「由谁编制」时别混。
  5. 多选题列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时,注意政府特有项目: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都是非流动资产;应缴款项是流动负债,应付政府债券是非流动负债。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28 到 31 章是企业会计(基础、核算、报表、报表分析),本章把会计主体换成政府,要素名字和企业类似(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但多了「净资产」代替所有者权益、多了一套预算要素,对照着记能省力。本章是经济基础会计部分的最后一章,下一章第 33 章进入第六部分法律,内容完全换轨。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政府会计(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上=章 政府会计

一政府会计的概念

简单来说,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
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同 ,政府会计的内
涵也有一定差别。

政府会计主体是各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
机关、军队 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进一步说,政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
计量单位,对各政府会计主体财政资金的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反映和监督,
以确认`计量`记录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情况,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
源管理的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专门会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有关的信息,实行
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
运行成本 ) 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实行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作出决策以及评价会计主体财务状
况 ,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反映会计主体对受托资源的管理责任,提供有助于预测持续经营
所需资源.持续经营所产生资源以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信息。

二\政府会计要素

( 一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1.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并纳和人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预算

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1.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预算

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1.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

年滚存的资金余额。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
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
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应当列人政府决算报表。

( 二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 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资产 .负债和净资产应当列人资
产负债表,收入和费用应当列和人收入费用表。

  1.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

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

' 292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年内(含 1 年 )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 .公
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 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
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 )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 ,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

章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1.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

量。净资产项目应当列人资产负债表。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时,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增加
或负债减少; 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时 ,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

  1.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

济资源的流入。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和人会导致
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流入金额能被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收入的增加
将导致净资产增加,进而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并且最终导致政府会
计主体经济利益的增加或服务潜力增强。

  1.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

济资源的流出。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
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 流出金额能被可靠地计量。政府会计主体费用的增加
将导致净资产减少,进而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 或两者兼而有之 ),并且最终导致政府会
计主体经济利益的减少或服务潜力减弱。

三政府会计报告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政府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

( 一 )政府决算报告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政府决算报告应
当包括政府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
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 二 )政府财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

第三站至章…改<府*会-计 293,

等信息的文件。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1.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

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

  1.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

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的
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

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 ,运行情况( 念运
行成本 )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
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02-304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29-231页(书内第221-223页)。

一句话先懂

政府会计要同时回答两件事:“预算钱收了多少、花了多少”和“政府整体有多少资产负债、运行成本怎样”,所以采用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双体系。

零基础解释

  1. 双功能:预算会计反映预算收支执行;财务会计反映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和公共受托责任。
  2. 双基础:预算会计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规定;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
  3. 预算三要素: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进入政府决算报表。
  4. 财务五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前三项进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进入收入费用表。
  5. 两类报告:决算报告看年度预算执行结果;财务报告看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受托责任。财务报告又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必背清单

  • 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以及与财政预算拨款发生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是不再按原项目继续使用的剩余;结转是项目未完成、下年仍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
  • 政府资产强调“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政府负债是过去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
  • 净资产=`资产-负债`。
  •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反映本级政府整体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各部门、单位按规定编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易混点

  • 决算报告对应预算会计,财务报告对应财务会计信息,但两者共同服务监督管理。
  • 结转资金不是可自由使用的结余资金,下年仍须按原用途使用。
  • 政府资产不只看能否赚钱,还看能否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潜力。
  • “政府综合”强调政府整体,“政府部门”强调部门和单位。

记忆口诀

  • “预算收支余、收付看现金;财务资负净收费、权责看发生”。
  • “决算看执行,财报看家底与运行”。

自测题

  1. 单选:政府预算会计通常采用( )。A权责发生制 B收付实现制 C历史成本制 D永续盘存制

答案:B。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多选: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 )。A资产 B负债 C净资产 D收入 E费用

答案:ABCDE。 共五项。

  1. 判断:项目年终未执行完、下年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属于结余资金。

答案:错。 属于结转资金。

  1. 单选: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是( )。A政府决算报告 B利润表 C所有者权益表 D企业年报

答案:A。 决算报告服务预算监督和后续预算编制。

  1. 判断:政府资产只有预计带来现金流入时才能确认。

答案:错。 能产生公共服务潜力也可符合资产定义。

  1. 简答: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主体和范围有何不同?

答案: 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反映政府整体;部门财务报告由各部门、单位按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或单位,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政府会计由()和财务会计构成。
A. 预算会计B. 决算会计C. 管理会计D. 外部会计
答案 A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有关的信 息,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单项选择题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核算一般采用()。
A. 实地盘存制B. 收付实现制C. 永续盘存制D. 权责发生制
答案 B 政府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选 B。政府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是存货盘存制度。

校勘说明:为明确适用范围或规范口径所作的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 单项选择题
目前我国政府财务会计核算采用( )。
A. 实地盘存制B. 收付实现制C. 永续盘存制D. 权责发生制
答案 D 政府财务会计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有关 信息,实行权责发生制。
4. 多项选择题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下列单位中适用该准则的有()。
A. 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B. 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发生预算拨款关系、未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C. 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发生预算拨款关系、未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且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D. 按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管理的商业银行E. 按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管理的国有企业
答案 ABC A、B、C符合预算拨款关系及适用范围条件,选ABC。基本准则第二条排除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D、E属于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校勘说明:为明确适用范围或规范口径所作的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5. 单项选择题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政府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 金后剩余的资金是()。
A. 结余资金B. 结转资金C. 预算结余D. 财政盈余
答案 A 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 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6. 单项选择题
预算项目安排的支出当年没有执行完毕,下年需要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 资金称 ()。
A. 结转资金B. 结余资金C. 财政赤字D. 预算收入
答案 A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 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 单项选择题
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称为()。
A. 政府资产B. 政府负债C. 政府债务D. 政府收入
答案 A 本题考查政府资产。政府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 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8. 单项选择题
下列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中,属于非流动资产的是()。
A. 公共基础设施B. 应收及预付款项C. 存货D. 货币资金
答案 A 政府会计主体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 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9. 单项选择题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中的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
A. 资产负债表B. 利润表C. 现金流量表D. 财务状况变动表
答案 A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 表。
10. 单项选择题
仅从资产和负债两个要素的变动形式看,其他条件不变时,能够使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是()。
A. 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B. 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C. 收入大于费用D. 费用大于收入
答案 A 净资产=资产-负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均使净资产增加,选A。C、D是收入费用关系,不是题问的资产和负债两个要素变动形式;这不意味着收入、费用不会影响净资产。

校勘说明:为明确适用范围或规范口径所作的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11. 多项选择题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
A. 预算收入B. 预算支出C. 预算结余D. 预算资产E. 预算费用
答案 ABC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为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故选 A、B、C。
12. 多项选择题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和()。
A. 负债B. 净资产C. 收入D. 费用E. 所有者权益
答案 ABCD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 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收人和费用应当列入收人费用表。
13. 多项选择题
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的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
A. 收入B. 费用C. 资产D. 净资产E. 负债
答案 AB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应 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收人和费用应当列人收入费用表。
14. 单项选择题
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 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称 ()。
A.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B.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C. 政府财务报告D. 政府决算报告
答案 A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 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 财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 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15. 单项选择题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
A.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B. 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会计报表C. 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D. 政府预算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
答案 A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16.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直接列举的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类别的有()。
A.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C. 社会公众D. 政府会计主体自身E. 国外投资者
答案 ABCD 第五条直接列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故本题选 A、B、C、D。国外投资者并非单独列举的类别,但不能据此断言其在具体情形下不可能属于利益相关者。

校勘说明:为明确适用范围或规范口径所作的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17. 多项选择题
根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财库〔2023〕22号)第三条,下列属于该条明确列出的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类型的有()。
A. 资产负债表B. 收入费用表C.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D. 净资产差异表E. 现金流量表
答案 AB 该指南第三条明确列出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选AB;报表附注另作说明。2026年发布的最新部门财务报告样式也将这两类列在会计报表部分,补充表另有应付工程款情况表、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应区别《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十一条对一般政府会计报表列出的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三类,不把两种规范口径混用。

校勘说明:原题沿用旧部门报表组合;依据2024年起施行的部门编报指南明确题意,并核对2026年发布的最新报告样式。此为校订后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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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览

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2页教材0个 ★★★0个 ★★1个 ★16道章节题约 16 分钟教材印刷页 294-295
考点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教材 P294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调整经济关系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第二阶段是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至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指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干预力量综合作用的经济形态。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整,表现为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协调作用。具体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一)民商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 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包括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缔造平等、

教材 P295

独立和具备自由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进一步对市场主体予以构造、规范和保护。

2. 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调整无形的智力成果的支配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属于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范围。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调整各种社会物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过程和社会经济的结构。

3. 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合同法律制度为各种财货与服务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商法中的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对市场交易关系予以规范。

4. 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责任的存在,才能督促义务人正确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民法借助违约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为市场主体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二)经济法

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

1. 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有如下特点:①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以此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②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③它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它关系国计民生,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而形成的;④它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种具体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如计划管理关系、财政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产业管理关系等。

2. 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具体包括:①维护公平竞争关系;②产品质量管理关系;③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方式,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都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辨析】这里强调公共组织管理性质;国家机关依法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仍须按具体关系适用民法典等法律,不能仅因国家参与就排除民法。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订(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②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三)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3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必背

红 ★★★ 必考

本章没有 ★★★ 考点。

黄 ★★ 重点

本章没有 ★★ 考点。

绿 ★ 会考分类和概念的点

考点必背内容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三阶段口诀「合、分、再整合」:一阶段奴隶封建社会诸法合一,刑民不分;二阶段封建末期到自由资本主义,刑民分离,再分成民法、刑法、行政法到十几个部门,民商法起主导;三阶段当代社会重新整合,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调整,社保法、环保法是辅助
“经济法”与“调整经济的法”经济法 = 一个法律部门(和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并列);调整经济的法 = 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含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法律体系三层次民商法(基本法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商法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领域)+ 经济法(调整国家宏观调控形成的法律关系)+ 其他法律部门(社保法、环保法等)
民商法四件事市场主体(民事主体制度 +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破产法);财产支配关系(物权法 + 知识产权法);市场交易关系(合同法 + 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民事责任制度(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三类经济管理关系(宏观)+ 市场管理关系 +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四特点是经济关系(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综合运用发展计划、财政、货币、产业政策等各种手段
市场管理关系三项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口诀「竞争、质量、消费者」)
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关系两形式①国家通过政府机构、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招标、订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的合同关系);②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数字与公式清单

  •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3 个阶段:诸法合一、刑民分离(十几个法律部门)、重新整合
  •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3 个层次:民商法、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
  • 民商法 4 类制度:市场主体、财产支配、市场交易、民事责任
  • 经济法调整对象 3 类: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经济管理关系 4 个特点;市场管理关系 3 项内容;组织管理性流转协作关系 2 种表现形式
  • 两大法律体系 = 经济法 + 民商法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3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法律部分的开场白:经济关系归哪些法管。历史上法律管经济走过「合、分、再整合」三步;今天我国市场经济由三层法律一起管,民商法是基本法(管主体、财产、交易、责任),经济法管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管理、市场管理、组织管理性流转协作),社保法、环保法在旁边帮忙。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三阶段:诸法合一,刑民分离到十几个部门(民商法主导),当代重新整合(民法、商法、经济法共管);「调整经济的法」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体系三层次:民商法(基本法)、经济法(宏观调控)、其他部门;民商法四件事:主体、财产、交易、责任;经济法三对象:经济管理、市场管理、组织管理性流转协作单选(概念辨析)、多选(民商法范围、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管理关系内容)

易错坑

  1.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调整经济的法」是所有调整经济关系法律的总和,后者包括前者,两者不能画等号。
  2. 第二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不是经济法;经济法是近代才产生的。
  3. 民商法处于基本法「地位」,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两者协调互补,题目问「两大法律体系」答民商法和经济法。
  4. 市场管理关系三项是公平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别把「宏观调控」塞进去,宏观调控属于经济管理关系。
  5. 知识产权法归「财产支配关系」,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归「市场交易关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归「市场主体」,别串行。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32 章政府会计结束会计部分,本章开始第六部分法律,是后面几章的目录页:第 34 章物权法律制度和第 35 章合同法律制度就是本章说的「财产支配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第 36 章公司法律制度对应「市场主体」。本章分值低,记住框架就行,力气留给后面星级高的章。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教材原文·OCR)

以下文字与教材精读使用同一份转录;已审定修订同步显示,尚未审完的内容仍待核验。公式和图表请同时核对教材扫描。

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
经济,“经济” 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 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总和。

调整经济关系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
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第二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至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
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 商法、行政法,刑
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 “调整经济的
法”,是指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 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体一一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 \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 它既包括
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它是一国所有调
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干预力量综合作用的经济形态。法律对市场
经济的调整 ,表现为多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 ,协调作用。具体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 一)民商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
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
用的经济领域。

1. 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
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包括民事主体的种
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法律制度 ,为市场经济缔造平等、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295

独立和具备自由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
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等,进一步对市场主体予以构造.规范和保护。

2. 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
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调整无形的
智力成果的支配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属于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范围。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通过调整各种社会物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过程和社会
经济的结构。

3. 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合同法律制度为各种财货与服务交易
提供法律保障。商法中的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规范。

4. 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由于责
任的存在,才能督促义务人正确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民法借助违约
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为市场主体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 二 )经济法

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 ,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
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

1. 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
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有如下特点:①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以此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②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③它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它关系国计民生,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而形成的;④它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种具体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等。

2.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市
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具体包括:①维护公平竞争关系;②产品质量管理关系;③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方式,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都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辨析】这里强调公共组织管理性质;国家机关依法作为平等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仍须按具体关系适用民法典等法律,不能仅因国家参与就排除民法。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订(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②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 三 )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外,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社会保障法、环境
保护法等。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 ,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05-306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32-234页(书内第224-226页)。

一句话先懂

市场经济既要保护平等主体自由交易,也要让国家依法调控和监管,所以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两条互补主线。

零基础解释

  1. 历史三阶段:奴隶制、封建制时期诸法合一;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分化,民商法主导经济关系调整;当代由民法、商法、经济法及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共同调整。
  2. 两个概念:“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调整经济的法”是所有调整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范围更大,包含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构造市场主体、确认财产权、保障合同交易并设置民事责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4. 经济法:国家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形成的法律规范,与民商法协调互补。
  5. 其他部门: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更广意义上的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也参与市场经济调整。

必背清单

  • 民商法四块:主体制度、物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及商事交易、民事责任。
  • 经济法三类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经济管理关系强调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进行宏观、全局、整体调控,并综合运用计划、财政、货币、产业等手段。
  • 市场管理关系包括维护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 组织管理性流转协作包括国家直接参与的招标、订购、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以及平等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间的协作。

易混点

  • 经济法≠所有经济领域法律;“调整经济的法”才是广义总称。
  • 民商法强调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经济法常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
  • 行政命令关系不等于经济管理关系,后者仍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记忆口诀

  • 三阶段:“诸法合一-民商主导-多法协同”。
  • 经济法三对象:“经管、市场管、组织流协”。

自测题

  1. 判断:“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同一概念。

答案:错。 经济法是部门法,调整经济的法是更广的法律规范总称。

  1. 单选: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是( )。A刑法 B民商法 C诉讼法 D劳动法

答案:B。 民商法构造主体、财产权和交易规则。

  1. 多选: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 )。A经济管理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组织管理性流转协作关系 D所有婚姻家庭关系

答案:ABC。 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这里的经济法三类对象。

  1. 单选:国家运用财政政策调控总需求形成的关系主要属于( )。A经济管理关系 B纯民事关系 C亲属关系 D刑事关系

答案:A。 这是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1. 判断:社会保障法和环境保护法也属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部门。

答案:对。 教材明确将其列为民商法、经济法之外的重要部门。

  1. 简答:为什么民商法和经济法需要协调互补?

答案: 市场运行既需要平等主体的产权、合同和责任规则,也需要国家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两者分别解决市场自治和公共管理问题。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关于“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两个概念内涵一致B. “经济法”的外延比“调整经济的法”的外延大C. “调整经济的法”包括了“经济法”D. “经济法”是与“调整经济的法”并列的法律部门
答案 C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 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调整经 济的法”,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 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个国家所有调整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单项选择题
按本章对法律调整经济关系所作的概括性历史分期,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段的特点是()。
A.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B. 经济关系由民商法调整C. 经济关系由刑法、行政法调整D. 经济关系由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调整
答案 A 本题考查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三个阶段。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 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3. 单项选择题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法律是()。
A. 刑法B. 行政法C. 民商法D. 经济法
答案 C 本题考查法律的调整经济功能。在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对经济关系 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法律是民商法。
4. 单项选择题
在当代中国,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A. 民法、商法、经济法主导,其他部门法辅助模式B. 民法、商法主导模式C. 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D. 经济法主导模式
答案 A 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5. 单项选择题
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
A. 经济法B. 调整经济的法C. 民商法D. 行政法
答案 B 本题考查“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概念。“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 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6. 单项选择题
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 合具体体现为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
A. 物权法律制度B. 债权法律制度C. 行政法律制度D. 合同法律制度
答案 A 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 现为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
7. 单项选择题
为各种财货与服务交易提供法律保障的制度是( )。
A. 违约责任制度B. 侵权责任制度C. 物权法律制度D. 合同法律制度
答案 D 合同法律制度为各种财货与服务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8. 单项选择题
下列法律中,属于民商法部门的是()。
A. 刑法B. 行政诉讼法C. 预算法D. 知识产权法
答案 D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确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属于民商法的重要内容,故选D。A是刑法部门,B是诉讼法律制度,C调整预算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民商法规范,不适合作为绝对排除项。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9. 多项选择题
调整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的法律制度有()。
A. 法人制度B. 物权法律制度C.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D. 合同法律制度E. 非法人组织法律制度
答案 BC 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调整各种社会物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关 系,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过程和社会经济的结构。
10. 多项选择题
本章重点列举的、为市场主体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的两类一般民事责任制度是()。
A. 反垄断B. 违约责任C. 物权法D. 侵权责任E. 产品质量责任
答案 BD 本章重点列举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选BD。产品质量责任是具体责任领域,依法可能构成侵权或违约责任;不选择E并非否认它的民事责任功能。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1. 单项选择题
()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 法律体系。
A. 刑法B. 宪法C. 经济法D. 行政法
答案 C 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1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关系中,不属于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的是()。
A. 财政政策关系B. 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C. 货币政策关系D. 产业政策关系
答案 B 本题考查经济法调整对象。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 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等。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具体包括:①维护公平竞争关系;②产品质量管 理关系;③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13. 单项选择题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
A. 经济管理关系B. 市场管理关系C.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D. 不涉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平等民事主体间普通交易关系
答案 D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 关系。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4.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列示的三个一级类别,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
A. 合同法律关系B. 市场管理关系C.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D. 物权法律关系E. 经济管理关系
答案 BCE 本章列示的三类调整对象为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依次对应E、B、C,故选BCE。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5. 多项选择题
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市场管理关系的内容包括()。
A. 合同法律关系B.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C. 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D. 产品质量管理关系E. 物权法律关系
答案 BCD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关 系由经济法调整。具体包括:①维护公平竞争关系;②产品质量管理关系;③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系。
16.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三层次说明中列明的主要法律部门,下列选项属于该列举范围的是()。
A. 民商法B. 国际公法C. 经济法D. 刑法E. 社会保障法
答案 ACE 本章列举民商法、经济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他部门,故本题按该列举选ACE。广义上刑法等也参与调整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将D理解为完全无关。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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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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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教材4个 ★★★0个 ★★0个 ★61道章节题约 104 分钟教材印刷页 296-308
考点一 物权概述★★★
考点二 所有权★★★
考点三 用益物权★★★
考点四 担保物权★★★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物权概述

教材 P296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虽然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 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就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4.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5.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

教材 P297

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后买者已完成了物权的公示,而先买者未完成物权的公示,则后买者取得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民法典》第 405 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例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在行使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民法典》第 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例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则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②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③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④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⑤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权利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2.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共有,就是指数个人对一个物享有一个独立所有权,而不是每一个共有人各自都有一个独立的所有权。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

教材 P298

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或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物权等。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民法典》第 20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民法典》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其他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首次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记。

(2)变更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

(3)转移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移转时所进行的登记。

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是有区别的。首先,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其次,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只是不动产登记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并未将权利转移给他人。最后,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税款;而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例如,地役权解除时进行的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在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6)预告登记。这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

教材 P299

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查封登记。这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它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人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构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构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三)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 自物权和他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于他物权,但存在区别。①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②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即归于消灭。③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④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若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3. 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4.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物权如何发生则可能与当事人的意思有关。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5.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二、所有权

教材 P300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②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③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④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⑤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也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 所有权的取得。这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三大类: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这一类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生产和孳息。生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民法典》第 321 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例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

教材 P301

财产归国家所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①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产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②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③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民法典》第 322 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312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以及拾得遗失物这两种方式也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物的所有权人,属于原始取得的范畴。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民法典》第 311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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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且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获得受让财产,并已经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谁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和互易等。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例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 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三)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而是只有一个所有权,但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据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所不同,但该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 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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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见。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②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都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3.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②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权利。③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须获得占份额 2/3 以上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④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如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等),也可以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等);而在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⑤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因此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专有部分是通过一定方式对建筑物加以区分而分割出来的可以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共有部分则是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民法典》第 272 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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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共有权,二是共同管理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①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无须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与此同时,用益物权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使所有人不能随意行使自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体现这一限制功能。③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由于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④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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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在利用和开发土地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 347 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民法典》第 347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土地。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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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五个法律特征: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③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④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⑤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②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须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③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5. 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与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利用为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

2.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3.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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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5.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其并非着眼于取得或限制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押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例如,《民法典》第 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在实践中,法定抵押的情况较少,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民法典》第 400 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另外,《民法典》第 401 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标的,又称为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民法典》第 395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 399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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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 402 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有: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财产主要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两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由于质权以质物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具备这些特征。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根据《民法典》第 440 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约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第 456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根据留置权的特性,留置权仅在债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一定财产的情况下存在,亦即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若留置物与所担保债权的内容毫无关系,则不能产生留置权。所以,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因为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了债务人一定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对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另外,《民法典》第 449 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考点必背内容
物权概念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五特征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法定(法定主义)、客体一般为物、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 vs 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要公示;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不用公示
优先效力两方面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先;同一物上两个同类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405 条)
物权三原则口诀「法定、一物一权、公示」
物权法定五个法定化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保护方法(《民法典》116 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物一权两内容一个特定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相冲突的物权
物权公示两内容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 公示效力由法律规定。不动产靠登记,动产靠交付(《民法典》208 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七类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异议、预告、查封。口诀「首变转注更异预查」
转移 vs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换主人、要缴税;变更登记 = 主人不换只改名字/面积/用途、不缴税
自物权 / 他物权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分。自物权 = 所有权(全面支配);他物权 = 在别人的物上享有的限定物权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按设立目的分(他物权的再分类)。用益为了使用收益;担保为了担保债权(抵押、质押)。四点区别:目的、性质、标的物、标的价值形态变化的影响
主物权 / 从物权按有无从属性分。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法定物权 / 意定物权按是否基于当事人意思分。法定: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意定:质权、抵押权
有期限 / 无期限有期限: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所有权
所有权概念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四项权能「占使收处」;处分权是核心、是根本标志
所有权五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口诀「独全单存弹」
原始取得三类①物权首次产生:生产、孳息;②公法方式:国有化、没收;③法律直接规定: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三要件受让人善意 + 合理价格 + 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
继受取得三原因①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易;②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继承、遗赠;③其他合法原因
所有权消灭相对消灭 = 因主体原因(转让、抛弃、死亡),物还在只是换主人;绝对消灭 = 因客体原因(毁损、灭失),物没了
共有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共享
按份共有又叫分别共有,按各自份额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分或重大修缮须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共享一物所有权。三种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处分须全体同意
二者区别五方面成立原因、享有的权利、对共有物的管理、对第三人行使权利、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约定不明怎么办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专有权 + 共有权构成,客体 = 专有部分 + 共有部分
用益物权概念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
用益物权四特征独立性的他物权、限制物权、使用的目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四特征: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客体是国有土地、从国家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有排他性是独立物权
出让 vs 划拨出让 = 国家出让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使用权人交出让金(经营性用地要招标拍卖);划拨 = 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后交付或无偿交付,无期限限制,严格限制划拨
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生产、依承包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四特征:承包合同是主要依据、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客体是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型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并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五特征:用益物权(所有权仍归集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建房用地、必须经法定申请批准、受法律保护
地役权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役地 = 用别人地的地;供役地 = 提供给别人用的地。三特征:利用他人不动产、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合同(书面)设立
居住权八条遗嘱、遗赠或合同设立;无偿(另有约定除外);要登记;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期满或人死消灭;消灭要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概念为确保债务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担保物权五特征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口诀「价法从不代」
抵押权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定方式法定抵押权(法律直接规定,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意定抵押权(书面抵押合同)
可抵押七项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六项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禁止的其他财产
需登记四项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项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把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质权三特征必须转移占有(特定财产还要登记);标的只能是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质权分类动产质权(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权利质权(以财产权利为标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留置权概念债权人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留置并折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留置权特征与范围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须约定;只发生在特定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数字与公式清单

  • 《民法典》第 116 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
  • 《民法典》第 208 条: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物权公示)
  • 《民法典》第 405 条:买卖不破租赁(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 异议登记:申请人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预告登记:债权消灭或能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 不动产登记 7 种类型
  • 所有权 4 项权能,5 个法律特征
  • 遗失物:招领公告 1 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可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312 条)
  • 善意取得 3 要件(《民法典》311 条)
  • 按份共有处分或重大修缮:占份额 2/3 以上同意(《民法典》301 条);共同共有:全体同意
  •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区别 5 方面;共同共有 3 种形式
  • 用益物权 4 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 4 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特征;宅基地使用权 5 特征;地役权 3 特征;居住权 8 条
  • 《民法典》第 347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出让或划拨,严格限制划拨
  • 担保物权 5 特征;抵押权可抵押 7 项、不得抵押 6 项、需登记 4 项(《民法典》395、399、402 条)
  • 《民法典》第 397 条:房地一并抵押(法定抵押权);第 400 条:抵押合同书面;第 401 条:流押条款只能优先受偿
  • 质权 3 特征、2 种分类(《民法典》440 条可出质权利 7 项)
  • 《民法典》第 456 条:留置权优先于同一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一章讲「东西是谁的、谁能用、谁能拿来抵债」。物权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先讲它和债权有什么不一样、三条基本原则和分类;再按「自己的物(所有权)、用别人的物(用益物权)、拿别人的物做担保(担保物权)」三大块展开。四个考点全是三星,是法律部分最重的一章,每一条都可能出题。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物权概述★★★物权 = 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五特征(绝对、支配、法定、客体是物、追及优先);三原则(法定、一物一权、公示);不动产登记七类;五对分类(自物/他物、用益/担保、主/从、法定/意定、有期限/无期限)单选(概念、分类归属)、多选(特征、原则内容、登记类型)
考点二 所有权★★★四项权能,处分权是核心;五特征「独全单存弹」;原始取得(生产孳息、国有化没收、先占添附遗失物善意取得)vs 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善意取得三要件;相对消灭 vs 绝对消灭;按份共有(2/3 同意)vs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三种形式,五方面区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专有 + 共有单选、多选(善意取得要件、共有区别、取得方式归类高频)
考点三 用益物权★★★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四特征(独立、限制、为了用、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出让 vs 划拨)、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或集体)、宅基地使用权(集体,五特征)、地役权(合同设立,需役地/供役地)、居住权(八条)单选(各权利的主体客体)、多选(特征、居住权规则)
考点四 担保物权★★★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来保债;五特征「价法从不代」;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可抵押七项、不得抵押六项、需登记四项);质权(转移占有,只能动产或权利);留置权(法定,只在保管、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中,优先于抵押质押)单选、多选(可抵押/不可抵押清单、质权与抵押权区别、留置权性质最高频)

易错坑

  1. 物权分类的归属题最容易混:所有权是主物权、无期限物权;抵押权既是从物权、意定物权,又是有期限物权;留置权是从物权、法定物权、有期限物权;地役权是从物权。看到「留置权」先想「法定」。
  2.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继承和遗赠才是继受取得。善意取得要三件事同时满足(善意 + 合理价 + 登记或交付),枪支、黄金、麻醉品不能善意取得。
  3. 转移登记换主人要缴税,变更登记不换主人不缴税。异议登记 15 日、预告登记 90 日、遗失物招领公告 1 年,三个数字别串。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和集体所有都可以。土地所有权本身永远不能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也不能。
  5. 质权和抵押权的核心区别是「转不转移占有」:质权必须转移占有,标的只能是动产或权利;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33 章讲法律总论和民事法律行为,本章开始进入具体民事权利,物权和债权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两种财产权。本章反复拿「物权 vs 债权」做对比,第 35 章合同法律制度讲的就是债权(合同之债),两章合起来看才完整;第 35 章的「合同的担保」还会再碰到抵押、质押、留置,本章的担保物权是它的基础。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物权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 权 概 述

(一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
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
权利,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
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虽然物权与债权的联
系十分密切,但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同债权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

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
称为“对世权”。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
“对人权”"。

  1. 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

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顷他人给予协助,更不
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则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而是请求债务人
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1.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 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存在,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就可
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还可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1.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

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
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
有体物。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
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 ,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
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
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
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1.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思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
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
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 ,债权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占有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297,

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 )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
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在“一物二卖”的
情况下,如果后买者已完成了物权的公示 ,而先买者未完成物权的公示,则后买者取得的所有
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
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物权优先
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民法典》第 405 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
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此为“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
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同一标的物
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 ,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抵
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在行使抵押权时 ,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
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 ,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
时都是平等的。

( 二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得形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

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民法典》第 116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中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
类型的物权。例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则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
权。@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例如,建设用地
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 ,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
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 ,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
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思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化。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 ,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
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例如,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
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
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权
利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
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1.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不得有互不相容的

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中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根据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
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共有,就是指数个人对
一个物享有一个独立所有权,而不是每一个共有人各自都有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同一物上
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了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

' 298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或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物权等。

  1.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

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民法典》第 20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是《民
法典》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
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
方式。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中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为防止不同人对同
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
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 ,才能使其他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物权公示
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
果;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指
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 )首次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
记。

〈2 )变更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

(3 )转移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移转时所进行的登记。

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是有区别的。首先,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
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 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 如权利人姓
名、名称等 )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 如房地产名称 .用途 ,面积等 )发生了变化,但
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其次,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
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而变更登记不是权利
转让行为,只是不动产登记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并未将
权利转移给他人。最后,是否缴税不同。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
所得税等税款; 而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 ,故不需缴纳税款。

(4 )注销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例如,地役权解除时进行的注
销登记。

(5 )更正登记和蜡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短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短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
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
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有异议登记失效
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
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6 ) 预告登记。这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
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
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
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299,

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
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查封登记。这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 ,它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人
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
机构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
机构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 三 )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 自物权和他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自物权,即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 意味着支配范
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
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
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1.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

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
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于他物权,但存在区别。中设立的目的
不同。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
实现。@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通常是
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
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 ,担保物权即归于消灭。@@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
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若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
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
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
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 ,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1. 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个权`采矿权`取水权
等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由权从属于债权
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
权的意义在于: 主物权独立存在; 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

  1.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物权如何发生则可能与当事
人的意思有关。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响
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
权 抵押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

  1.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有期限物

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
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300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二所 有 权

(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
际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 收益
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
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1.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四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
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 ,是最完整 .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
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
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 ,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
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
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多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而
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
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
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
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人可在基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
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也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子以
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 二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这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基
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
种。

(1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婚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三大类:

1 )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这一类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生产和人敬息。生产是指民
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敬息指由原物所产
生的收益。草息分为天然荀息和法定殉息。天然区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
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列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
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民法典》第 321 条规定:天然荀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擎
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 )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国有化、没收等。国家根据
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
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例如,国家根据法律 法规采取强制手段 ,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307,

财产归国家所有。

3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这一类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先

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
以下构成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 ,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
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四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
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产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附
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
拆毁不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
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民法典》第 322
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
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 ,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
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
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 312 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
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
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
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
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
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 .发现埋藏物
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发现埋藏物
和隐藏物以及拾得遗失物这两种方式也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物的所有权人,属于原始取
得的范畴。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
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
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
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
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 ,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民法典》第 311 条规定: 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
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
善意; ( 二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 302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
人是无权处分人,且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获得受让财产,并已经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
公示。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谁就成为其
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
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
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所有权继受
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 中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 .赠与
和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
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再如,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
得遗赠的财产。久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例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
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1. 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 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

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和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
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
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
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三)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 ,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而是只有一个所有权,但
由多人共同享有。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它仅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
分别对共有财产剖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
定的应有部分。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当事人的
意思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 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按份共有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应有
部分的比例; 如果根据上述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 ,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
部分均等。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 ,而不是对共有物
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权。虽然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用益权及于共有
物的全部,且并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但该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
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
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
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
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 301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3 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

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303,

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
以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
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D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
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出卖 .赠与夫妻共有财产,应取得一致意见。只有在夫妻离婚,
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
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征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
加遗产分制前的共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和皆不
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1.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

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四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
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享有的权利
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 在共
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
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须获得占份额 3 以上
共有人的同意; 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中对第三
人行使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如份额
转让给第三人,向第三人要求支付款项等 ),也可以为了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就共有物的全部对
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如请求排除对共有物的妨害等 ) ; 而在共同共有中,除非征得全体共有人
同意,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没有对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可能。吕分割共有物
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人除因
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
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
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因此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
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专有部分是通过一定方式对建筑物加以区分而分割出来的可以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
屋。共有部分则是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共有部
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 .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由于专有部分是在将建筑物分割为各个不同部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专有部分是各个区分
所有人所单独享有的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单独所有权在进行登记以后,具有与普通的单独所有
权相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这种专有部
分和共有部分的一体性,《民法典》第 272 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

"30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 如楼
梯、消防设备 ,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 ) 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共
有权,二是共同管理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
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
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
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 .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
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
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三用益物权

(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
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取水权 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1.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四用

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独立性是指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
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用益物权的独立性表明,用益物权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
不可分性的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
权利,它的存在无须具备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虽然也源于所有权,但其存在须以担保物权人
对担保物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
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
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不具有所有权那样彻底支配的性质。但与此同时,用益物权
的设定也从本质上约束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使所有人不能随意行使自己对物的占有、
使用,收益以至处分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不能全部体现这一限制功能。@@用益物权具有使用
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
物权则在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通过物之价值担保债权得以清偿。由于设置用益物权的目
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因而,它不可能具有担保物权的变价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图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
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蔡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
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 .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
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
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标的物。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305,

( 二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
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要获得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 在使用过程
中,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
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 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
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
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其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 ,政
府作为行政机构 ,在利用和开发土地上存在诸多的弊端,因此国家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
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移转给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这样才能使政府实现政企
分开的目的,同时也能使土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图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
独立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独立物权,国家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
其权利,同时也保障其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
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 347 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
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缴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
为《民法典》第 347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
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

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党权
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 滩涂 ,水面等
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
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
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在我国,既可以由
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
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
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圭
地。团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
先权 .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
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
保护自己的权利。

  1.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306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使用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五个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
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
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
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
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团宅基地
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
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
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四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
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
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
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须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国地役权是按照
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
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
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 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

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
人巡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
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担保 物 权

(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
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
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与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利用为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

  1.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

效力; 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
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1.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俩

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
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307,

4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
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
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1.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

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蔡
物。担保物因席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蔡物行使
担保物权。

( 二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 ,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
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抵
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其并非着眼于取得
或限制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为确保抵押权人权利的存在和预防损
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
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
而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总
定抵押权。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例如,《民法虹》第 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在实践中,法定抵押的情
况较少,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民法典》第 400 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
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另外《民法典》第 401 条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
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标的,又称为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
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
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
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标的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具有交换价值而得以流通的财产
权利也可作为抵押标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 抵
押权人和抵押人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所约定的抵押无效。《民法典》第 395 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
设用地使用权;( 三 )海域使用权;( 四 )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 .船舶.航空器;( 六 ) 交通运输工具;(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
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 399 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
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公善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
产;(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

“308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 402 条的规定,
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有: @D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海域使
用权; 田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些财产主要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搞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

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
利。在质权关系中 ,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
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两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
征: 中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
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作出的
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
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由于质权以质物
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
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质权具有
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
具备这些特征。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
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质权
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押财产。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
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我国,不动产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权的
标的。根据《民法典》第 440 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OO汇票,本票 支票; @债券 .存款
单; @)仓单 .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G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
其他财产权利。

  1.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 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蜀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双
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午权的约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俩
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因此,留曾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民
法典》第 456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
先受偿。 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根据留置权的特性,留置权仅在债权人依照合同的
约定占有债务人一定财产的情况下存在,亦即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
系,若留壮物与所担保债权的内容毫无关系,则不能产生留置权。所以,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
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债权人因为一定的债权债务
关系占有了债务人一定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可对其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
产行使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另外,《民法典》第 449 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不得留吐的动产,不得留置。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07-319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35-244页(书内第227-236页)。

一句话先懂

物权解决“谁能直接支配哪件物、能支配到什么程度”;所有权管自己的物,用益物权重在使用收益,担保物权重在债权受偿。

零基础解释

  1. 物权特征: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客体通常是物,并有追及和优先效力。
  2. 三项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并存相容的他物权);物权公示。
  3.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原则,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原则。合同是否有效与物权是否变动要分开判断。
  4. 所有权四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处分是核心权能。
  5. 共有:按份共有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不分份额。
  6.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7. 担保物权:抵押权通常不转移占有;质权通常以交付动产或权利凭证等方式设立;留置权基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必背清单

  • 自物权是所有权;他物权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善意取得常见条件: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或不需登记的已交付。
  •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或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用途,原则上须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共同共有原则上须全体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 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不具有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同一动产已设抵押权或质权后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易混点

  • 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通常只向特定义务人主张;物权可对抗不特定人。
  • 登记/交付影响物权变动,不当然决定合同效力。
  • 抵押不移交占有,质押通常移交占有。
  •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且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合同并登记。
  • 地役权有供役地和需役地:利用别人土地提高自己土地效益。

记忆口诀

  • 物权三原则:“法定、一个所有权、公示”。
  • 所有权四能:“占、用、收、处”。
  • 用益五权:“承建宅居地”(承包、建设用地、宅基地、居住、地役)。
  • 担保三件:“抵不交、质要交、留本来就占有”。

自测题

  1. 判断:同一套房屋上绝对不能同时存在所有权和抵押权。

答案:错。 一物一权禁止两个所有权并存,但相容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

  1. 单选: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 )。A交付 B登记 C通知 D公告即可

答案:B。 不动产原则上登记,动产原则上交付。

  1. 单选:债务人把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最可能设立( )。A抵押权 B质权 C地役权 D居住权

答案:B。 动产质权通常以交付占有设立。

  1. 判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完全没有份额。

答案:错。 按份共有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才通常不分份额。

  1. 多选: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居住权 D抵押权

答案:ABC。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1. 简答:抵押权与质权最直观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 抵押通常不转移标的物占有,质押通常要求将动产或相应权利凭证等移交债权人控制;二者都以债权受偿为目的。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利 益,指的是()特征。
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属于支配权C.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D.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答案 B 物权属于支配权,指的是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 实现自己利益。
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B. 物权的权利人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行使其权利C. 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D.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答案 B 物权属于支配权,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标的物,通常无需他人给付配合。A体现绝对权,C体现物权法定,D体现依法追及,故错误项为B。
3.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物权法律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物权是一种相对权B. 物权属于支配权C.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D.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答案 A 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主体;债权一般为相对权。物权属于支配权,其种类和内容法定,客体一般为物,法律规定权利可作为客体的从其规定。
4. 单项选择题
下列事物中,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是()。
A. 自然状态下未被特定支配的阳光B. 自然状态下未被特定支配的空气C. 人身D. 房屋
答案 D 房屋可成为物权客体;自然状态下无法特定支配的阳光、空气以及人身本身不是本题所指的物。物权客体一般为物,但法律允许某些财产权利作为权利质权客体。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 单项选择题
下列事物中,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是()。
A. 太阳B. 月球C. 台风D. 火箭
答案 D 火箭属于可特定化、可依法支配的有体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太阳、月球整体及台风不能作为本题中普通民事主体的物权客体。
6. 单项选择题
同一不动产上先后登记设立两个抵押权,抵押权人未放弃或变更顺位,二者受偿顺序是()。
A. 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B. 成立在后的优先受偿C. 二者按照比例受偿D. 当事人协商确定
答案 A 已登记抵押权原则上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此先登记成立的优先受偿。依法协议变更顺位的,适用变更后的顺位。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7.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B. 物权的权利人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行使其权利C. 物权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D.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特定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客体的除外E. 物权人可以依法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 ADE A为绝对权,D为物权客体的一般规则及法定例外,E为依法追及。B混淆请求权与支配权,C违反物权法定;善意取得等法律规则会限制原权利人的追及。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8.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B.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C. 物权种类及基本内容法定,债权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D. 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E.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答案 ABC A、B分别比较权利实现方式和义务主体。C体现物权法定与依法意思自治。债权原则上无物权追及效力;行为不是物权客体。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9. 单项选择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
A.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用益物权B.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担保物权C.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D.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物权
答案 C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的“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 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10. 单项选择题
未经()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A. 变更登记B. 转移登记C. 注销登记D. 预告登记
答案 D 本题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 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1. 单项选择题
某套商品房登记在自然人张某名下。张某后因故改随母姓更名为李某, 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该项登记属于()。
A. 更正登记B. 异议登记C. 变更登记D. 转移登记
答案 C 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前后的 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 (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
12. 单项选择题
本章列示的物权法特有原则中,不包括()。
A. 物权法定原则B. 物权公示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一物一权原则
答案 C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为本章列示的物权特有原则。诚实信用仍是适用于物权活动的一般民法原则,但不在该三项特有原则中。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3. 多项选择题
本章列示的物权法特有原则包括()。
A. 物权法定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平等自愿原则D. 一物一权原则E. 物权公示原则
答案 ADE 本章列示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物权公示,选ADE。平等、自愿和诚信作为一般民法原则仍适用,不因本题未选而被排除。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4. 多项选择题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A. 物权种类法定化B. 物权客体使用方法法定化C. 物权效力法定化D. 物权内容法定化E. 物权变更规则法定化
答案 ACDE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种类、基本内容、效力及变动规则依法确定,选ACDE。具体使用方法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B不是本章列示的法定原则内容,不能据此理解为使用方法不受法律约束。
15.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预告登记的表述,正确的有()。
A. 预告登记可以防止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二卖”B. 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C.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D.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 告登记失效E.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物权效力待定
答案 ABC 本题考查不动产登记中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 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选项D错误。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选项E错误。
16. 单项选择题
根据设立目的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
A. 主物权和从物权B. 自物权和他物权C.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答案 C 他物权按设立目的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侧重使用收益,后者侧重担保债权实现。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7. 单项选择题
下列物权中,属于无期限物权的是()。
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留置权D.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 A 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18. 多项选择题
下列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有()。
A. 抵押权B. 留置权C. 地役权D. 质权E. 所有权
答案 ABCD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从属于被担保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相关不动产权利,不得单独转让或单独抵押。所有权为主物权,故选ABCD。
19. 单项选择题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 占有权B. 使用权C. 处分权D. 收益权
答案 C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概念。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 标志。
20. 单项选择题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 的权利,指的是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A. 独占性B. 全面性C. 单一性D. 弹力性
答案 C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其中,单 一性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21.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列示的所有权法律特征,下列选项属于其中内容的有()。
A. 所有权的存续性B. 所有权的单一性C. 所有权的片面性D. 所有权的独占性E. 所有权的稳定性
答案 ABD 本章列示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故选ABD。C与全面性相反;E不是该列示中的术语。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22.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物品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是()。
A. 人身B. 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C. 依法可交易的房屋D. 非法持有的毒品
答案 C 善意取得以可依法交易的财产及受让善意、合理价格、依法登记或交付等条件为基础。人身不是物权客体,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和毒品不属于可依法流通的普通财产;房屋可以依法适用善意取得。不得把黄金笼统列为不适用。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23.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定孳息的表述,错误的是()。
A. 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B. 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C. 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有权人取得D. 存款取得的利息是法定孳息
答案 C 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4. 单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 果树自然结出的果实(天然孳息)B. 买卖C. 赠与D. 继承
答案 A 原始取得不以原所有人既存权利移转为基础,教材将孳息列入其中。买卖、赠与、继承为继受取得。拾得遗失物不当然使拾得人取得所有权;法定招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25. 单项选择题
甲盖房时误将乙的铝合金门框安装在自家房屋中,门框与房屋已不能分离,或者强行分离将严重损害房屋效用。无其他约定,依法确定该门框归甲所有,其取得方式是()。
A. 先占B. 加工C. 附合D. 混合
答案 C 动产结合于不动产形成不能分离或分离将显著损害效用的整体,属于附合。归属先依约定、再依法律,没有规定时依法兼顾效用和无过错人保护;给乙造成损害应依法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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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单项选择题
甲的大米与乙的大米混在了一起,在民法上构成()。
A. 混合B. 附合C. 加工D. 孳息
答案 A 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或识别成本过高,属于混合。甲乙大米混在一起即本题所述情形;混合后的归属、赔偿或补偿依民法典第322条处理。
27. 单项选择题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B.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C.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受让人D. 必须经过公告
答案 D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8. 单项选择题
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绝对 消灭的是( )。
A. 标的物彻底灭失B. 权利人转让物权C. 权利人将动产赠与并交付给他人D. 权利人死亡
答案 A 物权客体彻底灭失导致该物上的所有权绝对消灭,选A。转让、赠与并交付以及依法继承仅改变权利主体;可修复的一般毁损不当然消灭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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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单项选择题
所有权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绝对 消灭的是()。
A. 甲的汽车在其死后被其子继承B. 乙的珍珠项链遗失C. 丙将其房屋变卖D. 丁的一幅古代字画被焚毁
答案 D D中原字画因焚毁而彻底灭失,原客体上的所有权绝对消灭。继承、变卖只改变权利主体;遗失不当然丧失所有权。一般可修复毁损不等同彻底灭失。
30. 多项选择题
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后私下以市场价格直接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在知道丙为受让人后立即依法主张权利。关于该手机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丙已获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B. 甲依然对此手机享有所有权C. 乙卖出该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D. 甲有权向乙要求损害赔偿E. 乙因为先占取得了手机所有权,有权出售给丙
答案 BCD 乙拾得手机不取得所有权,出卖属于无权处分;丙不能仅凭善意和合理价格对抗甲对遗失物的法定返还请求,选BCD。民法典第312条允许甲依法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请求返还,救济不得重复受偿。若经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返还还涉及支付受让费用的规则,本题为乙私下直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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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A. 继承房产B. 依法实施国有化取得财产C. 依法没收非法所得D. 果树结的果实E. 接受赠与
答案 BCD 依法国有化、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因公法方式原始取得;果树果实因物首次产生而原始取得。继承和接受赠与为继受取得,选BCD。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32.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有()。
A. 继承房产B. 互易C. 没收非法所得D. 拾得遗失物E. 接受遗赠
答案 ABE 继承、互易和接受遗赠均以原权利人的既存所有权为基础,属于继受取得,选ABE。没收非法所得属于依法公法取得。拾得遗失物不当然取得所有权;法定招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才归国家所有。
33.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用该 船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项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 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B. 无须经乙、丙、丁同意C. 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 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案 B 民法典第301条要求处分共有物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甲持有70%,超过三分之二,题设又无另约,故无需另经乙丙丁同意,选B。
34. 单项选择题
下列对于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共有人必须是有共同关系的人B. 在未分割的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不按确定份额享有所有权C. 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依法确定各共有人应分得的财产或份额D. 无另行约定时,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只须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无须全体同意
答案 D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处分共有物一般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依法请求分割,不能一概要求基础关系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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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多项选择题
在我国,共同共有的方式主要包括()。
A. 夫妻共同财产B. 家庭共有财产C. 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共有遗产D. 公司共有财产E. 国家公有财产
答案 ABC 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 有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 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6. 多项选择题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成立的原因不同B. 共有人应尽的义务不同C.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D. 能否向第三人单独转让自己确定的共有份额不同E.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答案 ABCDE 成立原因、共有物管理、能否单独转让确定份额、分割限制均有差别。第302条还规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份共有人按份额负担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故ABCDE。注意第307条对外债权债务一般同为连带,不能笼统宣称一切对外权利规则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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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区划内的()属于业主共有。
A. 小区公用水塔B. 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小区道路C. 物业服务用房D. 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且未明示属于个人的小区绿地E. 依法属于专有部分并随房屋一同合法出售的地下车位
答案 ABCD 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排除法定例外的小区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归属依法由当事人约定,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共有,不能以出售行为改变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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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同意。
A.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B. 物业管理公司C. 业主委员会D. 小区全体业主
答案 A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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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单项选择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的范畴。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答案 A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 所有权的范畴。
40. 多项选择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中,正确 的有()。
A. 业主对于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B.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C.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随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而一并转让D. 业主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也可不履行其共有义务E.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答案 ACE AC和修订后的E完整体现区分所有权。住改商须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且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免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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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项选择题
一般用益物权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作为他物权而存在,不以担保其他债权为存在前提。这体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A.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B.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C. 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D.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答案 A 此处独立性是相对于担保物权通常从属于债权而言,不表示无需法定设立条件;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相应不动产权利,是需要注意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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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多项选择题
下列物权类型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 地役权B.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 土地承包经营权D. 质权E.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 ACE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 权、地役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选项B错误。质权属于担保物权,选项D错误。
43. 多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A. 宅基地使用权B. 质权C. 留置权D. 海域使用权E.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
答案 ADE 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依法取得的国家或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属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用于担保债权,故选ADE。
44. 单项选择题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通常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划拨在存续期间方面的主要区别是()。
A. 使用主体不同B. 土地用途不同C. 是否有期限限制D. 购买价格大小
答案 C 出让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基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法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限制。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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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单项选择题
就土地所有权归属而言,下列土地中,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范围的是()。
A. 城市的土地B. 农村宅基地C. 国有的草原D. 国有的山岭
答案 B 民法典第344条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针对国家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故选B。其他国有土地能否用于建设还须符合用途管制、规划及审批要求,并非国有即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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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工业、商业、旅 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不能采取() 的方式出让。
A. 招标B. 拍卖C. 公开竞价D. 私下协商
答案 D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 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7. 单项选择题
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特征中,以下()的说法错误。
A. 承包经营合同是主要确认依据B. 客体可以是依法可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C. 客体可以是国家所有且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D. 主体只能是集体组织
答案 D 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等制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依法采用其他承包方式。客体包括集体所有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D把主体限定集体组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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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B. 宅基地使用权人办理合法手续并占有、使用宅基地后,可取得该宅基地所有权C. 国家和集体在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和程序时,可以依法征收或收回相关宅基地使用权D.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答案 B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不能因占有使用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征收、收回须符合相应法定条件和程序,故错误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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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单项选择题
关于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法律权利B. 地役权的设立,须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C.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 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D.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
答案 D 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 当事人约定。
50. 多项选择题
以下属于地役权的法律特征的有( )。
A. 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B. 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C. 是按照合同设立的D. 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E.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的主要依据
答案 ABC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②地役权 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③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选项D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之一,选项E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之一。
51.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B.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C.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D. 居住权可以转让E. 居住权不得继承
答案 ABCE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可以通过遗嘱(包括以遗赠方式为受益人设立)安排新设居住权,按民法典第371条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这不同于继承原居住权人的既有居住权。选ABCE。
52.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居住权是一种担保物权B.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D.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E. 居住权自双方签署合同时起设立
答案 BCD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选项A错误。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E错误。
53. 单项选择题
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 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指的是担保物权的()。
A. 价值性B. 从属性C. 不可分割性D. 物上代位性
答案 D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 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 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替代物行使担保物权。
54. 单项选择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后该车因火灾毁损,保 险公司赔偿了甲10万元汽车款,则该笔赔偿款自动成为甲对乙的担保款,这反映了担保物权 的()特征。
A. 从属性B. 物上代位性C. 法定性D. 价值权性
答案 B 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而转化为保险金等替代价值时,担保物权人可依法就替代价值优先受偿,这是物上代位性。题中10万元保险金成为原汽车的替代价值,选B。
55. 多项选择题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 物上代位性B. 从属性C. 全面性D. 不可分性E. 价值权性
答案 ABDE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5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是 ()。
A. 土地所有权B.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学校的教育设施C. 依法被扣押的财产D.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 D 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学校教育设施以及依法被扣押财产不得抵押。学校性质和依法限制状态不可省略,故选D。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7. 单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中,禁止抵押的是()。
A.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法定公益设施B.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C. 交通运输工具D. 生产设备
答案 A 民法典第399条禁止抵押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第395条允许依法处分的在建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生产设备抵押,选A。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8. 单项选择题
根据民法典,下列财产权利中,不可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是()。
A. 建设用地使用权B. 可以转让的股权C.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D.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答案 A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可以依法抵押,不能作为此处权利质押标的。可以转让的股权、相应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应收账款依法可以出质,选A。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9. 单项选择题
甲向乙借8万元,同时以自己所有的一个清代青花瓷花瓶交给乙作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还钱,乙多次交涉无果后将该青花瓷花瓶进行拍卖,获得12万元,乙留下 8万元,剩余4万元返还给甲。乙行使的是()。
A. 抵押权B. 动产质权C. 留置权D. 权利质权
答案 B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的应用。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 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转移的动产是质押 财产。
60.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留置财产一般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B.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C. 留置权需要双方当事人提前约定D. 留置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 C 留置权在法定条件满足时发生,无需双方提前约定。其适用不限于旧法列举的特定合同;留置财产一般须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例外。原A应修正后,本题唯一错误项为C。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61. 多项选择题
下列财产或权利中,能够进行抵押的有()。
A. 建设用地使用权B. 生产设备C. 土地所有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E. 海域使用权
答案 ABDE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 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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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览

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14页教材2个 ★★★4个 ★★0个 ★62道章节题约 112 分钟教材印刷页 309-322
考点一 合同概述★★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考点五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考点六 违约责任★★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合同概述

教材 P309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3.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4.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对于合同,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①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的分类,这是指《民法典》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②从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种类。

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不仅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己方的权利正是他方的义务,而他方的权利又正是己方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义务,即按照约定使用借用物并按期归还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出借人则只享有请求借用人按期返还借用物的权利,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2.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民法典》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教材 P310

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

3.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简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 9 至 27 章规定了 19 类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5. 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而在义务方面,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合同和法律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的约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构成合同的内容,这些内容受到法律的承认并赋予其效力,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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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 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3.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愿表达于外部为他人所知晓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无效或得以变更、撤销。

4. 合同的形式合法。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三大类。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五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③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民法典》第 153 条)。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46 条)。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①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 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 171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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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 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①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 147 条)。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48 条)。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0 条)。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1 条)。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合同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消灭,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第 47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任何合同的成立都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合意的过程,一般是先有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由另一方加以附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1. 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作为订立合同必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提出的目的是想获得对方的承诺,以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相对人就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是代理人代为进行要约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权,未经授权而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要约意思表示的,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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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如果行为人作出的是不具有订约意图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与要约人发出要约都具有最终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它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包括四个方面: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②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这里要注意的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③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④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例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如果要约人发出提议的内容含混不清、不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相对人将无法作出是否接受该提议的判断,因此,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民法典》第 473 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 476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2.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和权利。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实际上承诺人是由要约人选择的,承诺人的资格是要约人给予的,而这一资格或权利,按照要约人的本意并没有赋予第三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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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民法典》第 481 条第 2 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3.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就是关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概括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有四点具体要求:①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②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不适当。③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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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于适当。④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和履行所需的时间,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一般由法律规定或由合同约定,或者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凡是属于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次履行,凡是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不得一次性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正是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信原则。

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①通知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及时将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的情况相互告知,以利于对方切实履行合同。②协助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虽然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能顺利完成。根据诚信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接受履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③保密义务。合同的订立应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往往会了解到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财产状况等。对于当事人一方通过订立合同而掌握的对方的情况,应当负保密的义务。

(3)绿色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 525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民法典》第 527 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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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债务的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 52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永久存在。根据《民法典》第 557 条的规定,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以抵销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使合同终止,可以便利当事人双方,降低交易的成本。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①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3. 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由于债权人的其他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所设定的提存制度,将其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4. 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575 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可见,债务的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是全部免除,而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予以免除的情况,即因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5. 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①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②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民法典》第 576 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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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担保

1. 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只有通过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才能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担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担保的形式。虽然合同的担保可以由当事人自愿设立,但是合同担保的方式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前一章介绍的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其他非物权的担保形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7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该条款中所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责任是较重的。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定金罚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定金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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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有相似之处,都可以使违约一方丧失一定的金钱利益,所以都具有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交付时间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②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③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 588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用,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1.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行使: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

教材 P319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改变。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对法律作任意解释。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 546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

2. 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3.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效力与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处合同的变更是狭义的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③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发生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 协议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

教材 P320

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的行为发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由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

2.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根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约定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是在合同订立的同时作为合同的条款加以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订立一个合同加以约定。基于这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事由发生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是不同的。①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据事先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人不是根据事先约定的解除权,而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订立的合同。③约定解除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在约定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所以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不同之处在于解除权的产生根据,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除的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教材 P321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 52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523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民法典》第 57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2. 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合同编》第 8 章专门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违约金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

教材 P322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产生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3.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 58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对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赔偿,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由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赔偿的数额基本上相当于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预知,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2. 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 592 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时,表明双方都有过错,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 59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里所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就属于受害人有过错,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3.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根据免责条款的约定,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考点必背内容
合同生效四要件主体合格(有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内容合法(不抵触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愿自由产生且与表达一致)、形式合法(法律规定必须用某种形式时,该形式就是形式要件)
无效合同五类口诀「无能力、违法、违俗、虚假、串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签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无效合同的效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溯及既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两种情形合同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瑕疵经权利人承认可以弥补
可撤销合同四类口诀「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一方欺诈;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致显失公平。一经撤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撤销权消灭时限一般: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重大误解:知道起 90 日;受胁迫:胁迫终止起 1 年;最长:行为发生起 5 年
要约概念也叫发盘,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约四条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希望缔约的相对人发出;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七种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口诀「公告、说明书、办法、广告、价目表都是邀请」
要约不得撤销两种情形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做了合理准备
要约与承诺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都看「到达」)
承诺三要件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 = 新要约)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三种情形:假借订约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履行三原则全面履行原则(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四个「适当」)、诚信原则(通知、协助、保密三义务)、绿色原则(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没约定先后顺序,对方没给我也不给;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没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可拒绝
不安抗辩权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五种法律事实口诀「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履行是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抵销 = 同种类给付义务相互冲抵;提存 = 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免除 = 债权人主动免债;混同 =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属于事件)

黄 ★★ 重点

考点必背内容
合同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四特征口诀「平等、自愿、双方、民事」: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五对分类双务 / 单务(按权利义务分担方式,借用是单务);诺成 / 实践(按是否交付标的物,保管、借用是实践);有名 / 无名(按法律是否规定名称,有名 = 典型合同,19 类);要式 / 不要式(按是否需特定形式);主 / 从(借款是主,担保是从)
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无先诉抗辩权。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
定金三特点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其一
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合同保全两制度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撤销权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必须通过诉讼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成立四条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且危及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该权利非专属且可强制执行
撤销权两种情形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限:知道起 1 年,行为发生起 5 年
合同转让三种情形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转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转让(债务人转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一并打包转)
债权不得转让三情形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变更三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只变内容不变主体(换主体是转让);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合同解除两大类型协议解除(事后双方商量一致);基于解除权的解除,又分约定解除(事先约定解除事由)和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规定条件)
法定解除五种情形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概念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客观事实,分预期违约 = 履行期届满前毁约、实际违约 = 履行期届满后违约)+ 主观过错(推定,债权人不举证,债务人自证无过错才能免)
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金调整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损害赔偿范围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免责事由三种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事件);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造成人身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数字与公式清单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16 至 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为限制;不满 8 周岁为无
  • 《民法典·合同编》第 9 至 27 章规定 19 类典型合同(有名合同)
  • 撤销权:一般 1 年、重大误解 90 日、受胁迫自胁迫终止 1 年、最长 5 年
  • 无权代理: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 30 日内追认,未表示视为拒绝
  • 生效要件 4 个;无效合同 5 类;效力待定 2 种;可撤销 4 类
  • 要约 4 条件;要约邀请 7 种;不得撤销要约 2 种;承诺 3 要件;缔约过失 3 种情形
  • 履行原则 3 个;全面履行 4 个适当;诚信 3 义务;抗辩权 3 种;不安抗辩 4 情形
  • 合同终止 5 种法律事实;抵销 4 条件
  •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 代位权成立 4 条件;债权人撤销权 2 情形,时限 1 年 / 5 年
  • 转让 3 种;债权不得转让 3 情形;变更 3 要件;法定解除 5 情形
  •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2 个;承担方式 3 种;免责事由 3 种;无效免责条款 2 种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5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章讲一份合同的一辈子:什么是合同、怎么分类(概述),签了算不算数(效力),怎么从要约到承诺签成、签完怎么履行、怎么了结(订立履行终止),怎么给债主上保险(担保保全),中途换人、改条款、提前散伙(转让变更解除),最后不守约要付什么代价(违约责任)。六个考点按合同的时间线一路走下来,考的全是概念辨析和分类记忆,没有计算。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合同概述★★合同 = 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四特征「平等、自愿、双方、民事」;五对分类各记一个例子(借用 = 单务 + 实践,借款主担保从)单选(某合同属于哪一类)、多选(特征、分类)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生效四要件「主体、内容、意思、形式」;无效五类(无能力、违法、违俗、虚假、串通)自始无效;效力待定两种(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追认;可撤销四类(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后追溯到成立时单选、多选(高频,给情形判合同效力类型)
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要约四条件、要约邀请七种、到达生效、两种不可撤销;承诺三要件、到达生效;缔约过失三情形在成立前;履行三原则(全面四适当、诚信三义务、绿色);三大抗辩权按履行顺序分;终止五种事实「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单选、多选(高频,要约与要约邀请辨析、抗辩权归属、终止方式辨析)
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担保两形式:保证(一般 = 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连带 = 无先诉抗辩权,没约定按一般)和定金(实践合同、不超 20%、与违约金二选一);保全两制度:代位权(他不要账我替他要,须诉讼,四条件)和撤销权(他乱送乱卖我去撤,两情形)单选、多选(定金 20% 和二选一、代位权成立条件、撤销权情形)
考点五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转让三种:转权利通知即可、转义务须债权人同意、概括转让打包;变更只改内容不换人三要件;解除两类:协议解除(事后商量)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约定解除事先约、法定解除法律定)单选、多选(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条件对比、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辨析)
考点六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 违约行为(预期 / 实际)+ 主观过错(推定,债务人自证);承担三方式「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免责三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免责条款」单选、多选(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免责事由、违约金调整)

易错坑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是「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是「效力待定」,欺诈胁迫签的是「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是「无效」。题目最爱把这四个来回换。
  2.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商店标价商品和悬赏广告是要约。
  3.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一方」用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的一方」用的,权利名字和使用人正好反着。
  4. 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不表态视为不同意)。保证方式没约定按「一般保证」,不是连带。
  5.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不是整个定金合同无效);定金与违约金只能二选一。

和前后章的关系

本章在法律部分,紧接第 34 章物权法律制度:那章讲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就是本章「合同担保」里提到的物权担保形式,本章补上非物权的保证和定金。后面第 36 章公司法律制度讲的是市场主体,公司作为法人正是本章合同当事人里的「法人」。三章合起来就是「谁能签合同(公司法)、拿什么担保(物权法)、合同本身怎么运转(本章)」。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合同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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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 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作为当事人各方,不论他们之间是
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参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那么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就只体现出民事主体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
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
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
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也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

  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

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求意思表示一致

4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
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 `收
养 .监护等,也不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对于合同,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四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的分类,这是指
《民法典》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 @从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于学理上的
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成不同的种类。

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
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在
双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不仅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而且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己方的权利正是他方的义务 ,而他方的权利又正是已方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
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
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义务,即按照约定使用借
用物并按期归还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 而出借人则只享有请求借用人按
期返还借用物的权利 ,并不负担任何义务。

2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
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
同。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在《民法
典》中凡是没有规定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 371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
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等都属
于实践合同。

  1.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

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特定规则的合同 ,简言之,是指在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第 9-27 章规定了 19 类
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又
称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无名合
同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是有效的,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
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从形式上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究竟采取何种特定的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1. 主合同和从合同。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

同。主合同是指不以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
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同"。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借
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
的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具
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 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
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而
在义务方面,义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合
同义务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强
制力作为保障的。合同和法律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法律的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合同 的约
束力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构成合同的内容, 这些内容受到法律的承
认并赋耶其效力,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所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事人达成合意 ,意味着合同成立; 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
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 限制行
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
能实施合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从事
与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711,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法人而言 ,其行为能力须与
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1. 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必须道

守国家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
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愿表达于外部为他人所知晓的行

为。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
意思表示有也症的行为,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则可能无效或得以变更 .撤销。

4 .合同的形式合法。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
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不采用这种形式,则
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例如,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

可

( 二 )效力存在瑕疫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存在正疲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
销的合同三大类。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五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从
的合同(《民法典》第 153 条 )。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民法典》
第 146条 )。虚假意思表示又称虚伪表示 ,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
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民法典》第 154条 )。恶意趾
通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
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
所产生的效力是淹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
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
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

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
身有正放的合同,而这种瑕疲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补的,所以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
同的可撤销。合同无效属于确定无效,而且也不能因其他行为使之生效;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
来说,在其未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几种场合出现: 中合
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 145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四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 171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
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

312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
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
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 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

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下列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同(《民法典》第 147 条 )。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规格 ,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四-一
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坎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子以撤销(《民法典》第 148 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0 条 )。甸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 151 条 )。享有撤销权的一
方合同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
的法律限制。《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 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三 )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
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
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消灭,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
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
合同才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
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
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的过程中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第 471 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任何合同的成立都表明当事
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合意的过程,一般是先有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由另一
方加以附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
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作为订立
合同必有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提出的目的是想获得对方的承诺,以使合同成
立。所以,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否则相对人就无法对要约作出承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
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是代理人代为进行要约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权,未经授权而擅自以他
人和名义进行要约意思表示的,对他人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3

(2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如果行为人
作出的是不具有订约意图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与要约人发出要约都
具有最终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它不具备要约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
的主要区别包括四个方面: 四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
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
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这里要
注意的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
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
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
要约,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
束力的; 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3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得到受要约
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是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
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例如,
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
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要约的
内容具体明确,受要约人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如果要约人发出提议的内容含混不清、不包
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相对人将无法作出是否接受该提议的判断,因此,内容不具体确定
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民法典》第 473 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
目表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
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因为在此期间,受要约人有可能已经发出了承诺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
要约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
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但是撤销要约是有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 476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
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1.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

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生效
后,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和权利。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由第三
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实际上承诺人是由要约人选择的,承诺人的资格是要约人给予的,而
这一资格或权利 ,按照要约人的本意并没有赋予第三人。

(2 )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

31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
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民法典》第 481 条第 2 款规定“要约没有确
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 )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
诺并二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 )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承诺意味着要约人
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
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
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
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
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
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
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
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
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

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
立,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
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
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
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这就是关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
为。

  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
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从这些规定中
可以概括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 .适当地履
行。其有四点具体要求: D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
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标的是指合同的债务
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
以其他标的来代替。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代替实际履行的为履行标的的
不适当。图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同的当
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懂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
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第三十于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5,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于适当。色履行地点和
方式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双方履行
的费用负担和履行所需的时间,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
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
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懂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一般由法律规
定或由合同约定,或者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凡是属于一次性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不得分次履
行,凡是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不得一次性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没
有对履行方式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 )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事
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正是这一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
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信原
则,造成对方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即使当
事人未提出请求,也可以主动适用诚信原则。

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四通知义务。当事人在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及时将与合同的履行有密切关联的情况相互告知,以利于对方切实履行合
同。@协助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虽然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但是如果只
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不能顺利完成。根据诚信
原则,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及时接受履
行; 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债务时 ,应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国保密义务。合同的订立应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
基础之上的。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往往会了解到对方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财产状
况等。对于当事人一方通过订立合同而掌握的对方的情况,应当负保密的义务。

(3 )绿色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合同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时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树立可

  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

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
525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
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2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
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
行.《民法典》第 527 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甫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由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在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

“3716 ' 经济基础知误(中级)

止债务的履行。

(3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 ,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
行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 52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俩
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
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
方的请求权延期 ,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 ,则先履行抗

( 三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期限的,从性质上看不能永久存在。根据《民法典》第
557 条的规定,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

务 ,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
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1.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

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以抵销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使合同终止,可以便利当事人双方,
降低交易的成本。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 ,债权; @合同当
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
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产
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都是不能抵销的。

  1. 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

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
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由于债权人的其他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
以通过法律所设定的提存制度,将其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
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1. 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民

法典》第 575 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可见,债务的免除可以是部分免除或者是全部免除,
而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予以免除的情况,即因债权人免除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1. 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

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 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四概括承
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
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 ,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
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民法典》第 576 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的,债权债务终止 ,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7,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 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只有通过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才能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
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担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1. 合同担保的形式。虽然合同的担保可以由当事人自愿设立,但是合同担保的方式是由

法律加以规定的。前一章介绍的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
担保还有其他非物权的担保形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 )
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
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
关和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7 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
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多二 )人民法院已
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 四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条款中所规定的保证人对债权
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 688 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页
任是较重的。在设立保证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就保证方式加以约定,如果保证合同当事人双
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
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担保作用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定金罚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爹。由于定金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
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 ,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

3718,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罚则与违约爹有相似之处,都可以使违约一方丧失一定的金钱利益,所以都具有督促
义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四交付时间的不
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效力不同。定金具有
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而违约金则没有。@@性质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
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 588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
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
不能并用,两者只能择其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
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根
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
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1.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仍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

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
对性原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包括: 四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须
债务人僵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而未获清偿; 四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的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
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
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1. 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
典》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行使: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俩
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
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访
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
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19,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
改变。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

三人的行为。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的情形: 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
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是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
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 546 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俩
权人和第三人之间 ,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俩
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
必要的损失。

  1. 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

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民法典》第 551 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
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
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
债权能否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不同意。

  1.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

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 ,效力与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条件基本相同。

(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
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D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
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 ,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处合同的变更是狭义的概念。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
上。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加以限制。@合同的变更
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

[。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发生法律

( 三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提前
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
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 协议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

' 320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
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的行为发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
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由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合,当事
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

  1.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

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
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属于合同的单方
解除。合同解除权的根据是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因此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

《1 )约定解除。《民法典》第 562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所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可以是在
合同订立的同时作为合同的条款加以约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订立一个合同加以
约定。基于这种约定 ,当事人在解除事由发生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是不同的。吕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
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
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据事
先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而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则是已经出现了可以解除
合同的事由,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协议解除合同的场
合,当事人不是根据事先约定的解除权 ,而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订立的合同。@@约
定解除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而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因此在约定
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而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
议解除合同,所以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不能单方解除
合同。

《2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
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
解除合同 ,不同之处在于解除权的产生根据,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
除的解除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该条规定中,前四项规定列举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
种主要情况,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
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六.违约 责 任

(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327,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以不履行或者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 ,就不构成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 ,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
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
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 522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
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第 523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南 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
遇二克中二 任的首要条件。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
约和实际违约。

(1 )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民法典》
第 57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
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
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 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 )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上述的不履行或不
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
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
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1. 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

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
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
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 三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 合同编》第 8 章专门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多种方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
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

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
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民法典》第 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

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产生违约金的责任形
式。违约金昌然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关于违约金数额的条款并不是绝对不变的,约定的违约金

“322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
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的一种形式,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产生支付违
约金的问题。

  1.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由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责

任-《民法典》第 58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对由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赔偿,这一特点使其区
别于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
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因此,由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
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赔偿的数额基本上相当于在合
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 四)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
行合同义务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是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仅指
客观情况,属于事件的范畴,并不包括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的行为
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
和经验无法预知,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
扩大存在过错。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
分免除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 592 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时 ,表明双方都有过错,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当事人一
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
第 59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里所规定的“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就属于受害人有过错,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违约方对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1.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

责任的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根据免
责条款的约定,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 ,尽管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
约责任-《民法典》第 506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20-333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45-256页(书内第237-248页)。

一句话先懂

合同题按时间线做:先看主体和意思是否有效,再看要约承诺是否成立,接着看怎么履行、担保和保全,最后看转让、解除与违约责任。

零基础解释

  1. 合同成立与生效:成立解决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生效还要看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成立不必然立即生效。
  2. 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通常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通常为无行为能力人。
  3. 要约承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承诺即受约束;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在期限内作出并与要约内容一致。要约邀请只是请别人向自己报价。
  4. 合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等待有权人追认;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
  5. 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目的都是在对方未履行或可能不履行时依法暂缓自己的给付。
  6. 保全:代位权处理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权利;撤销权处理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7. 违约责任:我国合同违约责任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常见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必背清单

  • 合同订立通常经过要约和承诺。
  • 无效常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可撤销常见: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合同终止常见:履行完毕、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及依法解除等。
  •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 债权转让原则上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对方同意。
  • 不可抗力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易混点

  • 要约邀请不产生对方一承诺合同即成立的效果,如一般商业广告、价目表、招标公告。
  • 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生效前,撤销发生在生效后。
  • 无效与可撤销: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在撤销前仍有效。
  • 代位权保“该收不收”,撤销权保“不该减却减”。
  • 定金与违约金通常择一适用;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付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

记忆口诀

  • 合同主线:“主体-合意-效力-履行-担保保全-转让解除-违约”。
  • 三抗辩:“同时对同时,先履行对先方,不安怕后方”。
  • 终止五字:“履抵提免混”。

自测题

  1. 判断:合同成立就一定已经生效。

答案:错。 附条件、附期限、需批准或存在效力瑕疵时,成立与生效时间可能不同。

  1. 单选:商店橱窗中标价明确、表明按标价出售的商品陈列,通常更接近( )。A要约 B承诺 C撤销权 D保证

答案:A。 内容具体且表明接受即受约束时可构成要约;具体题目仍看表示内容。

  1. 单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通常属于( )。A当然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存在

答案:C。 撤销前合同仍有效。

  1. 判断:债务人转移合同债务,只需通知债权人。

答案:错。 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

  1. 单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考虑( )。A代位权 B留置权 C居住权 D先占

答案:A。 代位权针对“该行使而怠于行使”。

  1. 判断: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均免责”有效。

答案:错。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B.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C. 合同只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D.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答案 C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 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协议中,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财产合同规则,而非优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法律规定的是()。
A. 买卖合同B. 收养协议C. 监护协议D. 夫妻财产协议
答案 A 买卖合同直接适用合同编;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不能理解为绝对排除。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3. 单项选择题
下列协议中,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财产合同规则,而非优先适用有关身份关系法律规定的是()。
A. 房屋买卖协议B. 收养子女协议C. 婚前财产协议D. 监护协议
答案 A 房屋买卖为财产合同,选A。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优先适用身份关系法律,无规定时可以依性质参照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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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项选择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常直接调整下列哪类关系()。
A. 婚姻B. 收养C. 监护D. 债权债务
答案 D 本章合同规则通常直接调整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选D。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优先适用身份关系规定,无规定时可依法参照合同编。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特殊条件下是不平等的B. 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行为C.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D.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答案 A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 多项选择题
关于本章讨论的民事财产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B. 在合同关系中可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C. 合同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得对合同横加干涉D. 合同法上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E. 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 AB 财产合同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故AB错误。C所称横加干涉指非法或不当干涉,不排除依法监管;D、E在本题财产合同范围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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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项选择题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合同中依法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是()。
A. 买卖合同B. 委托合同C. 技术合同D. 保管合同
答案 D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设无另约,故为实践合同,选D;买卖、委托、技术合同通常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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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单项选择题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A. 合同当事人各方承担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B. 合同成立是否要求交付标的物C.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名称D. 合同的成立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
答案 C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9.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 主合同和从合同
答案 C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0. 单项选择题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通常情形下,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B. 抵押合同C. 保管合同D. 委托合同
答案 C 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除外,故本题选C。不要混淆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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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从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B. 借款合同C. 租赁合同D. 担保合同
答案 D 从合同是指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前提的合同,也称为“附属合 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 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12.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列示的常用合同分类,且保管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有()。
A. 买卖合同B. 借用合同C. 委托合同D. 租赁合同E. 保管合同
答案 ACD 买卖、委托和租赁一般不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选ACD。借用通常为实践合同;保管依民法典第890条原则自交付成立,但可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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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多项选择题
从合同法理分类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属于()。
A. 单务合同B. 要式合同C. 从合同D. 实践合同E. 有名合同
答案 BE 全日制劳动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法律对其名称和内容有专门规定,为有名合同。其为双务、诺成、主合同,选BE。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口头协议,不在本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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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单项选择题
根据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经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独立订立任何合同B. 合同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C. 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D. 合同应符合其适用的法定形式要求
答案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其他合同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不能独立订立任何合同,故修订后的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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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单项选择题
下列精神健康状况良好的自然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 14 岁的中学生B. 20岁的大学生C. 5岁的幼童D. 22 岁的听障人士
答案 A 能辨认行为的14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判断正常的20岁、22岁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听障不当然影响行为能力。
1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B.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C.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答案 A A依民法典第154条无效。重大误解及符合第151条的显失公平可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不能把D一概视为待定。
17. 单项选择题
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他人财产,仅有无处分权情形不当然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真正的()事后同意该转让,可以消除无处分权造成的履行障碍。
A. 权利人B. 法定代理人C. 法院D. 仲裁机构
答案 A 真正权利人可事后同意处分,故A。民法典597条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19条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不能仅因订约时无处分权认定合同无效,因未获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且未取得处分权导致不能履行时,买受人可解除并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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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 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10岁小明与商店签订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范围的1万元计算机购买合同B. 老张离职后未经授权冒用甲公司名义订货,且相对人不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合理信赖基础C. 7岁小兵将名牌手表赠送给同学D. 老王擅自将邻居委托保管的跑步机转交他人保管E. 已具备依法销售该玉米种子的法定条件的小李,向农民小王出售该种子
答案 AB A属于须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超能力行为,B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C无效;D可能违反原保管义务,但不因此使另订保管合同效力待定;E不因超经营范围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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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B.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该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C.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E.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答案 ABD A、D依法无效;B须适用民法典第153条并排除不导致无效的强制规定,修订后选ABD。重大误解可撤销,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待被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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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C.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D. 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E. 仅存在出卖人无处分权情形的买卖合同
答案 CD C、D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A、B无效。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当然使买卖合同待定,所有权不能转移时可依597条解除并请求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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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要约邀请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B. 要约邀请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C. 要约邀请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D. 要约邀请须是向特定的主体发出的
答案 A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选A。它不当然使相对人通过承诺成立合同;对象不必是不特定人,内容也可能包含部分主要条款,但未满足要约的全部构成条件。
22.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发出以八折价格出售一批产品的要约。乙公司回函明确表示:仅接受按七折价格购买,不接受八折价格。该回函构成()。
A. 承诺B. 拒绝C. 要约邀请D. 新的要约
答案 D 价款由八折改七折属于实质性变更,且乙明确以降价为接受条件,因此是新要约而非承诺,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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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的是()。
A. 拍卖公告B. 招标公告C. 招股说明书D. 悬赏广告
答案 D 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 出建议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要约需满足以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 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 思表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形式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 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选项A、B、C均属于要约 邀请。
24. 单项选择题
除数据电文另有有效约定等特别情形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何时生效()。
A. 受要约人同意后生效B. 发出时即生效C.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D.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生效
答案 C 非对话意思表示原则上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选C。对话方式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数据电文依民法典第137条及有效约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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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单项选择题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最实质性的要件是( )。
A.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B.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C. 承诺必须接受要约的实质性内容D.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答案 C 接受要约实质性内容是承诺的核心。实质变更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在要约人未及时反对且要约未禁止任何变更时仍可构成有效承诺,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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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
A.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B.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作合理准备的要约D. 不属于依法不可撤销情形,且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的非对话要约
答案 D 要约可撤销但有476条不可撤销例外;非对话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撤回则须在原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不能混用。修订后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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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单项选择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A. 合同订立前B. 合同订立过程中C. 合同履行过程中D. 合同履行结束
答案 B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不以最终合同一定未成立为必要前提,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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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多项选择题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阶段。
A. 协商B. 要约C. 承诺D. 成交E. 要约邀请
答案 BC 本题考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两个阶段:①要约,也叫发盘; ②承诺。
29.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 拍卖公告B. 招标公告C. 悬赏广告D. 招股说明书E. 债券募集办法
答案 AB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拍卖 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 等。
30.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说法,正确的有()。
A.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B. 要约和要约邀请均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C. 要约一般向特定相对人发出,要约邀请主要向不特定主体发出D. 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要约邀请无此要求E. 要约具有经有效承诺即受约束的效力,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这种订约拘束力
答案 ACDE ACDE在修订范围内正确。要约邀请不赋相对人直接承诺缔约资格,但不等于完全不受法律约束;虚假陈述或恶意磋商仍可能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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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多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构成要约的有()。
A. 超市内明码标价的商品B. 招标公告C. 寄送的价目表D. 招股说明书E. 拍卖时举牌竞拍
答案 AE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选项B、C、D属于要约邀请。
32. 单项选择题
甲乙约定甲先交货,3天后乙付款。交货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事实上已无力付款。根据民法典,甲可行使()。
A. 先履行抗辩权B. 同时履行抗辩权C. 先诉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
答案 D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属不安抗辩权。中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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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单项选择题
下列案例中,王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A. 王某的普通手机被李某不慎损坏,王某要求李某以其智能手机抵偿B. 王某欠张某1000元钱,期限届满后,王某以张某之前欠自己1000元钱为由拒绝还款C. 王某在赵某处购买价值5000元的毒品未付款,赵某要求其付款时,王某以贩毒违法为 由拒绝D. 王某购买许某散养的土鸡,约定先付款后供货,但在未付款前当地发生鸡瘟,许某将无 法如约供货
答案 D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 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 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4.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对民法典第509条所概括的合同履行原则,下列属于其中的有()。
A. 合理性原则B. 全面履行原则C. 合法性原则D. 公平原则E. 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BE 第509条对应全面履行、诚信及绿色原则,本题选项中为BE。其他一般民法原则并不因未列入本章此处概括而被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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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多项选择题
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其 具体要求包括()。
A. 履行主体适当B. 通知义务C. 履行期限适当D. 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E. 协助履行义务
答案 ACD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原则中的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 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36. 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无法直接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是()。
A. 合同履行B. 提存C. 免除债务D. 政策变动
答案 D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 不复存在。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和 混同。
37. 单项选择题
甲欠乙到期借款30元,乙欠甲到期修理费30元,均为可抵销金钱债务。甲通知乙以双方债务相互冲抵,二者债务因()而消灭。
A. 提存B. 混同C. 抵销D. 免除
答案 C 双方互负种类品质相同、可抵销的债务,甲以自己的债务抵销乙对其所负到期债务,通知到达生效。30−30=0,双方等额债务消灭,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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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单项选择题
甲贷款购房后无力继续偿还,银行依法实现房屋抵押权,拍卖所得已足额清偿甲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该贷款债权债务因何种原因终止()。
A. 抵销B. 合同履行C. 混同D. 提存
答案 B 拍卖抵押房所得足额清偿贷款,是以清偿方式履行债务,债权债务终止,选B。提存是符合法定不能向债权人给付情形后向提存部门交付,不包括银行拍卖抵押房收回贷款;若价款不足,剩余债务仍须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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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个企业之间互负债权债务,还未清偿时甲、乙两个企业合并,此 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因()而消灭。
A. 提存B. 免除C. 混同D. 抵销
答案 C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 定承受,概括承受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40.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 企业法人B.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学校C.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社会团体D.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答案 A 企业法人可以依法履行相应决策等程序提供保证,选A。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公司人力资源部不是独立保证主体。不能脱离现行法律适用条件泛称所有机关或所有公司分支机构均绝对禁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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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
A. 20%B. 10%C. 50%D. 30%
答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 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2. 多项选择题
下列属于合同担保的非物权担保形式的有()。
A. 保证B. 抵押C. 留置D. 定金E. 违约金
答案 AD 合同担保的非物权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和定金。
43. 多项选择题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等法定例外外,下列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
A. 国家机关B.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学校C.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公立医院D. 上市公司E. 合伙企业
答案 ABC 机关法人原则不得为保证人,题干已排除国务院批准转贷例外;公益目的非营利的公立学校、医院也不得担保。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可以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提供保证,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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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多项选择题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法可以除外的情形有 ()。
A.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B.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C.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D.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E. 债务人住所变更
答案 ABCD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 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 诉抗辩权。
45.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B. 定金与违约金无本质不同C. 定金数额由法律直接规定D.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可以并用E.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的
答案 AE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为实践合同;担保通过法定定金罚则体现,选AE。给付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返还,收受方此种违约应双倍返还。数额由当事人约定,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部分无定金效力。同一违约的违约金和定金罚则择一适用,不是任何轻微违约都适用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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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多项选择题
关于通常担保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担保定金通常预先交付,违约金针对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支付B.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违约金则没有C. 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D.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 金条款E. 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有双倍返还罚则,违约金无此罚则
答案 ABCE 通常担保定金预先交付,具有担保、证约及可抵作价款等作用;违约金为违约责任形式。收受定金方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适用双倍返还,违约金没有该罚则。就同一违约两种罚则择一,选ABCE;不是任何轻微违约均适用定金罚则。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47. 单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合同保全制度内容的是()。
A. 不动产抵押权B. 留置权C. 债权人的代位权D.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 C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 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 制度。
48. 单项选择题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 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 权人的这种权利称为( )。
A. 债权人的代位权B. 债权人的撤销权C. 先履行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
答案 A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 对人的权利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9. 单项选择题
关于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债权人针对到期债权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D.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答案 B 第535条代位权以债权人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无需债务人同意,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B。第536条另规定债权到期前的保存行为,包括代位申报破产债权等,不宜将其一概限制为诉讼。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0. 单项选择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承担。
A. 债权人B. 债务人C. 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D. 全体债权人
答案 B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1. 多项选择题
债务人下列行为已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涉及有偿交易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依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有()。
A. 放弃债权B. 无偿转让财产C. 以低于市场价2%的交易价转让财产D.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E.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答案 ABDE 无偿处分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适用538条;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等适用539条并要求相对人知或应知。单纯低于市场价2%不能据此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故选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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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经债务人同意B.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C.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 具有人身性质的专属性债权不得转让
答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 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53.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B. 债权转让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对债务人发生效力C. 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答案 B 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故B错误。合同约定禁转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禁转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不能把约定禁转理解为对任何受让人均无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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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C. 未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D.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答案 C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5.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B.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C. 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D. 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 A 依法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按通知或诉讼仲裁等法定方式行使,无需对方同意,故A错误。单方通知并不使本无解除权的人当然获得解除效果。
56. 单项选择题
合同解除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 表述,错误的是()。
A.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单方解除B. 协议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C. 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的,一旦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就能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D.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答案 B 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中的协议解除。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新 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57. 单项选择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但遇到新冠肺炎疫情,无法继续 履行。甲企业和乙企业协商一致后,解除了这份合同,此种解除属于()。
A. 协议解除B. 约定解除C. 法定解除D. 单方解除
答案 A 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与 约定解除的区别是: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是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 出现之后由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即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 没有履行必要的情况出现之前就事先予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58.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合同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约定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协议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B.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C. 在约定解除合同的场合,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D. 协议解除只有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的事宜意思表示一致方可进行
答案 A 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而协议解除属于事后的约定,选项A符合题意。
59. 单项选择题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为()。
A. 实际违约B. 预期违约C. 不可抗力D. 解除合同
答案 B 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包括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和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请求违约责任,故B;默示情形也应发生在届满前。
60. 单项选择题
下列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常列示的财产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A. 继续履行B. 支付违约金C. 赔礼道歉D. 违约损害赔偿
答案 C 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及依法约定的违约金等。赔礼道歉并非本章所列通常财产合同违约责任方式,选C;不应据此否定其他性质争议中依法适用道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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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B. 不可抗力属于事件的范畴C. 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D. 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E. 不可抗力包括客观情况和主观情况
答案 BCD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本章事件分类选BCD。主观困难不属于不可抗力;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其违约责任。是否存在社会行为因素不能代替对三项法定条件及履行影响的具体判断。
62. 多项选择题
下列因素中,符合相应法定条件时,可作为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依据的有()。
A. 不可抗力B. 事前告知C. 受害人过错D. 继续履行E. 免责条款
答案 ACE 不可抗力按其履行影响确定部分或全部免责;受损方对损失发生有过错可减少相应赔偿;合法有效的免责条款可适用。人身损害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选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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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览

先花 2 分钟看清这章有几个考点、哪几个是必考,心里有数再读书。

26页教材0个 ★★★2个 ★★6个 ★77道章节题约 208 分钟教材印刷页 323-348
考点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考点二 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
考点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
考点五 股东权利★
考点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考点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考点八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教材标色 + 三色笔记

左边是教材原文,彩色句子就是《考点速记》收了的内容,颜色是星级。右边是速记的考点表,和左边的小节对齐。读一节,看一眼右边的表,再往下走。

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教材 P323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2. 公司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独立的法人,法律地位独立于股东、管理人员和职工;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的种类。根据组织结构不同,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包含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此外,《公司法》第七章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并非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司类型,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的界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 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2004 年、2013 年和 2018 年四次修正以及 2005 年、2023 年两次修订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除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教材 P324

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至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资”企业法,允许“三资”企业采用公司组织形式,但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与一般的公司有所差异。2019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该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5 年内可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这将逐渐统一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其经营范围、股权、资本、组织等事项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权益,而且事关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益,以及整体的市场良好秩序,故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包括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2023 年《公司法》修订,增加第二章专章规定“公司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登记

1. 设立登记的概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除需满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2.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 3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教材 P325

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3. 公司登记事项。

(1)名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2)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4)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5)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自然也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教材 P326

的股东。

4. 公司备案事项。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下列事项:①章程;②经营期限;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⑥公司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我国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公司的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的一般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变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 歇业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

教材 P327

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为强化对企业信用的约束,维护交易安全,2014 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④行政处罚信息;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①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②行政处罚信息;③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①项至第⑥项规定的信

(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教材 P328

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⑦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⑧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3.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 5 年最长期限系 2023 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规则,为衔接修订后法律的实施,《公司法》附则中规定:本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4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布并实施。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股东缴付出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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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部分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情形,包括: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 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具体而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起人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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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⑤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⑥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⑦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⑨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⑩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⑪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⑫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⑬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需由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3. 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及缴纳股款的义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行的股份总数;②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③募集资金的用途;④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⑤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股书也应当载明上述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3)公司成立大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监事;④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⑤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⑥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成立大会对前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发起人及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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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补缴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的规定,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传统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外,《公司法》还单独就上市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了特别规定。

(一)股东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统一称为股东会。

1. 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③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⑥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⑦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⑧修改公司章程;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①至⑨项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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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述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 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4. 公司决议瑕疵。

(1)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决议可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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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①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④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决议瑕疵的对外效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董事会

1. 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例外情形有: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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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4. 董事会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另一种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

1. 监事任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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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监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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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023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③披露财务会计报告;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3. 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 特定行为规制。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3)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六)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规定;若第七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统称。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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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3.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4.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5.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五、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的各种权利。《公司法》第 4 条第 2 款总括性规定股东权利,即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出资义务等。《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成员的条件。通常,取得股权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前者如公司设立时或增发新股时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后者如通过股权转让、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取得股权。公司应当向认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确保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③出资证明书编号;④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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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③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3.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管理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等。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权等。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可以对公司侵犯其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的损失的权利。以下择要介绍股东的相关权利。

1. 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中对特定事项设置了专门的表决要求,以平衡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例如,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关重大,《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鉴于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其中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权股都改变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以下作简单介绍。

(1)类别股的种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①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③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②③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②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①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②类别股的表决权数;③类别股的转让限制;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⑤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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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3)优先股。2013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 2021 年修正,2023 年修订。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谓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差异化表决权股。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证监会 2025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 知情权。知情权也称为股东信息权、查询权等,是股东知悉公司财务、运营、管理等方面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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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4.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实现股东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分配。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股权转让权。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依法享有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股权的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平衡股东处分股权财产权利和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关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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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判断“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6. 股权(股份)回购请求权。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特定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②公司转让主要财产;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还包括“公司合并、分立”。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或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而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 6 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此外,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还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7. 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

(1)股东直接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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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趋势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共同为公司及股东利益服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上的重要主体,须规定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董事、监事是经过股东会提名选举程序聘任,行使相应职权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统称为信义义务,通常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将此两项义务的主体拓展到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1. 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④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⑤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⑥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违反忠实义务的 3 种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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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自我交易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三,禁止竞业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涉及上述 3 类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从事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与公司竞业的行为,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何谓勤勉尽责,《公司法》强调了“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以及“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学理上还包括善意、具有管理者通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实践中,最低标准是合法,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定

1. 股份与股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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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面额股是记载票面金额的股票。票面金额也就是记载的每股金额,在票面股制度产生之初有助于保障股东按票面价取得股票,以实现同股同价。但实践中股票发行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并不完全按照票面价,因此,确定票面金额主要是为依据票面金额乘以发行股份数而确定公司所得的资本金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 发行新股和授权资本制引入。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①新股种类及数额;②新股发行价格;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⑤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除股东会可以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二)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 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教材 P345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3.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②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③⑤⑥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②④种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③⑤⑥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③⑤⑥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4. 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规制。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上述两种情形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教材 P346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等比例减资的原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法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为弥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普通减资程序中通知债权人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或者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教材 P347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上述第①②种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在此情形下,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处不作展开。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应当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教材 P348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①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所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3 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3必背

这些是必须背下来的。先遮住右边一列,看左边考点名,自己说出内容,说不出来的做记号。

经济基础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必背

红 ★★★ 必考

本章速记没有 ★★★ 考点,最高是两个 ★★(公司登记、公司设立),先把黄区背熟。

黄 ★★ 重点

考点必背内容
设立登记的概念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
登记审查时限材料齐全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的 3 个工作日内;情形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再延 3 个工作日;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予登记 / 撤销登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欺诈隐瞒取得登记的予以撤销
公司登记事项(6 项)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口诀「名住资范法股」
公司备案事项(7 项)章程、经营期限、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数额、董监高、登记联络员和外商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受益所有人信息、其他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 公司成立日期;正本副本同等效力;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变更登记时限登记事项变更、备案事项变更、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变更、许可证被吊销/撤销/到期,都是 30 日内;须经批准的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办
歇业登记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困难可自主决定歇业;歇业前备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注销登记清算组成立 10 日内公告成员和负责人名单;清算结束 30 日内申请注销
企业信息的概念市监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中形成的信息 + 政府部门履职中产生的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公司应公示事项(4 项)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方式/日期、发起人认购股份数;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信息;其他
市监部门公示(5 项)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其他;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3 项)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其他
企业年报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报上一年度年报并公示;当年设立的自下一年起报
公司设立的概念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 个以上 50 个以下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2023 年修法新增,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出资形式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能估价、能转让);不可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董事会核查与催缴董事会核查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的由公司发书面催缴书;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失权后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异议 30 日内起诉
禁止抽逃出资股东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连带赔偿
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
设立中公司债务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的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由设立时股东承受,2 人以上连带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或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募集)
发起人1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下限不得少于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
公开募集经国务院证监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证券公司承销,银行代收股款;缴足后验资
成立大会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15 日前通知;持表决权过半数认股人出席;决议经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结束后 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不得抽回股本的例外未按期募足、发起人未按期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

绿 ★ 会考数字和分类的点

考点必背内容
公司概念与三特征依法定条件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特征:法人人格、营利法人、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分类按组织结构:无限、两合、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两合;按能否自由转让:公开/封闭;按资本来源:国有/私有/外资/混合;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职权(9 项)选换董监定报酬;批董事会报告;批监事会报告;批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形式;修改章程;其他。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债
有限公司股东会召集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1/10 表决权股东、1/3 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临时会议;15 日前通知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会(6 情形,2 个月内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人数 2/3;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 1/3;10% 以上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股东会通知年会 20 日前,临时会 15 日前;不得对通知未列明事项作决议
特别决议 2/3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有限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决议三种瑕疵无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撤销(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章程、内容违章程,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一年内不行使消灭);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够、同意人数或表决权不够)
董事会3 人以上;董事任期不超过 3 年;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由章程定,股份公司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职工 300 人以上的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股份公司每年至少 2 次,10 日前通知;1/10 表决权股东、1/3 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临时会,董事长 10 日内召集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股份公司 3 名以上,过半数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监事会3 人以上;职工代表不低于 1/3;监事任期 3 年;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有限公司每年至少 1 次会议,股份公司每 6 个月至少 1 次
监事会职权(7 项)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管并建议解任;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职时召集主持;提提案;起诉董事高管;其他
经理有限公司可设、股份公司设;董事会聘任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股份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 1/3,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任高管的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独董任召集人;聘解会计师事务所、聘解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报告须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特定行为一年内买卖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资产总额 30% 须股东会 2/3 通过;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提交股东会;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国家出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章程由该机构制定;董事会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该机构从董事中指定
表决权一股一票或按出资比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须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方回避,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类别股(4 种)优先或劣后分配;表决权多于或少于普通股;转让受限;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后两种(②③)
类别股分类表决影响类别股权利的特别决议,除出席股东 2/3 以上外,还须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表决权 2/3 以上
优先股分类表决事项(5 项)修改章程涉优先股内容;一次或累计减资超 10%;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发行优先股;章程其他。普通股(含恢复者)2/3 + 优先股(不含恢复者)2/3
表决权恢复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付优先股股息
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特别表决权股每股表决权多于普通股,其他权利相同
有限公司知情权可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会计账簿凭证须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15 日内书面答复;「不正当目的」含 3 年内曾通报信息损害公司
股份公司查账簿门槛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3% 以上
财务报告置备股份公司年会 20 日前置备;公开发行的公告
法定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 10%;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可不再提;转增注册资本后留存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 25%;弥补亏损先用任意和法定公积金,再用资本公积金
利润分配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批准;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分配;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对外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优先购买;30 日不答复视为放弃;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回购请求权(3 情形)连续 5 年不分红且 5 年盈利符合分配条件;转让主要财产;到期或解散事由出现后改章程存续。有限公司多一个「合并、分立」。60 日内谈不拢,90 日内起诉;回购股权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代位诉讼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持股 1% 以上股东;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告董事高管)或董事会(告监事);被拒或 30 日内不起诉或情况紧急可自己以自己名义起诉;全资子公司同样适用
任职资格(5 条)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刑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缓刑考验期满未逾 2 年;破产责任清算完结未逾 3 年;吊销执照法定代表人未逾 3 年;失信被执行人
忠实义务 6 不得侵占挪用;个人名义开户存公司资金;受贿或非法收入;拿交易佣金;泄密;其他
三种利益冲突行为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都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交股东会;所得收入归公司
勤勉义务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股份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次同类别同条件同价格;成立后才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交付
无面额股发行所得股款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面额股发行价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发行新股股东会决议(5 项)种类数额;发行价格;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的种类数额;无面额股计入注册资本金额
授权资本制章程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非货币出资须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股份转让限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 25%,上市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限制期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行使质权
股东名册冻结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内、分红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
回购本公司股份(6 情形)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异议股东对合并分立决议要求收购;转换可转债;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①②须股东会决议;③⑤⑥可董事会(2/3 以上董事出席)决议
回购后处理减资的 10 日内注销;合并和异议股东的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⑤⑥合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10%,3 年内转让或注销
财务资助原则禁止,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经股东会或授权董事会决议可提供,累计不超过已发行股本 10%,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通过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转让受限的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合并吸收合并(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各方解散);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与持股 90% 以上子公司合并或价款不超净资产 10% 可不经股东会(经董事会)
分立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原公司解散);财产相应分割;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连带
债权人保护程序合并、分立、减资:决议后 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 45 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
增资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全体约定除外);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章程或决议另定除外)
减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比例减资;弥补亏损减资不分配、不免除出资,30 日内公告即可;减资后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解散(5 情形)章程期限届满或章程事由;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吊销关闭撤销;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10 日内公示解散事由;①②情形未分配财产可改章程或决议存续(2/3)
清算除合并分立外都要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15 日内组清算组;逾期不清算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清算组职权(7 项)清理财产编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清算程序数字成立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60 日内公告;申报债权 30 日/45 日;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税款、公司债务,剩余按出资或持股比例分
简易注销 / 强制注销简易:无债务或已清偿、全体股东承诺,公告不少于 20 日,届满 20 日内申请;承诺不实连带。强制:吊销、关闭、撤销满3年未申请注销后依法公告;公司法最低60日,现行实施办法90日,完成异议处理等法定程序后注销

数字与公式清单

  • 登记:当场登记不了 3 个工作日,复杂再延 3 个工作日;变更登记 30 日;歇业最长 3 年;清算组成立 10 日内公告名单、清算结束 30 日内注销;市监信息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年报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五证合一」2016 年 10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辞任 30 日内确定新的
  • 有限公司:股东 1 到 50 人;5 年缴足;催缴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失权股权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失权异议 30 日内起诉
  • 股份公司:发起人 1 到 200 人,半数以上境内住所;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认 35%;成立大会:股款缴足 30 日内召开、15 日前通知、过半数表决权出席、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成立大会结束 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 股东会:有限公司 15 日前通知,1/10 表决权股东或 1/3 董事或监事会提议临时会;股份公司年会 20 日前、临时会 15 日前,2 个月内开临时会,10% 股东请求董事会监事会 10 日内答复,1% 股东会前 10 日提临时提案、董事会 2 日内通知;90 日以上持股 10% 股东可自行召集;特别决议 2/3
  • 决议可撤销 60 日,撤销权 1 年消灭
  • 董事会:3 人以上,任期不超 3 年,职工 300 人以上有限公司须有职工董事;股份公司每年至少 2 次会,10 日前通知,董事长接提议 10 日内召集;过半数出席,全体过半数通过
  • 监事会:3 人以上,职工代表不低于 1/3,任期 3 年;有限公司每年至少 1 次,股份公司每 6 个月至少 1 次;审计委员会 3 名以上
  • 上市公司:独董不低于 1/3 含 1 名会计专业人士;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资产总额 30% 须股东会 2/3;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交股东会
  • 股东权利:查账簿公司 15 日内答复;股份公司查账簿门槛 180 日 + 3%;代位诉讼门槛 180 日 + 1%,监事会/董事会 30 日内不起诉可自诉;财务报告年会 20 日前置备;法定公积金 10%、累计 50% 可不提、转增留 25%;分红决议 6 个月内分配;优先购买权 30 日不答复视为放弃;回购 60 日谈不拢、90 日内起诉,回购股权 6 个月内处理;优先股减资超 10% 分类表决;表决权恢复累计 3 个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付股息
  • 任职资格:5 年、2 年、3 年、3 年
  • 股份:无面额股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授权董事会 3 年内发不超过已发行 50%,董事会 2/3 通过;上市前老股锁 1 年;董监高每年不超 25%、上市 1 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东名册会前 20 日、分红基准日前 5 日冻结;回购:减资 10 日内注销、合并/异议 6 个月、其他 3 年且不超 10%;财务资助不超已发行股本 10%,董事会 2/3
  • 合并分立减资: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债权人 30 日/45 日;与持股 90% 以上公司合并或价款不超净资产 10% 可不经股东会;弥补亏损减资 30 日内公告,减资后公积金达注册资本 50% 前不分红
  • 解散清算:10% 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解散事由 10 日内公示;15 日内组清算组;清算组 10 日内通知、60 日内公告;申报债权 30 日/45 日;简易注销公告不少于 20 日、届满 20 日内申请;强制注销:满3年未申请后依法公告,公司法最低60日、适用2025年实施办法为90日(并须完成异议处理等程序)

4总结

一页纸看完整章。二轮快刷和考前只看这里和必背。

经济基础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页纸总结

本章一句话

这章讲一家公司从生到死的全部规矩:公司是什么、怎么登记设立、里面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怎么分工开会、股东有哪些权利、董监高不能干什么、股份怎么发怎么卖、最后公司怎么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以及怎么解散清算。全书最长的一章,考点几乎全是「谁、多少天、多少比例」,靠对照表背数字就能拿分。

章末总览表

考点星级一句话要点考法
考点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依法设立、营利、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三特征「法人、营利、有限」;分类三把尺子,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单选(概念辨析)、多选(分类)
考点二 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设立登记当场或 3 + 3 个工作日;登记事项 6 项、备案事项 7 项;执照签发日 = 成立日,「五证合一」2016 年 10 月 1 日;变更一律 30 日;歇业最长 3 年;清算组 10 日公告名单、30 日申请注销;市监信息 20 个工作日公示;年报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单选(时限数字)、多选(登记事项 vs 备案事项、公示事项)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有限公司 1 到 50 人、5 年缴足、出资形式正负清单、董事会催缴 60 日宽限、失权 6 个月、抽逃出资连带、加速到期;股份公司发起或募集设立、发起人 1 到 200 人半数境内、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 35%、股款缴足 30 日内开成立大会、三种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单选、多选(出资形式、发起人条件),是本章最容易出题的地方
考点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定大事(9 项职权)、董事会拿方案管经营(10 项)、监事会查账盯人(7 项);通知期限 15/20/10 日;特别决议 2/3;决议无效、可撤销(60 日)、不成立;董事会监事会都是 3 人以上任期 3 年,职工监事不低于 1/3;上市公司独董不低于 1/3、重大资产 30% 要股东会 2/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单选(人数、期限、比例)、多选(职权归属)
考点五 股东权利★表决权一股一票或按出资比例,本公司持股无表决权,为股东担保要回避;类别股 4 种、分类表决双 2/3;优先股 5 项分类表决、减资超 10%;知情权查账簿书面请求 15 日答复、股份公司 180 日 + 3%;分红案被告是公司;有限公司对外转股优先购买权 30 日;回购请求权 3 + 1 情形、60 日/90 日;代位诉讼 180 日 + 1%、30 日单选(门槛数字)、多选(类别股种类、回购情形)
考点六 董监高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任职资格 5 条「5、2、3、3、失信」;忠实义务 6 不得 + 三种利益冲突行为(自我交易、抢商业机会、竞业)要报告并经决议、所得归公司;勤勉义务 = 为公司最大利益 +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单选、多选(不得担任的情形、忠实义务行为)
考点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同股同权、成立后才发股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择一,无面额股 1/2 进注册资本;发新股股东会决 5 项,授权董事会 3 年内不超 50%、董事会 2/3;转让锁定:老股上市 1 年,董监高每年 25%、上市 1 年、离职半年;回购 6 情形与处理时限;财务资助上限 10%单选(比例、期限)、多选(回购情形)
考点八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吸收合并 vs 新设合并,派生分立 vs 新设分立;债权债务承继 vs 连带;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认缴权、股份公司无优先认购权;等比例减资;解散 5 情形、10% 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董事是清算义务人 15 日内组清算组;清算组 7 项职权;通知公告 10/30(合并分立减资)与 10/60(清算)单选(概念对比)、多选(解散情形、清算组职权)

易错坑

  1. 「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分开记: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是登记;章程、经营期限、董监高、认缴数额是备案。
  2. 三个门槛数字别串:股份公司查会计账簿是「连续 180 日 + 3%」,代位诉讼是「连续 180 日 + 1%」,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是「10% 以上表决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是「10% 以上股份」,临时提案是「1% 以上股份」。
  3. 特别决议一律 2/3,但主语不同:有限公司是「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看全体),股份公司是「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看出席)。董事会决议则是「全体董事过半数」,授权发新股和财务资助要「全体董事 2/3 以上」。
  4. 债权人保护公告天数:合并、分立、减资是「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清算组是「10 日内通知、60 日内公告」;债权人主张权利统一是「接到通知 30 日、未接到自公告 45 日」。
  5.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批准」;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是「董事」不是股东;有限公司增资股东「有」优先认缴权,股份公司发新股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两者正好相反。

和前后章的关系

第 35 章物权和合同讲的是民事主体之间「东西归谁、怎么交易」,本章把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单独拎出来讲它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登记。后面第 37 章其他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讲的是公司和员工、和消费者、和同行打交道的规则,三章合起来就是「主体、财产交易、外部关系」的法律链条。前面第 36 章里的股东会、董事会开会表决规则,在第 37 章不再出现,本章记完就闭环。

5解读(读透版讲义)

哪里没看懂,来这里看大白话讲解。生活例子、考法、坑都在这。可以先读这个再回去读教材。

公司法律制度(教材原文·OCR)

文字为主,公式/图表以教材扫描为准。配套精华看复习网页。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 一 )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1. 公司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

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
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为独立的法人,法律地
位独立于股东 \管理人员和职工; 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2 )公司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3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 23 条规定了公司
法人人格和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股东不能
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的种类。根据组织结构不同 ,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根据公司股权或股份是否可自由转让,公司可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
公司(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 ) ; 根据公司资本来源的不同,公司可分为国有公司、私有公司、外
资公司以及混合所有制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
公司的一种,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中,分别包含了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统称为只
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此外,《公司法》第七章规定的国家出资公司 ,并非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
司类型 ,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的界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 ,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 1993 年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2004 年.2013 年和 2018 年四
次修正以及2005 年.2023 年两次修订的《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除狭义公司法外,还包括
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324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例》( 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至五 )》[ 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 一至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等“三资" 企业法,允许“三资" 企业采用公司组织形式,但在具体法律规定方
面与一般的公司有所差异。2019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
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的规定。同时,该法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 5 年内可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这将逐渐统一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公司登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其经营范围,股权 `资本 组织等事项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
权益,而且事关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利益,以及整体的市场良好秩序,故须由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主管包括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2023 年《公司法》修订,增加第二
章专章规定“公司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
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一 )公司的设立登记

  1. 设立登记的概念。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

行为。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规定,设立证券公司,除需满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1.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

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
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在办理
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法定代
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情形复杂
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 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十交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5,

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坎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1. 公司登记事项。

(1)和名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
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明确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
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2 )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
经营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
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3 )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4)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
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市场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
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 ,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外商
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 .边
境旅游业务 ,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
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5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自然也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 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
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326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的股东。

  1. 公司备案事项。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下列事项: 中章程; @)经营期限; @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 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市
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公司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
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法
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
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
相关链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
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
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
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公司赁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我国自 2016
年10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
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 二 )公司的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
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
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变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
当自作出变更决议 ,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
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
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
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

  1. 鞭业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

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欧业。法律 .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砍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

第三十肖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7 .

主体应当在殉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积业期限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区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市场主体
在欧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欢业期间 ,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三 )公司的注销登记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
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
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
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四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为强化对企业信用的约束,维护交易安全, 2014 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和暂行条
例》?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
的信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G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C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
更 注销等信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企业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
时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四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全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
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上述企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实现企
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 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
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中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开业 歇业 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 ,购买股权信息; 全企业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
的名称 网址等信息;CD企业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
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D项至第@项规定的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 2024年 3 月 10 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28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CO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三\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
行的公司设立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总称。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 .向
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都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中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
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O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2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办法;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1. 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方面的要求。

《1 )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 年内
缴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股
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 5 年最长期限系 2023 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的规
则 ,为衔接修订后法律的实施,《公司法》附则中规定:本法自 2024年7月 1 日起施行。本法
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对于出资期限 .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
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年7月 1 日,《国务院关
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布并实施。

〈《2 )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资方
式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 `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合社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
资。

(3 )股东缴付出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或者实际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贡章 ,公司法律制度 ,329,

(4 )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
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
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
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
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此部分丧失的股权应当
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 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
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蜡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外,《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还规定了对股东权利的限
制,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
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的,
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
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情形,包括:
中将出资款项转和人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
出资抽回的行为。

《6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 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 设立时的股东为
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
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
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
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具体而言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发起人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

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

  1.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四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注册

330 , ”经济基础知误《中级)

资本 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
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9董事会
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变更办法;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
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
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需由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1. 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

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 )发起人认购股份及缴纳股款的义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
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

(2 )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四发行的股份总数;
@)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认股人的
权利和义务; @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O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
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认股书也应当载明上述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 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
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应当同银行
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
具收蒜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
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 ,应予公告。

(3 )公司成立大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
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
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
议规定。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图选举董事 ,监事;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
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
决议。成立大会对前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 )发起人及股东的责任。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1,

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1.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补缴

出资并赔偿公司损失的规定,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及股东失权制度,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规
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传统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执
行和监督机构;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人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不
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外,《公司法》还单独就上市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了特
别规定。

( 一)股东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统一

  1. 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中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国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
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上述中至GO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
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人至@项所
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
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
开。代表 U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中董事人数不足4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332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13 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监事
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
股东; 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 ,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述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 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代理人应
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1. 公司决议甫症。

(1 )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2 )决议可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3,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疯,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3 )决议不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四未召开股东
会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轩同意决议
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 )决议瑕狂的对外效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
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

( 二)董事会

  1. 董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例外情形有: 规模较小或者股

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C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和制定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 董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

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
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
存在前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4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334,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2 )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过
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上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1. 董事会会议。

(1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
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 )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
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三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另一种是规模较
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4《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

  1. 监事任期。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三十闪章“公司法律制度 :335,

  1. 监事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具体比例由公
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中检查公司财务;
加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名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4《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
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 监事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
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四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五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沙

“336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023 年,国务院办公打发布4《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少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记载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
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中聘用 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 ,薪酬与考核 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 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1. 特定行为规制。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3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禁
止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
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 六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适用《公司法》第七章的规定; 若第七章没
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第七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部门的统称。国

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
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
分立 .解散 .申请破产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突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7

  1.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

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1.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1.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 ,

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

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
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4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1.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
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
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
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五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东权利是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的各种权利。《公司法》第 4条第 2 款总括
性规定股东权利,即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同时,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履行出资义务等。《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公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成员的条件。通常 ,取得股权
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前者如公司设立时或增发新股时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后
者如通过股权转让、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取得股权。公司应当向认缴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确保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

项: 四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
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
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编号; 由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
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38 ,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

记载下列事项: @O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四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发行
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1.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应

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
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按其内容可分为管理权 .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管理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
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权 .提案权 质询权 表决权、累积投票权 ,股东会召
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知情权等。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收益.财产或者处分
自己股权的权利,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 ,股权转让
权等。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可以对公司侵犯其利益
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代位诉讼权是指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拒绝
或者仿于向其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
公司的损失的权利。以下择要介绍股东的相关权利。

  1. 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会,对会议议决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表决

权通常按照一股一票或者出资比例行使,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公司法》中对特定事项设置了专门的表决要求,以平衡股东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
益。例如,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事关重大,《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
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
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鉴于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其中优先股和差异
化表决权股都改变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以下作简单介绍。

(1)类别股的种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
股: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i
股的股份; 图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
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第@@@项规定的类别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项规
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
数相同。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四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
的顺序; @四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加股东会
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 )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第三十闪章“公司法律制度 339 ,

东权利的,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
项作出规定。
(3 )优先股。2013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同年,证监
_ 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 2021 年修正,2023 年修订。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甚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 ,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
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四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次
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中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 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谓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
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差异化表决权股。差异化表决权股俗称 AB 股、双层股权结构。证监会 2025 年修订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特别表决
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
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
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司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也有权在符合

法定资质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规定了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 知情权。知情权也称为股东信息权 查询权等,是股东知悉公司财务 .运营 .管理等方面

党息的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行使知
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短、会计和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矢会计赁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
处的“不正当目的”是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四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
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短,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
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每,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上述规定的材料。股东及其委
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340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德、
会计凭证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赁证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
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 .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为配合上述股东知情权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
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
事会会议记录 、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1.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此,实现股东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4
累计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4
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
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分配。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如果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
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
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
润。如果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驱回其诉讼
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股权转让权。股权既是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是股东享有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依法享

有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处分股权的权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需要平衡股东处
分股权财产权利和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关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
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
价格 .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

第三十交章“公司法律制度 341,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判断“同等条件”" 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 支付方式及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
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耶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
行使股东权利。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

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
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
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 股权( 股份 )回购请求权。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特定情形,股东可以请求公

司回购股权或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股份: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
该五年连续列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四公司章
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的情形还包括“公司
合并分立”。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或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
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而收购的本公司股权或股份,应当在 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此外,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还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

(1 ) 股东直接诉讼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间接诉讼权。《公司法》规定,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9 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

' 342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9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趋势下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 ,监事
履行监督职责,共同为公司及股东利益服务。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法上的重要主
体,须规定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董事 监事是经过股东会提名选举程序聘任,行使相应职
权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音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统称为信义义务 ,通常分为忠实义务和勤揭
义务-《公司法》将此两项义务的主体拓展到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

  1. 忠实义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件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中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轩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神突而违反忠实义务的 3 种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343 ,

第一,自我交易行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加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三,禁止竞业行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董事会对涉及上述 3 类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人表决
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从事自我交易 .谋取公司商业机
会或与公司竞业的行为,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 勤勉义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何谓勤勉尽责,《公司法》强调了“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 以及“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学理上还包括善意.具有管理者通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等;
实践中,最低标准是合法,即规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三 )董事责任保险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
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一 )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定

  1. 股份与股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同股同权” 的基本原则: 股

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赁证。公司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OD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
行的时间; 加股票种类 ,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

344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
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1. 面额股与无面额股。面额股是记载票面金额的股票。票面金额也就是记载的每股金

额,在票面股制度产生之初有助于保障股东按票面价取得股票 ,以实现同股同价。但实践中股
票发行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并不完全按照票面价,因此,确定票面金额主要是为依据票面金
额乘以发行股份数而确定公司所得的资本金额。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
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
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和人注册资本。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
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
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人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

  1. 发行新股和授权资本制引入。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D新

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
额; @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人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确定其作价方案。

除股东会可以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
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依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以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 二 )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 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
交易。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后由公司
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 2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

第三十灾章“公司法律制度 345,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国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加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O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DO@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第@G@种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人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忆细
种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GB)B@种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
第@G@@种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 公司财务资助行为规制。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并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股份转让受限

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一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
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
上述两种情形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届

“346 , 经济基础知识 (中级)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二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
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 ,原公司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 )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
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公司减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等比例减资的原则。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
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法弥补亏损后,仍有气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为驳补亏损而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普通减资程序中通知债权人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
分配利润。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或者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清
算程序的过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亦章“公司法律制度 “347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轩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上述第D@种情形,上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在此情形下 ,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六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 ,收回债权、
清偿债务 .清理资产并且分配剩余财产,消灭公司的过程。破产清算的具体规则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此处不作展开。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公司外,其他各种公司解散情形应当进行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进行清算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
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加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 .债务;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爹,缴纳所从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仍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 348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
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
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
限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所作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3 年未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告 ,公告期限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 ,原公司股东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零基础复习卡(两版教材核验)

来源核验:主教材《2026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原书有色差(371)》PDF 第334-359页;《经济基础知识(中级)-292》PDF 第257-282页(书内第249-274页)。本章按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教材口径整理。

一句话先懂

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原则上只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考试重点是设立出资、三会治理、股东权利和公司退出。

零基础解释

  1. 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财产,股东与公司财产分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能发生法人人格否认并承担连带责任。
  2. 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重“出资额和股权”,股份有限公司重“股份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通常1-50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1-200人。
  3.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应按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到期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 组织机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和执行,监事会监督;符合条件可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5. 股东会表决:普通事项原则上过半数;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6. 股东权利:表决、选举、知情、利润分配、股权或股份转让、特定情形回购请求、直接和代表诉讼等。
  7. 退出过程:合并分立要保护债权人;减资遵守通知公告和清偿担保程序;解散后依法清算,清算结束申请注销。

必背清单

  •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1人以上200人以下,设立时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董事会成员3人以上;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任。
  • 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通常可撤销;根本没有开会、表决或未达法定人数票数等可能不成立。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易混点

  • 公司债务不等于股东个人债务,但出资瑕疵、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会突破责任边界。
  • 有限股东人数上限50,股份发起人上限200。
  • 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决议看全体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特别决议看出席会议表决权。
  •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不直接替代董事会日常经营管理。
  • 审计委员会替代的是监事会/监事的监督职能,不是股东会。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记忆口诀

  • 机构:“股东会定大事,董事会办经营,监事会做监督”。
  • 人数:“有限五十,发起二百;董事监事三人起”。
  • 特别决议:“章资合分解变,三分之二才算”。

自测题

  1. 单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通常为( )。A20 B50 C100 D200

答案:B。 有限责任公司由1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 判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到章程缴资期限的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提前出资。

答案:错。 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

  1. 单选: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原则上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过半数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全体

答案:B。 属于法定特别决议事项。

  1. 判断:董事可以同时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答案: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 单选: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通常为( )。A有效 B无效 C仅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B。 内容违法属于决议无效。

  1. 判断:公司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后,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答案:对。 这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的治理选择之一。

  1. 简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特别决议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关键差异?

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按代表全体表决权的股东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计算。普通事项过半,特别事项三分之二以上。

6刷题(章节配套练习,含校订与教学改编)

先做后看答案。单选点一下就判,多选选完点「核对答案」。错题自动进错题本,二轮会回来重做。

1. 单项选择题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的()。
A. 单位B. 非法人组织C. 法人组织D. 其他组织
答案 C 本题考查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公司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B. 公司可拥有自己的财产C. 公司股东承担全部责任D. 公司具有法人人格
答案 C 公司为营利法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C错误;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滥用人格等情形可承担连带责任。
3. 单项选择题
在我国,关于公司法律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有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有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人格B. 公司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C. 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D. 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 A 本题考查公司的特征。公司具有法人人格,选项A符合题意。
4. 多项选择题
按本章列示的比较公司法组织类型,下列属于其列举的公司种类的有()。
A. 无限公司B. 两合公司C. 有限责任公司D. 股份有限公司E. 有限两合公司
答案 ABCD 教材比较法分类列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选ABCD。我国公司法本身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将比较法类型视为国内现行设立类型。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5. 多项选择题
依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168条,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
A. 国有合资公司B. 国有独资公司C.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D. 国有参股公司E. 全民所有制企业
答案 BC 国家出资公司,并非一种新组织结构的公司类型,而是从公司资本来源角度界定 的。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6. 单项选择题
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称为()。
A. 设立登记B. 变更登记C. 注销登记D. 歇业登记
答案 A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创立行为发生效力和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行为。
7. 单项选择题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市场主体实行()。
A. 非实名登记B. 实名登记C. 部分实名登记D. 实名认证
答案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
8.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公司登记事项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B.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依法可省略部分要素的除外C.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D.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仅包括一般经营项目
答案 D 一般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均属经营范围,D错误。名称通常为四要素,符合规定时可不含行政区划或行业经营特点;不得据一般结构否定法定例外。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9.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B.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继续保留营业执照
答案 D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 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营业执照作废。
10.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是( )。
A. 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之日B. 全体股东缴足注册资本之日C. 首次股东会会议召开之日D.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答案 D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1. 单项选择题
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 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时间是()。
A. 2016年10月1日B. 2023年10月1日C. 2014年10月1日D. 2020年10月1日
答案 A 我国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 务。
12. 单项选择题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 项发生之日起()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A. 15B. 30C. 45D. 60
答案 B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 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3. 单项选择题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 270天B. 1年C. 2年D. 3年
答案 D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14.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注销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B.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可向登记机关直接申请注销登记C.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清算组成 员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D.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时,同步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答案 A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选项B错 误。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选项C错误。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 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选项D错误。
15. 单项选择题
企业应当于()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B.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C.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D.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答案 B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6.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营业执照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B.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 营业执照的正本效力高于副本D.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E. 单位或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答案 ABDE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未成立时,两个以上设立股东不承担设立活动产生的连带债务B. 公司成立后,股东可以抽逃出资C. 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D. 公司未成立时,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债务无需任何人承担
答案 C 有限责任公司为1至50名股东,选C。公司未成立,设立活动后果由设立股东承担,两个以上享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及以自己名义行为另依44条区分。不得抽逃出资。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8. 单项选择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必须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设立B. 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C. 股东出资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D. 公司未成立时,设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时股东依法承担
答案 A 有限责任公司由1至50名股东设立,A错误。共同制定章程、依法出资及设立未成功的责任承担均有公司法规定。不能仅凭发起人与股东的用词区别判题。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19.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B.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C. 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 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答案 C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0. 单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A. 2人以上50人以下B. 3人以上13人以下C. 1人以上50人以下D. 5人以上19人以下
答案 C 本题考查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立。
21. 单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逾期未出资,经依法催缴且不短于60日的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其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缴出资部分股权的时间是()。
A.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B. 催缴宽限期届满之日C. 公司发出失权通知之日D. 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到达该股东之日
答案 C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失去未缴出资部分股权;不同于股东对失权提诉的收到通知起30日期限。选C。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22.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范围是 ()人。
A. 3~13B. 5~19C. 1~50D. 1~200
答案 D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 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3.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采取的出资形式是()。
A. 集体土地所有权B. 劳务C. 管理能力D. 知识产权
答案 D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
24. 单项选择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A. 25%B. 35%C. 50%D. 51%
答案 B 公司法第97条规定一般不少于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选B。

校勘说明:本题为依据教材考点校订的教学题设,限定条件和措辞已修订,不作为原试题逐字转录。

25.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有()。
A. 知识产权B. 股权C. 债权D. 货币E. 劳务
答案 ABCD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 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6. 多项选择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发起人出资的规定,正确的有()。
A. 必须由50人以下股东设立B. 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应认足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并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所认股款C.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仅由公司自主决定,无需符合法律规定D. 发起人半数以上必须为中国国籍E.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补缴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答案 BE 股份公司发起人为1至200人,其中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应依法发行筹办。发起人依97、98条认购并足额缴款,107条准用49条第三款补缴赔偿,选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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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时,不必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A. 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C. 修改公司章程D. 变更公司形式
答案 A 一般董事选举属股东会权限,法律不要求三分之二特别多数;BCD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营计划属于董事会职权,不应用作股东会普通决议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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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多项选择题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议事规则,下列决议事项中,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 变更公司形式B. 解聘公司高级经理人员C.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D. 修改公司章程E.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答案 ACD 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 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决议。
29. 多项选择题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章程未设更高表决要求时,以下依法应提交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中,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有()。
A.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B.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C. 变更公司形式D. 公司转让、受让资产E.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答案 ABC 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及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须股份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ABC。上市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另有135条特别规则,不在本题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母为全体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219条允许部分简易合并免经股东会,本题仅比较依法须提交股东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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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公司决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B. 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决议仍可撤销C. 未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决议作出满一年仍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D. 不属于依法可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的情形,却未召开会议即作出决议的,决议不成立E.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决议不成立
答案 ACDE 一般程序瑕疵撤销期限为决议日起60日;未通知股东为知悉起60日且最长决议日起一年。轻微无实质影响瑕疵例外不撤销。D须排除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等合法免开会情形,修订后选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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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 为()。
A. 1人以上B. 2人以上C. 3人以上D. 5人以上
答案 C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
32.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 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C.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通过任命产生D.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答案 A A正确。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情形一般可以有。B把附条件要求写成全部股份公司的要求,错误。职工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C错误;董事会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D错误。
33. 单项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次会议。
A. 1B. 2C. 3D. 5
答案 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34. 单项选择题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B.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C.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D. 公司不能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答案 D D错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依章程设置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其成员。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5. 多项选择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 依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B.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以上C.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D. 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应当一人一票E.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 ABDE A、B、D、E正确。依章程设置并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或监事;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三人,一人一票,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担任其成员,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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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单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关于已设立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B. 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C. 监事会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D.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答案 C 监事会至少三人,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故C错误。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37.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监事会成员可以少于3人B. 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C. 按照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D.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答案 C C正确。已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小型公司设一名监事不等于一人监事会。职工300人以上且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监事会职工代表例外时,股份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他情形一般可以有;B笼统要求所有股份公司均有,错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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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多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组成。
A. 股东代表B. 董事C. 经理D. 公司职工代表E. 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 AD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39.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中,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上市公司D. 国有独资公司
答案 C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40. 单项选择题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以下()事项决议前,不需经上市公司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A.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B. 解聘财务负责人C.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D. 聘用经理
答案 D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①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②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③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1.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特定行为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B.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报告董事 会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C.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5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D.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主动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答案 A A符合《公司法》第135条的一年内金额门槛。关联董事不得就关联事项表决或代理表决;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交股东会审议,B、C错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被动持有的不得行使表决权且应及时处分,D允许主动收购,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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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单项选择题
国有独资公司不需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是()。
A. 公司的合并B. 增加注册资本C. 公司章程的修订D. 聘用经理
答案 D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 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43. 单项选择题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产生。
A.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B. 工会推荐C.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D. 董事会指定
答案 C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故选C。
44.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法,错误的 是()。
A.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B.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C.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D.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答案 C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选项C符合题意。
45. 单项选择题
以下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内容的是( )。
A.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 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C.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D. 股东股份取得的方式
答案 D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 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③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 日期。
46. 单项选择题
依《公司法》第144条,在符合发行主体限制的前提下,以下哪项不属于依法可发行的类别股()。
A.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B. 未经法律授权的地方行政机关自行创设的其他类别股C.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D.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答案 B 第144条允许差异表决权股、优先或劣后分配股、转让受限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地方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创设新类别;公开发行公司的发行还受该条第二款限制,故B不属于法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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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单项选择题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 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称为()。
A. 取消表决权B. 表决权恢复C. 表决权D. 优先股表决权
答案 B 表决权恢复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 息的,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 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48. 单项选择题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A. 15%B. 20%C. 25%D. 30%
答案 C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选C。
49. 单项选择题
在已设监事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1%B. 2%C. 3%D. 5%
答案 A 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违法损害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设最低持股比例;股份公司股东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违法损害公司时,应请求董事会起诉;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的公司依法适用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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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单项选择题
公司依《公司法》第89条或第161条规定收购股东股权或股份后,应当在()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
答案 B 第89条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股东回购和第161条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收购后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不能推广到所有回购:第162条减资回购原则上十日注销,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回购另有三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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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多项选择题
按照本章对股东权利内容的三个一级类别划分,股东权利可分为()。
A. 管理权B. 资产收益权C. 经营权D. 诉讼权E. 被选举权
答案 ABD 按本章一级分类,股东权利分为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诉讼权,故选A、B、D。选举及被选举等具体权能不与这三个一级类别并列;不能据本题否认股东依法享有具体管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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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多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股东资产收益权范畴的有()。具体享有范围依法律、章程及合法决议确定。
A. 表决权B.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C. 知情权D. 新股优先认购权E.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答案 BDE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依法享有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属于资产收益权,选B、D、E。表决权和知情权属于管理权。普通股东不当然享有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股份公司股东原则上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会另有合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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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多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包括( )。
A.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B.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C. 公司合并、分立D.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先与公司就收购价格进行商议E.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 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答案 ABCE 有限责任公司中,对相应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在以下情形可请求公司合理价回购: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因此A、B、C、E正确。D不是产生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实体情形。
54.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复制公司股东名册B.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C.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的,股东可以起诉D.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E.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
答案 ABC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等符合规定的材料,选项D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 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选项E错误。
55. 多项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A.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B.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C.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厂长或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五年内一律不得任职D.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E.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答案 ABDE A、B、D、E符合第178条。特定犯罪的任职限制有执行期满五年或缓刑考验期满二年的期限,并非曾受刑罚即终身禁止。对破产负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任职,C写五年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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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下列人员中,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有()。
A. 未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职工B. 董事C. 高级管理人员D. 监事E. 仅出资、未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普通股东
答案 BCD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故B、C、D正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虽不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这些义务;E明确为仅出资的普通股东,不属该例外。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57. 多项选择题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违反忠实 义务的()进行了特别规定。
A. 自我交易行为B.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C. 个人征信D. 禁止竞业行为E. 表决权
答案 ABD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违反忠实义务的 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包括自我交易行为、窃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和禁止竞业行为。
58. 多项选择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A. 无民事行为能力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D. 曾受治安拘留处罚E. 因《公司法》第178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特定犯罪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答案 ABCE A、B为欠缺相应行为能力;C为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E为法定特定犯罪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两年,均不得任职。曾受治安拘留不属于该条列举的当然任职禁止情形,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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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说法,正确的 有()。
A. 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B. 董事从事自我交易行为时,须向董事会报告但无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C. 董事会对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D. 董事会对涉及禁止竞业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的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E.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答案 ACDE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选项A正确。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选项B错误。董事会对涉及自我交易行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行为、禁止竞业行为的事项 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人表决权总数,选项C、D正确。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违法从事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与公司竞业的 行为,其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选项E正确。
60. 单项选择题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同一类别股份的发行,遵循()的基本原则。
A. 同股不同权B. 类别股C. 优先权与普通权对等D. 同股同权
答案 D 同类别每一股份应有同等权利,即本题的同股同权。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不能把这一原则理解为所有类别股份的权利必须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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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单项选择题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A. 1/4B. 1/3C. 1/2D. 2/3
答案 C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62. 单项选择题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权 ()决定发行新股。
A. 董事会B. 经理会C. 监事会D. 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 A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
63. 单项选择题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 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
A. 30%B. 50%C. 60%D. 10%
答案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 的股份。
64. 单项选择题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不得转让。
A. 3个月内B. 半年内C. 1年内D. 2年内
答案 C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65. 单项选择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A. 10%B. 20%C. 25%D. 1/3
答案 C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6. 单项选择题
为公司利益,经《公司法》第163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其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A. 5%B. 10%C. 20%D. 25%
答案 B 第163条原则上禁止公司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为公司利益并履行该条第二款决议程序的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还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校勘说明:依据现行法律补足适用条件或澄清选项,属于校订后的教学题设,不冒充原题原文。

67. 多项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决定发行新股时,下列属于《公司法》第151条明确列示、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有()。
A. 新股种类及数额B. 新股发行价格C.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D.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E. 新股的发行范围
答案 ABCD 第151条列示新股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的新股种类和数额;发行无面额股的,还包括发行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A、B、C、D属于列示事项,E不是该条独立列示项目。依第152、153条授权董事会发行的,另适用授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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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C.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D.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E.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答案 ACDE 第162条允许六类股份收购: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异议股东因公司合并、分立请求收购;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故A、C、D、E正确。第五项并不以发行人为上市公司为必要条件。
69. 多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的情形有()。
A. 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B.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C. 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D.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E.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答案 BCDE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以及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回购,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并应三年内转让或注销,故B、C、D、E正确。可转债用途并不限于上市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取得的股份原则上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不适用本题10%条款。
70. 单项选择题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属于()。
A. 吸收合并B. 新设合并C. 新设分立D. 派生分立
答案 A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71. 单项选择题
公司与其持股()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 议。
A. 51%B. 75%C. 80%D. 90%
答案 D 公司与其持股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72. 单项选择题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此 种情形称 ()。
A. 派生分立B. 新设分立C. 新设合并D. 吸收合并
答案 B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包括派 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 原公司解散。
73. 单项选择题
在不存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约定的特别安排时,关于公司增资的一般规则,正确的是()。
A.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B.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C.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可不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D.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可不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 B 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同等条件下原则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全体股东可另作约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原则无优先认购权,但章程或股东会可允许,故本题通常情形选B。两种公司新增认缴和认购仍应依设立时缴纳出资、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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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义务人是()。
A. 董事B. 破产管理人C. 全体股东D. 清算组
答案 A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75. 多项选择题
公司出现一定情形时可以解散,这些情形包括()。
A.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 股东会决议解散C.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D. 因公司分立需要解散E.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 ABCD 公司解散的情形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76. 多项选择题
公司解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有()。
A.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B. 依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C. 清缴所欠税款D. 代表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新经营业务E. 清理债权、债务
答案 ABCE 清算组依法清理财产、编制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算有关未了业务及剩余财产,并代表公司诉讼。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新经营活动。通知及公告分别按法定程序履行,不是任意二选一,故A、B、C、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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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多项选择题
根据2026年适用的《公司法》及《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对符合办法适用条件、依法完成公告及异议处理等程序的公司,关于强制注销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以强制注销B. 公司被责令关闭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以强制注销C. 强制注销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D. 按现行实施办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期限为20日E. 公司强制注销后,原股东的责任不受影响
答案 ABCE 《公司法》第241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注销,公告的法律最低门槛为不少于60日。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进一步明确公告期限为90日,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依办法办理决定等程序。因此2026年执行该办法应适用90日,不能仅以60日概括,更不是20日。强制注销不影响原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A、B、C、E正确。注销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该办法,满三年不等于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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